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关于外资企业公司章程热门三篇

2025关于外资企业公司章程(精选3篇)

2025关于外资企业公司章程 篇1

一、引言

随着中小企业数量的递增和规模的扩大,中小企业已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半壁江山,在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原有的管理水平已不适应企业新的发展,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二是如何协调内部资源的有效利用。由于企业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是建立在内部协调性的基础之上,因此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是企业最基础的工作,也是企业能够生存和发展的保证。

二、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环境

管理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程序及其效率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管理环境建设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内部制度的贯彻、执行以及企业经营目标及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环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企业管理的建设,强化管理主体职能,应依据中小企业实际情况,首先建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和潜能,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和能力,使股东及其他利益团体的利益真正得到保护。目前,我国部分中小企业没有董事会,即使有董事会其监控作用也严重弱化。董事会是公司管理系统的核心,它负责为公司经理制定博弈的规则,形成管理控制的逐级向下延伸,建立良性循环的职业经理人进入、退出机制。对企业管理而言,一个积极主动的董事会是相当重要的。

2、合理设置组织结构

企业经营的目的在于实现其整体目标,而一个企业的组织结构则在于提供规划、执行、控制和监督活动的框架,企业组织结构建设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果及控制效果。企业要有效地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必须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行使管理与控制的职能。中小企业要根据企业目标和自身特点,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充分注意部门之间职能的科学划分,做到高效、协调、简洁,并确保企业的目标以最合理的成本实现。

3、适当的权责分配

企业经营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保证这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合理授权是必然的。企业要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规定各职能机构的权限与责任,根据各职能机构的经营任务与特点划分岗位系列,确定需要的岗位,根据岗位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人才,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既要保证其经营决策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又要保证其经济行为的效益性和廉洁性。权力和责任是关键一环,对不同的管理环节要有不同的授权,并承担与之相当的责任,使之“越权”将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价。

4、信用和责任

信用是商业社会的基石,责任是信用的基础,现代企业组织管理中,无论是岗位与岗位的`关系,还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都可视为责任关系。第一,责任的可传递性。组织中的每一个人都对内部控制负有责任,从企业最高管理者至企业的一个具体员工,应根据其职责大小、工作性质、标准要求,逐级传递,并以此形成企业的责任体系和责任流程。第二,责任的可量化性。企业责任的实质是保证企业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目标(指标)的逐级量化实际上是随着责任的可传递而得到量化。第三,责任的可追溯性。企业的任何过失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都应对责任的主体和相应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包括对过去的责任过失行为进行追溯性追究。

5、人力资源政策及实务

秉承“以人为本,知人善任”的人事政策和实务的宗旨,保执行公司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具有正直品行和胜任能力。管理者素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绝对重要的作用,管理者的素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行为,进而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公司职员的胜任能力和正直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有关薪酬、雇佣、培训、福利、业绩考评及晋升等政策的公正性和程序的合理程度。公司应当合理配置岗位人员并给予能完成所分配任务的资源,这是建立合适的控制环境的基础。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良好的人力资源政策对培养员工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内部制度有很大的帮助。

三、设立有效的控制活动

在完善了管理环境后,中小企业应当执行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确保管理阶层的指令得以实现的政策和程序,旨在帮助企业保证其已针对“使企业目标不能达成的风险”采取了必要行动。中小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具体设置以下控制活动。

1、独立内部审计

公司内审人员的内审工作直接对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负责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凭证和账簿记录、物资采购、定额消耗标准、付款流程、工资管理、赊销流程、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账实相符等的真实性、准确性、手续的齐全程度进行审查、考核。

2、明确授权控制

明确授权批准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公司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务。例如,企业的采购循环就应注意请购单、订购单、采购单等的授权与审批,要注意对采购的单价、质量、数量等的控制审核。

3、职能分工控制

合理设置分工,科学划分职责权限,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即每一个人工作能自动检查另一个人或更多人工作的原则,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业务稽核、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

4、合理的凭证流转控制

合理地制定凭证流转程序,使得经营人员在执行交易时能及早送交会计部门以便填制凭证,已登账凭证依序归档。各种交易必须做相关记录,如固定资产的审批及验收记录、存货的购销记录、支票的领取登记记录等,并且将记录与相对应的分录独立比较。

5、严格的资产控制管理

保护资产和记录安全的重要措施是采用实物和技术防护措施。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用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以使各项财产安全、完整、有效。

6、绩效考评

为了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应实施有效的激励、奖惩机制,激励全体员工参与企业管理和控制的主观能动性。各部门应定期举行绩效考评会议,作为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事后控制,它不仅可以总结一定时期的工作成果,同时也是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过程。通过绩效考评,配合一些必要的奖惩措施,将部门的工作目标与个人工作目标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部门的工作目标将通过个人工作目标的实现而实现。

7、完善企业的内部监测

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纳入管理过程的大量制度及活动实现的,因此,要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被切实执行且执行效果良好、内部控制能够随时适应新情况等,内部控制就必须被监测。监测是一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评估制度执行质量的过程。内部监测的核心之一是在单位内部建立起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监督可通过日常的、持续的监测活动来完成,也可以通过个别的、单独的评估来实现,或两者结合,保障内控制度的执行和及时修正。

在实践工作中,中小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考虑成本、效益的原则,把完善管理环境、设置有效的控制活动等几个相互联系的环节落实到具体的工作流程中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为中小企业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持续成长和发展壮大提供保障。

2025关于外资企业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

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xx万元 100%

第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身份证号:, 住址:;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公章):

xx年 月 日

2025关于外资企业公司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外资企业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

住所:

第三条 外资企业的股东:

英文名:____________

注册地:

第四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生产规模: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万美元。

第九条 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以______形式(出资方式)投入,出资期限为:第一期出资______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______%,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天内缴清;第二期出资______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______%,最长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______内缴清。

第十一条 股东投资完毕后,即由公司聘请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机关审批方可实施的事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3、委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约定事项。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决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名单,以及日后分公司变更的决定权;

12、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人员变动时,股东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入,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董事有义务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30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该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2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10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四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得从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任期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讨论获准后,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有损公司利益活动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经董事会考核认定不称职者,董事会亦可对其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重新委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5、向股东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约定的其他职权__________。(没有就删除本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财务会计、税收、外汇、保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同时享受外资企业的有关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三十九条 公司获得的利润、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扣除应纳税款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四十条 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账法记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外汇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及外汇账户。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由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投保。

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 对于公司按中国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并扣除、支付或拨出任何其它款项后所余利润,董事会应编制它认为需要的利润积累、分配或投资计划,报股东批准决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__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七章 职工和工会

第五十条 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方案,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招聘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职工进入公司要有试用期进行考查,试用期间要订立试用合同,试用期满转为正式雇佣,应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上应包括工资待遇、应遵守的事项和雇佣双方签名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制度、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事宜的职工给警告、记过和降薪等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辞退、开除、对开除的职工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待遇,原则上参照公司住所地现工资制度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六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 工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须经股东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须在经营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的清算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手续,缴交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九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制订、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由股东签名确认,本章程修改,须经股东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式______份。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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