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管理制度优秀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这次为您整理了建筑管理制度优秀5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建筑管理制度 篇1

1、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风、干燥、取拿方便的地方。

2、对消防器材,应加强维修和保养,要保持整齐、干净、防锈蚀,不得曝晒、雨淋。对怕冻的器材,在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使其处于完整好用状态。

3、对消防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干粉灭火器、1211灭火器如果重量减少l/10,应补充药剂和充气。

4、消防器材的管理、维修,由安保部负责监管,各二级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作业处、仓库部位的'消防器材应定点、定人落实责任,负责管理。

5、消防器材无警不动,对挪用或损坏者应给予适当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按消防条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予以处罚。

建筑管理制度 篇2

1、仓库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库存物资要分类、限额,并应留出必要的通道。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井标明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2、库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搁层,并要经常保持清洁。

3、库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确实需要,由电工按《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

4、库内不准拉临时电线,不准设电熨斗、电水壶等电器设备。

5、仓库一般应采用天然采光,如确需照明,应采用白炽灯泡,其功率不得超过60W,严禁使用日光灯、碘钨灯,且线路的'敷设和灯泡的安装应在通道上方与货物堆垛的距离至少应保持50cm以上。

6、仓库应单独安装电源刀闸箱,并设在库外,且应采取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7、库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并应设计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严禁入内。

8、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每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9、库内应配足备齐相应消防器材并要有专人管理,落实责行,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

建筑管理制度 篇3

我方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多年来承揽同类工程所积累的丰富的物资管理经验,以保证供应,确保质量、严格管理、优质服务为宗旨,针对本工程特点,制订本物资管理办法

1、设备、材料供应概况

1、1根据招标文件本标段工作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均由我方供应。

1、2我方所购材料都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试验报告。所购材料在用于工程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验证,若材料检查和检验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用这些材料,并立即通知我方具体拒收原因。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虽有出厂合格证,任何一方有怀疑,进行复试按照复试结果,如合格,复试费用由怀疑方负担。

1、3我方负责采购的主要设备及重要装修材料如塑钢门窗、电线、电源插座和开关等特殊材料以及设备、灯具、空调等的型号、性能、厂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经甲方认可后进行采购。

1、4我方将高度重视地方材料供应,做好主要材料的采购贮备,保证不影响施工进度。

1、5我公司将按gb/t19002—iso9002:1994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物资采购控制程序、进货检验和试验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程序、顾客提供产品控制程序,负责组织供应和进行管理,确保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质、按量地供应。

1、6公司材料科将组织并挑选一批懂业务、会管理、善协调的业务骨干,负责本标段工作范围内的物资全过程管理工作。

2、自行采购供应材料的管理

2、1项目物供将按照“集中管理、分段负责”的原则抓好供、管、用三个主要环节,对本标段物资积极推行计算机管理,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2我方应对工程物资消耗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形成相应报表。

2、3按gb/t19002—iso9002:1994程序文件要求进行分承包方的评审工作,建立合格分承包方名单、档案;进货检验和试验等工作。

2、4采购材料按gb/t19002—iso9002:1994采购文件“资料”控制程序。

2、4、1项目单位工程技术员按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或经批准的工程联系单编制材料、设备需用计划或调整补充计划,工程部专工负责审核。

2、4、2计划员负责验证工程部上报的需用计划、调整补充计划编制是否符合规定,验证需用计划有关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等级、图样、数量、质量的编制是否符合采购或订购材料、设备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2、4、3验证中发现的情况反馈工程部作补充或处置。

2、4、4计划员接到正确需用计划后,对需用材料、设备进行汇总、平衡分流,形成申请计划。

2、4、5计划员按编制的分类申请计划有部门负责人审批。

2、4、6计划员按批准的申请计划按施工用料进度,分期分批开出器材采购单,布置采购员在资质评审合格的供货厂商中,执行采购原则进行选购。

2、4、7需与合格供货厂商签定合同的材料、设备由物供部计划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拟订合同条款,并经部门负责人或上级经管部领导审批。

2、4、8标外加工件应附三份经项目总工审批的图集,量大的应汇编清册,并注明技术要求、工艺要求或其他情况。需进行中间检查的或过程工序检查的应作说明,以使在合同签定时附上技术、质量条款及检查要求。

2、4、9设备订购合同应由主任工程师拟定技术质量条款、产品等级及验收方法,由计划员拟定合同,部门负责人批准。

2、4、10实行中间检查由协同对口技术人员和质检员执行。报告由物供质量员填写,各参加人员签证后,质检员评定结论。

2、4、11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有物供质量员验证后,盖质量证明文件鉴定章,由仓库保管员保管,产品说明由项目物供仓库保管员按规定妥善保管。

2、4、12对按规定应当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的物资,对口的计划采购人员必须按规定执行。

2、5重要设备及主要装修材料如塑钢门窗、电线、电源插座和开关等特殊材料以及设备、灯具、空调等材料在选定厂家时,邀请甲方有关部门参加,对供应厂商进行资审查,经审查合格,实施采购。

2、6负责汇编我方供应的各类物资计划,按工程进度编制供应计划,实施订货、采购、储存、保管发放工作。

2、7按要求编制各类统计报表、各类物资消耗台帐、物资供应大事记及其它基础管理资料。

2、8本标段承包方供应的材料管理工作运转示意图

2、9物资现场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

2、9、1项目物供设置物资管理、物资质量检验、物资基础管理岗位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标段的物资供应管理工作。

2、9、2物资现场管理的组织结构图:

3、我方物资供应的质量控制

3、1按照程序文件要求,质量保证组有专人负责物资质量管理,项目经管组设立相应岗位,配备人员,明确职责权限。

3、2本标段物资质量管理应符合gb/t19002—iso9002:1994程序文件要求,结合本标段物资采购、供应、管理的分工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覆盖到整个物资质量管理的全过程。

3、3严格执行程序文件及有关制度。

3、4采购物资应实施进货检验,及时提供符合设计规定的质量证明文件,对入库验收不合格的物资挂牌隔离堆放并及时处理。

3、5物资的保管按规定执行,特别对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物资按物资保管要求制定专项措施并遵照执行。

3、6项目物供的质量监督员应对物资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不符合项进行跟踪、处理和封闭。

3、7质量保证组定期对物资质量管理进行监督、审查,对物资管理不符合项进行跟踪,督促封闭。

3、8及时核对并提供各物资供应商的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书或质量保证书。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复验、测试工作并提供检验报告。按委托方或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复检,提供试验材料以供试验。

3、9项目物供将认真参加委托方召开的专业或协调会议。

3、10计量工作

3、10、1项目物供将按规定配备合格计量器具,做好物资验收发放的计量工作,并做好记录台帐,计量验收的原始记录凭证及签收资料,整理编号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备查。

3、10、2计量器具有专人保管,定期校验,以确保准确性。

3、11物资文明管理

3、11、1库场管理文明、整洁,库区设置平面图,库场划区,料位、料架排列整齐,编号完整,并设置标志牌。

3、11、2库区堆场场地结实平整,道路、排水畅通,电源照明、防雷接地布置合理。

3、12安全保卫消防

3、12、1会同安全、保卫部门制定仓库堆场区域安全、防火制度,严格执行。

3、12、2仓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立兼职消防人员。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牌,严格执行防火制度,对油库、氧乙炔及其它危险品库及木材库等易发火灾部位要重点防护。

建筑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工作。

市、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测评、审计、认证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在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编制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县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编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对新建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目标、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鼓励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空调、照明等方面。

重点鼓励推广应用适合本地气候、地理地质条件,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技术、利用土壤源及水源热泵技术、利用太阳能与热泵复合技术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发布本市鼓励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目录。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选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并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八条 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检测资质或者具备法定条件。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其具备法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公示测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自治区或本市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五)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的其他建筑。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等投资主管部门对下列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工作时,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并依据国家及自治区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意见,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一)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规划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应当从建筑物使用功能、规模、场地条件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进行研究论证,并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一)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

(二)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遵守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内容,有完整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并在施工图中作出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

第十九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材料齐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意见。

未经审查备案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查和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在节能工程施工前,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签字认可。

(二)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三)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责任和义务:

(一)在监理规划中明确建筑节能要求,并编制建筑节能监理细则,制定详细的监理措施和要求。

(二)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对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在墙体、屋面等重要部位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在房屋建筑施工、销售(预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形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报工程所在地的市或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未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并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

第二十五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筹。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约定分享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送建筑所有地的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并将调查所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对用电超过限额标准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进行节能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应当向社会公布超限额用电单位或者个人的名单。

第三十条 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未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业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权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统计或者不如实提供统计数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十七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筑管理制度 篇5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签定工程经济承包中有安全生产指标;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国家要求配备一名安全员;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考核。

2、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全年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年一般事故不超过20%。)安全责任目标进行分解,按分解的责任进行考核。

3、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其它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中的各项措施,并走在施工进度的前面。

4、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做好分部(分项)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对专业性较强的分布(分项)进行单项交底。

5、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做好检查记录,履行签字手续。

6、落实安全教育制度。针对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教育;(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的运转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各班组进行岗位安全教育。(操作规程、作业环境、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7、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上班前班组负责人应在布置生产的同时交代安全工作,注意事项,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杜绝事故的发生。

8、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按期接受政府部门的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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