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资产管理制度【合集3篇】

饭店资产管理制度(精选3篇)

饭店资产管理制度 篇1

物业公司固定资产采购、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核定标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两年以上的资产(物品),包括:车辆、高档办公家具、通讯器材、现代办公设备、电器等。

2、低值易耗品是指未达固定资产标准,单位价值较低,使用期限较短的物品。

第二条固定资产购买的申报、审批

1、各部门需购买添置固定资产时,须填写公司统一的《物品采购申请表》,由办公室汇总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交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审核,审核内容为,物品之名、价格、规格、质量、厂商等。

2、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3、办公室持审批文件到财务部领取支票并安排统一采购。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的管理决策权归公司总经理,价值管理责任在财务部,实物管理归办公室。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可擅自将固定资产转移,外借,报废。

2、固定资产购入后,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财务部及时入帐,登记固定资产名细帐,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以便定期核查,做到谁使用谁负责。

3、部门领用,须填写《物品领用单》,财务部在固定资产明细帐上进行记录,未经领导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挪用。凡私自拆装挪用,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按损失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4、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按季度对固定资产进行核查盘库,并上交盘点报告。

第四条责任

1、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或报废,使用者应在问题发现的当日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视损坏原因,程度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修复或重新购置;如使用人未及时上报物品损坏情况,而使工作无法顺利完成,将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2、机构调整、人员变更时,必须办理退库、清帐、移交手续。因非正常损耗造成的资产流失,损坏,责任人要照价赔偿,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采购

1、请购部门须提前填写《物品采购申请表》,办公室会同请购人进行询价,内容包括:品名、规格、价格、质量、交货期、付款方式、退货规定、保修期限、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

2、办公室将询价进行汇总,做到货比三家,尽可能为直接生产厂家或一级经销商,并报总经理批准后,领取支票。

3、采购过程中,如为公司节约了资金,可作为人事考核评比奖励的依据。

4、固定资产(物品)入库以订货合同、到货、发票等原始依据为准,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附带资料:如说明书、合格证书、保修卡等原件一律存档,物品领用人可留存附件或借用。

5、以上手续完备后,由库管在发票背面签字,采购者依据公司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到财务部报销。

第六条低值易耗品的采购

1、一般使用期限较短的低值易耗品,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由办公室报请主管副总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

2、办公室每月要对低值办公易耗品进行盘点,以免造成库压和浪费。

第七条物品报修、报废管理程序

1、报修

报修人填写《公司物品报修单》,详细注明故障表现,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报修物品和报修单报办公室。行政人员联系外修,并由维修单位提供故障发生原因。属于正常损耗或物品自身质量问题的,由公司财务部支付维修费用,属于个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使用人承担维修费用。

2、报废

报废申请人到办公室查档,填写《公司物品报废申报表》,注明名称、购入时间、规格、数量、单位价格、金额、报废原因。

因个人使用不当致使物品报废的,由使用者照价赔偿。

办公室行政人员及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交财务部审核。

饭店资产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固定资产及其相关规定

第一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相关财会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条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接合xx饭店

(以下简称“饭店”)的具体情况,本制度将由丽江大港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级公司”)投资建设、购置或以其他方式形成的,交由饭店经营管理的以下资产作为固定资产:

1、饭店房屋、建筑物、构筑物;

2、中央空调、监控系统、消防系统、通讯及播音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供配电系统、供排水系统、洗涤设备、电梯、锅炉、冰柜及制冷设备

(设施)、保龄球系统及设施、桑拿设备设施;

⒊复印机、相片冲印设备、运输车辆、游乐场设备、健身房设备等。

第三条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实物,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饭店存货管理办法执行。低值易耗品,应包括

(但不仅限于)下列项目:

1、各种用具、家具、工具、玻璃器皿、瓷器等;

2、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会议桌椅、传真机、电话机、移动电话、幻灯机、饮水机、微机、打印机、装订机、验钞机等;

⒊电视机、影碟机、音箱、显示器等;

⒋地毯、灯饰、灯具、饰品挂件等;

⒌擦鞋机器、货架、行李车及其他搬运工具等;

⒍餐桌、餐椅、餐具、食品架、食品容器、不锈钢用具等;

⒎饭店厨房中除冷柜以外的如灶具等所有工器具;

⒏洗衣房中除洗涤设备、成型机以外的所有工器具;

⒐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⒑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用品、用具及备用零部件等;

11、制服、床上用品、麻棉制品等。

第四条饭店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均属丽江大港贸易有限公司所有,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无权擅自处置、变卖、毁损、报废饭店资产,无权以饭店资产对外进行担保、抵押、质押等民事行为。

第五条饭店管理委员会受饭店所有者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饭店所有者的权利;根据《xx饭店管理合同》的规定,饭店管理人员行使资产的经营、管理、使用和维护的职权。

第二章固定资产预算制度

第六条每个会 度初期,饭店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经营情况,将本部门的现有资产利用情况、资产维修计划、资产报废计划、拟新增资产购建计划及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支出计划,报工程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

第七条工程技术部门根据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对上述计划从技术角度提出意见。

第八条财务部门会同上级公司财务部根据饭店下年的资金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第九条饭店总经理召集相关部门,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出固定资产的增减、维修计划后报饭店管理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饭店管理委员会将上述计划讨论通过后形成饭店的年度固定资产预算。

第十一条饭店采购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及上级公司财务部门,各自遵照固定资产预算执行相应责权,记录、监督、管理、使用好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建及形成

第十二条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按预算执行购建任务。

第十三条未列入预算范围而急需使用的资产,按照预算形成程序,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相关部门

(含上级公司财务部)出具意见后,由饭店总经理决定是否确需购建资产。

第十四条对于确需购建的资产,由饭店总经理将购建计划提请饭店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各相关部门按审批意见执行购建任务。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饭店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饭店固定资产按账务和实物分别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饭店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1、饭店固定资产账务统一由上级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固定资产的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2、上级公司财务部负责饭店固定资产的增加、报废、折旧、资产减值等的账务处理、记录、核算工作。

⒊上级公司财务部应会同饭店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每半年和不定期地清点、盘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维修、服役状态、报废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各责任人的资产管理执行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⒋对于已提完折旧,尚在服役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与其他资产同等管理。

第十八条饭店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1、饭店总经理对饭店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负有全面责任,饭店工程技术部门协助总经理做好固定资产的管护工作。

2、饭店财务部虽不对饭店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核算,但应按固定资产原始入账价值设置固定资产清单、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将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归类,对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作详细记录,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监督责任。

3、在由财务部统一记录的基础上,将饭店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分解到各部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责任内的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4、各部门应对本部门所管理的资产建立资产档案,对本部门的资产位置、功能、工作状况、操作方法、使用注意事项、能源耗用情况、修理维护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各种信息作详细记录,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对于专业性较强,需要特殊技能、须持证人员操作的设备,应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国家的相关规定。

6、各部门应对管辖内的资产形成定期检修制度,以确保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建筑物的功能完好。

7、各部门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对资产的清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由上级公司统一核算。除以下情况外,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按单项资产计提,各类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类

1、房屋 营业用房年 非营业用房年 简易房年

2、建筑物年

(二)机器设备类

1、供电系统设备年

2、供热系统设备年

⒊中央空调设备年

⒋通讯设备年

⒌洗涤设备年

⒍维修设备年

⒎厨房用具设备年

⒏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年

⒐电梯年

⒑相片冲印设备年

1、复印设备年

2、其他机器设备年

(三)交通运输工具类

1、客车 大型客车

(座以上)万公里年 中型客车

(座以下)万公里年 小轿车万公里年

2、行李车万公里年

⒊货车万公里年

⒋摩托车万公里年

(四)电器及影视设备类

1、闭路电视播放设备年

2、音响设备年

⒊电冰箱柜年

⒋空调器柜式年窗式年

⒌电影放映机年

⒍其他电器设备年

(五)文体娱乐设备类

1、高级乐器年

2、游乐场设备年

⒊健身房设备年

(六)消防设备年

第二十一条饭店固定资产净残值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减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修理、维护及日常保养

第二十三条饭店固定资产应定期维护和保养,以确保资产正常、经济、有效地运行。资产的维修按年度固定资产预算进行。

第二十四条各责任部门应时时掌握本部门的资产运转情况。若发现急需修理而又未纳入预算的情形,应作出报告经饭店工程技术部门鉴定并出具意见,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饭店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五条资产维修部门和物资采购部门,根据总经理的批示意见执行维修任务。

第二十六条零部件等维修费用,按饭店费用报销办法执行,相关费用计入饭店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情况除外)。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不得以预提或待摊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若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金额较大

(通常按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为准),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相应的支出,应由饭店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饭店正常经营期间,若需对建筑物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和相应支出应由饭店管理委员会批准。 若装修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标准,则上级公司财务应将此项支出在固定资产账下单独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清理及报废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不定期地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亏、盘盈、报废、毁损、转出、转入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与饭店财务部和上级公司财务取得联系。 对于盘亏、报废、毁损的资产,应查明原因。若系人为因素造成,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饭店资产的转出和转入应征得饭店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第三十条饭店财务部和上级公司财务,应按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和本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时对固定资产的盘亏、盘盈、报废、毁损、转出、转入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超过服役期或尚在服役期内的设备,如存在下列现象则按程序进行清理或报废处理:

1、无法正常运行,且无法修复;

2、修理费用过高,不如购买新设备;

⒊由于国家新法规、新标准颁布,现有设备的使用已违反了这些新规定;

⒋能耗等使用成本过高,购置新设备比使用现有设备更经济;

⒌继续使用将对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⒍原有设备的工艺、技术已被新工艺、新技术淘汰,继续使用已经不经济;

⒎由于意想不到的因素,资产受到不可抗力损坏,已无法继续服役;

⒏其他需要对设备进行报废的原因。

第三十二条对于需要清理、报废的资产,由各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工程技术部门鉴定、财务部门

(含上级公司财务)论证后,由饭店总经理确认,按程序纳入年度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预算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未来得及纳入预算的资产报废,应按预算形成程序,最终由饭店管理委员会立项审批。各相关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

第三十四条财务部门

(含上级公司财务)应配合并监督好各相关部门的清理工作,做到资产清理费用按规定开支、资产残值收入及时入账。 对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资产报废,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做到财产赔偿及时、足额入账。

第三十五条对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资产,相应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好报废资产的销户、转出转入资产的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动作废。

饭店资产管理制度 篇3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规范村级事务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xx〕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规定

1.各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四荒”拍卖、承包或转让费、争取的项目资金及工作经费、捐赠款项、往来清收款、扶贫救灾款、接受捐赠、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接受捐赠财产物资的变现收入、村集体财产变卖收入、各种暂收、借贷款项、上级部门拨款等其它一切货币资金来源均视为收入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全部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管理。除往来款项外,村集体收入一律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进行收费入账。

2.属于乡(镇)下拨款项,直接划拨到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集体资金专户”;各中心(站、所)拨付给村级的一切费用,必须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村级,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其它直接以现金结算收款的,村级报账员必须在取得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缴到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银行账户上,严禁坐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支出管理规定

1.村级费用支出必须本着“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村级支出主要用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经营支出、生产性支出、建设性支出、公益事业建设性支出、专款专项支出等,取消村级招待费。

2.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按审批权限经相关人员审核审批方可入帐。

(三)现金管理

1.村报账员(出纳)管理村内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其他干部不得插手管理现金(银行存款)。

2.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不准超过规定库存限额3000元。

3.不准将村内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4.村报账员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记,登好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并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对账款余额,双方签字。

5.各项收据手续不健全、内容不清、字迹模糊、票据不规范、开支不合理的,报账员要坚持原则,拒绝付款。

(四)村级财务工作流程

1.收入

(1)直接转帐到“村集体资金专户”(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上。

(2)以现金形式收到各种款项,经办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上缴“村集体资金专户”。

2.支出审批

(1)村级自有经费

①村委会(社区):5000元以下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务监督员审核同意→村委会(社区)主任审批→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帐→会计报表→返回有关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班子及村务监督员讨论同意→村委会(社区)主任审核→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实→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交出纳报账→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各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②村(居)民小组:5000元以下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务监督员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同意→村(居)民小组组长审批→交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有关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居)民小组班子及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村(居)民小组组长审核→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实→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交出纳报账→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各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无论金额多少,须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单据并签字,属于村委会(社区)级的专项经费,村委会(社区)召开“两委”班子及村务监督员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社区)主任审核签字,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入账;属于村(居)民小组级的专项经费,村(居)民小组召开村(居)民小组班子及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居)民小组组长审核签字,村务监督员审核签字,村委会审核签字,报乡(镇)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审批方可入账。

(五)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本村集经济体组织发生的经济事项、业务活动进行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2.参与村组财务计划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参与重大财务活动,检查、审核财务收支项目、收支单据、收入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3.参与重要财务事项民主决策。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大额举债,集体资产处置,干部报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事项监督审议,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员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做好财务活动记录,定期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理财情况。

(六)报账时限

村级财务报账实行限时制,即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收支单据必须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1-30日为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的财务审核结帐日(3月21-30日、6月21-30日、9月21-30日、12月21-30日)。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报账员必须把本季度经审核审批的收支单据按时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入帐。每季度入帐后,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必须对本季度的财务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一)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1.集体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是指使用财政、集体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容村貌整治、整村推进、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旧村改造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等建筑项目。

2.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确立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由村两委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按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单个建设项目投资20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自行组织进行招投标,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和监督,也可委托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委托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单个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委托投标公司组织招投标。

3.农村集体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必须程序。

(1)工程建设要有项目立项请示、村两委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参会人员表决签字及公开、公示材料(包括:政策公开、项目建设前公示、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工程完工后要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公示、结算、审计结果公示)。

(2)工程项目的审批报告、实施方案,包括工程的承包方式、监管制度和资金来源,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可用资金进行核实。

(3)工程建设要有图纸、预算。工程项目申报批准后,推选相关人员组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前的公开公示,工程项目招标和竞标方式,由招标代理公司或项目业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

(4)工程建设项目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廉政合同。

(5)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建设的,必须推选成立采购小组,建立采购入库、领用、核销制度。

(6)村集体应建立由村组负责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全程组织、管理和监督村集体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须经村两委讨论确定,并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工程量变更不得超出原中标价的20%。

(7)工程竣工后,要处理好相关事项。工程竣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形成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要进行签字认可,工程结算后要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工程款的支付,必须取得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完税发票,并坚持资金一律实行转帐支付,严禁现金结算。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对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及工程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即:申报文件、批准文件、项目合同、项目建设过程资料(包括建设前、中、后的痕迹资料和图片资料)、竣工报告、验收申请、工程审计报告或结算报告、工作总结的立卷、归档工作。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不经民主决策,不实行招投标、竞标、竞价制度,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引发群众不满和上访事件,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工程竣工后,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专项财务公开。

(二)集体资产购置和处置。

1.集体资产购置。村集体购置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组干部集体讨论通过,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即可购置;村集体购置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即可采购(属于村民小组的采购还需村委会批准方可购置);村集体购置3万元以上(含3万元)资产的,由村两委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采取询价或委托招投标进行购置,预算方案、询价记录、采购小组名单、招标材料等相关资料,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2.集体资产处置。变卖、报废集体资产处置3万元以下的事项,由村两委召开会议形成书面申请,经村务监督会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变卖、报废集体资产处置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事项,由村两委召开会议形成书面申请,经村务监督会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变卖须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申请书、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三)集体资产保管。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单位抵押、担保。

(四)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招标投标、拍卖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五)集体资产清查。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六)集体资产评估。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要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村集体组织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七)登记资产台账。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为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各项登记簿,包括《固定资产登记簿》《产品物资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合同登记簿》等。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矿山等集体资源。

(一)集体资源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建立《资源登记簿》。载明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经营状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以村建立相应的《资源台账》。

(二)集体资源承包、租赁。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要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要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需签订书面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四、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债权债务要据实入账。债权要组织力量积极催收,做到应收尽收,难以追回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保留永久追索权。对债权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无法支付或债权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无还款对象,确实无法收回债务、无法偿还款项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支出、其他收入)。

(二)村、组不得以集体名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担保,也不得以集体名誉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村、组不得举债作为生活开支。村、组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应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村、组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四)村、组应当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五)村、组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同时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村、组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用工,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二)筹资投劳是指村、组在本区域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筹资的对象是本村村民,投劳的对象为劳动年龄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

(三)向农民筹资,以村、组为单位每年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0元,投劳每年每个劳动力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的按60元每天计算。

(四)筹资投劳的程序。需要向农民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量等事项,由村、组事前提出并作预算,经全村、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通过的筹资投劳决定,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投劳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六、村组干部离任审计监督制度

(一)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具体工作,按要求对离任村干部开展任期审计。

(二)村组主要负责人及村级报账员因届满、辞职、因故离职等发生变动的,由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审计,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向群众公布后方可离职。对集体资金及资产收益、“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农村基建、群众反映强烈的经济问题,要组织进行重点审计。

(三)村组主要干部及报账员在职或离职时,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挥霍浪费集体资产,侵吞集体资产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经济问题,由乡(镇)财政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审计。

七、村组报账员(出纳)账务移交制度

(一)村组报账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将全部账务移交给接任人,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予办理取款和报账等业务。对已办理取款业务、但尚未完成回补报账工作的,须由报账员将所有报账业务完成后再进行账务移交。村组账务移交工作应本着全面、真实、完整、有序的原则进行。

(二)村组报账员账务移交工作由三方人员组成,即:交接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具体指:

交接人是即将离任,需将工作移交出去的现任报账员;

接交人是将接替现任报账员工作的继任人员;

监交人是监督账务交接工作全部过程的人员。村、组负责人不能作为监交人,村级报账员手续移交可由村务监督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镇)财政所等人员作为监交人。

(三)交接人在账务移交前要将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与村级会计人员进行核对,数据核对一致在最末余额栏签章。

(四)交接人要将履职期间所有经手的账簿、现金余额、票据、合同书等进行登记,并形成书面材料(××村组报账员账务移交清单),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签收。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一份。

(五)接替的报账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记账,不得另立新账,应保持账务记录的连续性。

八、财务公开制度

(一)村级财务公开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每年至少公开四次,每季度公开一次(4月、7月、10月、次年1月),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二)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三)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或进行纠正。

九、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村级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党组织负责人和村主任、村组长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二)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三)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四)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五)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六)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规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票据管理制度

村集体收款票据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向县财政局票据监督管理股领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申请领取。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做好票据号码及经办人登记,再次领取时必须以旧换新。严禁使用单位自购和印制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单位一次领取多本票据,严禁收据存根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收款款项,严禁转让收款票据。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的会计档案资料统一保管,做到一村一柜,一组一柜。

(二)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三)各种会计档案在年度结束时,装订成册由专人进行保管。

(四)坚持会计档案的借阅登记制度。

(五)坚持保密原则。

十二、监督与处罚制度

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对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一)不按时报帐、对帐,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整的,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不如实提供涉及审计事项的资料证据的,阻挠依法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监督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进行通报,发现村干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二)截留、坐支、挪用、私借私分资金的,隐瞒集体收入、取得的收入不按要求及时上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账,或私设会计账簿(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或以个人名义使用存折开户的,造成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和浪费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由乡(镇)财政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组织审计,追回流失款项;涉及重大资金、群众反映强烈的,由乡(镇)财政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确实存在重大问题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三)白条顶库或乱开票据套取现金的,专款不专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进行通报,追回款项后方可用款。

(四)对侵占集体资产、资源的,由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调查,书面通知其停止侵占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侵占人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五)不按要求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的,由乡(镇)村级会委任代理中心监督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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