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例会制度(精选9篇)
一、镇计划生育例会召开的时间
镇计划生育例会定于每月10日召开,特殊情况另定。
二、镇计划生育例会的内容
1、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例会可以把全面、准确、及时的计划生育各方的信息收集起来,可以为领导决策和下步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素材。
2、认真学习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法律,明确每个月的工作任务,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和统计质量。认真完成好每月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3、镇计生办定期收集辖区内的总人数、出生、四术、死亡名单。其中出生名单的内容包括“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父母姓名、年龄、详细居住地址等”。
三、镇分管领导、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协会会长、各村委会主任、计生专干每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提前请假。
一、时间要求:每月月初在晓东社区会议室召开
二、参加人员:社区计生宣传员土桥、晓东、雨龙小组服务员流动人口专管员
三、会议的主要内容:
1、汇报每月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对每月的工作做一小结。
2、每月抽查一个小组台账进行检查,每个季度对三个小组台账进行全面检查。
3、三个小组汇报本月内药具的发放情况。
4、社区计生宣传员、流动人口专管员,传达上级的文件要求,并以会带训对三个小组服务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安排下月的工作。
5、三个小组服务员、社区计生宣传员和流动人口专管员对本月内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大家取长补短。
(一)财务财产管理制度
1、机关经费(办公费、业务费)由办公室统一分配使用,从严掌握,不得违反财务规定。
2、经费开支,严格审批手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类开支发票,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未经审核和批准的各类发票,一律不准入帐报销。
3、未经领导同意,各科(室、站)和个人不得随意购买物品,否则,不予报销。
4、出差预借经费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出差归来后一周内,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无特殊情况拖延报销者由出差人负责。报销差旅费,必须单据齐全,手续完备,不得弄虚作假、多报或重报。
5、经费开支实行经办人在发票或单据上签字、审核、报销登记制度。
6、经费开支情况每月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并呈送月收支平衡表,每季度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并在公开栏公开,年终向委务会汇报并公开或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
7、机关共用财产均由办公室统一配置管理(包括省人口委配置财产)。固定财产均要造册登记,配给各科(室、站)的财产由各科(室、站)具体负责管理,凡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工具,均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人办理借用手续,妥善保管使用,用后即还,不得长期占用或化为己有,否则按规定严肃处理。
8、配置的物品、财产,如发生报废、损坏、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向办公室经管人员注明,在登记册上注明原因。固定财产若损坏、丢失可视其情况赔偿。
(二)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1、使用范围:领导工作用车、公务用车、人口委召开的各种会议用车、职工和离退休干部有急事或因病住院用车、其它特殊情况用车。
2、管理制度
①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确定专人负责,统一调动,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派车,凡属领导和干部职工个人办私事用车和外单位借用车,必须事先向办公室打招呼,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公室派车。
②驾驶人员要保养好车辆,按时出车,安全行驶。
③驾驶人员要按机关作息时间上下班,除维修车辆外,在机关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按时出车,按旷工对待。
④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出车或以车谋私,违者按下列办法处罚: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扣除当月工资内奖金,若再次违反,停止工作,限两月内自行联系单位调出。
⑤驾驶人员要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做到勤保养、会维修、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做好出车登记,作为年终考核工作实绩、评比的依据。
⑥不经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出车,违者按擅自用车处理。造成事故和损失者由本人负责,司机按第四条办法处理。
⑦车辆需购零部件,司机必须事先向办公室主任打招呼,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人员与司机两人购买结帐。车辆修理,须由司机和办公室人员同去修理厂,共同验证修理部位、更换零件、计价、结帐,否则不予报销。
⑧车辆城区加油由办公室负责,外出加油由随车人员和司机结帐。
⑨驾驶人员必须增强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出车回来后,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地方,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驾车在外过夜,造成车辆损坏和丢失由驾驶人员负责赔偿。
1、门诊高危筛查,文书标上高危标志,填写高危因素。所有。
2、术前向家属说明手术难度及后果,消除受术者顾虑,并签写知情同意书。
3、作为重点手术,安排充足手术时间。
4、必须由有经验的医师承担手术。
5、充分考虑手术的困难,必要时进行术前会诊讨论,采取预防措施。
6、术后观察2小时以上,检查无异常方可离院。
7、术后向受术者宣传避孕知情选择知识,指导落实节育措施。
8、疑难高危手术应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必要时住院手术。
9、术后观察2小时,检查无异常方可离去。
10、术后落实节育措施。
一、协会围绕计划生育开展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1次理事会换届选举大会。
二、协会活动每年不少于四次,活动的重点:引导和帮助育龄妇女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协会建设“会员联系户”开展正常互助活动,帮助节育对象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理事会、会员积级参加各项活动,模范地做到“四带头”即带头宣传、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带头做好服务、带头勤劳致富。
(村级)
为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坚决贯彻执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及制度,摸排计生情况,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
二、掌握本厂人员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对家庭及婚育等基础信息及时更新、录入计生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三、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念。
四、落实节育措施,建立避孕药具发放、领取账册,做好发放、领取登记明细工作。
五、做好每年两次的“三情”检查工作,及时通知妇检人员按时参加检查,无故不参加检查或推迟检查时间给厂造成不良影响的,厂部将给予严肃处理。
六、做好本厂反馈人员(妻子在外地工作的男职工)每年一次的反馈工作,督促其及时上交反馈卡。
七、各车间要严格把关管辖范围内育龄女职工的'动态调查,不定期对其进行谈话、家庭随访,提前做好防范工作,防止计划外生育现象发生。
八、一经发现有违反安徽省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员,厂部将按计生政策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体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以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为重点,全面提高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扎实开展示范化创建为载体,全面提升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水平;发挥全区资源优势,进一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力争在年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职责明确化、管理工作制度化和维权服务政策化。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成立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设在区人口计生委。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人口计生委、发改统计局、公安分局、卫生局、民政局、教文体局、人劳社保局、工商分局、房管局等职能部门组成。每季度首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化管理服务工作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区人口计生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治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对镇办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做好基层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与流动人口的户籍地建立经常性联系,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数据库。
区财政局:按照户籍人口标准把流动人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并组织、协调保障落实。
各镇办: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建档立卡,将资料录入微机数据库,纳入日常管理和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社区(行政村):开展经常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宣传;依托社区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组织辖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协助镇办计划生育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相关计划生育证件。
区公安分局、工商分局、人劳社保局:在审批或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居住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劳务用工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办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或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定期通报给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镇办计划生育部门的提请,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区教文体局: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办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区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核查其《生育证》,对无《生育证》的,应及时登记并于三日内通报医疗单位所在的镇办计划生育部门,协助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区房管局:督促物业管理单位与镇办计划生育部门、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督促物业管理单位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采集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
房屋租赁户和业主:要与社区(行政村)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督促租赁房屋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到社区(行政村)办理或查验《婚育证明》,每周向社区(行政村)计生部门提供租赁房屋居住的流动人口的婚育信息变动情况,并积极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三)完善制度,规范工作
1.流入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1)实行四项管理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现代化采集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省、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及时采集、整理本地区、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流入、新婚、生育、节育等信息,及时录入微机数据库,建立规范的管理服务档案。二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房屋租赁户要坚持每月向社区(行政村)报告在本户居住、经营流动人口的基本婚育信息。三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月核查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社区、都市村庄、商(市)场和流动人口用工单位,要坚持每月核查一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和婚育信息。四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月访视制度。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要每月对辖区流动人口中的重点对象进行一次家访,核实其基本婚育信息。
(2)开展九项免费服务
一是在社区居委会、大型工厂、企事业单位等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行流动人口的自我服务;二是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商场、进工地”活动,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三是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服务;四是免费为流动人口定期开展生殖健康检查服务;五是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每一年开展二次妇科病普查,免费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是免费为流动人口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服务;七是整合社会公共资源,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空房、空岗信息服务;八是依法开展服务项目,开通维权热线,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九是制定出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政治上、生活上、经济上得到实惠。
2.流出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实行八项工作制度,即:宣传教育制度、“六个一”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核查制度、《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审验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维权服务制度和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制度。重点要落实好“六个一”管理制度: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办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指定一个联系人、每3个月寄回1份流入地全国统一样式的、合格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认真落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审验制度;行政村要审验《报告单》上的照片是不是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镇办要审验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报告单》是否合格。同时,行政村还要做好《婚育证明》的催办和《报告单》催要工作。
3.针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1)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村
各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村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站,建立镇办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房屋出租户四级管理和服务网络。采取公开选聘、择优录用的方法配备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要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投入,保证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正常开展,保证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严格落实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和房屋租赁户家庭法人代表责任制,并依托公安部门治安防范机制,实现计生和公安部门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在各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村庄每季度开展一次“好房东”评选活动。
(2)社区居委会
建立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社区计生管理员楼院计生宣传服务员户代表四级管理与服务网络。社区居委会配备1名专职计生管理员,各居民楼院招聘1名计生宣传服务员,管理服务经费和人员待遇由区、办二级按比例负担。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社区经常性工作,努力做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
(3)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建立和完善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切实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单位内部及租赁本单位房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类经济组织单位法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纳入其中,帮助和引导员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招用成年流动人口务工,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办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持《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应当帮助做好查验工作;对无《婚育证明》的,应当督促其补办。
(4)各类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
在各类市场实行主办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责制,具体负责市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配备充足的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接受所在地镇办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依据各类市场所在地镇办出具的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对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场,区人口计生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在各类市场每季度开展一次流动人口“好商户”评选活动。
四、考核办法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每年进行2次。考核内容为:核查《婚育证明》情况、通报流动人口信息情况。
区人口计生委对镇办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每季度进行1次。对流出地考核内容主要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情况和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情况。对流入地考核内容主要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验证、登记建档情况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健康检查情况。
五、奖惩办法
对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好、工作有成效的部门、镇办,区委、区政府将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尽职尽责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镇办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一)被选为部级亮点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亮点单位的,奖励所在单位50000元,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和计生办主任各奖励1500元,当年年终计划生育综合考评加20分。
(二)被选为省级亮点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亮点单位的,奖励所在单位30000元,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和计生办主任各奖励1000元,当年年终计划生育综合考评加15分。
(三)被选为市级亮点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亮点单位的,奖励所在单位20000元,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和计生办主任各奖励500元,当年年终计划生育综合考评加10分。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推进“依法管理,民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工作作风,健全河东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月例会制度,提高计生工作例会质量,充分发挥例会掌握动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作用,促进我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提高,经研究决定规范办事处计生工作月例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例会时间
计生办规定统一时间:例会每月2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例
会时间,应事先通知有关单位。
二、确定参加对象
河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全体人员、全体社区主任。
三、明确例会内容
主要是:①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文件;②听取
计生工作汇报;③总结上个月工作,布置下个月各项任务;④对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定相应办法,并采取措施落实;⑤以会代训,每月确定一个专题,对到会人员进行一次人口理论、政策法规、计生管理与服务、计生科技等为课程的培训。具体要求是:
(1)孕情跟踪。原有的持证孕情是否存在,出现孕情消失要立即
汇报;是否有新增持证怀孕,是否有政策外怀孕对象。
(2)生育。不管是常住人口,还是管辖区内流入人口,只要有育妇发生生育行为,都要汇报;政策外生育的要立即汇报。
(3)节育措施(四术)。该落实的对象,任务完成了要汇报,不能落实要汇报具体原因。
(4)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进行摸底,流出人口和流入人口都要掌握详细情况,并通知动员流动人口来审检办证。对房屋出租户进行摸底,并落实房屋出租户与居委会签订计生管理合同书。
(5)人口死亡。常住人口死亡或管辖区内的流入人口死亡,都要汇报;出现孩子死亡要立即汇报。
(6)其它。计生工作需要汇报的其它情况,如计生特殊个案(来自:小龙文档网:计划生育例会制度)情况、计生访视与服务等。
2、根据汇报、反映情况组织讨论分析,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出解决办法,如对四术、环孕情,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3、做好工作笔记、随访记录。居委会计生专职副主任做好月例会记录。计生专干做好社区计生宣传栏、计生公开栏的变动。
①、各社区计生专干汇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未完成工作任务和原因,提出工作建议,并上交月报告单、反馈信息等。
②、社区主要领导每月为计生工作切实解决1-2件事,如计生帮扶、宣传服务、经费投入等。
③、认真审核社区月报告单、反馈信息和汇总月报表,对上个月孕情消失、死婴个案进行重点分析,跟踪管理。
④、逐月进行微机信息变动,提供反馈信息指导基层计生工作。
四、严格质量标准
计生工作例会的质量主要标准有四条:⑴应参加对象到齐;⑵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清楚和下一个月工作任务明确;⑶计生统计质量高,各种数据准确无误、无水份;⑷各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完善督查办法
要高标准、严要求召开好计生工作月例会,计生领导小组将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社区计生工作月例会督查小组,在每月例会时间分赴各居委会,抽查居委会月例会的召开,给予指导、规范。每月把抽查情况通报一次,并计入居委会年终计生考核总分。
河东街道办事处
20xx年1月5日
1、《计划生育手术常规》中所规定的各种禁忌症,经治疗者。
2、半年内有终止妊娠史,一年内有2次人流史或连续3年均有终止妊娠史者。
3、剖宫产术后1年内,哺乳期,限用甾体类避孕药失败者。
4、生殖道畸形或盆腔包块者。
5、既往有子宫穿孔、胎盘粘连、大出血、子宫或阴道破裂修补术,子宫肌瘤切除术者。
6、子宫位置高度前倾、前屈、后倾或宫颈显露困难者。
7、脊柱畸形、骨盆病变、下肢病变截石卧位困难者。
8、宫内节育器异位、变形、嵌顿、断裂、带环妊娠或绝经1年以上者。
9、严重的'器质病变、出血性疾病以及外科成形术后者。
10、年龄≤20岁或≥5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