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管理制度(热门三篇)

学生考试管理制度(通用3篇)

学生考试管理制度 篇1

一、教育行政体制

日本现行教育行政制度的原则和特点由宪法和《教育基本法》所决定。宪法宣称教育是人民的权利,规定依据民主政治的原则和地方自治的原则建构教育行政制度。日本的教育行政属于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合作型,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系统,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实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分权制。

1.中央教育行政

日本现行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是文部省,为日本内阁的组成部分,其最高领导是文部大臣。文部大臣和文部省是主管教育行政的中央首长和行政机关。法律规定文部省的职能权限,主要是:

(1)为发展教育、学术和文化事业,进行调查研究并制定规划。

(2)就各级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组织与教育内容规定标准。

(3)对地方教育委员会、地方行政机关,大学和其他教育、文化与科学机构提供指导。

(4)管理由文部省设立的大学和其他教育、科学与文化机构,任命县和重要市的教育长或负责人,审定中小学教科书。

(5)对地方教育和其他教育、文化与科研机构提供经费补助。2.地方教育行政

法律规定,地方教育由地方公共团体实行自治。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分为两纵 即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教育的行政机关为教育委员会,行政主管为教育长。地方设立的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私立学校由地方政府管理,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展基础教育,在人事、经费、设施设备、教育教学、课程内容和教师进修等方面对其所辖学校负责。

市叮村教育长的任命领得到都道府县教委的认可,都道府县教育长的任命须得到文部大臣的认可。

二、学制结构

日本战后教育改革,建立了“六三三四制”的学校教育体制。《学校教育法》规定,

“所谓学校,系指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大学、高等专门学校、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养护学校以及幼儿园。”

三、各级各类教育

1.学前教育

日本的学前教育机构有两种:一是幼儿园,属于学校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招收3~6岁幼儿,由文部省领导;另一种是保育所,属于福利机构,招收从出生到6岁的幼儿,由厚生省领导。

《学校教育法》规定,幼儿园的教育目标;

(1)培养健康、安全、幸福地生活所需要的日常习惯,并使其身体的各种机能得到和谐的发展。

(2)让幼儿在幼儿园内体验集体生活,培养幼儿初步具有喜欢过集体生活和团结互助、自主、自律的精神。

(3)培养幼儿正确理解和对待其周围的社会生活现象的萌芽观念。

(4)指导幼儿正确地使用语言,培养他们对童话、连环画等的兴趣。

(5)通过音乐、游戏、连环画等方法,培养幼儿对创作表现发生兴趣。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分为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和表现5个领域。

2.初等教育

日本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是单一的六年制小学,儿童满6周岁入学,12周岁毕业,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新学年从4月份开学,多数小学采用三学期体制,三学期之间分别为暑假、寒假和春假。

日本小学的教育目的是适应儿童的导心发展,实施初等普通教育。教育目标:

(1)以学校内外的社会生活的经验为基础。使学生正确理解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养成合作、自主和自律的精神。

(2)引导学生正确理解乡土和国家的现状与传统,并进而培养国际协作精神。

(3)使学生具有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和产业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并掌握基本技。

(4)使学生能正确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国语,并形成使用国语的能力。

(5)使学生能正确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数量关系,并形成处理数量关系的能力。

(6)培养学生科学地观察和处理日常生活中自然现象的能力。

(7)培养学生健康、安全和幸福生活所必需的习惯,并力求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和谐发展。

(8)使学生基本了解能够使生活明朗、丰富的音乐、美术和文艺等,并形成相应的技能。

小学的教育课程由各学科、道德和特别活动三部分组成。教学科目包括国语、社会、算数、理科、音乐、图画、家政、体育,文部省对这些科目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小学道德教育的内容包括:

(1)自己本身。

(2)理解他人。

(3)了解自然,具有高尚的情操。

(4)自己与团体、社会的关系。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尊重他人,重视生命,为创造民主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而努力,为促进国际和平做贡献。特别活动是指班级、年级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3.中等教育

日本的中等教育分初中和高中两个阶段,初中属于义务教育的完成阶段。

(1)初级中学。《学校教育法》规定,初中是在小学教育的基础上,适应学生的身心发展,实施中等普通教育,目标有三:培养学生作为国家与社会的一员所必须具备的资质;

教授社会所需职业的基础知识与技能,培养劳动的态度以及根据个性选择出路的能力;促进校内外的社会活动,正确引导学生的情感,培养公证的判断能力。学制为三年。

教育内容由各学科课程、道德和特别活动构成。教学内容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括国语、社会、数学、理科、音乐、美术、保健体育、技术与家庭等八门,选修课的种类在第一学年主要是外语,第二学年为音乐、美术、保健体育、技术与家庭以及外语。第三学年除在必修的八门课程中选择外,还有外语等。

(2)高级中学。《学校教育法》规定:高中是在初中教育的基础上,以实施高级普通教育和专门教育为目的,实现三个目标:进一步发展和扩充初中教育的成果,培养学生成为对国家与社会有作为的建设者所必需的素质:使学生能自觉地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个人的特点,选择将来的出路,提高普通教养,掌握专业技能;形成对社会有深刻的理解和健全的批判能力,形成个性。

高中学制三年,种类较多,通常按学科划分为普通、职业和综合二类,按授课方式分为全日制、定时制和函授制止三种形式。

高中教育内容同样由各学科、道德和特别活动构成,设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行学分制,毕业需要修满80学分。一般学科课程为国语、地理公民、数学、理科、保健体育、艺术、外语及家庭。为广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变化,各科开设了与之有关的“课题研究”课,以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职业技术教育

1951年,日本制定《产业教育振兴法》,规定产业教育是发展产业经济及提高国民生活的基础,通过产业教育在确立对劳动的正确信念、传授产业技术的同时,培养具有能力、进而对经济自立作出贡献的有为的国民。鼓励地方公共团体和企业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并规定国家在该方面采取经费补助政策。

职业技术教育在日本的学校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培养出大批优秀的技术人才和熟练劳动力,促进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在日本,除了幼儿园和小学以外,各级各类学校都设置职业技术学科,对学生进行职业技术方面的教育。日本已经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比较完整的职业技术教育网,有学校、企业和社会办的几大类职业技术教育;有职前教育、在职教育、转业教育,水平高低不同、时间长短不一,灵活多样、互为补充、互相促进。

在日本,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学校主要有初中、高中、“各种学校”、专修学校、高等专门学校和短期大学等。初中阶段职业技术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具有某种社会职业人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良好的劳动态度,以及根据自己的个性选择将来道路的能力”;高中阶段职业技术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具有一种必须完成社会使命的觉悟,使之能够根据自己的个性决定将来的道路,提高一般教养水平,掌握某种专门技能”。

“各种学校”,是实施类似学校教育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的总称,主要招收高中毕业生,但也招收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士。

专修学校是1976年开始设立的新型职业教育机构;大都是私立的,是由“各种学校”升格改组而来的,发展迅速c专修学校可分为三种类型:设高中课程的高等专修学校(属高中水平,可授予毕业生高中毕业资格),招收高中毕业生而设专门课程的专门学校(属于高等教育,在专修学校中占主要地位,可授予短期大学毕业生同等的资格),设一般课程的一般专修学校(自由入学,是终导教育的典型场所)。

在日本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机构是高等专门学校、专门学校和短期大学。

此外,在日本职业技术教育中,企业内职工教育人有重要地位。所谓企业内职业技术教育,是指企业对其职工进行的从录用到退休为止的长期的教育训练。其内容除了专门的技术教育、技能训练外,还包括经营教育、提高办事能力的教育以及作为企业职工的品质教育等。

5.高等教育

日本的高等教育已经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结构。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三大类,从学术水平上看,日本的高等教育是二级结构:

第一级结构是短期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以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和培养实际生活能力为目的。

第二级结构是4年制大学;包括综合大学、多科大学和单科大学。

第三级结构是研究生院,包括设置在学部的研究科和研究生院大学,旨在“教授和研究学术理论及应用,深究其奥义和促进文化发展”。

日本大学的教学采取学科目制和讲座制两种形式。所谓学科目制就是按照必要的科目设置课程和安排教师上课;讲座制则是根据专业设置在同专业中开设一定的专业讲座,并根据讲座安排教师。

日本大学有科研的传统,主要任务是从事基础理论研究.重视科研尽可能与教学结合,注重协作和开展共同研究,特别强调为产业服务,试图建立“官、产、学三位一体”的科研体制,集中政府、企业和大学的科研力量联合攻关,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和培养高水平的开拓人才,推动大学由模仿型科研向创造型科研方向转变。

6.师范教育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把封闭式师范教育改为开放型的教师养成教育。根据《教育职员许可法》的规定,一般大学毕业生如果修得所规定的学分,可获得教师许可证。

日本教师养成教育课程有国家基准,一般是通过国家的法律及文部省令和通知等来规定。1985年新改定的教育职员许可法规定,教师养成教育课程要设有一般教育科目、专门科目和教育专业科目。

在日本,成为中小学教师一共要经过三次审查与考试:第一次是在大学毕业时提交毕业论文,第二次是符合规定者领取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教师许可证,第三次是参加部道府县教育委员会举办的教师任用考试。公立学校教师的任用主要由各部道府县教育委员会负责。各都道府县举行的教师任用选拔考试,除了教养与专业方面的笔试之外,还采用面试、技能测验和体力测验、作文与论文、适应性检查以及兴趣小组活动、社会服务活动的经历和教育实习的成绩等多种方法。

学生考试管理制度 篇2

一、考试组织

1、适用范围

本考试管理制度适用以下各种类型的考试:

(1)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

(2)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机构统一考试;

(3)省内部分学校联合考试(限于高三);

(4)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期中、期末考试

(5)为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禁止年级组、备课组单独组考试。禁止组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认可的各类竞赛活动。

2、组织管理

(1)管理权限

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由学校组成考试领导小组并责成教务科具体负责在市教育局高考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组织实施。

省、市统考,联考,学校入学考试,期中、期末考试由分管校长负责并责成教务科统一组织实施。

(2)考室安排

凡由教务科统一组织实施的考试均必须按规定重新排定考室;一般采用随机编排的方法。

考室由教务科安排的考室负责人布置,考室负责人按本考室人数根据有关规定摆好桌凳,粘贴座位号并书写编排序号;考室负责人负责本考室考试期间清洁卫生以及所有设施设备完好无损。

3、时间规定

(1)全国高考、省市统考按上级教育研究和教育考试部门统一部署进行。

(2)高三年级实行月考,考试密度包括统考、联考、月考在内每月一次,确有必要时个别月份可以组织两次考试;

凡遇省市统考和联考时,月考可取消。时间上有冲突时高三年级可以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

高一、二年级实行学期考试,每学期学校统一组织期中和期末两次考试,高一年级上学期可以由教务科组织入学考试。

(3)所有类别的.考试应由负责人提前向校长室通报并提交组考方案。

二、试卷命制

1、命题

(1)凡由教务科组织实施的考试一律由教务科负责试题的引进或命制。引进试题必须从与本校为同一级别或级别高出本校的学校引进;

校内命题必须由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命题;一般情况下教师不为本人所担任的年级命题。

(2)所有试题引进者或命题者均必须确保试题质量,并做到不泄密试卷。凡有试卷泄密者一经确认均要予以通报直至确认为教学事故。

(3)各命题教师必须严格把握试题难度。特别是由教务科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应使各科及格率在70%以上。

(4)高三试卷满分一般与高考试题满分保持一致,为统计登分方便可作适当调整。语文、数学、英语一般为150分;

其他各科10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00分。其余各年级各科满分均为100分。

试题容量依据考试时间确定。试题题型与高考试题题型保持一致。

2、制卷

所有考试试卷均由教务科组织统一印制,确保试卷印制质量、规范和保密。

三、考试实施

1、凡教务科组织实施的考试,由教务科统一安排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排定监考教师和巡视教师。一般考试时间语文120分钟(高三为150分钟),数学120分钟,英语90分钟(高三为120分钟),其他科目为60——90分钟。

2、所有考生必须按学校或班主任教师要求按时到指定考室参加考试,并严格遵守《学生考试规则》;

3、凡有监考任务的教师必须按时参加监考。因故不能参加监考的应在考试前两天到教务科说明;临时原因不能参加监考的由本人出面请其他老师替代或调换并上报教务科备案。若因个人原因造成失误,教务科要予以通报直至确认为教学事故。在监考过程中监考老师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监考规则。学校组织的所有考试,均安排专人巡视,巡视员必须不间断地在指定巡视范围内巡视,并在该科考试结束时写出巡视通报。

4、试卷管理

(1)凡教务科组织实施的考试,均由教务科安排人员负责试卷的回收、装订、密封、保管,并按规定分发到相关阅卷负责人手中。同时教务科要安排专人对监考教师漏收试卷、试卷颠倒、反页等现象进行登记并通报直至确认为教学事故。

(2)年级组和备课组组织的考试分别由年级组长和备课组长指定教师收卷、装订、保管,有必要时要对试卷密封。

四、考试阅卷

1、考试阅卷实行备课组长负责制。每次考试后由备课组长组织本组教师统一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分工,实行流水作业。

2、不同年级同时进行的考试,如高一、二年级期中、期末考试,采取年级之间交叉阅卷。阅卷任务悬殊较大时由教务科统一调配阅卷教师。

3、各种考试阅卷一般在领取试卷后24小时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报告教务科,由教务科进行调配或适当延长阅卷时间。

4、教师阅卷应确保公正,力求准确。教务科可以对试卷进行抽样检查,凡误差超过5%的要进行通报直至确认为教学事故。

五、考试成绩管理

1、成绩统计登记

每次考试成绩均由备课组长负责登记并上报年级组、教务科;在规定时间内分数需要更正的由备课组长确认后上报教务科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更正。

凡教务科组织实施的考试均由教务科安排人员进行成绩统计并按照一定方法进行考试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到教务科长、分管校长、校长;并按要求反馈给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

2、成绩应用

(1)学生考试成绩可以作为学校分层教学以及学生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2)班级各科成绩可以作为班级评估的依据之一;

(3)任科教师各班成绩可以作为教师评价的依据之一。

(4)每次考试以后,各年级组、备课组及各任课教师均应认真研究考试情况,评估教学效果,分析得失,制定整改措施

(5)凡由教务科组织的考试,教务科须进行教学质量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校长室。

六、补考

1、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和高三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均应参加补考。

2、补考对象由各班班主任上报,各年级组长确认后报教务科备案。原则上各科参加补考的人数不得超过年级总人数的5%。

3、补考命题、组织实施、阅卷、成绩确认一律由教务科负责。

4、补考仍然不合格者由教务科与考生及考生家长共同协商是否再

学生考试管理制度 篇3

为严肃考风考纪,杜绝考试各环节中的漏洞,保证考试成绩的公正性,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考务与监场

1、布置考场要求桌洞向前,行行班班相隔。

2、监考老师要求主考在前,副考在后,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监场期间不得随意外出,不得干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看书、聊天等),不认真履行职责者扣职业道德5分。

3、考生答卷一律用蓝色钢笔或圆珠笔,按要求写上自己的姓名、考号,无考号无名的试卷判0分,班级扣5分。

4、严格考试纪律,发现作弊,学生试卷判0分,班级扣5分。

5、英语听力统一使用广播,广播不好的班级班主任准备录音机并上报教导处。

6、每场考试请副考按时领卷,每次考试第一场提前15分钟领取试卷,如迟到每人次扣2分,考试结束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后送回,如试卷不整理乱七八糟或遗漏试卷,扣个人考试2分。

7、监考老师要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意识,考试期间要指导学生在规定位置写清姓名和考号,帮助学生借用必须的学习用品,指导帮助其他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事项。

二、批卷与核分

1、批卷严格按照区教研中心下发的评分标准,坚持给一分有理,扣一分有据的要求,如有疑问必须向教导处报告。

2、批卷工作实行批卷组长负责制,负责有疑问试题评分标准的确定、人员分工、上交成绩等具体工作。

3、实行分级部集中批卷制,如未经允许私自更换批卷地点,每人扣5分。

4、批卷人员确定后,如遇特殊情况个别教师不能参加批卷,一般情况下不会另调人员,由剩下的.老师重新分工安排批卷。

5、试卷批完登分后,批卷组长立即将成绩单上交教导处,否则扣组长5分。

6、批卷时各位老师要认真批改,仔细核分,批改标准、登分位置批卷组要统一,使人一目了然,加分、扣分清清楚楚。总分时要求三人一组,一人念两人用计算器相加,尽最大限度降低出错率,并在试卷上用①、②、③……标示该登分小组,出错率允许在1%以内,每超0.1个百分点,备课组每人扣1分。出错严重的登分小组或批卷教师每人加扣2-10分。

7、电脑统分的老师要求一人念一人登分,同样,出错率允许在1%以内,每超0.1个百分点,每人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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