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论文(优秀13篇)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减震器和安全网,其发达程度已�

社会保障学论文 1

关键词 社会保障 教学方法 教学形式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On the Vivid of Teaching Form and the Diversity of Teaching Methods

――Take Social Security course teaching as an example

FAN Zhongwen

(Chengdu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hengdu, Sichuan 610103)

Abstract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s of "Social Security" is classroom teaching, this single teaching method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applied talents, teaching methods need to reform and innovation. Teaching reform of "Social Security" should reform from the classroom teaching ways and means two aspects, such as to take the thinking, case studies, social security forum, and other interactive teaching forms and methods; teaching reform of "Social Security" can also reform from the practice of teaching, such as take-on experiments, monographs, practicing and training, and other form of practice teaching. The teaching reform will help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eaching and teaching effectiveness.

Key words social security; teaching methods; teaching form

0 引言

社会保障学是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其它经济专业、管理专业、社会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该课程是一门涉及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金融学知识的综合性课程,理论性更强,知识面更广。长期以来,该门课程的教学主要采取讲授法,通过教师在课堂讲授基本理论、基本概念,通过学生完成作业,学习和巩固社会保障理论知识。然而,这种单一的教学方法使教学的互动性差,学生的参与性不强,不能促进学生对社会保障理论知识的理解,不能引导学生结合社会保障实际问题进行思考。为此,需要加强社会保障教学改革,以提高教学效果,增强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能力和社会的适应能力。对社会保障学这门课程的教学改革,可以从课堂教学方法改革、实习实训教学方法改革和实验教学方法改革三个方面进行探析。

1 生动性与多样化的课堂教学

社会保障学这门课程的理论性更强,涉足的内容更广,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学生可能会由于枯燥的教学方法而失去学习兴趣,学习主动性差、参与意识不强。为帮助学生全面、准确、系统地掌握社会保障学的理论知识,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设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采取问题思考、案例分析、自由论坛等形式,引导学生对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对社会保障知识的理解。

1.1 问题思考教学

问题思考教学,即让教师和学生都参与到某一理论分析或问题探究,各自提出自己的想法、观点、措施,从而达到对知识的掌握、原理的理解、问题的解决等教学目的。采取这种教学方法,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锻炼学生的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先从准备讲授的内容中提炼出若干问题,让学生在课余时间查阅资料,准备发言提纲。下一节课教师主持问题讨论课,由学生针对问题发言,提出自己的理解和观点;教师也应参加讨论,提出自己的理解和观点。在讨论发言过程中,教师要对每一个学生的发言给予点评、概括总结、提炼观点、肯定表扬学生发言中的亮点,最后总结问题讨论的内容、主要观点,形成本次问题思考教学的内容,让学生掌握。这些归纳、总结和观点来自于学生的讨论、思考,学生容易接受、认同,也容易记住。

1.2 案例教学

社会保障学案例教学的关键,是教师要选好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社会关注热点的案例。在案例教学组织中,案例教学不要由教师直接给出案例的内容、说明的问题、给予的警示等分析结果,案例教学应由学生自己阅读、自己思考、自由心得,不要硬性规定讨论要求、思考问题。这样,每个学生读了之后都有自己的感想和心得,每个学生都可以谈出自己的观点,可以给出学生更多的思考与想象空间,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可以活跃学生的思维。如组织一次“瑞典和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案例分析,学生通过阅读案例,了解这两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后,会有什么心得或感想呢? 学生可能会比较分析两个国家不同的制度模式,从而提出两国的制度差异,各自的优点缺点;学生也可能会思考为什么我们国家不可以建立这样的制度,从而提出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因素。学生还可以从不同角度谈出自己对这个案例的理解,提出不同的心得。这些不同的思考与心得,不仅可以丰富教学内容、增加案例涉及的知识点,更主要的是可以启发学生思维,让学生通过自己的观察、思考与讨论,自己得出合理的结论。这种方法对于训练学生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对于启发学生思维,将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1.3 社保论坛

社保论坛,是指每一章节后,组织一次专题性的讨论课,学生自己准备一个相关主题,进行自由发言,发言作为平时成绩。这种形式不同于案例教学,也不同于问题思考,而是学生自己命题、自己组织、自由侃谈,没有压力、没有约束。这样,学生根据自己平时的积累,生活中接触到的相关事件,再加上所学的专业知识,就可以做一篇小论文。可以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可以给学生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可以让学生收获更多的知识。

2 丰富的课外实践教学安排

社会保障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课程,除了课堂讲授知识点,还需要通过实践教学对知识点加以理解、认识。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把教学内容与当前的社会保障实际结合起来,开展实践教学。教师可以采取让学生完成专题论文形式开展实践教学;也可以采取上机实验的形式,运用社会保障专门软件,开展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实训;还可以通过专业实习,在企业或劳动保障部门从事社会保障专业工作,以了解我国社会保障的运营与管理活动内容,增加感性认识,积累社会经验,巩固专业知识。

2.1 指导学生完成专题论文

专题论文的完成形式可以采取多种多样方式,如作为本门课程的平时成绩,要求学生完成一篇不低于1500字的社会保障方面的论文;作为专门的实践教学内容,要求学生参加实践教学,除完成实习报告,还需完成一篇专题论文。其它如我院“公管协会”专题活动论文、“挑战杯”论文、系“学生科研扶持基金”论文等,也可作为论文完成的形式。专题论文的完成不仅可以巩固所学知识,增强学生对社会保障问题的观察与理解,还可以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打下基础。上机实验主要是提高学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从事社会保障管理的信息技术能力。社会保障学上机实验,可以通过“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版、机构版)软件、“医疗保险”软件、“失业保险”软件的运营操作,让学生掌握我国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技术;可以通过社会保障专业网站收集社会保障信息,查阅社会保障资料,进行市场调查、资料收集、信息处理等信息技术工作。

2.2 组织专题实践教学

为提高教学效果,社会保障学课程还应设立实习或实训教学环节,让学生通过社会保障实践获得感性认识,增强学生对社会保障理论的理解能力,对社会保障问题的观察与思考能力。实习、实训教学,首先要在教学计划中明确本门课程的教学课时,实习实训课时;其次是在教学大纲中明确实习实训教学的内容和教学要求。社会保障学的实习实训教学的关键是实习基地的建设、实习指导书的编制。实习基地应主要选择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如我院的龙泉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习基地、成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习基地、宜宾劳动社会保障局实习基地、泸洲劳动社会保障局实习基地。也可以选择大型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独立的社会保障部门。实习指导书应明确规定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要求,作为实习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实习、实训教学内容在设置时,应与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与运营实际相结合,设立劳动监察实习、劳动争议仲裁实习、社会保险实习、劳动培训实习、“低保”救助实习、企业年金实习、农村五保实习等内容或环节。这样,学生实习内容才可以更好地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实际,才可以为未来的工作作准备。

参考文献

[1] 李成良,顾美玲。大学教学理论与方法[M].贵州教育出版社,1995.

[2] 高灵芝。关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体系与教材建设的几点思考[J].中国劳动学会2005年度论文集。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 2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方针实行可持续发展保障事业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老龄化速度快,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世界上属于低收入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力发展生产力是首要任务,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建立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生产力,因此,合理确定保障的范围、项目和水平,在制定各项保险的筹资比例、待遇标准、社会保障水平,应瞻前顾后不宜定得过高。根据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制定有区别的发展计划,逐步走向完善,以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过去社会保障项目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个人不缴纳或很少缴纳而造成国家、企业的重负。社会保障的法律关系实质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的,公民不负担一定义务,其权利就没有保证,社会保障本身也难以为继。

3、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由于社会保障各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同,其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程度也不相同。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其经费主要支出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全社会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无偿享用,主要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实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水平既要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因此要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是公理的基础,任何损割社会效率的公理终将损害公平。

4、城乡有别的原则。现阶段我国城乡之间的生产力水平、收入水平和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差别很大,加上农村人口有8亿之多,因此,在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方面,城乡之间要有所区别,但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重城市轻农村,认为农村比重大、人口多,国家受不了;另一种倾向是不顾客观现实情况,主要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实际上城乡社会保障理应同等重要,都需要发展,只是因上述的差别原因,只能暂时保持差别,待经济发展后逐步缩小。

5、政策分开和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原则。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分开,具体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原则下,行政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标准,判定中长期设施计划,不直接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和运营。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由社会保障事业机构承担,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措施

1、建立多种保险形式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多种形式的保险是指除国家社会保险外,还要努力发展商业保险、民间互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和民间互助保险的作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着原则的区别,但发展社会保险并不排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中的作用。发展商业保险和民间互助保险既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如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农民等,又有利于弥补社会保险待遇低,补充或满足不同层次劳动者的需要。实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单一层次社会保障结构而言的,它包括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制度和个人储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基本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适用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全国基本统一的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补充社会保险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投保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待职工退休时一次性或按月支付给退休人员。个人储蓄性社会保险是根据职工个人收入情况自行决定投保个人储蓄性社会保险。

2、改一元筹资。多元筹资,我国要改变过去长期个人不交纳任何保险费的做法,在最近几年改革中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起步时个人交费比例不能过高,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奖金、津贴)的2—3%。实行个人交费制度,个人交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占工资收入的0.5—1%;医疗保险基金改革起步时个人按工资收入的1—2%交纳,以后逐步提高。用人单位要为本单位的职工,按工资总额交纳16%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劳动者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不断提高相应降低交费比例,以减轻企业的负担。还要为职工交纳工资总额1—2%的失业保险费,交纳10%左右的医疗保险费;国家亦要负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筹资方式还可采取社会保险税的办法

3、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要从目前仅限于国有企业职工、部分集体企业职工逐步扩大到城镇全体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也应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保险。

4、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国家社会保障涉及范围广泛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社会保障社会化包括:一是社会保障范围社会化;二是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社会化;三是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四是社会职位管理社会化。

5、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实行法制化。中国是实行法制的国家,社会保障法制化是指社会保障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对其一切管理活动必须纳入法制轨道。

6、建立独立社会保障预算并纳入国家总预算管理。社会保障是一个分配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分配单靠市场机制是无法实现的,客观上要求国家财政参与分配和管理。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社会保障分配与其它资金分配的比例关系。其本身构成了财政分配的重要内容,故应纳入国家财政总预算管理范围。

7、社会保障走产业化的道路。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社会保障必须走产业化的道路。从系统论角度看,当主系统发生故障时,自保护系统会自动启动维护全系统平衡。社会保障作为国民经济的保护系统,实现产业化,能使其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社会保障产业化建立的原则:坚持自己经营、独立核算、贯彻自我积累、自我成长。社会保障产业化的内容: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产业化;二是社会保障项目运作过程中的产业化;三是社会保障基金营运产业化;四是社会保障服务产业化。

社会保障学论文 3

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表现出很好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保障项目支出情况的变化,对支出高的社会保障项目制定高税率相反制定低税率;明显的返还性,德国分项设定税目,不同税目制定不同税率,专款专用返还性明显;并且税制结构清晰,易于征收管理。

四、发达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上文对德国社会保障税发展模式的介绍,并结合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以及对社会保障税返还性的要求,笔者认为以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德国模式更适合移植到我国,同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对其做部分调整。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均匀的状态,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异较大,因此应分层次逐步开展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首先选取大中经济发达的城市进行试点,再逐渐扩大范围。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也存在贫富差距,社会保障本身的特点和目的是照顾和保障低收入者,因此,在设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时,必须考虑到社会保障税调节社会公平的功能。

从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社会保障制度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社会保障不是全部由国家和社会或雇主履行纳税义务,个人如果要得到充分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障和各项社会福利,只有在有劳动能力时及时履行个人部分的纳税义务,才能在遇到风险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要求获得充足经济补偿的权利。所以说,完善的社会保障应由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注释]

①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

②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年。

③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第86页。

④雷明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构建,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⑤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6页。

⑥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税收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

[3]雷明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构建[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4]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D].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5]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税收经济研究,2011,(4).

[摘要]近年我国对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不断,文章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模式,进而提出假设,即使不改变现有缴费制的模式,通过对现有模式的改革和完善,同样可以达到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险费;国际比较

社会保障资金充足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有效维持的“血液”。因此合理选择和确定我国现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项目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实行统筹管理。然而,我国在上个世纪末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并与发达国家相比呈现未富先老状态,据统计,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将步入老龄化社会的高峰期,人口老龄化危机将至。随着老龄化危机的加重,我国对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医疗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国家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支出压力巨大,养老金缺口以惊人速度增加,据业界估算2010年我国养老金缺口达到16.48万亿。为此应充分预计养老金缺口带来的财政压力。为了缓解社保基金出现的财政缺口,只有构建合理公平的社会保障机制并配合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方式才能缓解这一现实问题。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税的关系问题

社会保障最初出现在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确立的对遇到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或其他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物质和服务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在我国,社会保障大体分为三个部分,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表现形式是社会救济,国家无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存保障。中间一层是社会保险,目前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最高一层是社会福利,这三个层级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社会保障税是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而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持续运转需要依赖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而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筹资的有效方式。所以说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筹资手段。由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质,使得社会保障成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所以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必须具备公正和效率原则,只有以税收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筹资渠道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筹资以税收的形式确立能有效保证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运行。

二、社会保障税的一般理论

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国家又称为社会保险税或薪给税,其征税目的是为社会保障资金筹资并用于再分配的特定目的税,社会保障税的实质是劳动产品剩余价值的再分配。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一般为雇主、雇员就其支付、取得的薪资报酬。从目前来看,国际上为公共事业筹集资金最规范、最高效的方式就是征税,而由此产生的新税种――社会保障税就属于社会保障筹资的范畴。在世界范围内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中,有132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缴款采取社会保障专门税和社会保障缴费的形式。社会保障税在各国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障税收制度的国家之一,目前美国的社会保障收入比重占财政收入总额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

社会保障税既有一般税收的共性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个体特征。社会保障税作为专为社会保障筹资的特定目的税,与一般税收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第一,社会保障税具有专款专用性。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直接目的税,其税收收入与用途直接相关,社会保障税被税务部门征收后应设立专门的部门管理该部分基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财政支出。

第二,社会保障税具有较强的累退性。所谓累退性是指纳税人的税负随着收入的绝对增加而相对负担变小,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采用免征额及超额累进或最高额下比例税率的方式,并且课税对象不包括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所得,即违反了一般税收绝对公平的原则,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这就导致了总体上随收入的绝对增加而实际纳税负担相对减小的特性,即累退性。

第三,社会保障税具有有偿性。现有社会保障税制要求该项税收收入一般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基金委员会管理,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专款专用性,所以社会保障税区别于其他税收,在国家财政出现危机时,纳税人依然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这是与普通税收不同的特殊性质。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对全体受保者缴纳社会保障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和协调,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趋于平等,这也是贝弗里奇“补偿原则”的运用,是公平性的体现。

三、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际征收社会保障税概况

据统计,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已经有超过132个国家以缴税或缴费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社会保障税在税收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美国联邦财政总收入中社会保障税收带来的收入占总比重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统计年鉴的统计显示,目前,在德国、法国、瑞士、丹麦、瑞典、奥地利、挪威、西班牙等国家,社会保障税已�

中国社会保障论文 4

一、理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及分歧

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问题的研究,理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与政府关注的重点领域基本一致,并伴随着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推进而发展。目前讨论的热点如下:

1.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改革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下,如何看待社会保障制度?中国需不需要建设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学术界对这些基本问题的看法客观上存在着分歧。不过,绝大多数学者对社会保障制度持肯定态度,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必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利国利民的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长期从事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宋晓梧、冯兰瑞、郑功成、何平、胡鞍钢等多数专家、学者均主张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中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成为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亦已成为学术界与政策层面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但也有陈平等人对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短视国策”。

在赞成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前提下,不同学者的具体看法亦不尽一致。刘福垣主张大一统论,即以国家财政为基础,提出应尽快统一全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将农民纳入这一体系之中,宋晓梧是城乡有别论,他将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

与此同时,在探讨社会保障体系问题时,必然涉及到对社会保障制度如何界定的问题。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大社会保障论,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等各种保障国民生活系统的总称,这一界定最早是由民政部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确立的,以后成为官方的正式界定,并为理论学术界绝大多数人所认同;一是大社会福利论,认为社会福利制度不仅不应当纳入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而且社会福利制度应当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这一观点主要是窦玉沛、尚晓援等的新主张;郑功成在赞同大社会保障制度论的同时,则提出应当分理论与制度层面来展开讨论,即在理论上探讨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差别具有必要性,但在制度层面上尊重已经约定俗成的界定并无问题。上述讨论并非纯学术探讨,而是隐含着重新界定中国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政策体系及框架之争。

2.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优先考虑的领域。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全方位改革,但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客观上不可能全方位推进,因此,优先考虑哪些制度变革是改革进程中必须抉择的问题,理论学术界已有的成果表明在这一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由于城镇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改革事业的重心所在,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在众多研究者的论著中,社会保险事实 这种倾向与国家近十多年来对社会保险改革的特别重视及社会保险改革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特殊地位基本一致。

在大多数学者主张优先考虑社会保险改革时,也有部分学者对此并不完全赞同。景天魁、杨团等人在其有关著作及论文中提出基础整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就强调以最低生活保障、社区保障为重点而不是以社会保险为重心来构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唐钧亦特别强调社会救助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郑功成则从全球范围出发,将社会保障发展进程划分为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型社会保障阶段、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阶段和以社会福利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型社会保障阶段,

3.政府在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有的论者将其提高到宪法所确定的权益保障层面强调政府责任,有的论者则强调个人及家庭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主流的观点则是建立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即政府、企业、个人乃至社会均应当分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刘福垣就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责任,它应当通过税收来解决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何平则认为社会保障不能搞成一个纯粹的国家福利和政府行为,主张政府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一部分入主张政府财政只承担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时的兜底责任。郑功成认为无论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政府均肩负着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

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国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对此,多数学者认为有创新意义,较单纯的现收现付式或单纯的个人账户式制度更能够适应发展需要。但也有 在承认统账结合模式的专家中,有的人肯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紧密结合在一体,有的主张实行板块状结构(即分开管理),有的主张将这一统账结合模式改成两个独立的支柱。在统账结合的比例上,亦存在着统账均等、大统筹小账户、小统筹大账户之争;在个人账户的缴费责任方面,有人主张雇主分担,有人主张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还有人从长远目标出发,提出将其改造成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和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结构。

在筹资手段方面,单一渠道的资金来源已经被摒弃,主张多元化筹资方略已� 但在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上,却存在着费税之争。除刘福垣是将社会保障看成是国家或政府的完全责任而自然完全需要依靠税收外,包括吴树青等许多学者均主张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以替代现在的社会保险征费制,唐钧、杨良初等人甚至对如何开征社会保险税进行了政策设计;郑功成则通过对中国现行社会保险统账结合模式的考察,明确主张社会保险费改税缓行,并将这一主张提交给决策层;后来邓子基、厉以宁等从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角度

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鉴于农民� 在主张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不同的学者亦存在着观点分歧,宋晓梧持城乡有别论,王延中主张分区域推进,郑功成仍然持分类分层推进的观�

二、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综合评论

1.价值评判。基于社会保障是以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进而达到特定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制度变革的实质是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显然不是单一学科能够完成的。因此,近十多年来尤其是近几年来,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精算学等学科的专家均有一些人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问题,专门的社会保障学者也需要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与方法,多学科合作与跨学科研究已�

从中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要受经济、政治、社会乃至历史文化等多种国情因素的深刻影响,研究中国的社会保障问题必须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紧密结合。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早已成熟但又面临着一些问题的条件下,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和一个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面变革的国家,有着非常独特的研究价值,这种价值揭示出立足中国国情来研究并解决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问题,将为各国改革、完善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新的启示和经验,从而可以对国际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正是中外学者普遍关注中国社会保障改革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

推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这一制度健康发展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基本目标。在近几年的社会保障改革历程中,可以发现学术界的研究及其成果对这一改革实践的影响。如1998年以来,国家的重大社会保障改革方案或政策出台,大多数均有相关的研究成果作为决策依据,决策层对国内外学术界意见的重视,揭示了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日益理性化和极高的应用价值。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贡献,还表现在对社会保障学科发展的推动方面。尽管社会保障作为一门学科还缺乏必要的、稳定的内核,但确实已�

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研究,因其具体内容(包括国民的养老、疾病医疗、失业、工伤、贫困及各项福利措施等等)均涉及到国民的现实生活,必然促使着学者与学术走出象牙塔,进而推动着理论学术研究更加贴近现实和更富人性与人文关怀精神。

2.值得注意的一些倾向。第一,创新不够,学风堪忧。尽管研究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的书籍与文章日益丰富甚至有一片繁荣的景象,但真正具有创新价值的论著并不多见,部分人过于急功近利,在创新不够的同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学风问题。

第二,不做深入调查,照搬国外学说。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可以发现相当多的研究缺乏深入的社会调查,一部分研究成果脱离中国的现实国情,或者过分迷信某些国际组织与国外学说,甚至将社会保障政策视同为经济政策,以至于给社会保障改革的深化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对深层次理论问题关注不够。相当多的研究成果缺乏对中国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宏观背景及现阶段各相关因素的了解与分析,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制理念的发展和特有的人文关怀精神视而不见,对经济领域中的效率优先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优先认识不清,只是针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中的局部问题开出“头痛医头”的药方,这一倾向直接损害了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应用价值。

第四,研究中的失衡性。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主要集中在体系构建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对同样重要的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如对规模庞大的贫困人口的救助)与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研究却较少;对经济保障研究多,对服务保障与情感保障研究少;对城市保障问题研究多,而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研究多,对非国有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改革中出现的农民工或流动人口群体的社会保障更少;对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研究多,对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政府责任的控制研究多,对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研究少;对中央政府的责任问题多,对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以及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研究少;等等。

3.可以预见的走势。首先,多学科交叉研究中国社会保障研究将趋向深化。多学科交叉融合将既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内在需要,也将推动着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逐渐走向成熟。当然,在肯定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同时,各学科关注的重点肯定存在着差异,这种格局表明社会保障政策选择过程中对改革研究成果的取舍是否合理,将取决于决策者的政治智慧与魄力。

其次,价值取向与建制理念的研究将更加引起重视,社会保障改革研究将更富人道主义与人性化。以往的研究多从经济效率角度出发,忽略了社会保障制度固有的伦理基础与人文关怀精神。近年来的趋势表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效率至上观念和慈悲意识遭到抨击,社会保障公平理念正在回归,这将使研究成果更加接近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追求,同时更加富有现实价值。

再次,在对外开放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国情因素将被重视,盲目崇外的倾向将淡化,极端理论将缺乏市场,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趋向结合。如中国家庭稳定与家庭保障的传统优势将被研究者重视,稳妥而又合理的制度创新 这种趋向揭示出来的是研究者的理性在增强,其研究成果将更加适合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社会保障毕业论文 5

关键词:毕业生 基层 六位一体 心理疏导 网络

在当前就业形势下,毕业生逐渐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带来的定位转变,就业预期趋于理性。为进一步了解毕业生基层就业心理,我们针对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发放了700份调查问卷,重点调查基层就业认知、预期及政策保障。

一、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心理特征

调查结果显示,毕业生在基层就业方面集中表现为就业预期高、求稳、利己和畏难等心理特点,同时在基层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升迁机制、发展空间等诸多方面诉求一致度较高。

1.就业预期高

调查发现,毕业生在就业区域、行业及岗位选择上,均存在较高的预期,并受此心理影响,出现未就业先择业现象。在调查择业区域问题时,有45.21%的毕业生选择了“东南沿海及大中城市”,选择“中西部大城市”的33.28%,选择“东南沿海小城镇、农村”和“中西部小城镇和农村”的比例为12.61%、4.20%,而选择“西部边远地区”的仅为1.18%。

2.求稳

在关于就业单位的选择顺序方面,调查结果显示:第 这表明在单位选择上,毕业生普遍将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作为首选,除此之外其余单位选择权重相差不大。这也暴露出普遍的求稳心理,这也是导致进单位、考公务员“门槛高”的重要原因。

3.利己

调查结果表明,高校毕业生对基层就业政策有较高的了解度,并能根据政策的导向性顺势而为,在投入基层工作的同时,为未来发展奠定基础。其中,也暴露出明显的“求稳”和功利倾向,如选择“积累基层经验为考公务员做铺垫”的占55.46%居最多,选择“部分地区福利较好”和“为报考研究生做准备”分别为37.48%和34.62%,而选择“响应国家号召服务社会”虽有40.84%,但“为自己家乡做贡献”的只有31.60%。

4.畏难

在关于不想去基层工作的调查结果(多选题)显示,64.2%的毕业生认为基层“经济发展缓慢,条件差,发展空间小”,49.24%的毕业生认为“离家远家人反对”, 45.21%认为“不感兴趣,薪资待遇低”,选择“缺乏经验,不了解基层环境”和“政策保障不够,再就业难”的分别为42.86%和41.51%,26.39%认为“心理难以适应”。可见影响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的最主要因素是当地的经济条件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发展机会。

二、构建六位一体的心理疏导网络是开展毕业生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

从调查数据及毕业生就业现状可以看出,在当前就业寒冬下,毕业生纷纷调整自己的就业预期,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积极参加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为中西部经济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基层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条件差、待遇低及编制、户口、社会保障等问题越来越凸显,导致毕业生在面对基层就业问题时,出现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因此,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必须构建全方位的疏导网络。

1.构建六位一体的心理疏导网络的必要性

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了政府、舆论、高校、基层等的作用和职能。在调查中发现,毕业生在面对基层就业选择时,会综合家庭、政策保障力度、社会评价、工资待遇及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考虑,在此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心理矛盾并影响其最终选择。由此可见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舆论、高校、基层、家庭及毕业生个人等多要素的共同参与、相互促进,形成正向合力,共同作用于毕业生基层就业这一系统工程,某一要素的缺失或作用淡化,均影响其他要素作用的发挥并导致整体问题。因此,构建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基层单位和个人六位一体的心理疏导网络是解决毕业生基层就业问题的有力保证。

2.各要素积极发挥心理疏导职能

(1)完善制度,重在落实,政府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和政府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做出的战略部署,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自《意见》出台以来,各级政府均加大了宏观调控力度,并逐渐细化,强调政策的落实力度。201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并明确规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了鲜明的政策导向,为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端正择业心态、科学规划个人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环境。

(2)积极宣传,重在引导,社会舆论发挥价值导向作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毕业生基层就业的典型事迹,积极宣扬毕业生的工作和生活现状,宣传各级政府、基层单位关心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事例和经验,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理解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唱响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帮助毕业生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端正就业心态,把个人的职业理想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在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3)加强教育,完善服务,高校发挥就业指导服务。调查发现,42.86%的毕业生因“缺乏经验不了解基层环境”而不愿去基层就业,42.18%的毕业生认为高校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基层就业观念”来解决基层就业供求失衡问题,选择应“加大基层就业相关知识教育力度”和“培养大学生对基层的感情”的比例分别是40%和35.13%。由此可见,在毕业生认知中,高校在基层就业方面应进一步提高服务职能,加强就业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分析和引导各种心理误区。高校要加强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通过教学实践、政策解读来加强基层知识宣传,培养学生对基层的感情,培养职业适应能力。要积极宣传往届和应届毕业生在基层就业的优秀典型,引导毕业生合理定位预期,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就业观念。

(4)改善条件,健全机制,基层环境充分发挥物质保障作用。由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毕业生面对基层就业第一反应是“经济发展缓慢,条件差,发展空间小”,由此产生了畏难心理。因此,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需要加强基层建设。要落实中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制度,进一步完善基层相关就业促进政策和配套设施建设,重点解决好毕业生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同时,基层要主动做好基层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吸引广大毕业生投身基层建设。

(5)转变观念,及时疏导,家庭发挥心理排解作用。当代毕业生多为独生子女,其个人发展承载着家庭的期望,就业关系到家庭教育投资的回报和毕业生人生发展的重要转折,在就业择业方面,更多地折射着父母的选择。调查发现,49.24%的毕业生因“离家远,家人反对”而不愿去基层就业。因此,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家庭发挥着重要的心理排解作用。首先,家长必须转变观念,全面、冷静地了解国情,客观分析毕业生就业形势,了解政府推动毕业生基层就业的决心和部署,结合国家政策导向来合理调整家庭期望。家长要顺应时代主旋律,帮助毕业生克服畏难、依赖心理,及时排解毕业生在就业择业问题上出现的焦虑、自卑心理,鼓励他们将个人发展与国家需要相结合,自立自强,主动到基层锻炼。

(6)立足现实,合理定位,个体发挥心理调适作用。毕业生是就业的主体,是开展基层就业的重要内因,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是基层就业的决定因素。毕业生要充分认识到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认识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大学生的时代要求,转变观念,端正就业心态,合理调整就业预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先生存、后发展的就业观念,主动适应就业要求,合理规划职业生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提高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同时,毕业生要清醒认识到在当前就业形势下,基层为广大毕业生提供了施展才华、服务社会、提高自我的广阔平台,因此,毕业生要踊跃到基层锻炼,抓住这实现理想和抱负的重要机遇,在服务于国家和社会需要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3.六位一体,相辅相成

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政府、社会舆论、高校、基层、家庭及毕业生个人等六要素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在此过程中,各要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既需要政府的宏观导向和对基层的财政支持,需要社会舆论营造积极、健康的氛围并唱响主旋律,形成价值导向;又需要高校加强就业指导服务,为毕业生搭建基层就业的信息通道;而基层的工作条件和配套服务措施完备程度是他们决定去与留的关键因素;同时,家庭鼓励和支持则是毕业生到基层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政府、社会舆论、高校、基层、家庭及毕业生个人等六要素相辅相成,形成合力,共同作用于毕业生基层就业的全过程中。

参考文献:

[1]刘伟,张宪义。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

社会保障毕业论文 6

[关键词]蚁族 生存状况 新毕业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D6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9-0007-01

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满怀激情踏上了人生的征程,然而在这部分人群中却存在着“蚁族”这样的一个群体。关于“蚁族”的概念和内涵以往研究界定并不一致,本文对“蚁族”的内涵做如下界定:通过国家统招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五年内并且有工作经历的离乡、租房、聚居、低收入、没有保险的大学生人群。本文采用问卷和访谈等形式,了解大连市新毕业大学生“蚁族”群体的基本情况,调查这一群体的工作状况、经济状况、居住状况、心理状况、婚恋和社交状况以及城市和社会认同状况的特点,进行全面、系统的讨论分析。分析“蚁族”产生的原因,最后针对大连市新毕业大学生“蚁族”群体的生存状况,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一、新毕业大学生“蚁族”群体的基本情况

大学毕业生低收入聚居群体正是眼下社会广泛关注的“蚁族”。“蚁族”是继农民、农民工、下岗职工之后的第四大弱势群体。“蚁族”群体受过高等教育,但是工作主要是从事销售、营销、服务等临时性工作,有的甚至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平均月收入低于两千元,绝大多数没有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

二、新毕业大学生“蚁族”群体的生存状况

住宿环境不好,居住空间狭小,多人集聚在一间房子,租住房子比较廉价,且经常换地方,搬迁频率较高。

频繁换工作,且工作大多是销售、服务等收入较低的工作,工作状态非常不稳定,工作得不到保障,工作满意度低以及生活压力大,相当数量的大学生的就业心态非常浮躁。

在调查中,超过八成的“蚁族”没有结婚,六成不敢考虑婚恋之事,单身现象非常严重,大多数“蚁族”群体迫于生活压力而无暇顾及婚恋。

平时工作较忙,经常加班,其他时间大部分在上网,基本没有其他社会交往。

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对城市和社会的认同感较差,心理严重失衡。

三、新毕业大学生“蚁族”群体生存状况解决方案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蚁族”群体纳入其中

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已经摆在眼前,大学毕业生如果不能就业,将会导致市场经济下失业人员数量激增。政府应该有针对性的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和出台解决“蚁族”生存困境的帮扶政策,缓解“蚁族”群体的生活压力,尽快完善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完善“蚁族”群体的社会保险制度,将“蚁族”群体纳入公租房政策等,为怀揣梦想却刚刚起步的新毕业大学生给予支持和保障。

(二)完善就业创业帮扶政策,保障“蚁族”群体优先就业

制定专门的政策扶持外地到大连上学的新毕业大学生,拓宽各种渠道扩大新毕业大学生的就业领域,完善新毕业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营造新毕业大学生就业良好环境。以专业社工的社会化服务化解“蚁族”群体的生活压力,帮助“蚁族”群体建立积极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和工作态度,可以在“蚁族”集中的地区,如大连市高新园区、开发区设立主要以服务“蚁族”为主的专业社工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推动社工机构的发展。

(三)正确引导“蚁族”成长,加强新毕业大学生就业指导和社会适应性引导

高校是毕业生离开象牙塔走向社会的最后一站,高校应加强新毕业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和社会适应性引导。虽然目前各高校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就业指导体系,但由于学生人数众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各种问题,而且每个学生的学习、家庭和社会情况也不一样,要做到“一人一策”的就业指导非常困难。因此,高校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扩大就业指导教师的数量,真正做到对学生就业指导上的“一人一策”。同时应该加强对学生就业生存、人际关系等问题的引导,为大学生社会角色的顺利转换做好充分的应对和准备。

(四)新毕业大学生应脚踏实地,将个人的成功与时代的需要、社会的进步结合起来

面对急剧变迁的社会生活和就业压力,每一位毕业生都应该正视现实,脚踏实地,提高能力,练就本领,培养社会适应能力,为成功就业创造条件。在平时学习生活中,大学生就应该针对未来就业着手提高就业能力,经常性的参加专业社会实践,提早进入工作领域,为未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做准备。

【参考文献】

[1]孙一平,孟沙沙。吉林省毕业大学生群体生存状况调查研究[J].现代交际,2012(01).

社会保障毕业论文 7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SWOT分析;发展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安国之策。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和失业问题凸显,逐渐成为就业中的弱势群体,促进大学生的就 在传统正规就业无法满足毕业生就业的情况下,非正规就业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的缘起

“非正规就业”起源于国际劳工组织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就业现象提出的概念,中国对这一概念也进行了移植和发展。非正规就业,是指那些因在付酬、劳动时间、劳动关系、工作形态、社会保障及经营活动这六个方面存在不固定性、不稳定性或不规范性而与正规就业有性质上区别的劳动就业形式。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因毕业生没有按照劳动力市场规范就业的方式从事正规、有保障的正规就业而得名。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高校的逐年扩招,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数量激增。而传统正规部门就业岗位的增加没有与有就业需求的大学生的数量相对等,供给大于需求的现实,迫使很多高校毕业生被挤压进入非正规就业的行列。并且由于正规就业受到国家的严格管制,承担一定的税收负担,正规市场失灵与不灵活的现象日益凸显。在面临激烈竞争的今天,很多用人单位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想方设法节约劳动力成本,对于非核心人员采用临时雇佣的方式也就成了合理的选择。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也就应运而生。同时在正规部门就业普遍存在低工资现象,一些个体经营者甚至街头摊贩的收入都高于在传统正规部门就业,所以目前有很多人出于利益的考虑,主动选择进入正规就业。在学位不等于工作的今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不失为实现大学生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兼职就业、自由职业、劳务派遣就业都成为当前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的重要方式。

二、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法又称为优劣势分析法,是对企业的内部资源和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发现公司在发展中自身存在的优势、劣势以及外部环境对公司的有利与不利的影响,进而制定出发挥出公司最大优势的战略决策。SWOT分别指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本文借用这种商业性分析工具来对高校毕业生从事非正规就业进行内部与外部的分析。

(一)优势(Strength)

1.非正规就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到来,单一的正规就业已然不能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题,必须开拓新的就业渠道,而非正规就业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与选择。首先,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经验歧视”,即是否拥有相关工作经验成为应聘者能否获取职位的关键因素,而工作经验恰恰是应届毕业生所缺乏的。非正规就业能够帮助大学生“先就业,后择业”,能够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职业生涯上的过渡。其次,与传统正规就业相比,非正规就业在工作时间与方式上更为自由与灵活,这就为一大批自由职业者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适合于那些崇尚自由、不愿受束缚的高校毕业生。

2.大学生的特质帮助其更好地从事非正规就业。大学生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因而在从事非正规就业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将学习到的知识运用到自己的工作中去。大学毕业生的自主创业更能够体现出自身所具有的创造性与发展性,不仅能够实现自身价值而且能创造新的就业岗位。例如当前的“淘宝”就业,从事者中有很多都是大学生。对于被迫挤压进入非正规就业的大学生而言,受教育程度高的特质能够帮助其从非正规就业过渡到正规就业,具有较强的向上流动的能力。

3.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基于贫困就业理论的非正规就业研究认为:非正规就业是就业与失业之间的过渡与缓冲,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规模会逐渐缩小。但国内外的现实情况都表明,非正规就业的规模不但没有缩小反而呈现增长趋势。中国的非正规就业恰恰是公共政策“主动选择”的结果。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使得我国以非正规就业为主要形式的经济力量不断扩大,私营、个体就业岗位成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非正规就业能促进市场机制发育,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可以自动调节劳动者就业和收入,缓解社会矛盾与危机;满足知识经济时代劳动力多样化的就业需求及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需要。

(二)劣势(Weakness)

1.劳动关系不规范,权益保护方面存在障碍。与正规就业相比,非正规就业在付酬、劳动时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固定、不稳定和不规范,因此绝大多数人对非正规就业都望而却步,基本上都是被动进入。而非正规就业中的自我雇佣者等通常是主动进入,我们在此对这样的群体不做过多讨论,还是主要论及非正规就业中的受雇佣者。非正规就业者劳动签约率较低,劳动关系的不规范,使得雇佣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很多相应的权益保护得不到保障。并且当权益受损时,因为没有相应的正规手续等,维权较为困难。失业风险增加、待业时间较长都是较为常见的现象。对于高校毕业生而言,选择非正规就业就意味着毕业时自己的人事档案、户口等重要文件无处安放,只能被打回原籍。

2.相应福利待遇无法与正规就业相提并论,就业“不体面”。正规就业要受到国家的严格管制,因此必须给员工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待遇,如必须缴纳“五险”,也有资格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仅仅在社会保险上,对于城镇居民而言,非正规就业者就得自己缴纳相关费用,待遇上不仅不能与正规就业者对等,还有可能受到自身经济能力的限制,无法加入保障体系或是存在“断点”,这将对退休后的收益产生极大的影响。其次,中国人历来讲究“面子”,在人们的传统观念当中,非正规就业等同于“低层次就业”,从事非正规就业貌似就低人一等,不体面。这些传统的观念对人们从事非正规就业是极大的束缚。而作为“天之骄子”的大学毕业生选择非正规就业不仅“大材小用”,还会有失身份;此外高工资、高福利、身份观念、一次性终结就业等观念还在一定程度上主导着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选择。对于大学生而言,就业不仅是要获得工资报酬,更是人生价值的一种实现,“体面就业”是一种必然要求。而非正规就业在福利待遇方面以及工作领域的传统观念的“不体面”,使得大学生宁愿赋闲在家也不愿从事非正规就业。

(三)机会(Opportunity)

1.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得非正规就业潜力巨大。经济学家郎咸平指出,大学生就业难源于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内生产总值构成中,第三产业虽然在逐渐上涨,但仍然不到GDP的40%。发展还很不充分。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不到三成,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因此,第三产业在我国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能为非正规就业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并且信息、金融保险、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高端产业对从业者的学识技能要求较高,更加符合具有较高人力资本的大学生就业,而且就业更加“体面”,能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本质问题。

2.国家积极的就业政策及保护措施促使大学生非正规就业良性发展。国家虽然没有对“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相关表述的政策措施,但对于青年的创业是鼓励和扶持的。不仅给予经常性的信息、技术、市场方面的服务,同时也提供小额信贷支持,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在这样的氛围之中,相信高校毕业生的非正规就业也将发展地越来越和谐。并且,根据我国最新的户籍制度改革规定:居住证持有者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享受同等的住房保障、社会福利与救济权利。这是给高校毕业生的一剂“放心药”,不用担心不同的户籍属性与不同的户籍所在地带来的与正规就业者的巨大差别,从而破除了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人为障碍”。

(四)威胁(Threat)

1.制度障碍限制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我国的劳动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也存在城乡的二元分割与所有制的分割,成为阻隔城市与城市之间人力资源正常流动的壁垒。整个社会在社会保障制度、身份积累制度等方面还没有形成地区、部门、行业、多种所有制单位之间都相互认可的标准体系,社会保障和身份积累在就业单位变动时缺乏继承性和连贯性。中国特有的人事指标及各种显隐性的行政限制都加剧了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难度,从非正规就业转向正规就业还存在一定的转业壁垒。

2.高校毕业生自身就业能力障碍难以进入高端非正规就业领域。高校教育的大众化,使得高校毕业生的素质、就业能力存在显著差别。很多大学生之所以在毕业时未能就业的重要原因是自身综合素质较低,知识运用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较差,难以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在学历不等于工作的今天,用人单位更加看重毕业生的就业能力。自身就业能力的障碍不仅使大学生在正规领域求职受挫,也难以进入诸如金融证券、信息科技、文化教育等高端的第三产业从事非正规就业。自身能力的缺乏也使得高校毕业生自我创业的勇气与信心不足,极大阻碍了非正规就业的发展。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的策略

(一)发展型策略

我国目前第三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大学毕业生占据较高的人力资本优势,能够在新兴的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信息与咨询、科技开发等领域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国家的相关政策措施也应该引导毕业生朝向这些方面发展,这既是一种现实有利的选择,也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与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撑。对于人力与社会资本兼备,拥有创业的热情与能力的毕业生,政府、社会都应该给予相应的帮助。

(二)调整型策略

第一,转变传统观念,支持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要改变对非正规就业的传统看法,这种就业模式是一种新的趋势,并不“低人一等”,相反,做好了它将比正规就业给人更多的锻炼与回报。第二,破除制度,构建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护体系。首先,要改革劳动人事制度,利用互连网技术建立全国通用的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使就业者在转换工作时具备连贯的社会保障、身份积累等工作信息记录。其次,要寻求高效、合理的社会保障政策,建立适用于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再次,规范管理非正规就业,加大对非正规就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力度,根据非正规就业的特点制定出特殊的合同规定。第三,改革高校教育,提升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能力。高等院校的课程和专业设置要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要改革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要建立全程性和系统化的高校就业指导体� 作为大学生自身而言,不仅要具备础知识和技能,还要具备人际交往能力、良好的工作态度,以此使自己在社会上具有更强的适应性。

参考文献

[1] 张彦。非正规就业:概念辨析及价值考量[J].南京社会科学,2010(4):62-68.

[2] 何艳玲,王萍。促进非正规就业:解决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重要途径[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10):51-53.

[3] 闫海波,陈敬良,孟媛。非正规就业部门的形成机理研究:理论、实证与政策框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8): 81-89.

[4] 余峰。非正规就业――大学毕业生就业新模式的探讨[J].湖北社会科学,2007(6):169-172.

[5] 屈朝霞,夏珑。大学生就业弱势群体的困境剖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0(3):169-172.

[6] 陈宇海。浅议大学生非正规就业[J].广西社会科学,2004 (10):149-151.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 8

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至今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其中三个阶段在计划经济时期。

初创阶段:1949年至1957年,建国初期,国家对社会保障给予了特殊的关注。1950年5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开始了创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195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实施,规定了老年、工伤、生育、遗属等项目的保险办法。以后又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等法令,构成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框架。同期,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医疗、女工保护、退休退职、伤亡抚恤等规定。机关和企业两套社会保障体系的待遇大体相同,与当时实行的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

第二阶段从1958年至1965年,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补充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通过并了大量社会保障的《规定》、《通则》、《办法》等法律文件,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对社会保障框架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国家从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动保险基金,机关和事业单位则由财政部门负责所需资金,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征集、管理、调整、使用的制度。

第三阶段是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动乱,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一时期遭受严重破坏,最突出的是1969年财政部决定国营企业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社会保障及其他劳保费用在营业外列支。这一“改革”意见完全破坏了社会保障的统筹调剂作用,造成企业间负担失衡,也使积累基金调节人口老龄化负担高峰的职能完全丧失,成为当前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面临许多新的情况,作出了许多变革,正在逐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

1978年到1994年是新制度孕育、酝酿的时期,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第四阶段。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地区差别、行业差别等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加,社会对保障制度的需求也随之增长。根据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包含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待抚恤四个方面的内容。中国政府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看作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次组织了大规模的调查,进行了多方案的人口预测,深入研究了各层次人群对社会保障的要求,在一些地区实施了不同方案的社会保障制度试点,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模式进行定量分析并建立计算机仿真模型,一些研究人员还将人口变动、经济发展、体制转变、劳动就业、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综合起来,形成大系统模型,进行系统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近年来人口老化过程加速,离、退休人员不断增加,企业改革中下岗人员增加,又受到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育高峰期的影响,每年新增劳动力待业人数也在增加。这三个增加形成了对社会保障的巨大压力。因此,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提出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带动其他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的方针。许多政府部门曾过一系列有关退休、养老制度、保险工作方面的文件。

1995年至今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革的第五阶段,这一阶段仍未结束。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国务院成立了劳动社会保障部,逐步统一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过去分别由各企业、各行业分头征集资金、提供保障的办法,逐步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以便与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与劳动力跨行业流动扩大的情况相适应,与社会保障基金的需求日益增长的状况相适应。养老资金的管理模式从计划经济下的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program)转变为部分基金制(patiallyfundedscheme)。在全国许多地区的试点工作说明,采用这种新的管理模式是完全必要的,但也还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由此而引起的双重负担问题(twiceburdenproblem)、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问题及社会保障基金的分摊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正确体现社会保障的劳动属性、分配属性、保障属性、互济属性,同时,还应当解决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的可靠性、保值与升值,资金的易分割性,以便有效地用好资金,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益,保证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二、中国养老保障的定量分析模型及其结论

中国最早的养老保障数学模型及其仿真研究由蒋正华、李惠京、张羚广、朱力为等人(西安交通大学、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于1989年完成。1990年7月通过评审。该模型包括人口、经济、就业、生活、养老金支付等五部分,在模型中还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劳动生命表,作出了其动态参数预测。模型对1988年至2050年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多方案的仿真运算,得到六点结论:

1.按照当时的生育水平,2000年中国总人口将超过13亿,因此必须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但从实际工作条件分析,当时确定的12亿5千万人口目标难以实现,做好工作可能控制在12亿8千万人左右。

2.到2000年,中国将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0.38%至10.60%之间。21世纪中国老龄化速度将超过任何国家,将面临着劳动就业与养老问题同时发出警报的局面。

3.就业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经济的发展,较高的积累率仍需保持一段时间,同时主要应依靠科学进步推进经济增长。

4.到2000年非农业人口中劳动力约为2亿人,农业人口中劳动力为5.4亿人。同期生产部门可提供就业岗位总数为1,8亿个,非农业人口中将有1500万至1900万人不能由国家安置到国有或大集体的企、事业单位就业。农业人口在乡镇企业吸收部分劳力外仍将有近1亿剩余劳动力。

5.在适当时机提高退休年龄可以减轻养老负担。

6.对各种退休金制度的分析结果说明,现收现付制难以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养老负担的沉重压力。全基金制虽可为组织水平较低的农民、城镇个体劳动者接受,但易受通货膨胀的冲击,同时又使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在体制转轨时期承受双重负担。作为折衷,部分基金制(逐步基金制)更适应中国国情。只要根据人口老龄化、就业和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对退休金的基金征收率和退休金的替换率进行调节,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综合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优点而避免和减少其负面影响。

模型计算结果表明,若基金复利率为5%,从1991年起逐步提高基金征收率,到2006年左右使总征收率达到20%,即可依靠基金的调节作用,在总征收率稳定在20%左右的情况下兼顾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

在该模型分析结论中,还就计划生育、为老龄化社会作准备、努力做到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合理解决就业问题四个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就养老保障体制改革提出了设想,提出在“八五”(1990年至1995年)期间以普及、提高退休金统筹水平,职工个人直接参与分担退休金负担,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基金制过渡作为三大工作重点。

1994年厉以宁等人建立养老金筹集一支付模型,考虑就业政策、经济环境、财政状况和企业效益各种宏观因素的作用,对工资结构和退休金作了测算,提出了三种退休金计发方案。第一种,以退休时点记录工资为计发基数,工龄20年以上者发75%,工龄在15-20年者发70%,工龄在15年者发60%;第二种,以指数化平均工资为基数,工龄满15年者发60%,工龄15年以上者每超过1年增发1%,退休金随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80%调整,在社会平均工资下降的年份退休金不作调整;第三种,按连续最高工资时段计算,以陆续最高三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基础养老金以平均工资的50%计,每工作满1年加发1%。研究表明,在影响退休金变化的因素中,以工资增长系数的影响为最强烈。

1993年,顾志家在他的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市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模式研究与仿真模拟测算》中以上海退休职工万人调查资料为基础对上海采取“统帐结合”的改革方案进行测算,结果认为改革方案适合于上海。

复旦大学国际保险研究所于1999年完成了《上海市社会保障体系研究》,提出八项建议:加快立法步伐;实施优惠政策;规范经办机构的行为;加强宣传力度;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展步伐;选择适当时机提高退休年龄;降低人口赡养率;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开设人寿保险新品种,扩大覆盖面。研究报告还就方案实施提出建立、健全上海市社会保障体制的四条对策。

尽管各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工作,对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仍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国家计委社会发展研究所在1997年完成的调查中发现,1992年以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不断下降,各地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平均水平为83%,普遍高于国家规定的60%的水平。各地改革方案不统一,显示出种种弊端,亟待总结各方面的经验教训,形成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

三、养老保险资金征集中的双重负担和三重负担问题

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全部企业属于国家,企业的所有利润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财政负担,所有资金需求全部按计划由国家支付,因此不需要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多种经济所有制使情况复杂化,劳动者在不同经济所有制之间的流动更增添了资金管理的难度。就是国有企业,由于经济体制的变革,经营状况的差别使职工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度发生巨大差别。人口老龄化在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中增加了另一个困难因素。表1中列出了几个国家中人口老龀化的数据。

从表1的数据中可以看到,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是许多国家的共同趋势,其主要原因也相同,都是由于出生率下降,平均期望寿命提高的结果。这两个驱动因素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间在中国仍将存在,因此,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也将继续下去。据作者的预测,65岁及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最高时在中国将出现在2050年前后,这一数字届时可能达到20%左右,远超过目前世界其他国家的水平。这就形成了所谓“双重负担”问题,即在职的职工不但要负起供养目前的退休人员,还要为今后自己的退休积累基金。表2是作者对今后100年中国人口发展的预测,表2中的数字说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过程将是长期的。

看起来似乎互相矛盾的是,在人口老龄化的同时,就业问题同样在近期成为中国需要解决的重点之一。根本原因在于,50年代至70年代,中国曾经出现过两次生育高峰,这个时期出生的孩子造成了巨大的人口惯性,推动中国人口不断快速增长。这些孩子达到入学年龄时,形成对教育机构的巨大压力;达到劳动年龄时,形成就业的压力;达到老年时则形成老龄化高峰和对社会养老保障的压力。80年代,每年劳动力净增加数量达到1400万。90年代,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成功,劳动力年净增减少到1000万人,仍然相当于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总数。可以说,对政府而言,所面临的是“三重负担”问题,解决新增劳动力就业所需的投入也是沉重的财政负担。

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是经济上努力实现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在社会保障方面建立一个稳定、统一、平衡的体制,实施过程中则需要综合、协调、有前瞻性的科学计划。依靠这三个方面的努力,中国有信心解决上述的“三重负担”,并充分发挥三重负担中的积极因素。三个方面中,经济发展是基础,体制完善是关键,科学计划是保证。只有经济的发展才能提供就业机会和深化改革所需的资金,只有完善体制才能使社会保障系统稳定、可靠地运转,只有符合实际的计划才能在各种条件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保持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社会保障体制能够顺利地逐步完善。

养老金制度改革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核心,现收现付制在中国已经明显地不能再维持下去,全基金制对目前在岗的劳动者将造成过高的筹资压力,也是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所难以承受的,唯一可能采取的养老金制度是部分基金制或逐步基金制,根据发展的水平,逐年增加养老金统筹的提取率,使在支付当前需要的资金之外,还有少量积累,为将来的基金作好准备。近年来国家财政收入不断增长,近年每年增加近1000亿元人民币,2000年财政收入增加近2000亿元,超过年初预算数。超过预算的收入中,很大一部分也投入社会保障基金,从而有力地支持了建立一个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体系。仅2000年一年,从超预算的中央财政收入中补充到社会保障系统就达到数百亿元,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计划的顺利实施。

最近,中国政府提出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其内容主要包括:

1.在辽宁全省和其他省确定的试点地区实行企业缴费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开设个人帐户,两者分帐运行。

2.逐步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并入失业保险。

3.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暂时维持不变,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者,执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原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龄在退休时按机关社会保险办法予以补偿。

4.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5.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6.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养老保险金从原来由原工作单位转到由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退休人员逐步实现由职工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的街道居民组织管理,以利于做好服务工作。

试点方案已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展开,根据试点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包括退休金、在职人员保险福利费、优抚费用、城乡贫困救济、孤老残和养老福利院费用、价格补贴费、住宅投资等,其中养老金约占总支出的一半。90年代,社会保障费用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最高曾达到13.60%,近年来稳定在5%左右,管好、用好这一笔规模巨大的资金并保证其保值、增值是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

四、目前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注,根据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五中全会的建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提出,到20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建立起适用于各类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资金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了解决待业人员生活保障,1993年国务院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以后的待遇、安置办法作出了决定。1995年国务院又《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确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1997年国务院《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具体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缴费的比例,即: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统筹的养老金;个人则缴纳本人工资的4%,并逐步提高到8%;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所缴费用全部划入本人帐户,不足部分由企业缴费补满。决定还统一了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组成,基础养老金按职工平均工资20%计发,个人帐户按储蓄额的1/120计发。

最近几年,各地区、各行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全面展开。煤炭行业从1995年起实行养老金由省级统筹,1996年起实行全国全行业统筹,有286家企业参加统筹,在册职工达327万人,离退休人员120万人,发放养老金数额占工资总额的29%,由部级统筹后保证了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获得养老金。上海市的养老保险改革始于1993年,现已覆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覆盖面达到97%,保证了社会安定、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表3、表4和表5给出了若干年各种所有制社会保障、退休和辞职人数、养老金发放的数字。

江西财经大学与南昌市劳动局合作,根据国务院1995年6号文件规定,于1997年完成一项研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与结构进行了测算,得到的结果是:当养老金的替代率达到65%时,养老保险的投入需要本人可支配工资收入的26%;替代率为60%时,该项比例应为24%;替代率为55%时,比例为20%。按目标替代率计算,职工个人缴费数额应逐步提高到10%,企业与个人总征费率不超过工资总额的30%,可以考虑由企业及个人合计负担26%工资总额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国家财政投入。这项研究还设计了养老金计发办法,对不同时期就业的职工养老金发放标准作了计算,提出了新、老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方案,并对基金的积累提出了建议。

近年来,社会保障部所属的研究所根据各地试点情况,分析各国社会保障系统的优缺点,根据中国发展的需要,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正在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五、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中国政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因此,社会保障事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起就得到各方面的关注,正在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制度。

2.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必须相应地作出调整。社会保障制度转变的标志是1994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根据这项决定,1995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决定了一系列具体方针、政策。

3.中国养老保险由三个部门分工负责:劳动部门负责城镇企业,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含乡镇企业)。三部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都在持续进行,推进速度最快的是城镇企业部分。

4.计划经济下的国家统包、现收现付、不留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成为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的障碍,因此必须进行改革。新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费用,总的原则是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度积累,以兼顾当前和将来的需要。

5.根据有关部门调查,中国在职职工平均负担1.6人,退休职工平均负担为0.6人,因此,养老金的目标替换率确定在60%左右是适当的。

6.解决因人口老龄化而产生的“双重负担”问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小心地设计过渡方案,使各代人之间的负担适当平衡。提取适当的养老基金,由国家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将部分国有资产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三管齐下,可以解决“双重负担”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是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7.国家重视将尽可能多的人群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覆盖的范围之内。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都在进行试点,已经有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应当选择适当时机、逐步推广。

8.尽管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已经获得突破性的进展,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进一步采取措施,不断加以补充、改进。这些问题包括:基金的征收、管理、保值、增值,城镇养老制度的统一;如何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平衡在职与退休职工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的需求等。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保证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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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研究论文 9

“关键词”产业升级,社会保障制度,风险结构

产业升级是经济发展中的必然现象,产业结构由低到高的演进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撑。我国处在经济起飞阶段,为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新型工业化道路上的产业结构亟需升级。从产业结构高度化角度来讲,我国应继续推进工业化、市场化战略,缩小农业及农业人口在产业体系中的比重,推进中心工业城市产业的资本、技术密集度。这种结构性变动会带来就业、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风险,如何减少产业升级的负效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本文认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有效化解其中的风险。

一、产业升级导致的社会风险

任何社会结构的变动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社会风险,产业升级是改变资源配置的结构性、系统性变动,是用先进技术对物质资本和劳动力资源进行重新组合的过程。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就业风险。产业升级必然要引起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变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更优配置,其风险则是造成失业。从理论上说,产业升级过程中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会对劳动力资源产生挤出效应,产业结构中的资本、技术密集度会代替一部分劳动力;同时产业升级也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产生扩散效应,形成区域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从而扩大就业。产业体系对劳动力的挤出到再吸收会有一个时间差,这个产业交替期间劳动力流动频繁,就业风险就在这个期间产生。此外,城市工业扩张和较高的工资水平会吸引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加大城市的就业压力。我国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深层次矛盾在产业升级过程中会进一步加剧,不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结构会在较长时间后才能得到改观。

2、失地农民的风险。产业升级会促使农村工业化、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小城镇建设的扩张,造成大量耕地被圈占、征用,从而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农民 其生存风险主要表现在:(1)缺乏进入其他产业的基本技能,只能从事对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但失地农民普遍年纪偏大,这也使得他 目前农村土地占用补偿与城市有很大差距,补偿标准过低;还存在县、乡、村层层克扣的现象,财政较困难的地方更是将属于农民的耕地补偿款作为政府经费;征地补偿款一次给付,而没有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导致失地农民的家庭在预期的生命周期内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在产业升级导致失地农民增多的情况下,这一人群流入城市将对城市产生较大影响。

二、社会保障体系防风险能力的缺乏

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社会的防风险机制,发达国家均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我国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却不能有效化解产业升级造成的风险。这表现在:保障模式与社会风险结构不一致,保障的覆盖面狭窄;总体保障水平较低且配置不合理,对真正具有较大生存风险的家庭补偿较低,对正规就业且收入稳定的人群保障标准却相对较高,产生了再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社会保障体制脆弱,管理效率低,缺乏立法保障,没有真正形成机制,动态地适应社会风险结构的变化。社会保障体系防风险能力的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统账结合”模式的危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的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统筹部分针对老职工的养老,个人账户部分针对能够在工作期间充实个人账户的“中人”、“新人”。在产业升级带来的风险结构变化的条件下,现有模式受到挑战。产业升级中形成的新的社会风险,会导致一部分职工不能足额缴费,使其个人账户名存实亡,只有将其纳入统筹项目方能保障风险,使本来支付负担较重的统筹项目产生危机。个人账户不完善表现在:覆盖狭窄,只将正规就业人员纳入其中,而忽略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反映了社会保障体制中的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

2、就业保障机制的缺乏。一方面,作为就业保障最主要的项目,失业保险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就业保障覆盖范围狭窄,失业风险较大的人没有失业保险;体制僵化、管理低效,部分地区大量的失业保险结余存而不用,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失业救济制度缺乏,暂时没有纳入失业保险体系的人群将处于较大风险之中。此外,目前社会保障体制的主要方向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而促进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功能较弱。

3、对失地农民保障的缺乏。和城市正规就业人口甚至其他农民相比,失地农民是最缺乏保障的。在现有社会保障体制下,他们最多享受到农村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目前还没有针对这一群体的起点较高的社会保障政策,有的只是理论界的探讨。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策略

从产业结构长期发展趋势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劳动力再生产,为产业升级提供了社会基础。产业升级带来的风险可以看作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这种风险才能成功、有效地完成产业升级,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少这种成本的有效措施。社会保障在产业升级过程中的积极影响是多方面的:能够缩小收入差距,减轻失业等遭受生存风险人员的社会抵触情绪;扩大消费需求,刺激经济增长,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产业升级也将提升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和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应从以下方面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1、稳定社会统筹部分,推广建立缴费确定性个人账户,以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投入到辅助产业升级的经济体系中。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部分体现的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代际转移,有较强的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是应对制度转型殊风险的必要措施,是产业升级中前期的主要保障手段。要加大筹集资金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使保险金能够按时支付,杜绝对个人账户资金的占用,并逐渐补充、做实个人账户。此外,高效管理的个人账户会劳动者形成一种稳定和激励的效果。

2、完善失业保险运行机制,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目前失业保险的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较狭窄。其原因不是企业担心增加成本而抵制,而是缺乏政策上的规定。从推动产业升级的角度来说,失业保险扩面产生的挤出就业的效应很小。应建立一种效率机制,既能保证化解大规模失业的风险,又能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地方政府可在政策范围内灵活使用结余的失业保险金,并结合政府财政支持,加大对遭受失业风险人员的援助力度;逐步扩大建立失业保险的范围,在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上有所作为。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 10

关键词: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公共产品;公共经济学;财政联邦主义;“以足投票”假说

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好,其中之一是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以及相关资金的分担和转移支付问题。林治芬(2002)运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全部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等指标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许晓茵、韩丽妙(2006)运用1996-2004年我国31个省份离退休退职人员保险和福利费用支出的相关数据,分析了社会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彭海艳(2007)运用GE指数分解法,分析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区域差异及贡献率,并运用GINI系数分解法,分析社会保障各项支出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柯卉兵(2007,2009)分析了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现状以及1995-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演变轨迹。社会保障地区差异过大的主要成因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责任,而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发展直接决定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从而引发地区间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的差异。同时,柯卉兵(2008)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内财政关系的纵向失衡会导致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也无财力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过大的现实,是导致中央政府对地方进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直接原因。所以,要理顺这些问题,必须研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国内关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周顺明(2000)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概念和原则。李珍(2001)从资金分配量、分配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指出,转移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得以实现的经济支持制度。杨良初(2003)界定了政府间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内涵与范围。刘志英(2006)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进行了分类。柯卉兵(2010)研究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国际经验和道路选择。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和转移支付理论与实践方面,较为著名的理论有Musgrave的财政分权理论、Oates的分权定理、Buchannan关于分权的“俱乐部”理论、Fisher的州和地方财政理论、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论以及McGuire对其的补充和完善。其中,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是20世纪财政学的重大发现,它们较好地解决了政府间公共事务的分类以及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因而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论支点。公共产品的特性与层次性理论、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以及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均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公共产品的特性与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首次提出公共产品的概念。他将纯粹的公共产品定义为“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萨缪尔森从产品在消费中的非竞争性角度定义了公共产品,并进一步揭示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判断公共产品的主要标准。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或某些人所专有,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或者说,虽然可以这么做,但是要付出高昂的成本。非排他性同时也意味着非拒绝性,“是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在消费某一产品的过程中,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消费,某人从这一产品中获益不影响其他人也同时获益。换言之,在产品的收益上不存在利益冲突,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依据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程度大小的不同,公共产品又具体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凡是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被称为纯公共产品。凡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即只具备一个标准,或者虽然两个标准都不完全具备,但又具有外部性的产品,则属于准公共产品。那么,社会保障产品究竟是属于哪种性质的产品呢?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把社会保障定义为政府以税收作为融资来源,无偿提供给个人的福利。就这一定义而言,显然,私人机构不会生产和提供任何社会保障产品,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政府行为特征,对社会发挥着“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所以,许多学者将其产品属性划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不同时具备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因而将社会保障归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品)。有的学者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是宜于由政府强制提供给公民消费的优效品。

如果我们不愿意穷究概念的话,那么容忍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之间存在一个模糊的界限,也不会造成太大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处理方法,即认为政府规定的资格或条件越宽松、外部性越强,那么这项社会保障计划的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强;反之,获得社会保障的资格或条件越严格、外部性越弱,则其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弱。这样,从社会保障产品提供的具体项目来分析,社会保障就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公共产品或者私人产品,而应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进行具体分析。

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源于商品的不可分性,而社会保险的特点是政府从劳动者和企业(雇佣劳动者)所得的国民收入份额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财力补助,集中形成专门基金,在全体公民之间进行统一调剂。政府每年提供的社会保险支出总量是一定的,当风险发生时,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也是一定的。政府社会保险的支出总量是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的加总。可见,社会保险在消费中是可分割的,多提供一个人的社会保险的边际成本接近于平均成本。所以,社会保险是具有竞争性的。

此外,从宏观的方面来看,虽然社会保险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如并不排斥任何人参加社会保险,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但是,其特殊性在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或风险发生时,公民才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利,且公民也只有先尽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才能在风险发生时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如果人们不愿意事先缴纳社会保险税(费),且又无外部影响的条件,那么就会被排斥在消费社会保险产品之外。因此,社会保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排他性。可见,社会保险既不符合公共产品的含义,也不满足公共产品所具有的两个特征,而是符合私人产品的定义,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也是具有可分割性的。但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最大特点在于,不需要受益与贡献的对等性。因为不论哪一个国家,只要设立这些保障项目,就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公众中所有人都可以消费这些福利或救助产品,而不需要消费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所以,这些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同时,社会福利设施中的福利工厂、职业介绍所、儿童福利院和各种供人们休闲的娱乐场所以及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环保措施等,这些福利产品多一人或少一人消费,都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变化,因而具有非竞争性。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分配是一种纵向的再分配,是将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向低收入阶层转移,将社会普通公民的收入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对象转移。这种收入的纵向转移可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使基尼系数变小。可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另外,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是依法由政府举办的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的公共事业。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公民,不论是否愿意,都一律无条件地参加和按规定缴纳保险税(费),具有典型的非拒绝性。但是,对于社会保障中的福利费和救济金的支取、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的选择,个人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参加消费,也可以拒绝参加。

综上所述,无论从基本理论还是从实践分析,社会保障产品都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排他性、非竞争性与竞争性、非拒绝性与拒绝性,不完全是纯公共产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是有一定区别的,社会保险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社会保障产品的提供不能由政府全包统揽,社会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则应由政府全额负担,从政府预算中列支。

三、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社会保障权责划分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同时具有两个特征的公共产品并不多,较常见的是受地理和空间因素影响而只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使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其强弱程度也不一样。公共产品特性的强弱之分,使公共产品具有了明显的层次性。布雷顿(Breton)根据公共产品提供的地理区域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地方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和国家公共产品,其依据是受益范围和效用外溢程度的不同。全国性公共产品(nationalpublicgoods)的受益范围为整个国家,受益在疆域内分布相当均匀,无论对国外还是对国内,外部性问题都可以忽略不计,其效用外溢可使全国居民从中受益。区域性公共物品(regionalpublicgoods)是指某一地区的居民能够享用的公共产品,如“三峡工程”的建成将使整个长江流域特别是靠近三峡的几个省区受益。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则局限于某一地区(如城镇、街道),基本上只能让本地区居民受益,且这种受益在本地区内分布相当均匀。

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是分析地方公共经济的重要理论支柱,直接关系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的划分,为分析财政体制和各级政府行为目标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职责范围和相互之间在财政收支上的划分原则也就由此而来。不同层次性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对应性。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应当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主导并视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合理分担,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如果某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不相对应,则会由于产品提供与其受益范围的不一致性而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或“供给闲置”。

作为由政府负责提供的一项重要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产品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产品是由众多具体保障项目组成的体系,某些具体保障项目内部又可分为不同的保障部分,如养老保险产品项目一般由全国统一的公共基础性部分、地区差别性的职业年金和补充保险部分组成。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居住自由呈不断扩大趋势,因而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效益外溢性不断增强。所以,应当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的全局利益出发,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权责。凡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宏观调控的社会保障事务,应由中央政府承担;凡是地区性的社会保障事务,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担,如决策性、监督性权责应集中于中央政府,而具体执行管理权责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根据社会保障产品中的不同构成项目和不同保障部分的不同层次性特征、地域跨度以及规模效益和外溢程度,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责范围,以实现不同层次性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四、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财政联邦主义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奥茨(Wallaee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提出来的、研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理论。它是一种从经济学的角度,寻求有效行使财政职能所需的财政收支应该如何最优地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的理论,并归结为一个分权定理:“对于某种公共物品来说——关于这种公共品的消费被定义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关于该物品的每一个产出量的提供成本无论对中央政府还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相同的——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奥茨的这个分权定理实际上给出了分税制的一个关键原则,那就是:如果低层级政府能够和高层级政府一样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由低层级政府来供给会更好,中央政府只应提供具有广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产品。

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和佩吉·B·马斯格雷夫在此基础上考察了各级政府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与稳定经济三个职能。在他们看来,一个国家的财政结构安排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历史决定的,但这不是全部原因。“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究竟应当建立在中央集权制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分权基础上?如果是后者,那么在空间上应建立什么样的财政管理体制,才能有效地提供这些公共服务?”为回答这个问题,他们采用单一公共产品的简单模型,在社区内居民偏好与收入相同的假设下,得出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存在层次性,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来提供,这样才符合效率原则。其中,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需要中央政府提供;而那些属于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则应当由地方政府提供。他们认为,“财政联邦主义的核心在于,资源配置政策应该根据各地方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而分配与稳定政策则主要归中央一级政府负责。”因为,地方政府欲调控宏观经济稳定却又缺乏充足的财力,且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因而在这方面,地方政府也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

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体现了分权的关键性特征,即从效率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实现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政府级次的匹配,这构成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支点。因为,从全国范围来看,一个国家总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高,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也比较轻;而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却较重。这显然是不合道理的。而且,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这种不合理状况会进一步造成地区间贫富差距的恶化,从而影响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需要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居民的社会保障资源进行调节。显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收入再分配制度,绝对不是地方政府能够行使得了的职能,而是需要一种凌驾于各地方政府之上的制度来加以强制执行,这种制度只有中央政府才有这个权力和权威来制定。

五、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事实上,财政联邦主义理论还依赖一个关键的前提,那就是居民的流动带来的政府间竞争。蒂布特(Tiebout)在1956年发表了《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一文,文中讨论了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以及有效运作方式所需要的条件。他认为,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由于各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组合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居民可以根据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来自由选择那些最能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们可以从不能满足其偏好的地区迁出,而迁入可以满足其偏好的地区居住。形象地说,居民们通过“用脚投票”,在选择能满足其偏好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时,展现其偏好并作出了选择哪个政府的决定。这就是所谓的“以足投票”假说。

一般说,个人考虑选择社区居住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社区可供选择的税收(即公共产品的价格)和公共产品结构。也就是说,如果居民所得到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效用能够补偿因居住在该地区而支付的税收所造成的效用损失,那么,理性的居民就会选择该地作为居住地。如果有许多居住区,每个社区所供给的税收和公共产品结构的组合不同,那么人们将通过“以足投票”选择来给予他们最大满足的社区。

该理论以最优理论为背景,充分体现了经济人假设,回答了人们为何聚集在一个地方生活或生产,即在政府与居民无法合作的条件下,居民的选择问题是其他分权理论的必要补充。但它有一系列严格的假定条件。这些假定中有一些符合现实,有一些则与事实严重不符,如理论中的一个假定条件是居民可以充分自由地流动,而我国居民的迁徙不仅受经济效用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户籍制度、文化观念、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等的种种限制,人们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想走走不了”、“想进又进不去”等非最优状态。虽然有些假定条件与事实存在偏差,但并不影响其推论。蒂布特“以足投票”假说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居民选择权的重要性。如果把公共产品的供给看作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那么政府约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居民的“用脚投票”,只有居民有退出的权利,政府的硬约束机制才有可能形成并有效运转。正如詹姆斯·M·布坎南和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2000)所言,蒂布特模型中的受益范围与财政辖区空间安排的配合提供了一个效率规则,也提出了一个类似市场的实施机制,解决了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难题。

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提出了地区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平性问题,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的理论支点。在一个全国统一的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社会保障补助资格和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一些人的迁居,这就造成地方政府执行地区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失效。因为,当某个地方政府实行一项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障计划时,为使本地区居民收入平均化而对富人课以重税、对穷人给予更多的补助,就会造成富人的向外迁移(为了逃避税收)和穷人的大量涌入(为了得到转移支付),如此循环反复,就会出现“穷人追逐富人”的现象。如果许多穷人涌入到一个初始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地方(如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等),就会增加该地的人口数量,造成交通、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的过度拥挤状况,同时会推动土地价格的上涨,从而增加目前商品房购买者或其他土地使用者的成本,而且劳动力人口的增加还将使一些工种的工资水平下降等。这些都会引起该地居民福利水平的降低或福利成本的增加,使该地区的财政状况趋于紧张,政府给予财政支持提供充足福利的愿望和能力将会减弱,最终不得不放弃该项政策。因此,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低层级政府对收入的再分配能力是有限的,由中央政府负责收入的再分配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中央政府只有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来调节各地区之间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证各地区的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从而避免居民频繁流动出现的不良后果。

六、结论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 11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供给;对策分析

Abstract:Thistextfromcoverage,fundsupplywith,lawsupport,managementsystemfourrespectprobeintopresentChinashortageissueofsocialsecuritysystem,tracebacktoitscause.Andonthisbasis,putforwardthecountermeasureofimprovingthesocialsecuritysystem:Widenthechannelofraisingofthesocialsecurityfund,formthemulti-levelsocialsecuritysystem,acceleratetheconstructionoflegalsystemofthesocialsecurity,perfectthesupervisionmechanismofthesocialsecurity,improvemanagementofsocialsecurityandservicesystem.

Keywords:Socialsecurity;Systemsupplies;Countermeasureanalysis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任务。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库兹涅茨指出:“在任何时代,增长不仅仅是整体上的变动,还应包含结构的转变。即使这种增长的冲动是由重大技术创新带来的,每个社会在采用这种技术时必须调整现有的制度结构。这意味着社会组织的巨大变动——新制度的产生和旧制度的逐渐淘汰。”[1]亨廷顿在《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中指出,发展中国家社会变革和现代化实践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在政治稳定前提下的全面制度化的过程,制度化的过程本身就表明是逐渐消除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原有制度,建立新的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相吻合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和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阀,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和要求。因此,解决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则成了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一、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不足的主要表现

1、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供给不足

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制度的供给不足主要是指社会保障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不能将应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成员纳入其中,使一些需要社会保障的社会成员游离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数据表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覆盖平均覆盖率达60%以上,发达国家达70%以上,而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率仅为30%。[2]新中国成立不久,我国政府就为城市企业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建立了涵盖广泛的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在农村则实行以家庭保障为主,集体与国家为辅的社会保障制度,现今还没有在农村实行真正意义的社会保险。这就是说,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围绕城镇职工来进行的。农民从事农林牧副渔的劳动者和农村从事私营、个体劳动者人数占总劳动者人数的46%以上,这些人可以说基本上不享受社会保障,城镇约有20%的劳动者未享受社会保障或不完全享受社会保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的社会转型,大批的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进城务工人员日益增多,他们实际上被排除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之外。

2、社会保障基金的供给不足

一是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不平衡。收不抵支问题比较突出,收支缺口在逐渐增大。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例,该项目从1998年开始已入不敷出,当期缺口1998年为100多亿元,1999年为200多亿元,2000年为300多亿元,2001年接近400亿元。[3]二是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不稳定。我国尚未建立可靠、稳定、系统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体系,单靠征缴的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已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缺乏强制性、约束力,对企业和个人瞒报、少交、拖欠缺乏相应的司法制裁措施,积极的收缴比较困难。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比较混乱。由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之间尚未分开,又没有设置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再又参与管理基金的机构众多,从而导致基金被挤占、挪用情况经常发生;基金分散,管理开支大,浪费现象突出;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没有有效解决。

3、社会保障法制的供给不足

一是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立法比较缓慢,中央立法机关尚未出台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来规范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而且,社会保障的专门性法规也很少,尚未形成一个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二是立法层次不高。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国家先后颁布了数十个涉及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方面的法规,[4]然而只是一些单行法规、条例、规定、办法,层次不高。与此同时,地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经常出现“法出多门,各行其是”的情况,各部门的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尽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矛盾。立法层次低导致社会保障立法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规划和完善。

4、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供给不足

一是管理层次不清晰。目前由于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还未能理顺,内部管理层次不清的问题至今依然存在。即“四不分”:政法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执监不分。二是立法滞后。这既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问题,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未建立起来,不仅给社会保障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同时也给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造成阻碍。三是社会化管理不完善。近年来,社会保障体制经过一系列改革,社会化发放工作由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承担。但是,社会保障管理的社会化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

二、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不足的原因探析

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不足是指在一定的宪法秩序下,权力中心或制度供给主体提供制度安排的数量和质量都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不能适应和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要求的现象。引起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不足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主要地看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社会整体制度供给环境的约束

在宏观层面,社会整体制度供给不足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不足。这是因为,在经济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现阶段,我国社会出现了明显的制度供给不足的现象,乐观的预计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要到2010年才能建成。这样,实际上存在的整体社会制度供给不足必然影响和反映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上来,造成制度供给的不足。

2、宪法秩序、文化背景与意识形态的约束

在社会法则层面,宪法秩序、文化背景与意识形态也会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不足。第一,宪法秩序作为一种既定的确立集体选择的基本规则,它为制度安排规定了选择空间并影响制度供给与创新的进程和方式。戴维&8226;菲尼指出:“制度变化的供给,取决于政治秩序提供新的安排的能力和意愿。”[5]第二,文化是一种历史传统的积淀,文化背景对人们的行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而制度供给和创新必须与中国文化传统精神相协调,否则就会引起社会磨擦,从而使社会变革的阻力增大。第三,意识形态的基本目标在于给予社会各种集团以活力,从而减少交换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当人们在观察社会对竞争、公平等所持的道德观念评价与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不相符时,就

3、制度安排的成本、财政收支与分利集团化的约束

在经济利益层面,制度安排的成本、财政收支与分利集团化也同样会影响社会保障的制度供给,导致供给不足。第一,制度供给主体提供的制度安排能带来预期净收益是需耗费成本的。一项制度安排对制度供给主体来说,在制度安排带来更多的财政收入时,也可能付出政治代价。因而在比较政治收益和政治成本时,只有前者大于后者,制度供给主体才会积极进行制度变革和创新的举措。第二,制度设计要耗费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为了实现财政收入最大化目标而设计的一套征税规则的制度,是需支付大量费用的。由此可以看出,财政的收入和支出直接约束制度的供给。[6]第三,分利集团的出现是中国社会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的重要特征之一,[7]这些特殊的独立的经济利益集团是国家机器内部由一元化向多元化、由统一性向分散性发展的反映,利益集团作用力增强,国家权威在流失,而处理分利集团而进行的制度创新是需要时间和成本的。

4、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主体的约束

在供给主体层面,制度供给主体的意愿、能力执行力也同样会影响社会保障的制度供给,导致供给不足。制度供给主体由于制度供给或创新的意愿和能力不足而引起的制度短缺;供给主体在具体执行和实践制度安排方面的能力和意愿不足而引起的制度短缺。制度供给主体由于受法制现实运作的复杂性的影响,法律制度的具体执行效果并不如人意。因而这种制度安排的具体执行不力而造成的实际制度供给不足。

三、解决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不足的对策分析

1、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

充足的基金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而保证基金充足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稳定和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并将基金进行有效安全的投资营运。第一,加大政府财政支持。明确政府财政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完善财政拨款机制,体现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导作用。第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从法制上根本保证基金来源,克服“多缴的作贡献、少缴的无办法、不缴的无法管”等问题,保证专款专用。第三,发行社会保障专项国债。其实质是将政府负担的隐性债务转变为短期显性债务以减轻总负债,改善政府的长期财政清偿能力。[8]第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采取信托投资的方式来管理社会保障基金,使其在法律 另外,可以采取组合投资的模式进行投资,银行存款、投资债券、购买股票、抵押贷款、投资基金以及不动产都是可以选择的方式,以降低风险,又保证投资的回报率,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效率。

2、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四个方面,保障的主要是城镇职工,其实质就是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一是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和满足所有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深化社会保险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制度;三是加大社会福利力度,提升社会福利在整个社会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逐步建立包括养老、医疗、生育为主的社会保险,同时涵盖教育、住房等社会福利,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一元化。第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特别是大病医疗保险;其次要关注的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再次要注重的是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制度以及就业制度、住房、子女教育等一些相关措施。

3、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第一,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框架。其一、出台一部社会保障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涵盖各项社会保障活动的准则,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保证。其二、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是对社会保障法的具体化,明确规定社会保障管理的性质、具体内容等。其三、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规定基金的来源渠道、投资运作方向及支付标准,并规定基金筹集、投资、支付的基本原则,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行。[9]第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为了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度或颁布关于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或补充规定。

4、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制

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制,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属于社会保障系统的内部监督,直接对下级的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经办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第二,财政、审计、监察、工会、新闻等部门的监督。[10]法律赋予这些部门特定的权力,由这些部门依法行使其监督权的一种专门监督。第三,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监督委员会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对社会保障管理实行的民主监督。由政府代表、工会代表和公众代表(包括职工、经营者、离退休人员、知名人士等)组成。为方便委员会更好的行使权力,将其设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社会保障政策、规划、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的收支、营运和管理的监督。第四,司法监督。司法监督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前者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对政府失信的运作程序展开合法性监督;后者主要是惩罚性监督,对违法行为予以法律追究。

5、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体系

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系统化、法制化和社会化创造良好的环境,应该逐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体系。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基金营运、社会监督和管理社会化五个方面的关系,做到既相对分立,又密切配合,同时也相互制约,形成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良性循环。其一,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民政部一起统管社会保障事务,完善了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构;其二,根据政事分开原则设立具有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在政府的监督下,具体操作社会保障的业务;其三,设立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运机构或者委托给已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基金投资运作,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其四,设立社会监督机构,改变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其五,加快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将基金筹集、保障对象、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全部进行社会化管理,不再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统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保障管理中作用。

参考文献:

[1](美)西蒙•库兹涅茨:《现代经济增长》[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页。

[2]黄卫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初探》[J],《现代农业科技》,2005年4月,第48-50页。

[3]陈玉荣:《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分析》[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年4月,第16-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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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V•奥斯特罗姆等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M],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44页。

[6]杨瑞龙:《论制度供给》[J],《经济研究》1993年第8期。

[7]胡鞍钢、康晓光: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小组报告《以制度创新根治腐败》,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期刊《体制改革》,1994年第5期,第11页。

[8]钱钢:《试探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J],《科技创业月刊》,2004年第6期,第37页。

[9]钟仁耀:《社会保障概论》[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社会保障毕业论文 12

随着我国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社会保障在稳定社会、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需求急速增加。从1999年教育部增设了该专业以来,目前我国已有142所高等本科院校,开设了该专业。但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种发展更多地表现为数量规模的扩张,在课程设置、实践教学、职业规划以及就业方向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导致我国社会保障领域高素质人才仍然紧缺。据2005年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负责人会议关于该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跟踪调查结果显示60%以上的毕业生无法找到本专业对口的工作。为改善我国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提升该专业毕业生就业能力,实现社会保障领域的供求均衡,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因此,本论文立足于比较中日两国社会保障专业本科生就业能力的研究,系统分析中日两国社会保障专业的差异性,并从课程体系、实践教学环节、职业规划等方面探讨差异存在的原因,总结日本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笔者将通过本课题研究过程中积累的学术论文及报告研究成果应用到我国社会保障专业,增强我国该专业毕业生就业能力的同时,还可以提升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及就业率,更有利于本专业的长足发展和特色的形成。

二、我国社会保障专业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专业于1999年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等8所院校开始招收本科生,目前已经建成了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教育体系,分为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每年约向社会输送高层次人才近6000人。尽管社会保障的学科体系和人才供给体系已初步形成,但现阶段我国的各级政府、社会经办机构、社区管理等各部门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缺口问题仍然十分严峻。与此同时社会保障专业本科生和硕士生毕业后却难以找到对口的就业岗位,使该专业成了学生想爱却爱不起来的专业。总体而言我国社会保障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能力不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社会适应能力、专业技能,以及对专业的合理认识和定位。具体原因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总结。第一,课程体系设计重理论课程轻实践课程。该专业在设置课程时,往往偏重理论课程,其所占的比率高达85%左右,实践课程所占的比重过低。第二,人才培养目标没有充分结合市场需求,尤其是在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上没有随市场需求的变化而调整。第三,实践课程的设计和安排不合理。实践课程的教学模式难于脱离理论课程的教学模式,实践课程缺乏系统全面的教材,使实践课程流于形式,没有取得效果。第四,校内实践基地的建设和实践教学条件过于滞后,高仿真的实训课程难以实施,影响实践的专业性和实用性。第五,缺乏校企合作,使一些针对具体岗位的技能训练难以进行。以上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了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毕业生综合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不足,严重影响了就业。

三、日本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的经验借鉴

(一)从第一志愿入学率把关人才入口

据日本学者对日本社会保障专业学生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该专业2014年的新生中,90%以上的学生均以第一志愿录取的。另外,对该专业老师进行的访问调查显示,近5年来该专业的录取以第一志愿入学的比例均在80%以上,并且大部分学生对专业认同度非常高,都是在充分了解专业学习内容和就业岗位等情况后,选择的专业。因此在学习专业内容和相关实践时,没有排斥和不接受的心理,大部分学生都是以积极的心态吸取知识和技能。

(二)管理机构健全

日本政府为统筹全国社会福祉专业的发展,成立了诸多相关管理规划部门和科研机构。1994年日本成立了“日本福祉教育、志愿者学习学会”,1999年教育部在高中教育中成立了福祉科,从2003年起,负责高中社会福祉的教育内容。2001年全国社会福祉协议会下设了“推进以区域为基础的社会福祉教育、学习活动的策略研究委员会”这些管理部门和研究机构的成立,促进了福祉教育的规范化发展。

(三)教育内容完整、教育机构健全

日本福祉教育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921年的“新教育运动”,当时出现了福祉教育的雏形。到了战后1949年以后,关于福祉教育进行了正式的探索和研究。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日本福祉教育实现了快速成长和发展。目前的福祉教育,横向上和纵向上都形成了完整的教育体系。纵向上,日本的福祉教育从家庭的幼儿教育一致延伸到实行终身教育机制的老年教育;横向上,包括负责专业教育的学校,还有负责一般福祉教育的市民公馆、企业、社会福祉协议会、民间组织等。日本福祉教育体系的完整性不仅体现在教育机构的多样化,还包括教育内容的系统化。

高中的福祉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社会福祉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所学课程包括社会福祉基础、护理福祉基础、交流技术、生活支援技术、护理过程、护理综合演习、护理学习、身心的理解、福祉信息活用。

大学开设的福祉课程一般分为护理福祉和社会福祉两类。社会福祉课程和护理福祉课程均由综合教育科目、专业基础科目、专业教育三个模块构成。综合教育模块包括基础教育、健康教育、交流沟通科目、教养科目四个部门;专业教育部分包括护理福祉士养成演习Ⅰ、Ⅱ两门课程。

(四)专门培训机构的设立

日本政府为了使社会福祉专业的学生具备实际操作技能,更快适应福祉类工作岗位,同时也为了高校培养的专业人才能够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特建立了实践环节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社会福祉专业毕业生为对象的短期培养机构,另一种是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为培养对象的普通培训机构。日本厚生劳动省规定了最低培训时间和内容。

(五)成立福祉人才的招聘网、设立福祉人才服务中心

日本政府为了社会福祉专业的毕业生及具有相关资格的求职者能够更快找到对口的工作,同时也为了使用人单位及时招聘到合适的员工,全国各地设立了福祉人才服务中心,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福祉人才供应网络和求职平台。福祉人才服务中心免费为社会福祉等相关资格的人员介绍工作,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和培训。

(六)通过拉动服务需求刺激人才需求

日本为提高福祉机构的利用率,使有需求的国民都能消费得起,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福祉机构的消费价格。为满足中低收入阶层的福祉需求,同时也为进一步扩充福祉服务的覆盖面,日本政府首先将各福祉机构的利用价格进行统一调控。为了进一步满足各类群体的多样化需求,鼓励福祉机构拓展多样化服务,从而使利用人数迅速增加,拉动福祉机构的服务需求,使福祉人才的需求逐步增加。

四、提高我国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就业能力的建议

(一)从义务教育抓起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中尚未触及社会保障的相关知识,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衷毕业生对社会保障完全不了解。甚至高中毕业生也没有接触过社会保障的相关教育。而日本中小学阶段便开设了社会保障相关内容的教育。建议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增加民生教育特别是社会保障教育的内容。

(二)高等教育的通识教育中设置社会保障基础教育

目前国家尚未在高等教育中要求设置社会保障的相关教育。非社会保障专业的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通识教育中没有涉及社会保障的相关内容。选修课中也很少有院校设置社会保障的相关课程。我国高校本科毕业生缺乏社会保障的基础知识,导致全社会对社会保障的了解程度极低,影响社会对该专业认知度十分低。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比例仅为1:7300,并且社会保障的专门性大学至今没有成立。而日本不仅普通高等院校开设了社会保障专业,而且专门的大学也有数十所,可见日本对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视。正是我国社会保障专业设置起步晚,社会认可度低,导致专业的发展较慢。

(三)通过构建实践基地充实实践教学

我国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课程设置方面,以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方式开设实践课程。实践课程按照基础实践、专业技能实践、毕业综合实践的顺序开展。但实践课程的具体实施环节由于缺少对口的实践单位和专业的培训机构,使实践环节的设计难以真正落实。另外,各院校实践教学方面的人力、物力投入不足,资金和场地支持由于该专业学生规模小、数量少而不受重视。这些条件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急需改善环境,避免陷入恶性循环。应借鉴日本经验,构建专门的培训机构,为学生实践提供稳定的平台和支撑。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 13

一、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税的产生与发展

根据20世纪90年代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的定义,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是:“社会采取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以帮助人们度过由于失业、年老、疾病、生育、工伤而造成工资或收入损失的难关”。所谓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最早是在19世纪由德国俾斯麦政府提出来的,当时新历史学派的社会政策思想风靡德国,社会矛盾对立严重,政府不得不在采取高压政策的同时,实施一些改善劳工生活的社会保障政策。自1889年德国正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以来,其他国家纷纷效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他们几乎包括所有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也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通过什么方式来筹集资金,各国的做法不一样,社会保障筹资的具体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1.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即由雇主和雇员以缴费的形式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财政部门不直接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而是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所以它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不足部分由财政补助。实行社会保障统筹缴费的国家一般保障项目都比较繁杂,且每一项目都有相对独立的一套缴费办法。如德国实行的就是这种筹资形式。

2.建立预算基金账户制。即将社会保障金融化,是一种强制储蓄的形式。具体办法是,将雇员的缴费和雇主为雇员的缴费存入个人账户,这笔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其所有权归雇员个人,政府仅有部分使用权和调剂权,因此,这种方法在性质上更接近商业保险。这种形式缴费较高,适用于人口较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目前新加坡实行的就是这种办法。

3.开征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也称社会保险税)。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不仅保障项目简单明了,而且缴纳和支付均需遵循统一的章法即税法,社会保障税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 开征社会保障税与保障统筹缴费、预算基金账户制比较,更符合效率原则,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机制,更能体现公平原则,更具适应性。到目前为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中,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甚至已�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几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被称作劳动者的“安全网”、收入分配的“调节器”、经济社会运行的“减震器”。在此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企业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3月底,我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8963万人、16209万人、11193万人、10407万人和6632万人,分别比去年底增加了197万人、477万人、7万人、139万人和173万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实行统筹管理,企业出钱,国家管理,个人只出一小部分钱。在缴费制度上,它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为计量基础,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统筹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1998以来国家则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加以建设,“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中之重。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筹资方式不规范,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缺乏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所以我国现行社保资金的筹集方法是政出多门,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筹资比率的方式。而且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的缴费标准各异,费率差别悬殊,负担不均,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也无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提供及时、足额的资金,影响了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

2.基金多头管理,营运效率低下。目前,我国实际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机构,除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之外,还有人事、民政、金融、卫生、计生、财政、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这种多头的分散管理,使不同部门职能交叉,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资金的统筹能力,极大地增加了管理成本。社保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资营运与监管三位一体的模式,难以形成高效的营运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种违规问题屡屡发生,基金无法做到专款专用。

3.名义费率高,实际费率低,费基核定困难。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职工的工资总额,费率是20%。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我国,劳动报酬工资化、货币化程度不高,统计工序繁杂,使得缴费工资总额往往小于统计工资总额及实际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近期对全国15万户城镇居民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就社会平均而言,职工工资外的工资性收入至少相当于工资收入的30%。这样,统计工资总额只占到实际工资总额的70%多,缩小了30%。另外,据专家推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约为统计工资总额的90%。由此可见,缴费工资总额小于统计工资总额,更小于实际工资总额,两项合并,费基缩小了30%之多。若考虑实物收入,差距更大。费基缩小必然导致名义费率偏高,收缴困难。所以要使名义费率与实际费率一致,必须推进劳动报酬工资化、货币化的改革。

4.覆盖面过窄。根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只是覆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而另外一些集体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员工和广大的农民还没有享受到真正的社会保障。

5.筹资方式不统一,不规范。目前的社保基金收缴方式各地很不一致,一部分省、市、区社保基金仍由社保机构负责收缴,另有19个省、市、区的社保基金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收缴,但地方税务局只负责征收环节,既无权确定参保对象、核定征费基数,又无权对缴费基数的合理性进行核查,这种被动的征缴使地税部门的征收人员很难保证征缴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6.统筹层次低,缺乏互济性。目前,大部分地方的社保基金大都局限于地、市级统筹,还有不少尚停留在县(市)级统筹的层次上,只有少数地区实现了省级统筹,这种状况使社会保障的共济性受到限制,分散风险的能力也大大削弱。

7.征缴制度混乱,征缴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只是一个大框架,在征费率等方面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各省、市、区都制定了本地区具体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或办法,致使征缴制度比较混乱,再加上我国社保基金仍以“费”的方式征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约束,刚性不强,征收难度大,欠缴、逃费现象屡有发生,致使征费率不断下降,征收成本不断提高。

8.社保基金缺少有效监督,“空账”额度大,挤占挪用情况严重。按照规定,社保基金是群众“保命钱”,应存入银行或购买风险低的国债,或委托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其他金融证券。不过,这一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尽管国家对非税收入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可行性研究

(一)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理论依据

1.从本质上分析,社会保障资金与税收都来自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早在100多年以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论及社会总产品扣除原理时就提到,社会总产品在实行个人按劳分配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社会总产品在进行个人按劳分配之前,还得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而设立的基金。”上述扣除中的“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就是社会保障,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于剩余产品的价值,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税收的实质也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与社会保险费的性质相同。

2.从性质上分析,社会保障费也属于公共产品的“价格”。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公共产品是指区别于私人产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消费需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物品或劳务。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缺陷,市场无法有效地提高公共产品,需要政府通过征税方式为公共产品筹集资金,因此,税收就是公共产品的“价格”。而社会保障属于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按受益程度可分为两类,一是受益可分型。即这些物品与劳务的受益对象可以明显地划分确定,如高等教育费;二是受益难分型。对受益难分型则要采用税收方式来弥补成本,这是由于无法准确地确定受益者受益的多少,因而无法向受益者收费。社会保障是社会实施的保证劳动者在遇到风险的情况下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公共产品,对劳动者而言,风险是不确定的,受益也是不确定的,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属于受益难分型的公共产品,应采用税收形式弥补成本。

3.从特征上分析,社会保障费与税收具有相同性。社会保险费的收缴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必须参加;具有固定性,缴费比例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规规定;具有无偿性,不是即刻、直接的偿还,更不是等价的偿还。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实现了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地区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也实行了社会统筹。从1998年开始,一部分地区改革了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体制,由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机构代征保费,这使我国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力量。再加上多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老百姓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001元,比上年增长14.4%,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7%,职工工资的快速增长使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丰厚的税源。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同时老百姓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只有现在交纳了社会保障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才能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所以老百姓更容易接受这种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的社会保障税,从而使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一定的群众基础。目前,在世界上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中,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所有这些都为我国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得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良好的可行性。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框架构想

(一)建立我国社会保障税制的基本原则

1.通盘考虑,分步实施的原则。英、美、德等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表明,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并非单一税种,而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税收体系,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就细分为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老年人关怀保险五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可以划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若干个税目。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需要,成熟一个,开征一个,分期分批实行,最终形成我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2.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原则。按照谁负担、谁受益、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原则,国内各类行政与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不缴纳者不受益,缴纳项目、缴税数额的多少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相对应。当然税法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3.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即国家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社会保障资金,其余由单位和个人以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共同负担,以单位负担为主。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则应完全由个人负担。

4.专款专用的原则。社会保障税的收支应建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制度,以保证社会保障税收入能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对于收入大于支出的结余部分可以考虑建立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实现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制的框架设想

1.纳税人。根据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的通行做法,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包括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个人主要包括上述企业的员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方员工和自由职业者。对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征收社会保障税,实质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无实际意义,但财政部门应为这些单位所承担的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列入预算支出,划拨给社会保障机构,同时这些单位的职工应认真履行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鉴于我国农村经济水平较低、管理水平落后的现实情况,在农村可暂不开征社会保障税,采取多元化的社会保障方式,待时机成熟时再逐步纳入。

2.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在开征之初不宜过于复杂,可以借鉴英国模式,将各类纳税义务人的全部工资收� 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确定劳动报酬难度较大,根据社会保障税专款专用和负担与受益对应的原则,可以将他们取得的毛收� 课税对象扣除减免照顾项目后的余额,即为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可考虑在计算社会保障税税基时,把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避免重复征税。

3.税目、税率。税目、税率的确定是整个社会保障税制框架设计中的核心。社会保障税税率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单一比例税率;二是分项比例税率;三是全额累进税率。结合我国情况,为了便于管理,可以采用分项比例税率。对于税目的设置,应坚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项目,其他项目待时机成熟后开征。税率的确定既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个人的负担能力,是整个税制设计中的难点和重点。按照现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项目的缴费标准,三项合计,大概综合税率在20%~25%。其中,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承担17%~22%,职工个人承担3%左右。

4.减免税规定。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税,可根据各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合理确定起征点;单位负担的部分不设起征点。减免税项目必须严格控制,体现普遍征收的原则。

5.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应有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属地征收,税务机关征收后,先入地方金库,然后再将税款转作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配套改革。

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出发,开征社会保障税,必须首先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配套改革。

1.必须尽快制订和出台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规范社会保障各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法律依据。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法可明确参加社会保障的各主体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与义务,把社会保障范围、基金筹集、托管运营和发放,以及国家对基金的保障与监督管理等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确保社会保障税收入的稳定增长。通过社会保障法可以规定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安排使用,做到有法可依,税务机关负责及时足额把社会保障税征收入库,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税的预算管理和资金安排与监管,满足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需要,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同时,通过社会保障法,鼓励商业性人保业务的开展,构造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2.改变社会保障收付模式,将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改变为部分积累以至完全积累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增大受益原则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筹集与运用管理的规范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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