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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汇编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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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精选3篇)

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 篇1

就业再就业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我们要始终坚定不移地把它放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首要位置。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根本,就业再就业工作是劳动保障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老百姓有了工作才会有收入,有了收入才能穿衣吃饭,才能求医上学,俗话说“乐业安居”嘛。百姓安定了,社会才能安定,社会安定了,国家才能安定,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大和谐,民族的大觉醒,国家的大发展。

1、主要工作完成情景:今年,我站许多档案基本上都没有建立,为此,在完成本职工作同时,在社区领导同志们配合下,加班加点建立健全各项档案。不断完善办公室文书档案材料立卷规档工作,配合人力资源库网络规范,建立网络档案,基本完善文本网络一体化管理,做到工作秩序井然。

2、就业再就业政策有效落实。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今年新办理《失业证》1086本,完成小额担保贷款上报审批手续17名。对12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进行就业登记,加大“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力度,今年为786位灵活就业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社保补贴,并且进行了人力资源库管理。在完善文本档案和网络化管理的同时,我们还的对本社区进行了入户调查了解,对所掌握的材料逐一排查,做到有错误信息时能够及时的`改正,为广大居民的失业就业、医疗保险、退休管理等切身利益供给一个有效平台。

3、开展创立了“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专项活动和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行动,推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4、医疗保险有了很大提高。今下半年以来,参保人数比以前扩大了许多。截止目前,我社区已参保登记1161人。其中成年人1118人,学生儿童43人。

5、企业退休人员管理,这是一个十分人性化服务,我社区今年退休人员已经到达772人,在两季验证期间对于身体不便的退休老人,我们实行上门服务,并对企业退休后的在家情绪比较低落的老人进行疏导和安慰,把人性化管理做到更加有效地实施。

6、我坚信,只要永远坚持谦虚谨慎的态度,不断地领会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精神,不断地学习兄弟社区的特色长处,不断地鉴定历史教训的宝贵经验,做好工作计划,并从中吸引经验,就必须能把曙光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做得更好,让居民满意,让领导放心。

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 篇2

________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兹委托(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前往你处办理被鉴定人的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领取鉴定结论)事宜,请给予办理。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 篇3

(一)办理机构

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申办条件

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四)办事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依法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五)办理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小编在上文中为您详细整理了伤害工伤鉴定的规定,关于申请鉴定的环节和具体细节小编在上文中也为您整理出来了。如果你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在一定情形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详情请咨询网站的律师。

工伤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

工伤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鉴定程

工伤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