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收入论文范文通用6篇

在学习和工作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下面是细心的小编醉清风给大伙儿分享的6篇税收论文的相关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税收论文范文 篇1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平衡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主义起源于英国的《大》,此后经过《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最终在英国宪法中取得了不可动摇的地位。三权分离的美国在独立之后更是明确的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许多发达国家都将税收法定主义注入了宪法之中。[1]税收法定主义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革命而兴起的,成为保护人民财产不受政府侵犯的最重要手段。这个过程中,税收法定主义和社会契约论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税收法定主义在西方各国的确立和这些国家成立时受社会契约论的浸染是分不开的。

社会契约论兴起之后, 社会契约论提倡的政府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些观点,与政府的征税权是人民赋予的这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不谋而合。税收法定� 直到今天,西方仍有学者用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研究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

在解读税收法定主义时,一般认为这里的“法”仅指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这和税收法定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它所担负的历史使命是分不开的。税收法定主义是在限制权力,反对任意征税,维护私人财产权的斗争中产生的。斗争的成果便是以人民的代议机关的同意来限制国王——税收的取得者——的征税权[4].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法定主义强调的是对权力的限制和人民的提倡,而非税收本身。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性含义不在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或征税主体依法征税,而是社会成员对国家征税权的同意”[5].这也正是北野宏久所指的税收法定主义的第一阶段,即“不问租税法律的内容,仅以法定形式规定租税”[6].另一方面,由于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倡导的是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排斥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夜警政府”的观念使得政府权力被束缚在很小的范围之内,税收的作用也非常的有限。这使得传统的税收法定主义针对的是对权力的控制和财产权的保护,而忽视了税收本身的作用和特点。这种不以税为中心内容的税法越来越不能应付现实的发展。

随着经济危机的到来和凯恩斯主义的兴起,政府的角色发生了转变。“全能政府”的形象越来越鲜明。行政权的扩大成为一种趋势。行政权逐渐介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强大的调控作用,而这种调控又是社会所必需的。这种情况下,以往那种防范、限制行政权力的观念已经不能满足行政权发挥作用的需要。行政权渐渐的在突破旧思维的惯性,一点一点的侵蚀立法权和司法权。在严格恪守三权分离的美国,判例赋予了行政机关从属性的立法权;在分权观念的发源地英国,政府享有了委任立法权,进行了数量庞大的委任立法;在法国、日本这样的没有严格权力划分的大陆法国家,政府在享有委任立法之外,本身就有一定的立法权。可见,不论是在英美法国家还是在大陆法国家中,行政权处于一种膨胀的过程中。其表现和原因是多方面的。[8]就税法而言:首先,税收除了担负财政职能之外,又担负了经济调控职能。这是经济危机的应对手段之一。而当税收担负了这样一种职能以后,一方面,税收就和灵活多变的经济形势紧密联系起来,这需要税收政策也具备灵活的特点。另一方面,税收的这种调控职能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专业知识和经验成为税法实践中的重要因素。[9]这就使传统税收法定主义——立法机关对征税权的垄断——不能够适应税收新发展的需要。而相对灵活和一直从事税收实践的行政机关,在税法中势必担当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征税权向行政机关转移是一种时代的需要。传统的税收法定主义已经过时了。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视野来审视税收法定主义,以及征税权、税收法律关系的问题。

人类的历史呈现出这样一条线索:首先是统治者享有专制的权力,这是一种权力主导时代;然后是权力被严格的限制,我们可以称之为权利主导时代;现在,权力开始复苏扩张,权利相对缩小,权利主导似乎走进了变革。就税法而言上一过程表现为:首先,统治者享有专制的征税权,即征税人主导时代;然后,征税权被严格的限制,税收须经得纳税人的同意,即纳税人主导时代,也就是税收法定的时代;现在,征税权开始重新回归行政,税收法定主义走向变革。我们应该用一种崭新的视野来看税收法定主义的发展。

传统的税收法定主义的合理性会受到和其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一样的质疑。实际上“又有谁签署了那一纸建立国家的‘原始契约’?”也没有纳税人的同意而产生的征税权。征税权作为政府权力的组成部分从来就不是依存纳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这一点,马克思的暴力国家理论似乎更接近现实,马克思指出:“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进行再分配的形式,税法是国家制定的以保障其强制、固定、无偿地取得税收的法规范总称。”[12]即便如此,我们没有必要为社会契约合理性的缺乏而恐惧,因为相应的,国家除了暴力又有什么理由来为所欲为呢!更重要的是社会契约论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正是社会契约论唤醒了人民的自我觉醒,使人民不再本能的服从权力。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契约理论从人本身出发,发掘了除权力之外另外一种社会力量,也就是权利。在此之前,只有权力这一种社会力量,它自然的占有支配性地位,完全的统治社会。在这种独裁的情况下,权力发挥的作用是不稳定的,容易泛滥。社会契约理论造就了另一种力量——权利,使人民和政府在制度化范围内产生了对抗。两种力量互相制约平衡,使权力在平衡点发挥作用。两种力量的来源是不一样的。权力来源于暴力和公共需要,权利来源于人本身。从来没有权力产生出权利,也没有权利赋予权力的过程。他们互不隶属,互相制衡。社会力量另一极的形成是社会契约理论不可磨灭的贡献。

我们必须看到,权力是必需的。不同的社会状态需要权力发挥作用的大小也是不一样的。但是权力必须良好的运行才是有益于社会的。在前社会契约时代,权力由于独自占有支配性地位而容易泛滥;社会契约时代,权力又由于受到权利的限制和压抑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都是不利于权力良好的运行。也是不利于社会本身的。现在,社会发展本身需要权力发挥应有的作用,权力的扩张正是这种需要的体现。为了使权力良好的运行,权利应该发挥这样的作用:不妨碍权力在属于其本身的范围内运行,同时又制约行政权的过分扩张,使两者的对抗平衡在某一个适合发挥权力作用的点上或者范围之中。关于这种平衡,行政法学者作了这样的阐述:平衡指“一种状态,在这个状态中行政机关和公民能够通过行使各自拥有的权利,履行各自负担的义

务而彼此制衡”,“一种过程,即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彼此互动又不断趋衡目标状态的过程,尽管在这种过程中存在的只是不平衡的状态”,“一种方式或手段,即保证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平衡关系实现或近乎实现的方法、手段或机制”。这种平衡是双向的,既是权利对权力的限制,也是权力对权利的限制。

在这种理论下,社会管理职能乃行政权的基本范围,而非由权利授予,不应该在实体上受到限制。否则必然会导致行政权运行的不良。行政权应当从近代以来的限制中解放出来。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的事项,权利不应该实质上的干涉。就税法而言,税收作为一种支撑政府运转的财政来源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征税权应该属于行政权的范围。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政府的征税权和纳税人的权利正是这一平衡中的力量双方。对于社会来说,税收是必需的,征税权也就是必需的。但是要达到对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必须使征税权的行使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两者的制约平衡就是起着限定征税权的作用。首先行政机关对于征税权有其自由裁量的空间,作为权利代表的立法权不应该过多涉及到具体征税权的问题。但这并不是说行政机关的征税权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作为社会力量另一极的权利,必须发挥自己的作用,使行政权保持在能够正常运行的那一点,或那个范围内。这可以看作是一种新的税收法定主义。法发挥的作用不一样了。法不是直接去规定征税权的具体内容。而是应� 这种制衡应该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第一,在立法上,事先对政府征税权给以限制,这种限制应该是程序性的。这一点,有学者曾指出“税收法定主义应以形式课税原则为基础,以实质课税原则为目的和补充”。第二,在司法上,事后对征税权的行使给以监督和救济。不仅是个案监督,更是宪法监督。

对中国而言,要指出,中国的现实是不符合这种理论的。中国的社会力量发展还很不均衡。社会力量仍呈现一极的趋势。行政权不是过小,而是过大。因此,中国尚未受过传统税收法定主义的洗礼。没有力量的制衡,就没有平衡观的税收法律关系。没有力量的制衡,行政权的扩张就容易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中国还必须补上传统税收法定主义这一课。

「注释

[1]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122页;参见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宪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2]指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说,参见刘剑文:《税收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3]谢怀拭:《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载刘隆亨主编:《以法治税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4]参见刘剑文:《税收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5]郑勇:《税收法定主义与中国的实践》,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6]转引刘剑文:《税收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7]参见刘剑文:《税收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135页。

[8]参见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157页。

[9]参见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

[10]参见刘剑文:《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1—82页。

[11]何兆武:《社会契约论》修订第三版前言,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页。

[12]转引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101页。

税收专业论文 篇2

关键词:税收学专业;关税;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1-159 -02

一、问题的提出

税收学本科专业属于应用经济学科,是近年来社会需求增长较快的一个新设专业,它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务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培养学生理解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分析企业税务发展战略的能力。目前全国有47所高校开设税收学本科专业,但罕有以关税为特色的税收学专业。因此,进一步找准专业定位,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模式,是提高税收学(关税特色)本科教学质量的重中之重。本文拟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直接、广泛获取社会各界对税收学专业人才,尤其是对具有关税,特色税收学专业人才的需求和要求,对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问卷调查与结果分析

(一)问卷设计与问卷搜集

根据税收学专业的服务面向以及就业去向,对社会各界分门别类地开展调查。主要调查对象包括:税收征管机构的公务员、税务类中介机构群体、企业(包括进出口贸易公司)、高等院校等四个群体,针对不同性质的调查对象设计3套不同的问卷,调查了解其对税务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培养目标和素质要求以及对我院税收学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网络问卷以及现场问卷等调查方式搜集问卷。

(二)问卷调查的结果分析

以本次问卷调研结果为基础,综合分析我国税收学专业本科人才需求状况以及对税收学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建设与课程设置、素质技能培养等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调研社会各界对关税特色的税务人才培养的需求和要求,进而为进一步优化我院税务特色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客观依据。问卷分析的结果有如下结论:

1.税收学专业本科人才需求情况与就业前景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8%的被调查者认为涉税企事业单位招聘时,非常青睐和比较青睐具有税收学专业本科背景的毕业生,说明税收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受青睐程度很高,就业面广,人才需求旺。同时,82%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我国高校培养的税收学本科毕业生能够适应和基本适应社会需求,说明税收学本科毕业生培养质量的社会认可度较高,适应能力较强。此外,70%的被调查者需要具有海关税收背景的人才,20%的被调查者是不确定,只有7%的被调查者是不需要,可见培养具有海关税收特色的税收学专业人才有比较广泛的社会需求。

2.税收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定位

人才培养定位在专业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纲举目张的作用。本次问卷设计中共有4道题对其进行了专项调研,被调查者普遍认为本科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应该是应用型、复合型、涉外型(国际化)、创新型人才,即应具备扎实的税收业务素质和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较强的实践能力,较好的外语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心理素质,一定的学术研究和创新能力素质。

3.税收学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

课程体系设置是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具体方案。因此,只有与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相配套的课程体系才能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从问卷调查结果分析,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从问卷调查结果看,被调查者普遍认为现在税收学本科课程设置方面主要存在实践课程太少,专业课程中不注重对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及专业课程内容老化,没有随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更新等问题。被调查者普遍认为开设税收理论与税收学原理、中国税制、税收稽查、税收筹划、税收管理、税收实务、税务会计、国际税收等税收专业核心课程非常重要,使学生具有系统扎实的税收学专业基础。同时,被调查者普遍认为应该开设财会类板块(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课程)、管理学科板块(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经济学板块(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等)以及信息学科板块(管理信息系统、会计电算化、税收电算化等)、法律类板块(经济法、行政法等)、实践操作类课程等相关课程,培养复合型、综合素质高的专业人才,增强税务专业人才的社会适应能力。

4.培养应用型税收人才的调研情况分析

作为教学型的高校,培养应用型人才是基本职责。本次问卷中设计了5个问题对此进行调研,被调查者非常重视实践能力培养。被调查者认为完善税收学本科实践类课程设置体系很重要,认为设置综合仿真模拟实验课程、实习实践教学环节和课程实验是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主要途径,参加各种学科竞赛、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和夏令营等是必要补充形式。被调查者非常重视大学生实习实践教育环节。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实习实践时间应在半年左右,应安排在大三暑期和大四的第八学期。毕业论文应该以案例分析论文为主,研究报告型、调查报告型次之,学理型论文为补充的本科毕业论文模式。多数被调查者还认为,税收学专业师资必须具备较高的学历、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授课技巧、取得高水平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丰富的社会活动和实践背景,教师讲授仍然是主导教学方式,建议在授课过程中多采用讨论、课程实习与参观考察、课程实验、视频教学、专家讲座等教学手段,培养学生学习、研究、实践等多种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税收论文 篇3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学界对税收职能的认识比较统一,但仅局限于税收的财政职能和税收经济职能等,均没有突出或是强调税收的社会职能,我国的税收立法也未从制度上普遍体现这种职能,从而降低了税收的社会效用。这种缺憾既与国家职能的历史演进、社会公共政策的实施理念和客观的社会情况发展有所脱节,也与我国税制改革向人本性方向发展不相适应。而事实上,加强税收的社会职能,进而增加税收制度服务社会的功能,建立科学、合理、人本性的税制结构是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重点。

税收的职能,属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它是税收这种分配关系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和职责,反映了税收在分配过程中所具有的基本属性。当前,我国学界对税收职能的认识比较统一,但仅局限于税收的财政职能和税收经济职能等,均没有突出或是强调税收的社会职能,我国的税收立法也未从制度上普遍体现这种职能,从而降低了税收的社会效用。这种缺憾既与国家职能的历史演进、社会公共政策的实施理念和客观的社会情况发展有所脱节,也与我国税制改革向人本性方向发展不相适应。而事实上,加强税收的社会职能,进而增加税收制度服务社会的功能,建立科学、合理、人本性的税制结构是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重点。

一、税收社会职能的提出

(一)对税收职能的认识

当前不论是经济学界还是税法学界对税收的财政职能(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收入职能等)和经济职能(或称配置资源职能、调节经济的职能、宏观调控职能等)的认识是统一的,但有学者还提出了税收具有以下职能:

1.监督职能,是指国家在征税的过程中,通过税收的征收管理,反映有关的经济动态,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信息。

2.稳定职能,是指税收制度本身能够对经济波动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减轻经济的波动。政府还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运用税收政策有意识地调整经济活动的水平,消除经济中的不稳定因素。

3.收入分配职能,包括两个方面,即获得财政收入和收入的再次分配。

除此之外,有学者将税收的经济职能作扩大解释,不仅使其具有资源配置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和职责,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等。应该说,上述归纳均有可取之处,但都未独立提出税收的社会职能,将税收社会职能与其他职能混同,或被其他职能所掩盖,造成该职能不清、不突出的境况,从而影响其解决社会事务的能力。

(二)税收社会职能的概念与特征

税收的社会职能,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根据国家的社会职能,依法参与社会产品分配,通过税收收入的分配和资源配置来解决社会问题,抑制社会危机,最大程度地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职责和功能。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最基本的,其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是从属、派生的。从属、派生的职能通常在实现财政职能的同时或不影响国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需财政收入的前提下才能起作用,但它们是税收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决定着税收制度的宗旨、调整目标和税制结构构成。

我 税收社会职能具备税收职能的一般特征,蕴含于税收制度之中,反映了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政治权力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形成的分配关系,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

2.延续性。税收社会职能是国家的社会职能在税收领域的延续。国家的社会职能又称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是指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和应发挥的社会功能,包括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有利的社会公共服务、社会福利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措施等。税收社会职能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和谐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基本需要而承担的社会职责。社会和谐发展以民生建设为重要内容,社会公众的基本需要包括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社会救助需要、全民的基本福利需要等。

3.社会性。税收社会职能以解决社会问题、平抑社会危机为存在基础,实施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4.相对独立性。税收社会职能相对独立于税收经济职能,税收的经济职能是国家通过理性的税收活动调节市场缺陷、确保供求总量和经济结构的均衡,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稳定和发展经济,实现经济安全,主要应用税率、税式支出、税种设计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促成国家利益的实现;税收社会职能在于国家通过理性的税收活动调节社会分配,缩小两极分化的差距,保障基本人权,提倡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稳定社会,实现社会安全,最终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主要通过税款的征收与使用增进社会利益的实现。

(三)我国调整税收职能的现实性

1.调整税收职能是为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百分之十以上。2007年,财政收入达到5万亿元,增幅高达31%,比2002年财政收入翻了一番多。财税领域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取消了农业税、牧业税、特产税,提高个税起征点,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等。但我们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如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不平衡,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部分低收入群众生活比较困难等。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近五年来,我国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虽然年均增长达9.8%,农村居民的纯收入五年年均增长达6.8%,但在高速增长的CPI面前,人民的实际购买力甚至是下降了。这意味着,在经济高速增长,国力显著增强的同时,全国人民并没有同步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果实,进一步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各项事业的全面推进,国家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这也是继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后的一场社会体制改革。税收作为满足公共需要的主要形式,在这场变革中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之需要。政府不仅要求税收应随着经济发展保持稳定增长,提高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使国家财政有能力增加公共支出,加强宏观调控,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而且要求在税款的使用上注重科学合理的再分配,解决突出的社会问题,增进全民福祉,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能源储备”。

2.调整税收职能是与民生建设相关的保障措施

加强税收社会职能是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方向,也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民生问题已成为执政党和政府肩上一份沉甸甸、须臾不敢稍有疏忽的责任和重担。笔者认为,我国税制在经历了几次调整后,目前正向人本性的税制方向发展,即注重“以人为本”,突出税收公平原则,既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综合负担能力,又考虑利用税收反哺社会的多重社会功效。这与“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民生建设目标相符。

但是,当前我国税收社会功能表现还不突出,距离社会改革目标尚有差距。例如,个税制度、财产税制度无法有效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环境污染、资源浪费无法通过税收得以有效治理;社会保障支出方面的财政需求压力巨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较弱且不均衡、不透明,社会福祉覆盖面窄等。种种社会现实表明,我国税收的社会功能亟待加强。

3.调整税收职能是我国税制改革之必然

在西方税制结构的历史沿革中,形成由简单的直接税演进到间接税,然后再发展到发达的直接税的过程,直接税是其主体税种。在我国,间接税是主体税种,直接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不高,2005年,全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只有7.3%,占居民总收入的比例只有2.5%。毋庸置疑,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直接税的地位将逐步加强,形成与间接税并列的主体税种。而直接税中所包含的所得税、财产税,以及环境资源税、行为税等大多数税种的有效实施,都能充分彰显税收公平原则,在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危机中,均能直接发挥调控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税收结构内部存在着结构性失调、有缺漏,税种制度内部设计不科学等问题,影响了税收社会职能的发挥。

另一方面,传统税收理论不注重对税款使用的研究,认为税款的使用不属于税收学研究的范畴,然而,随着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学说的提出,使税收行为延伸,已不仅仅局限于税款的征收行为。税款的使用行为是税收的再分配行为,也是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行为。第二次分配讲求的是公平,是对第一次分配即市场分配过分追求效率所形成的贫富不均后果的矫治和补救。在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情况下,第二次分配对于调节抑制贫富差距扩大、解决社会问题、稳定社会、实现社会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2005年为例,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用于抚恤、社会福利救济和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的费用占居民总收入的比例只有3%,不足以平抑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第二次分配的目的并未得以实现,加之第一次分配中由于存在体制性障碍、非市场性因素造成的收入差距,这不仅与社会公平背道而驰,而且也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效率的提升,其后果只会造成公民权利的不平等和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并由此带来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和被遗弃感。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已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依靠稳定的、充足的财政加以解决。因此,在中国,调整税收职能、改革税制已是刻不容缓的重大议题。

二、税收社会职能的历史演进

我们认为,税收的社会功能起因于国家对私人经济的干预,正式形成于20世纪初。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前,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契约论思想指导下,建立起“夜警”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对立的二元结构局面,适应了经济自由放任竞争的发展。这一时期既是资本主义国家资本积累的扩张时期,也是经济危机、社会危机的严重时期。由于贫富分化严重,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处于弱势方的劳动者生存状况恶化,贫困群体日渐扩大,劳动者处于“血汗工业”与“饥饿工资”的悲惨境地,劳资关系紧张,社会风险因素增多,社会安全和个人生存受到威胁,工人为了生存迫不得已团结起来进行抵抗,威胁着资产阶级国家安全,形成严重的社会危机。面对强势群体,弱者只有通过团结起来进行斗争。资本主义国家认识到经济危机、社会危机的极大危害,开始凭借公力干预私人经济,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便有了国家经济职能、社会职能向税收领域的延伸。

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中规定的济贫税,开创了税收社会职能的先端,该法规定“从比较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1789年的《斯宾汉姆莱法》规定:“每加仑面粉做成的面包重8磅11盎司价值1先令时,每个勤勉的穷人应每周有三先令的收入,”“如果家庭成员收入达不到此标准,则从济贫税中补足。”英国的济贫法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开端,后为各国仿效,从此国家被推进了承担社会责任的历史阶段,如1889年德国通过的《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人和企业主各负担一半费用,国家对受益人补贴50马克,收入在3000马克以上的缴纳累进所得税,作为基金来源之一”。税收社会职能的成熟时期以1942年贝弗里奇向英国政府提出了《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问题》的报告(贝弗里奇报告)为标志。该报告主张用一种崭新的、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将英国变成一个“福利国家”,使社会保险和福利体系覆盖全体英国国民,对每个英国公民不分贫富,一律提供包括从子女补助、失业津贴、残疾津贴、生活困难救济、妇女福利以及退休养老等“摇篮到坟墓”的完备的保障项目。1945年英国政府批准采用了贝弗里奇的报告,通过税收(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累进制的所得税及其他税收)帮助英国走向了“福利国家”道路。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税收职能的历史演进中存在着这样一个历史轨迹:税收财政职能贯穿于税收活动的始终,这是为保证政府顺利执行各项公共事务之必然,而当人类社会步入商品经济时期,为应对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解决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才有了税收经济职能和税收社会职能之侧重。

我国虽然没有经历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轨迹,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税收社会职能程度还是相当高的(虽然在一段时期税收只是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形式),在“低工资、高福利”的模型下,税收还是承担了太多的社会功能。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的税制改革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而言较为滞后,我们虽然基本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体制,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尤其表现在税收社会职能出现转型时期的迷失,无法充分应对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现阶段,税收社会调控乏力。因此,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改革流转税、完善所得税(包括制定社会保障税)、加强财产税立法、完善税收征管法、税收使用制度已是新时期中国税制改革发展之趋势。

三、税收社会职能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

严格、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是协调社会阶级阶层关系的一个基本手段。市场能带来效率却未必能带来公平,直接促进阶级阶层关系的和谐。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是:高度重视政府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以税收为杠杆适度地调节收入差距,并且通过制度和政策引导高收入阶层投资慈善和公益事业,从而有效地协调阶级阶层关系,减少利益冲突。就目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而言,我们对税收社会职能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认真分析和研究,以增强其实效性。

(一)理论基础

1.税收社会职能实现前提——国家在抵御社会风险中的定位与作用

当前,国家在抵御社会风险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的认识已为各国所共识。国家在应对贫困、贫富分化、劳动风险、社会保障风险、公益事业投资不足等各种社会风险中,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该规则的参与者,但限于各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国政府只是参与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然而,这个认识过程也经历了很长时期。如,17世纪以前的英国政府认为:“贫穷是个人的罪恶,是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还有人认为“贫困是穷人生育太多”,经济大危机之前的美国也认为“每个人应对自己的命运负责,没有足够生存能力的人失败或贫困是应该的”等。可后来的巨大社会危机给社会造成的破坏使人们认识到依靠传统力量已不能抵御工业社会中的社会风险,国家有义务有责任采取各种手段,来调整市场制度造成的不公正,不论是早期的费边社会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福利主张,还是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都对此进行了充分说明。

作为应对社会风险的主要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不同的模式,而该模式的划分主要以国家承担社会责任程度、资金来源不同作为标准。当前有三种社会保障模式:自保公助型、国家福利型、自我积累型。(1)自保公助型,主要以德国、美国、日本、中国等为代表,这种社会保障制度遵循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在资金筹集方面多体现自我保障,辅助以国家财政补偿机制,税收社会职能较高。(2)国家福利型,主要以英国、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充当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角色,由财政负担主要资金来源,实行收入所得再分配,用累进税办法解决所需资金,福利开支基本上由企业和政府负担,税收社会职能很高。(3)自我积累型,主要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在一些新兴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该型体现效率和激励原则,由国家立法强制雇主和雇员的一方或双方必须缴纳社会保障费用,通过强制储蓄,形成基金积累应对社会风险。在此模式中,税收社会职能不高,但是后来的发展中,有关国家已开始注重税收社会职能作用。如,2006年智利规定在不改变现有积累模式下,再增加一个非缴费性的基本养老保险,每个人大约100美元,资金来自一般的税收。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一国的税收社会职能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一国的社会政策理念目标和对人的关怀程度,而且取决于国家对抵御社会风险的认识程度和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就目前我国而言,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双重缺漏,我们的税收社会职能尚未充分实现。

2.税收社会功能应用基础——税收债权债务理论

传统理论认为,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这个分配只涉及国家为何征税、如何征税问题。而税收债权债务理论的提出,使得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有了新的内涵——如何使用(第二次分配)。

税收债权债务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Hensel),他把税收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乃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在债的关系中以等价交换为基本存在形式。税收的债权债务思想的核心首先是确定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其次是将税收征收关系(该关系中,国家依法征税,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义务人)和税收使用关系(该关系中,国家依法使用税款,国家是债务人,纳税人或全体社会成员则是权利人)作统一建构。该说对认识税收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这也是人民主权国家税收制度与专制国家税收制度的根本区别。

认识到税收关系的平等性并将其贯彻到税收立法、执法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税收中的权利义务是双向的、对等的,人民依法纳税则国家就必须要满足人民的基本需要,这包括贫困者的生存问题、公益事业的增加投入以及全民的基本福利需要的解决等。立足于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来构造具体的实践问题,对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实现一国社会政策目标有重大的意义。作为社会主义中国更应坚持聚财为国、用财为民的宗旨,充分发挥税收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实践基础

税收社会功能的实践基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体现税收社会职能的税种设计及制度完善;二是体现税收社会职能的分配使用措施。

1.体现税收社会职能的税种设计及制度完善

体现税收社会职能的税种主要以直接税类中的税种为主,涉及所得税、财产税,以及部分环境资源税、行为税。现行税制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不够协调,出现了一系列有碍社会公正、公平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实质是,将高收入阶层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低收入阶层。通过向高收入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然而,我国的个税以工薪阶层为个税主要来源,没有很好地实现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在个税改革中,一方面要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转化,另一方面要考虑个税的人性化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向家庭所得税制转换。

(2)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终完善。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应对社会风险,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的税种。该税属所得税类,有专用性特征。在发达国家,它是非常重要的税种,占国家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多在30%~50%之间。在我国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通过以税代费,可强化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为应对社会危机提供安全的资金保障,同时也可解决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中“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覆盖面少、统筹层次低,社保基金运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突出问题。

(3)改革财产税制,开征不动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与个人所得税一样,上述税种的征税对象也是富人阶层,用来调节财富存量造成的贫富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所得税不能对资产增值和存量财富课税的缺陷。通过改革财产税制,一方面运用税收的调节功能,鼓励富有者积极为社会多作贡献;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限制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控制社会成员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防止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安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此外,我们还应在增值税、消费税、环境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中体现税收社会职能。

2.体现税收社会职能的分配使用措施

这一问题涉及税收收支划分、税收转移支付、财政预算制度等重要内容,除有些税种(社会保障税、附加税等)收入有专用特性外,其他税收收入都必须依法通过科学合理的再分配体系完成税收社会职能的落实。政府财政支出范围中围绕社会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社会项目的开支,向来是各国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内容,我们称此为公共财政转移性支出。各国根据本国国情依法均对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范围、税收分割的方法、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税收收支划分体系尚不合理,应结合国情,针对具体社会事务,分清各级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划分税收支出范围和比例,理顺课税与分配的关系,建立新的财税体制,从而增进全民福祉,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我 如,为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的“空账”问题,必须有计划、逐年进行财税填补。

(2)贫富调节基金,指将一些比较富裕地区的税收直接转移给贫穷地区的基金调剂。

(3)社会救助拨款,指政府依法向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财税补贴。

(4)社会福利津贴,指政府向弱势群体、劳动者或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在生活、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娱乐、住房等项目的额外补贴。

(5)特殊津贴,指政府对老弱病残、妇孺幼稚、呆傻弱智、孤寡者提供的基本生活、医疗补贴。

(6)社会津贴,指政府应对通货膨胀、经济社会危机,而向社会成员提供的物质帮助,如副食补贴、物价补贴、全民分红等。

税收专业论文 篇4

关键词:会计;税法课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8-0064-03

税法课程在会计学专业教学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是学习中级财务会计、税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和高级财务管理等会计学核心课程的基础。根据近期人事部的人才需求预测报告,税务会计师在会计类职业中已经成为需求最大的职业之一。培养既能够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又能够熟知税收相关法规的会计学专业学生已成为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之一。开设税法课程对培养既具备一定税收基础理论,又具有一定实务操作能力的学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不断提高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水平,进行课程改革成为会计学专业教育教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的特点

1.法学本质。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分配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这一层次来说,税法具有法学的一般本质特征,结构上具有逻辑性、严密性和系统性;在言语上注重简明、严谨和明确;内容上抽象、晦涩。但是,会计学专业所开设的税法课程却又不同于法律专业所开设的税法课程,两者所涉及的侧重点不同。会计学专业的税法课程应侧重于涉税实务,而法律专业所讲授的税法则侧重于法理的角度。

2.学科的交叉性。税法是一门将多学科的知识融汇到税收法律政策中的课程,如会计学、财政学、金融学、法学等。要想全面、正确、透彻、深入地理解和掌握税法课程,就应该同时掌握会计学、财政学、法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并探究各学科课程之间的规律性及内在联系。会计学专业的税法课程,不同于财政学专业所讲授的税法课程,财政学专业所讲授的税法课程着重于讲授税收相关理论;更不同于法学专业所讲授的税法课程,法律专业着重于从法理的角度讲授税法。而会计学专业所讲授的税法课程,则是建立在多学科交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作为会计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应该更多地从会计与税法的关系角度讲授税收知识。

3.课程内容的时效性。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及其税收比例等税制要素,并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是税收的固定性。但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税制要素的内容也会因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动而进行的调整和改革,因此税法课程强调知识和内容的时效性,这也决定了税法课程的教材应该实时更新。

4.知识点的逻辑规律性。税法课程,由于其内容涉及到的知识点比较多,表面看来比较琐碎,但从总体上来看,各个知识点之间均存在着强弱程序不同的内在联系。例如,税收实体法都是围绕着税法的各个构成要素对征纳税双方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具有一定的逻辑递进关系,即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税基、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税款缴纳、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地点等税制要素。而税法教材中的各税种也基本是按照这一逻辑顺序安排内容的。

5.教学的实践性。应用型本科的培养目标一般都定位于培养具有一定知识深度、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因此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教学应力求“以能力�

二、目前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教学模式过于传统。在我国,大多数会计学专业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大多采用这样的传统教学模式:即授课地点固定、教材固定、教学方法“填鸭式”。一方面,教师只注重税法知识的传授,忽视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学生在课堂上没有充分的思考空间,缺少互动。另一方面,教师往往习惯于照本宣科而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不够重视,结果是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仍然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知识的境地,导致学生的运用能力和动手能力异常薄弱。再者,许多专业教师自身缺乏实践经验,所以只能对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讲解,把讲授的重点放在各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上,对办税流程也不作讲解和展示,使税法课程的学习变得简单和空洞,缺乏互动性和实用性,学生的独立性和创造力受到了制约。

2.讲授内容缺乏内在联系。在课程教学过程中,专业教师一般都是根据教材的内容按照税种的先后顺序对单个税种进行独立讲授,基本不去考虑各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于学生来说对税法中的各个税种的理解也是相对孤立的,因此很难从企业的角度或从整体出发对各个税种进行把握,更不可能从专业的角度联系到税法与会计两课程之间的内在关系。

3.重理论轻实践。应用型本科所培养的应是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应用型人才,故税法课程教学也应当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行并举。税收实践教学对于学生来说是培养其综合应用能力,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但就目前我国的高校的会计学专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少备有专门的税收方面的实验(训)设施。同时,部分高校专攻税法方向的师资力量相对薄弱,而有实际税收实务经验的教师且是少之又少,这直接导致整个税法课程教学的重理论、轻实践,在对各税种的讲授过程中,学生没有实践操作的机会和实践操作环境,很难调动其学习的主动性。这一现状不可避免地弱化了学生对税收知识的实践能力,导致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动手能力弱、创新素质低等诸多问题。

三、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1.创新教学方法。在教学方法上,可以在继承传统的讲授法基础上,充分体现学生主体、教师主导的原则,对教学方法的设计和实施进行创新,采用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例如,可以针对不同税种建立诸如“增值税办税业务”、“消费税办税业务”、“企业所得税办税业务”等教学工作项目,每个工作项目都要进行从分散的经济业务原始凭证到最终的纳税申报表的数据的判断和归集等与实际工作中相同的过程。另外,还可以采取分角色实训法,由学生交替扮演不同企业、不同操作方式下的不同角色,有利于实现学生从不同角度得到技能的全面训练,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一方面,针对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会计专业的税法课程教师不但应该掌握扎实的税收理论知识,还应具备丰富的纳税申报、会计核算和税收筹划等实践经验。学校应该采取多种形式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或业余时间到企业、税务部门进行顶岗实习或锻炼,了解社会和相关行业的现状,搜集原始数据和会计和税务资料,提高教师的实验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专业教师应加强相关科目的学习,对于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教师而言,不仅应掌握税法课程知识,还应该掌握会计学、管理学等其他课程的内容,做到讲授课程时不孤立,能够对相关知识融会贯通。

3.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一方面,学校应制定系统的实践教学实施方案并对实践教学的实施有效的监控。实践教学内容的设置要具有渐进性、层次性和可操作性。注重根据社会对会计专业人才的就业素质的要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及时调整和拓展税收实践教学内容。另一方面,将税收模拟实验引入会计综合模拟实验室。目前,各院校的会计学专业都基本设有会计综合模拟实验(训)室,在进行会计综合模拟实验时,可以引入税法实验模块,按照税款缴纳的流程,让学生模拟不同行业的纳税人进行具体税种的纳税申报,并实行岗位轮换。通过模拟实验,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学生理解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宋媛光。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探索[J].中国电力教育,2010,(33):114-116.

[2]陈云兰。项目教学法在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中的应用[J].教育与职业,2011,(3):141-142.

税收专业论文 篇5

1.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模式僵化

传统税法课程的教学中,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重理论、轻实践。教师一味的说教讲解税法课程,无法调动学生在学习上的主动性。目前我们的教学方法还受着传统教学方式的影响,教学手段比较陈旧,教师在课堂上讲得多,学生练得少的现象普遍存在,课堂训练量总体偏小,教学效率低下。

2.税法实践性教学严重不足

在目前高职院校提倡“以实践为基础、以能力为中心”的职业教育模式下,暴露出了实践性教学严重缺乏的问题。现有税法教学计划对实践教学的规定比较笼统,实践性教学的内容、时间、组织方式和方法不够明确,没有系统的实施方案,实践性教学的比例偏少,在教学中实践环节的落实不够,实践性教学质量缺乏有效监控。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会计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

3.知识更新慢、理论研究不够

由于税法课程是对税收法规知识的介绍,而税收法规在不断更新变化过程中,所以,做好税法课程课堂教学的备课非常重要。当前高职院校的税收法规理论研究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无法满足高标准的教学需求。

4.考试方法有待改进

税法在高职院校会计专业一般属于考试课程,其考试基本采用闭卷形式,简答、问答题多。笔者认为,考试形式单一,不利于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

二、税法教学改革的思路与措施

1.加大税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力度

(1)税法作为操作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必须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中心来设计课程内容。要增加实训课时,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比例力争达到1:1。当前适合于高职会计专业税法课程使用的实践教材很少,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实践教材应立足于“自编为主,购

(2)高职院校应当强化税收模拟实训室和实训基地建设,保证学生拥有良好的实践性教学场所。高职院校应当加大实训经费投入,建立仿真性强,能全方位模拟税务工作流程、工作环境、职能岗位的税收模拟实验室,同时把税收工作有创新、有成果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民营企业作为首选目标建立校外实训基地,走校企合作办学的道路。正如同志所说:“从学校方面来说,校企合作可以及时反馈社会需求,增强专业的适用性,从企业方面来说,校企合作可以借用学校的教学力量,提高教育层次,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变。”

(3)高职院校应当加强培养税收专业教师的实际操作技能。教师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自身一定要有实践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组织、指导学生实践。税收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系统丰富的理论知识,而且要具有扎实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

作为税收专业教师自身不能脱离实践,高职院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税收教师的实践技能,重点培养“双师型”教师。要定期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是专业进修,经常到企业从事报税的实践操作工作。应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方式,结合教学进行教师培训,向税务部门、税务师事务所、大型企业聘请税务专家、注册税务师、财务总监担任客座教授,让他们既到学校指导税收教学工作,进行教师培训,又担任税收实践课程教学,弥补在校税收教师实践知识的不足。对未经过实践锻炼,动手操作能力差的教师,可与税务部门联系下派到业务部门、企业等挂职锻炼,提高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应用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让税收教师经常到第一线去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税收实务操作,并能够解答税收工作中出现的操作问题。

税收专业教师只有深入实际,接受前沿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才能更好地进行教材的选择、教案的组织和准备以及实践课程的操作和指导。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组织税收实践教学,更好地指导学生。

2.勇于创新,大胆进行税法课堂教学改革

1.推行案例教学法

《税法》是一门实用性、操作性较强的课程, 单纯的税法条文十分枯燥,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不仅丰富而且生动。教学过程中可辅之大量的习题,教师采用与《税法》教材相配套的《习题集》、《CPA 疑难案例》等,每一个税种讲解完后,就给学生布置一些课后作业以巩固学习效果。

2.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课件教学,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税法教材中几乎每一税种都有几个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较多,在黑板上书写会浪费大量时间。此外,税法知识日新月异,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增加了课堂的信息量。

3.改变传统的考试方法,完善评价体系

(1)改革常规卷面考试内容,加大对技能的考核。考试内容的变化,可以起到导向教学的作用,促进在一般课堂教学中贯彻实践性教学的思想,重视技能教学,改进教学模式和方法。如设计相关的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要求学生填制纳税申报表;给出企业相应的资料,要求学生设计纳税筹划方案等。以实际案例分析为主,尽量避免考死记硬背的东西。

税收论文范文 篇6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税收流失”日益成为各国家不得不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在对外开放的格局下,税收流失不仅使经济运行的秩序紊乱,更主要的是它威胁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防范税收流失已成为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制改革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受税制条件、税收成本、公民纳税意识普遍淡薄等因素的制约,税收流失现象还依然存在。税收流失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障碍。税收流失作为税收征管当中的难题,一直在困扰着税务工作者,同时也威胁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综合运用系统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就这一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既是加强我国在这一领域学术研究的需要,也是指导治理我国税收流失实践的需要,更是落实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以及“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略。有鉴于此,本文正是在借鉴中外学者和我国税务工作者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税收流失概念入手,对税收流失的规模、影响与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且列举了一些造成税收流失的渠道,借鉴国际上治理税收流失的经验,对我国税收流失的治理提出了一些对策。

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将文章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是绪论,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研究框架、方法。

第二章是税收流失概述,就税收流失的定义、分类和测估方法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是我国税收流失现状和税收流失规模的测算。首先就我国税收流失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其次,从地下经济和地上经济两个方面测估了我国税收流失的规模。

第四章是我国税收流失的原因和影响。首先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法律不完善、纳税环境恶化、税收征管不严、处罚不力等方面分析了税收流失的原因;其次,就税收流失的影响从对经济影响、纳税人的影响和税收法制方面进行了分析。

第五章是我国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分析。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税收流失实际,就税收流失对策进行了探讨。从完善的税收制度,健全的法律保障和严厉的税收惩罚并重,合理的机构设置,分工明细的制度设计,广泛、充分的税收宣传和高素质、高操守的中介机构,信息化的税收征管借鉴国外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优化治理措施从优化纳税环境,强化税源的监控和管理,加强税收立法和征管,调整现行税种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税收流失;规模测算;纳税;对策

Abstract

Intheeconomicglobalization,tax-losinghasbeenemergingasacommonglobalissueconfrontedbyvarioussovereignties.Undertheopen-uppolicy,itnotonlydisorderseconomybutalsothreatenseconomicsafetyaswellassocialstability.Sopreventionoftax-losinghasbeenafocusoftaxreformsinvariouscountries.Thisthesistriestogiveadeepinsightintotheeye-catchingproblemfromdifferentperspectives,andcomeupwithasetoftentativesolutions.

Alongwiththecontinuousdeepeningofeconomicreform,thedevelopmentofmarketeconomy,China''''staxsystemreformhasachievednoticeableresults.However,duetoChina''''staxsystemconditions,taxcosts,weakcivictaxsense,andsoon,thelossofrevenueisalsostillexists.Taxlossesalreadybecomeaseriousobstacleto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lossofrevenueasoneof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difficultproblemswhichnotonlyhavebeenplaguingtheInlandRevenueworkers,butalsoathreattothecountry''''ssustainedeconomicdevelopment.Therefore,fromtheintegrationoftheoryandpractice,integrateduseofsystematicresearchandempiricalanalysismethod,doingthisstudiesoftheissue,notonlycanstrengthenChina''''sacademicresearchinthisareaneeds,butalsoguideourtaxlossespracticegovernanceneedsanditistoimplementtheStateCouncildepartment’sstrategyofthe"taxesaccordingtolaw,andstrictlyrunteam,technologyandmanagement,"and"plugtheloopholes,punishingcorruption,recoverunpaidtaxes".

Followingtheusualway"raisingquestion,analyzingandthensolvingit",thethesismainlyconsistsoffiveparts.

Thefirstchapterisanintroductionwhichintroducesbackgroundandsignificance,currentresearchsituationathomeandabroadandtheframe,methodofthispaper.

Thesecondchapteristaxlossessummary,whichcoversthetaxlossesdefinition,classifiesandmeasuremethodofhowtoestimatetaxlosses.

Thethirdchapteristaxlossescurrentsituationinourcountryandtaxlossesscalecalculating.Firstly,itanalyzestaxlossescurrentsituation;secondly,fromgroundeconomyandgroundeconomy,twoaspectsmeasuresthescaleofourcountrytaxlosses.

Thefourthchapterisourcountrytaxlossescauseand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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