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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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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精选3篇)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篇1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签约地点:甲方所在地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GB11085-89)及有关运输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互利互惠、保质保量、安全承运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_

1日起至20_

31日止。

第二条 承运范围

1、起运地点:甲方指定的油库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提货地点。

2、送达地点:甲方指定的终端用户及其他指定地点。

第三条 承运油品

柴油。

第四条 安全管理

1、乙方在油品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驾驶员、押运员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禁止无证或不按准驾车型资质驾驶油罐车。

2、乙方必须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承担甲方的油品运输,车辆实际载重量与行驶证标明的核载量必须相一致,并将车辆情况报甲方备案;严禁超载、超速行车和车辆带病上路。

3、乙方必须保证参运车辆处于适合油品运输的良好状态,油罐车内无积水、杂质、清洗干净、无滴漏,如遇突发事故、车辆维修、保养等特殊原因造成运力不足,应尽力内部协调解决,确实不能内部协调解决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乙方所有油罐车的容积表必须经国家法定的计量检测部门或甲方中心计量室测定且在有效的检定期限内,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投入营运。

5、乙方在油品接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石化江西南昌石油分公司油库油罐车装、卸油HSE作业指导书》相关规定。若发现乙方作业人员在卸油时有先接皮笼,后接导静电接地线的违章现象,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承运业务。乙方每部承运车辆应配置2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罐车尾安装2根导电橡胶拖地带,保持有效触地。

6、乙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涉。乙方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协调运力。

第五条 承运责任

1、乙方运输车辆应严格执行甲方的“专车专用”制度,不得混装汽、柴油和承接第三方的配送任务。在油库装油、在客户处卸油前应当检查油品品种与罐车和接收油罐所装油品是否一致,确保不发生混油事故。若承运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全额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乙方车辆在运输途中被发现或有人举报经证实有偷盗油品行为,乙方须全额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决定对乙方实行车辆停运,减少运输量直至终止本协议。若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甲方根据配送量的情况,负责配送计划的调度,乙方负责配送车辆的安排。

4、不得擅自变更甲方要求的送货时间、送货地点和提货数量。

5、若乙方未按照甲方数质量交接要求操作,造成客户投诉、拒收等影响配送业务开展的,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应当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配备2辆应急车,以备紧急情况下由甲方调运。

第六条 运费定价

1、本价格包含乙方运输过程中必须支付的通行费等一切与运输相关的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具体核算标准:

计算公式:应结运费=计费单价×成运油品数量×计费距离;

第七条 权利义务

1、甲方权义

(1)要求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趟次、顺序、路线、地点把油品运送到目的地。运输里程以重载运距为准。即以发货点到收货点正常情况下的重载运行距离为准,一经核定,双方不得随意修改。

(2)在乙方将油品送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油品或变更送达地,但应按甲、乙双方认可的实际里程支付运费。

(3)若乙方将油品错运到其他目的地(非甲方指定目的地),应及时返运至甲方原指定目的地,并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因错运而增加的费用。若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则扣除此次运送的全部运费;若甲方损失大于此次运费,则按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应按约定的结算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2.乙方权义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约定的结算时间支付运费。若甲方不按时支付运费,乙方有权停止运输。

(2)油品运输送达加目的地后,乙方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验收卸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接卸油品,乙方无权自行决定如何处理油品,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按甲方指示办理。

(3)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运送计划,合理调度运输车辆。

(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系统制定的有关成品油运输规章制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油品运到指定的地点。对托运的油品安全负责,保证不发生安全事故、油品损耗(正常损耗除外)、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承担赔偿义务。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托甲方的成品油运输业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约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由于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通知条款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未作特殊约定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本协议签约地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1、本协议由甲方全权委托其下属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南昌石油分公司履行和管理。

2、本协议签约地为甲方的住所地。

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篇2

1.01商品名称:轻柴油(Gasoil)

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账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4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03交货:

(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B.库内转移c.管道输送d.FoB离船过验

卖方将轻柴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收货方式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交货方式d.拟交货地点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结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裁定,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篇3

甲方(需方):

乙方(供应商):

为明确供需双方在石油供应中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由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签订,以共同遵守。

第1条石油的地址、类型、性质和消耗

(1)油耗地址为 ;

(2)所用油的类型为 和 #柴油;

(三)用油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供应上述 种柴油。

第二条运输方式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应甲方要求及时将油运至指定地点(一般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供油期限和质量

(1)供油时间为 至 ;

(2)供油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甲方的 零件因油品质量问题而损坏,乙方应无条件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三)供油期间,乙方提供的每辆车应将其样品送甲方留存。

第四条供油价格及结算方式

(1)供油价格:乙方应根据甲方使用的油品类型和性质,以 元/吨的价格向甲方供应 #柴油;

(2)乙方应首先向甲方提供上述 柴油作为油品质量的担保。油价从第二辆车开始结算, 油应一劳永逸地结算,直至合同终止;

(3)油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应在每月月日前向乙方支付油费。

第五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 #柴油质量检测表。如果甲方定期检测乙方提供的油品质量不符合检测表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油品以符合原检测表标准或终止协议。

第六条乙方交付货物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合作和协助,确保货物及时顺利交付。

第七条乙方交付货物后,甲方应指派相关人员验收货物并签署交货单。

第八条如在供油过程中出现油品质量问题,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做出相应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或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向甲方供油或供油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的罚款;2.如因乙方的油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质量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包括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条合同变更

双方如需修改合同条款或本合同未尽事宜,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双方未能就本合同中的仲裁机构达成一致,且事后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住所:

负责人(签名):

电话: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住所:

负责人(签名):

电话: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