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作经营企业章程(汇总三篇)

深圳市合作经营企业章程(通用3篇)

深圳市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律、中国___ 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国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签订了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合同,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作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公司地法定地址为:__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第三条 合作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中国__________公司 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乙方:______国______公司 ______国______ 

第四条 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 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作公司宗旨为:使用_____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达到___ __水平,获取使用各方满意的经济利益。 

(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合作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第九条 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__,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____。 

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__,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____。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若为非生产性合作企业则没有此条款。)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 ____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合作条件如下: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作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后,由合作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作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合作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作他方同意。一方转 让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 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列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合作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全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决定合作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事项;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名,乙方委派 ___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____方委派。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 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 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 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决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 时,所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 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 过______。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 请。首届总经理由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 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 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 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深圳市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篇2

深圳市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本文本仅供参考。投资者可根据《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深圳……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国(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年……月……日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组成了合作经营企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作经营企业的名称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深圳市……。

第三条合作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公司,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电话:……,传真:……,E-Mail:……。

乙方:……公司,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电话:……,传真:……,E-Mail:……。

丙方:……。

第四条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作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合作公司经营范围为:……。

合作公司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

甲方出资……万元,占……%;

乙方出资……万元,占……%;

丙方……

第九条合作各方按合作合同书的规定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

现 金 万元

实 物 万元

土地使用权 万元

知识产权 万元

……

乙方:

现 金 万元

实 物 万元

知识产权 万元

……

丙 方:……

第十条合作公司的现金和合作条件按以下方式缴付或提供:……。

〔注:合作各方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的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应与合同相应条款相同)。

第十一条合作各方缴付或提供合作条件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作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或提供合作条件证明)。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作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或提供合作条件证明)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若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转让其权利、义务时,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合作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合作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并经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2、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3、制定合作公司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4、修订合作公司章程;

5、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6、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7、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8、通过合作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9、决定合作公司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停业、中止和解散;

10、负责合作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11、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董事……名,乙方委派董事……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九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作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合作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作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1、合作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2、合作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调整;

4、合作公司的资产抵押;

5、合作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作公司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除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超过半数)董事通过。(注:应选择一种方式)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董事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合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均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由……方推荐。

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合作公司日常工作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作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是常住合作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所有工作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依合作公司的管理规章,可随时解聘;对造成合作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作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作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作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请求辞职的,应提前六十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六章 监事会

(注: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合作企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合作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在对合作企业监督管理中,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列席董事会并提出提案、质询和建议;

5、对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第四十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不得少于三名),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公司职工代表 名(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 通过(不得低于半数),并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劳动、税务、财务、外汇收支、审计、统计、环保

第四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应当在合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四十四条合作企业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五条合作企业以及合营企业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 合作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情况,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合作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合作企业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九条 外国合作者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五十条 合作企业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第五十一条 合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五十二条 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五十三条合作公司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在合作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为当年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五条合作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按合作合同书规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第五十六条合作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七条合作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进行分配。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八条合作公司合作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九条合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合作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作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作。

合作公司提前终止合作,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一条合作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合作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公司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本条第2、第4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作出决定,报审批机构批准。在本条第3项所列情形下,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有权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解散合作公司。

第六十二条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时,应及时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完结前,投资者不得将合作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境,不得自行处理合作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三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作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作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六十五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作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六条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作公司的资产应根据帐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六十七条清算委员会对合作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合作各方在合作公司合同中规定的方案进行分配。

第六十八条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六十九条合作公司解散后,各种帐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作者保存。

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条合作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合作各方商定的另一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凡因本章程引起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深圳市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篇3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经营方姓名: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铺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铺合作经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商铺

甲方将座落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层______区______号,使用面积______㎡商铺交给乙方,用于乙方在商铺内从事商业经营。

第二条 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条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使用期共计______年。

第四条 费用标准

费用标准______元/年/㎡

第五条 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______层______区______号商铺每年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其中:公共设施使用费、广告宣传费、保安费等综合管理费______元),甲方按______年期共收取费用______元(其中:公共设施使用费、广告宣传费、保安费等综合管理费______元)。付款(结算)方式:按______度分______次付清。

(二)先交付______年费用,再向银行贷款交付______年费用。首先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结清______年的费用款共计______元;其余费用的交付(结算)时间及数额见本合同备注。

(三)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

(四)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在乙方没有违约并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甲方在一个月后向乙方如数返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第六条 维修养护

(一)经营期间,甲方对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定期予以检查、修缮,乙方应予以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二)商铺及公共设施正常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管理、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装修改造

(一)如乙方需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进行改造或增设它物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如乙方决定装修,必须在非经营时间进行,并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以供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因违反甲方规定造成损失,需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至少应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周期、用料说明、施工设备明细、用电、用水申请、施工人数、现场负责人等内容。

(四)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装修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五)乙方进场装修前必须到甲方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进场装修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因乙方装修而增加的设备、设施的购置、运行、维护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七)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拆除装修及其它改造设施,其所有权归甲方。

第八条 有关费用

(一)经营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如乙方逾期付款将承担每日______‰的滞纳金。

1. 甲方承担公用区照明和商铺内原配置照明的电费,乙方照明区增加的用电设施所需电费由乙方承担,依照供电单位规定的电价计收,由甲方代收代缴。

2.乙方按季度向甲方交纳商铺物业管理费(______元/月/㎡)。

3.电话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承担,由甲方代收代缴。

(二)乙方经甲方同意制做发布的广告,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迁移或安装电话,使用的是甲方已完成的入户电话工程,其每部电话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工程费及电话押金 元。

(四)在经营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费用且与乙方使用该商铺有关的,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五)因法定节假日及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停业的,该停业时间正常计费。

(六)若乙方合同书或票据丢失,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保证金金额5%的罚金,方可补办手续。

第九条 销售管理

(一)乙方应该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时间开业和营业,并保证开业时店堂货品充足。

(二)乙方所售商品必须保证证件合法、齐全、有效,商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三)乙方商品销售批发、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乙方在其它商场所销售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

(四)乙方与顾客发生纠纷,应当接受甲方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

(五)为了保持良好的店堂形象和商品展示形象,乙方展示货品应当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六)乙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骗顾客。如有此等不良行为,致使甲方声誉受到损害,乙方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恢复甲方声誉,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乙方销售商品应当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售货凭证和信誉卡。上述凭证向甲方购买。

第十条 人员管理

(一)乙方经营所需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甲方统一培训,并须向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150元/人。

(二)乙方从业人员应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经甲方同意,也可由乙方自费提供服装),佩带甲方统一制作的胸卡及其他标志,保持仪容仪表整洁。服装、胸卡及其他标志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对于第一批进入九隆广场及在经营过程中更换的从业人员,乙方应当提前 天将其个人资料送交甲方审核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进场手续。

(四)乙方上述人员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服务规范。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服务规范人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相应的惩处。

(五)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其聘用的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保证其服从甲方管理,爱护甲方营业设备和设施。

第十一条 商铺的返还

(一)如果乙方未在经营期限界满三十日以前提出续签合同的要求,乙方应在该期限界满之前三日内清点、转移货物,清理商铺,书面通知甲方到场验收。乙方应在经营期限界满之前清理完毕商铺,将其移交甲方管理。

(二)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各有关方面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以后,办理商铺交接和退还保证金手续。

第十二条 续营方式

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继续经营,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续营手续,甲方未改变经营格局,乙方按甲方要求未改变经营范围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

第十三条 安全防火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安全防火的法律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消防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甲方负责公用设施、公共走廊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甲方负责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行使日常管理监督的职能,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四)乙方必须全面负责商铺和划定的安全防火责任分担区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甲方享有和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九隆广场正常营业的需要制定统一经营管理规定,并要求乙方遵守。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指导、监督乙方经营活动。

3.尊重乙方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4.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5.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6.甲方统一制作租赁商铺标志(编号),并监督乙方在商铺的统一位置或者场地明显处悬挂或张贴。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享有和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经营所需的物业保障。

2.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

4.爱护经营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对因自身原因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5.对所经营商品向消费者负责,并承担质量责任。

6.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

7.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其它权利和义务

1.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司重大公益性活动或其它原因致使甲方关闭经营场所时,乙方应同意并积极配合闭店,费用照缴。

2.在经营期间,甲方有权依据经营状况,调整行业布局,进行划行归类。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继续经营或自行退还商铺。届时,甲方应视情况退还乙方剩余的费用及保证金。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终止与续签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商铺,并不退还保证金及剩余的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1.擅自拆改商铺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2.拖欠费用、拖欠银行还贷费用累计达5天、无正当理由闲置商铺达3天的。

3.利用商铺进行违法活动及故意损坏商铺的。

4.严重损坏甲方名誉、利益及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的。

① 经营中不听劝阻,辱骂管理人员的。

② 业者与业者之间,业者与顾客之间争吵、打仗造成影响的。

③ 业者本人及其亲友在商场无理取闹、挑衅滋事的。

5.未按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从事损害消费者权益活动的。

6.不经过正常渠道解决纠纷而罢市或煽动他人罢市和闹市的。

7.依甲方规定正式开业之日起,乙方所经营的商铺,三日内仍不挂货布展的,视为乙方自动终止合同,甲方收回商铺,保证金不退。

(二)合同如遇下列情况应当终止:

1.合同期满的。

2.双方协商同意的。

3.遇不可抗力(指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国家政策的重大变更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合同终止与解除时应办以下手续:

1.乙方结清应交纳的各项费用;

2.甲乙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和保证金;

3.甲乙双方依程序履行商铺返还交接手续。

(四)转营转兑

1.无特殊情况,乙方不准转营、转兑商铺。

2.乙方如因特殊原因无力继续经营,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营转兑手续。

3.乙方连续转营二次以上,视为无力经营,甲方有权收回商铺。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乙方逾期交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将按未交付费用部分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经营期间,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剩余费用及保证金。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费用及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一)为保护乙方人身和财产安全,乙方自签定合同之日起,须自行办理人身和财产保险,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需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如下:

1.乙方主业人员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保险。

2.乙方聘用的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乙方应自已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停业废业手续。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营销售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在三十日内未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其它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

甲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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