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用14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特别重大及重大事故隐患(A、B级)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2)制订各级人员的隐患排查监控责任制度,并不断修改完善。
3)每月定期召开公司隐患排查专题会议,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4)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5)组织审批隐患排查整改措施,并贯彻实施。
6)责对职工进行隐患排查教育并督促各级干部和单位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
7)总结推广隐患排查经验。
(二)领导小组成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全面负责各分公司的隐患排查工作,主导日常隐患排查工作。
2)负责组织、落实隐患排查工作的检查,并作评分、总结及编发简报到各个部门。结合日常隐患排查工作的。检查情况,提供评比原始资料。
3)经常深入基层和现场,了解掌握隐患排查工作动态,及时向相关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要指导基层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检查督促基层的隐患排查措施的落实。
4)负责对职工的隐患排查的教育落实及安全讲解,配合职工教育并制定相应培训计划。
5)负责对单位工程的综合性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技术交底。负责按公司年度安全指标,根据施6)工条件和施工安全程度,分解制订出各个单位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目标。
6)坚持隐患不消除不进行生产的原则,对违章作业有权作出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决定。
(三)项目经理、专职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隐患排查工作,切实执行上级颁发的隐患排查制度和措施,全面履行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职责。
2)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做好施工中电器、井架、机械设备完好性能检查,并做好安全措施交底。
3)负责做好本班组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措施等的讲解,教育工人不违章操作,自身不违章指挥,组织本队隐患排查的每日自检工作。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
建筑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制度具体规定:
一、公司各分公司、办事处和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组织机构和制度,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督促给施工现场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做到“三防”(防漏查、防错判、防瞒报)、“四到位”(全面排查到位、责任主体到位、整改措施到位、公司职能部门监管到位)。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各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三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四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特别是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五是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六是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以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七是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隐患定期巡查记录和自查、自改和销案的有关情况;八是事故报告和处理,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为,一是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二是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三是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 检测、使用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做到“三个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坚持与科技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禁止使用淘汰落后的设备 和技术,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五、公司职能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监督检查效能。应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并突出重点,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高大模板及脚手架、施工用电等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临边和洞口防护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
六、公司职能部门每月应对各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监督各项目部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治,确保整改验收合格,达到安全生产的状态。对查出的隐患应逐一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整治管理,整改工作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整改,重点监控。对整改不力、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施工现场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和停工整顿;对因整改不力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公司安全处每季度负责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组织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各项目部阶段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布置、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对上次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有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类似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同时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督查结果纳入总公司对各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
八、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到迅速反应、果断应对、依法处置。要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公司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每个月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总结阶段性地排查整治工作的成果,及时研究和制定有关防范措施,部署阶段性排查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整治内容,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公司职能部门要督促、指导各项目部及时组织开展阶段性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排查工作。在排查工作开展期间,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危险性较大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最大限度杜绝施工现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产生。
十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
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指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全科,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2、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对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监督、检查、通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及时分析总结工作情景;
6、保证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和排查治理工作程序
二、安全生产隐患分类和排查治理工作程序
(一)事故隐患分类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难以危害和整改,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难以消除的隐患。
(二)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1、检查人检查出安全生产隐患后,应立即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能现场整改的除外),整改通知书上应有:隐患单位、检查时间、隐患情景、整改期限、检查人、被检查人。
2、被检查人接收“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证明文件、资料,交由检查人存档备查。
3.检验员收到整改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签字确认。
4、检查人确认安全隐患已消除,应认真填写《隐患整改记录》,并附上《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证明文件、资料等,由所属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保安部存档备查。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检查、反馈
检查人员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被检查人进行整改,并掌握事故隐患整改善度,并及时反馈整改的信息,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减少违章和违规作业、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切实消除我司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我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和公司范围内作业的施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由安全的副总经理、企管部部长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企管部,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统一监管、逐级监管”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企管部、职能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
排查,企管部协同生产部每周组织集中排查治理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组织集中排查治理一次。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对各部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抽查。
第四章 隐患报告
第七条 各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企管部或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要对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汇总。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参加对全公司的在职员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施工现场、人员操作、机械设备运转、安全防护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全部登记建档,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能整改的马上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定人、定期、定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资金,限期整改。
第五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
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确定专人24小时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所在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率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对部门第一责任人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企管部确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报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限期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隐患整改督查过程中,对事故隐患顶着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的,要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该撤的撤,该罚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第六章 隐患消号
第十五条 公司范围内对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挂牌编号,安全生产隐患所在部门隐患整改完毕后,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销号。对未按时整改的隐患,相关部门应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企管部每季度对安全生产隐患销号情况进行汇总。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以对公司和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检查。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不相符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
风险来源于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只要生产,经营活动在进行,风险就客观存在。按照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建立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是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手段,针对电厂的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1、发电厂隐患排查治理遵循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涉及电厂所有的工艺、设备、人员是全员性参与,全方位识别排查的一项管理制度。
2、根据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中有关规定,生产过程中隐患排查可从如下几方面进行:
(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电危害,噪声、振动危害、电磁辐射、运动物危害、明火、高温物质、粉尘、作业环境不良,标志信号缺陷等。
(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易燃易爆性物质,自燃性物质,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
(3)生理、心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以事禁忌作业,心理异常等。
(4)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指挥错误,操作错误,监护失误,其它错误等。
(5)其它危险和有害因素。
3、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电厂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作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煤气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等。
4、上述条文中内容从本质上是希望拓宽员工对隐患排查的范围,从建筑物、工艺流程、物流、设备装置、作业环境、安全措施管理等方面分析人的不安全行为,辩识物的不安全状态,即首先能够发现危险源。
5、对隐患的排查实行全员过程参与的管理模式,具体要求如下:
(1)以班组为单位,每周至少排查本班组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1项,报车间存查。
(2)车间副主任以上干部,每月至少提出有价值的隐患1项。
(3)车间、班组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作业行为,由车间汇总后以周为单位上报分管安全副厂长处。
(4)厂专职安全员每月至少排查全厂安全隐患或不安全作业行为在20项以上,汇总后报分管安全副厂长处。
(5)隐患排查登记表采用全厂统一表格,对发现的隐患应详细注明隐患名称、发现人、发现日期、隐患性质描述、处理意见等具体表格格式附后。
6、发现的安全隐患,首先由车间、班组确认,并据隐患的性质采取如下对策:
(1)发现隐患性质严重,有可能危及人身、设备事故安全时,可按照作业规程中有关规定现场采取紧急措施后再进行汇报。
(2)隐患性质一般由车间按照电厂相关的制度程序予以消除。
(3)发现隐患带有共性问题,或该类隐患重点重复发生时,相关管理干部必须从根本上查清隐患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发现隐患现场无法处理,须列入停机炉检修项目时按机炉设备检修作业程序受理。
7、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措施
(1)对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及时发现隐患的员工(不含班组长以上干部),经车间班组确认后,每项给予5—10元的奖励。
(2)对生产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或全厂共性的安全隐患,不论干部员工,由厂部确认后,每项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3)班组长以上干部,未能完成下达的隐患排查指标,每缺一项职务考核2分。
(4)专职安全员未能完成下达的隐患排查指标,每缺1项罚款5元。
(5)电厂员工隐患排查情况,作为其年度安全考评的重要方面执行。
8、隐患排查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海固里希理论,隐患排查也是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技术措施,是广大干部员工安全责任心的体现。今后,隐患排查的日常资料也将作为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全体员工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风险来源于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只要生产,经营活动在进行,风险就客观存在。按照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建立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是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手段,针对电厂的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特制定我公司专项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组织完善各种防治水管理制度,配备齐全探放水设备;地测副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召开防治水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水害隐患治理措施。
二、每周进行两次隐患排查,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矿井下所有受水害威胁的工作地点进行全面排查,详细登记,检查后要以三定表的形式下发到相关科室,限期整改。排查负责人要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回查,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三、对于查出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
四、地测科在每年雨季来临期间必须每周对地表进行一次巡查,对矿井各个井筒井口周围地表的稳固情况、井口附近防洪沟渠、防洪材料的设置要作系统的检查,杜绝地表水形成的矿井灾害。
五、地测科必须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观测矿井涌水量,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完善防治水基础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六、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七、加强职工对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建立完善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
八、地测科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本矿的监督检查力度。
九、矿井水害预防、治理的执行措施。
1、机电科要加强矿井排水系统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矿井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备运行可靠。
2、地测科、机电科每年在雨季节来临前,对井下进行一次 部制定。
5.2、安检部对各单位的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5.3、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六、要求
6.1、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生产。
6.2、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措施、定职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公司必须保证隐患治理所需人员和经费。
6.3、公司应设置重大隐患治理台账。生产车间、班组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隐患要及时治理,并登记。如该隐患治理超出其本事范围,要及时上报,并登记。如该隐患不排除,危及人身安全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应立即采取停机等措施,事后再向有关人员报告。
6.4、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有效的防控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报告。
6.5、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制度的要求,承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职责。
6.6、公司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治理。
6.7、公司鼓励员工进取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并根据其情景给予必须的奖励。
6.8、公司应对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的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管。
6.9、公司安环部应每季度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统计分析,车间应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时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公司安环部。
6.10、在治理事故隐患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职责,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各部门(车间)、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报告。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财务部门负责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生技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三、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以下情景列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其安全资格证书无效的;新职工入厂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2、液化气钢瓶、电葫芦、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的。
3、操作人员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
4、车床、锯床、钻床等机加工设备不贴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5)机床照明贴合要求。
(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贴合要求。
(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5、液压机、推制机等锻、压机械设备不贴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2)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3)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操作,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7)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贴合安全要求。
(8)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6、锻锤等锻造设备不贴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
(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灵敏、可靠。
(3)操纵机构灵敏、可靠。
(4)紧固部件无松动。
(5)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机械手、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
7、液化气加热炉、箱式电阻炉等加热设施不贴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
(3)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4)液化气炉的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5)液化气输送管道应坚持畅通,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6)热电偶、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电气设备接地应完好、正确。
8、电焊机等焊接设备不贴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4)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5)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6)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9、厂内机动车辆不贴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2)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3)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4)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6)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7)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贴合要求。
10、车间作业环境不贴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适宜,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2)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3)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贴合标准,照明灯具完好。
(4)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贴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11、液化气钢瓶储存及使用不贴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现场使用点的液化气瓶存放量不得超过2瓶;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泄露。
(2)储存及使用点应与明火区、高温区坚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储存及使用点应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且灵敏可靠,消防通道畅通。
四、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资料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取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公司安全员。特殊情景或一般情景下能即时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资料﹑拟采取措施提议﹑报告人姓名﹑报告理解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公司安全员,一份部门自我留底备查。
五、隐患的整改及验收
1、各部门(车间)、班组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各部门自我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我联系解决的自我联系解决,不能自我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公司安全员,安全员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善行全程跟踪监控。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员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奖惩
1、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员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程度对部门和相关职责人罚款200—500元。
3、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相关职责人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职责。
4、对报告人异常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
为强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有效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 隐患及其分类
1、隐患:本制度所指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分类:一般隐患系指危险性较低、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系指危险性较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大的隐患;特别重大隐患系指危险大、事故影响或损失大的隐患。
二、隐患整改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抓生产必须先抓隐患整改”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筹措资金进行整改”和迅速、及时、彻底完成彻底隐患整改原则;
4、实行隐患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特大隐患整改期间昼夜监控和重特大隐患整改逐级上报制。
三、隐患建档
所有隐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重特大事故隐患应“一事一档”。隐患档案一般包括:隐患部门、具体位置或部位、类型、相关图片、整改方案、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标准要求,隐患整改
阶段性总结及情况反馈意见、隐患注销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等相关资料。
四、隐患整改
1、人的不安全行为整改,本着“发现一处,随时消灭一处”的整改原则,对人为隐患,要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考核,拒绝“三危”现象,努力提高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隐患整改,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按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维修、加固、整治隐患部位,重视隐患部位的养护和跟踪监控,加强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整改信息联络体系,确保隐患整改措施得力,责任到人,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要按计划及时限要求完成。对一时不能整改彻底或整改期限长的,要采取强有力和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及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重特大险情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24小时昼夜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万无一失。
五、隐患整改监督检查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系统内隐患整改工作,隐患部门对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实施、监控、安全防范具体负责。
2、要建立隐患整改定期调度制度。隐患部门每周检查一次整改情况,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委托其办公室每月督查一次全项目部隐患整改情况。
六、隐患整改总结及信息反馈
隐患整改完毕,隐患部门要形成隐患整改总结,填写隐患整改反馈单,并按规定上报。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追究构成事故隐患的责任人,以警后事,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七、奖惩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隐患整改工作,力求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隐患整改,特别是重特大隐患整改及时、彻底的,项目部将上报公司给予通报表彰,并对及时发现,上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或在隐患整改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存有隐患,尤其是重特大安全隐患瞒报、整改措施不利、或久拖不改、或不按规定及时整改到位的部门,对因整改不彻底而酿成事故的,将从严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
为坚持质量标准化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杜绝防治水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侥幸思想,规范矿井的防治水安全技术工作,以高质量的矿井防治水工作来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规定:
1、坚持水害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
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在受水害威胁地区进行采掘前,必须首先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意见,并提出防范措施。防范措施经所在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采掘工程待确认水患排除后方可施工。
3、开拓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的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水文地质构造规律,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对受水害威胁的工作面进行动态跟踪、动态分析、动态预报、认真观测。
5、当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现水文地质异常情况时,要求主管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对井下涌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对收集到的数据及时的进行分析、整理,拿出结论性意见。
6、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情况不清时,必须在距贯通点30米(煤巷)或20米(岩巷)前发放水害通知单。查清条件,待排除积水或淤泥后方可贯通。
7、为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预防重大水患事故发生,另制定防治水管理工作十不准:
①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不准随意布设巷道。
②当采掘工作施工中出现突水征兆时,不准继续施工。
③探放水钻孔正式探水钻进前,未安好孔口装置时,不准继续钻进。
④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不准贯通。
⑤所有下山掘进巷道无特殊原因未到位不准停止掘进。
⑥上方或水覆巷道、老塘有积水威胁或情况不清时不准施工。
⑦在高水位异常区和陷落柱怀疑区内的工作面上未经探查,不准回采。
⑧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围内的水文孔或封闭不良钻孔,未经处理前,不准回采。
⑨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时,不准施工。
⑩受底板奥灰高压水威胁的矿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准布置在灰岩及以下的层位。
8、矿井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必须具备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相匹配的水文地质图件和资料,及时填绘和补充。必须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1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9、对井下存在的积水区,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1)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
(2)对本矿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3)对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4)对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5)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
(6)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10、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矿井实际逐年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1、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经计算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相邻两矿井属人为边界,且水文地质类型均属简单或中等型的,其边界煤柱总宽度也不得小于40m),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井田边界煤柱。边界煤柱已被破坏的,必须采取充填、注浆、打挡水墙等补救措施,并经相邻矿井认可。
12、对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矿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后方可进行。
13、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后后执行。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疏水降压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并报矿长审批后实施。
14、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后方可开采。
15、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6、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井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排查隐患,制定“雨季三防”工作实施意见并认真落实。
17、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全面检修一次,联合排水试验一次,并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18、矿井防治水设施至少每月检查一次(雨季至少每旬检查一次),特殊情况下要加密检查或观测。检查要建立台账,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措施安排解决。
19、地面防治水重点巡查内容:
(1)矿区附近疏排水系统的疏排水能力。
(2)主井口、主井绞车房、配电室、提风机房等重要场所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
(3)矿区内排水沟、防洪沟、排水管道等的疏通情况。
(4)矸石山有无滑坡现象。
(5)大雨前后矿区及附近地面有无斑裂和老窑沉陷现象。
20、井下防治水重点巡查内容:
(1)井下排水泵房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是否经常检查、维护,是否有检查、维护记录。
(2)井下水仓、沉淀池、排水沟的清理疏通情况。
(3)各主要出水点的水量变化情况。
(4)井下各类水文地质钻孔的水文动态变化情况。
(5)井下老空区积水情况。
(6)井下各密闭墙、挡水墙和完好情况和返水沟内水量变化及疏通情况。
21、坚持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并建立台账,矿井涌水量观测正常情况下每10天进行一次,雨季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密。
22、坚持降雨量观测,建立相关台账,绘制降雨量与矿井涌水量关系图。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建设方针,落实安全建设职责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增强对隐患的控制潜力,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会议制度如下:
1、各科室务必指定专人,负责将上级和煤矿排查隐患的意见书和三定表、验收表及时送达安检科。
2、属于煤矿“六长”和科室自查出的隐患,务必根据检查意见书填写治理状况表送交安检科,统一登记台帐,做到帐、表、书“三对口”。
3、安检科负责将将各科室报回的隐患分类归档管理,对检查时提出隐患进行分析,确定安全隐患的级别,统计各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和新出的隐患。
4、安检科科长负责,每月每旬检查整理隐患台帐、记录、意见书,对一月内未整改的隐患或超过整改期限未整改的`隐患(历史隐患)要立即送交调度室。
5、调度室负责将安检科移交的历史隐患记录在案,由每一天早7:00在调度例会上通报督促落实,安检科凭主管领导签字的隐患整改验收表通知调度室对历史隐患销号。
6、每月安全例会公司要组织开展讨论安全隐患统计分析事宜,通报一月的安全隐患(包括上级查处的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并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列入当月安全工作汇报。
8、对重大隐患和不能处理的隐患,务必立即报送安委会。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隐患台账,是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
2、学校安全隐患搏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排查;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3、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重点排查以下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
(1)校舍安全隐患排查;
(2)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
(3)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4)体育器材安全隐患排查;
(5)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
5、安全隐患排查人员,又是安全管理责任人。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排查责任人的责任。
6、排查责任人在排查吋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应急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由学校讨论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7、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向广大师生告知危害因素、危险状况。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8、学校对排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并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如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1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提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治理安全隐患。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项目财务安全费用计划,保证转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用于以下事项
安全隐患或事故重大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和其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或相关的支出。
四、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账,记录安全生产费用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治理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门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账,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按公司财务制度执行。
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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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为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
1、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2、坚持分工明确、责权统一的原则。
3、坚持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
二、安全工作例会议事范围
1、研究、拟定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2、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和指令。
3、听取各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状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方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
4、对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事故职责和处分,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检查总结前次例会确定的事项落实状况,对落实不到位的要追查原因和职责。
三、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
1、安全工作例会由隐患办公室召集和主持。
2、安全工作例会的参加人员:各副矿长、各科室负责人。
3、安全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状况时,可临时召集安全工作会议。
四、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
1、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议题,由矿长确定,各相关部门可提前向矿长或透过办公室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2、凡提交安全工作例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经办公室召集各部门主持专题会议研究,构成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3、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负责部门向本次工作例会汇报落实状况。
五、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1、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调度室负责,并整理会议纪要下发有关部门、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会议人员。
2、安全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按照分工范围督促检查,并及时召开通报会或以其它方式通报贯彻落实状况。
3、参加安全工作例会的人员务必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资料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4、安全工作例会参加人员原则上务必到会,特殊状况需向矿长请假,无故不参加者将进行严厉批评或处理。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3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三不生产”的原则,按照国家、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规定,制度本制度。
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是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责任的有效办法。
三、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矿井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一)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二)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五、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落实。
六、安监处负责事故隐患排查的综合管理,并将其纳入到安全信息管理中,按规定组织好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掌握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情况。安监处每月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1次,对查处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和划分等级,并及时向集团公司、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或有关领导提交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意见。
七、安监处要加强对安全信息工作的管理,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筛选、归类,签发c级事故隐患整改单,参加b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制定,并组织相关部门对a级事故隐患提出初步整改方案上报。
八、安监处要掌握事故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对事故隐患的整改进度和完成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九、安监处要认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查处的问题及时制定方案下发隐患单位限期整改,处理不了的隐患要提交主管领导或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坚决防止因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矛盾上交而贻误问题隐患的处理时机,酿成事故。凡因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
十、安监处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定期将事故隐患上报安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