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项目开展协议(通用3篇)
甲方:_____人民政府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牛津_______国际集团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乙方欲投资开发徽州区西溪南镇所属万亩低缓地(详细四至范围见合同附件规划图纸),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等事宜,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为确保乙方投资项目的所属土地的合法性,甲方承诺承担下列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完成该地块的测绘、规划工作,并制订出合法的规划图纸。
2.确保该土地的规划符合西溪南镇、徽州区、黄山市等政府的整体规划,不因前述各政府今后的规划,而导致该土地用途发生实质变化,影响乙方的经营决策。
3.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合法取得建立"西溪南镇生态旅游农业开发园区"的政府有效批文。
4.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合法取得同意西溪南镇为"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示范乡镇"的政府有效批文。
5.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完成上述地块有偿使用、征用等工作,确认上述地块集体土地所有权为所有。
6.本协议签订后日内,成立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并依法确认前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该公司,土地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7.收到乙方支付的万元人民币后,在日内,完成公司的变更注册登记事宜。
甲方为履行上述义务,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皖政(20__)60号】、《关于加快乡镇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__)7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甲方前述行为、结果的合法性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乙方。
二.乙方须承担下列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定金万元(记帐账户:徽州区财政局,开户行:________农行;帐号:)用于项目前期费用。
2.甲方公司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日内,支付万元人民币,与乙方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占有公司%股份并办理工商变更注册登记事宜。
3.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公司注册资金增至万元。
4.负责项目开发建设的资金投入和项目选择。
三.其他事宜:
1.西溪南生态、旅游农业开发园区经营由项目公司负责,社会事务,政府服务由甲方指定西溪南镇人民政府负责。
2.甲方兑现已出台,今后将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为乙方及项目公司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四.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能按期履行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退回已收款项并赔偿乙方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往返出差费用、住宿费用、交通费用、调查费用、律师费用等),合同终止。
2.因乙方应未按期履行义务,则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回,合同终止。
五.其他条款:
1.双方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不成,可提起诉讼并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协议一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专利项目开展协议
甲方、乙方
共同申请________________项目,对将来项目开展可能取得的工作成果与知识产权协商以下知识产权共享协议:
1.根据课题任务分工,在双方的工作范围内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方独自所有。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时,他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在课题执行过程中,由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他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双方共同申请。合作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由双方共同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各方均有独自使用的权利。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技术秘密。
4.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奖励,荣誉称号和奖金等归双方共有。
5.双方对共有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双方共享。收益共享方式应在行为实施前另行约定。
6.本协议不在协议双方之间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如双方希望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的,应另行签订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方和养殖方(以下简称“养户”)在自愿、平等、互信和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就生猪代养殖收购达成以下合同:
1. 仔猪由委托方同一提供,仔猪款由养户支付。
2. 委托方要求养户应按照当地土法养殖,严禁在饲养过程中使用催肥等化学饲料。
3. 委托方不负责向养户提供饲养过程中所需的药物、疫苗。如猪苗在一个月内死亡,养户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委托方确认后,猪苗的款由委托方负责,超过一个月后所造成的损失由养户负责。
4. 收购标准:健康,不残缺的生猪,猪肉回收价格为_________元/斤,猪项肉除外,其中猪头、猪内脏回收价格按照当地回收的价格计算,屠宰工由养户自行支付,猪肉款回收日起一周内现金支付。
5. 养户如私自变卖委托方委托养殖的猪仔,委托方有权要求养户进行赔偿。每私自变卖一头生猪,赔偿合同签订时猪苗款的三倍价格的罚金。
6. 委托方违反合同,养户有权利要求委托方进行赔偿,每拒收一头生猪,赔偿合同签订时猪苗款的三倍价格的罚金。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合同法》等国家相关规定,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
委托方代理人:养户代理人: 公司公章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