项目投资管理制度(精选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
(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
(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投资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项目投资是指与本社生产经营有关项目的内部投资。
二、投资项目的立项
理事会接受投资项目建议后,确定专人组成项目论证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提出项目是否建设建议。论证小组认为项目可行的,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程序及权限审核和审批。理事会对报送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审核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核并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项目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市场状况分析、投资额度、投资资金筹措、投资回报率、投资风险、投资占用时间、政策优惠条件、收益分配等。
三、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
凡超过理事长个人在本社股金额度2倍以上的投资属于重大投资。本社的重大投资项目由理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批准,理事会组织实施。一般投资由监事会审核,理事会审批,组建项目部实施。
四、项目投资资金的筹措管理
1、投资项目资金筹措以实现本社最广泛的社员及其最大限度的收益为原则,来确定资金筹措渠道和范围。
2、在国家部分投资,合作社有能力配套投资项目建设情况下,不得动员社员再入股投资和贷款投资。
3、项目投资优先本社社员在规定时间内入股投资。部分社员不愿入股投资的,其它社员个人入股投资最高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理事长个人入股投资最高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团体社员入股投资最高不得超过总投资的40%。
4、项目投资额度在社员入社出资总额30%以内的,合作社经理事会决定,可以直接利用贷款投资。使用政府贴息贷款和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项目投资,理事会审批投资权限额度可提高到社员在合作社入股出资总额的80%。
5、采用合作社贷款投资项目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社员入社总出资额的80%,并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人员同意。
五、投资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
监事会负责投资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结束后,要组织项目建设验收和项目建设资金内部审计。
六、建成项目的经营管理
项目建成验收后,由理事会负责将该项目纳入合作社一体化经营管理,属社员与合作社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即本制度第七条第3款类型)要单独核算。
七、投资项目收益分配
1、项目投资收益按投资股份分配。
2、本社使用国家扶持资金、其它捐赠资金、合作社公积金、社员未分配盈余和合作社贷款投资项目的,均属合作社对项目的投资,其投资收益记入合作社收入,社员在合作社按盈余分配制度分配。
3、由社员在本社完成基本出资入股的基础上,又直接投资入股与合作社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收益,按投资股份分配。社员的再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的社员,合作社投资所分得的项目收益记入合作社收入。
八、该制度由本设理事会负责解释。
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就是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通过对生产过程因素具体的状态控制,使生产过程中不安全的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不引发为事故,使施工项目效益目标的实现,得到充分保证。
建筑施工企业是以施工生产经营为主业的经济实体,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是在特定时间和空间进行人、财、物动态组合的过程,并通过这一过程向社会交付有商品性的建筑产品。在完成建筑产品过程中,人员的频繁流动,生产周期长和产品一次性,是其显著的生产特点,生产的特点决定了组织安全生产的特殊性。
项目工程要实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工期、成本、安全、质量等综合目标管理,为此,则需要对与实现效益相关的生产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安全生产是施工生产重要的控制目标之一,也是衡量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施工过程必须把安全生产当作组织施工活动的重要任务。
安全控制的目的是保证施工中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是为质量服务的,质量要从安全做保证。在质量控制的同时,必须加强安全控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是工程建设两大永恒的主题。安全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安全法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是安全控制的三大主要措施。安全法规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管理,约束劳动者的不安全行为;安全技术侧重于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的管理,消除、减弱物的不安全状态;工业卫生侧重于环境管理,以形成良好的劳动条件。上述三大措施构成了安全施工体系。安全控制管人、管物、管环境。
施工现场是施工生产因素的集中点,其动态特点是多工种立体作业,生产设施的临时性,作业环境多变性,人机的流动性。再者,由于施工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大,高处作业多,地面作业多,大型机械多,用电作业多,易燃物多,因此施工生产事故引发点多,安全控制的难点必然大量存在。由此可见,施工现场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密集,机、料集中,存在着多种危险因素。因此,施工现场属于事故多发的作业场所。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也是预防与避免伤害事故,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
对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操作的人,随时随地处于于危险因素的包围之中,随时受到自身行为失误和危险状态的威胁或伤害,因此,对施工现场的人机环境系统的可靠性,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分析、判断、调整,强化动态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一、建立项目工程安全控制要点,落实安全职责
1、进行安全立法,严格执法和守法。根据国家、行业、地区的各类安全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具体特点,制定本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对项目工程的安全施工进行经常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2、建立项目工程安全组织系统及相应的责任系统,以加强安全组织工作。
3、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目的是提高职工的安全施工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4、采用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其中包括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既要科学合理地进行措施的设计和制定,又要确保其实施,只要思想重视,措施得当,就会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排除,防患于未然,变有害作业为安全作业,确保安全施工。
5、开展安全防护和安全施工的研究,发现施工过程中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各种因素,开发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的新途径,使安全施工科学化,提高安全施工的保障水平。
6、加强安全检查与考核,发现安全防护的薄弱环节,检查执行安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状况,工人的劳动条件是否安全等。从而解决问题,进行改进,推广经验,提高安全施工水平。
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实施责任管理
1、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并承担组织、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
2、建立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好制度和责任的落实工作,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报表。
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职能部门、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全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施工人员的生产系统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横向到边,人人负责。
3、一切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依照其从事生产的内容,分别通过企业,施工项目的安全审查,取得安全操作认可证,持证上岗。
4、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生产中物的状态审验与认可,承担物的状态及漏验、失控的管理责任,接受由此而出现的经济损失。
5、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均需要与项目管理部门签定安全协议,向项目工程做出安全保证。
6、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的记录,做为分配、补偿的原始资料。
三、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强化职工安全纪律
1、进行安全教育与技能训练,能增强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有效的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的失误。组织安全教育和技能训练要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2施工现场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合法的劳动手续,正式签定劳动合同,对新入场合同工、临时工应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和劳动岗位。
3、结合施工生产的变化,不断完善安全教育内容,可结合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增强安全意识,也可结合施工作业条件的变化进行教育,其目的在于增强安全意识,控制人的行为,尽快地适应变化,减少人为失误。
4、施工现场在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之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技能、意识的全面安全教育,激励施工人员实行安全技能的自觉性。
5、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纪律:
1)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交底不准作业。
2)安全设施未做到齐全有效不准作业。
3)危险作业面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准作业。
4)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排除不准作业。
5)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准从事特种作业。
7)机械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准确性作业。
8)对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不熟悉不准使用。
9)新工人不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作业。
6、施工现场要建立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制度,制定安全检查表(见附表),由项目第一责任者为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安全大检查,其检查必须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有整改、有总结、有处理。
四、正确处理五种关系,坚持六项原则
1、正确处理五种关系:
(1)安全与风险并存。安全与风险在同一事物的运动中是相互对立的,相互依赖而存在的。随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安全与风险每时每刻都有在变化着,保持生产的安全状态,必须采取多种措施,以预防为主,风险是完全可以控制的。
(2)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必须停止生产活动,“安全第一”的提法无非是把安全摆到生产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3)安全与质量的包涵。安全为质量服务,质量需要安全保证,生产过程如丢掉哪一头,都要陷于失控状态。
(4)安全与速度互保。安全与速度成正比例关系,一味强调速度,置安全于不顾的做法,是极其有害的,当速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暂时减缓速度,保证安全才是正确的做法。
(5)安全与效益的兼顾。在安全管理中投入要适度、适当。精打细算、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安全生产,又要经济合理,还要考虑力所能及。单纯为了省钱而忽视安全生产,或单纯追求不惜资金的盲目高标准,都有是不可取的。
2、坚持六项原则:
(1)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安全寓于生产中,并对生产有促进与保证作用。管生产同时管安全,不仅是对各级领导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同时也向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明确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
(2)坚持安全生产的目标化管理。安全管理的内容是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的管理,有效的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或避免事故,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目的。
(3)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首先要端正对生产中不安全因素的认识,端正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态度,选准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时机。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经常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尽快的、坚决的予以消除,是安全管理目的的鲜明态度。
(4)坚持“四全”动态管理。安全管理涉及到施工生产活动的方方面面,涉及到从开工到竣工交付的全部生产过程,涉及到全部的生产时间,涉及到一切变化着的生产因素。因此,生产活动中必须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
(5)安全管理重要控制。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因此,对生产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采取有效的控制,是动态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6)在管理中发展、提高。既然安全管理是在变化着的生产活动中的管理,是一种动态,其管理就意味着是不断发展的,不断变化的,以适应变化的生产活动,消除新的危险因素。然而更为需要的是不间断的摸索新的规律,总结管理、控制的办法与经验,指导新的变化后的管理,从而使安全管理不断上升到新的高度。
安全生产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通过对安全生产统一的、高度的认识,经过全体施工人员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对安全生产加强动态管理,就能够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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