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9篇)

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通用9篇)

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1

一、事故应急池的管理要求

1、技术要求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xx),要求评估企业是否采取了防止事故废水排出厂界的措施,重点分析论证事故应急池现有防控措施的完备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据事故排水收集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不同情景下事故排水缓冲容量、与污水管线连接情况等指标确定企业风险等级,要求采取措施解决评估发现的问题。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将企业事故应急池等作为隐患排查重要内容,指导企业从应急池规范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处理等方面进行排查,保障应急池切实发挥作用。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xx)明确了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要求,建立“单元-厂区-园区/区域”的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应急储存设施及防止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的控制及封堵系统。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xx〕77号)要求,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按照或参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83)等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2、建设要求

事故应急池在满足容积的前提下,某些特殊行业建设时还需考虑其他方面的要求。

例如石化行业,事故应急池建设时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渗、防腐、防冻等措施;池内设置必要抽水设施(电气按防爆标准选用),并与污水管线连接;事故应急池需建设必要的导液管(沟),使得事故废水能顺利流入应急池内,应急池位置及导液沟距离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等;事故应急池一般宜采取地下式,以利于收集废水防止漫流,而对于容积较大的事故应急池也可采用半地下式或地上式,但与其相关的用电设备的电源需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xx)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线路发生故障停电时,供电系统仍保证连续供电,即双电源供电),确保事故废水能全部泵入事故应急池。

二、事故应急池的监督管理

事故应急池作为重要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各环境风险企业应按规范要求建设。在事故应急池监管工作中,主要涉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督两个管理部门。

其中,环保部门监管的重点是企业事业单位有没有设置事故应急池,事故应急池容积够不够,相关辅助系统及设施是否齐全三方面问题。《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xx﹞34号)文件,在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实行标准章节中,就事故排水收集措施评估指标,明确了上述三个问题的具体评估要求;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是事故应急池平面布置是否安全合理,相关设施之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机泵等相关设施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等。例如,石化行业事故状态下,事故应急池火灾危险类别按甲类进行运行管理,事故应急池与防火堤距离不小于7m等。

1、新建、改建、扩建环境风险单位事故应急池管理要求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涉重金属企业、纺织染整、污水处理厂等环境风险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应急池建设规范,建设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池。

对未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设置事故应急池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xx﹞77号)要求,不得批准其投入试生产,不得进行项目“三同时”验收。

此外,如果将事故应急池作为水污染防治设施中的一部分,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执行相关管理工作。

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

2、已建成环境风险单位事故应急池管理要求

对于已建成环境风险单位,企业要不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主动建设事故应急池或结合环保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建设事故应急池。

对未建设事故应急池(与初期雨水收集池合建)而导致雨水排放超标的企业,可依据违反《水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情形,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建设事故应急池并处罚款。

对未建设事故应急池且发生事故后导致水污染事故的企业,可依据《水法》第八十三四条“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规定,责令企业建设事故应急池并处罚款;或直接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情形,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罚款。

3、化工园区事故应急池管理要求

对于化工园区,20xx年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xx﹞54号),要求园区完善防控体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环境安全。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苏环办﹝20xx﹞25号),明确园区企业要建设事故应急池,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容积大小一般为“事故延续时间内消防废水量、事故装置可能溢出水量、输送管道与设施残留水量、事故时雨水量”等流体体积之和。

20__年发布的T/CPCIF 0049—20__《化工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建设标准》明确了化工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的建设原则、规模、建设内容等。此标准适用于化工园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化工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建设,以及环境风险评价要求应设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的其他园区可参照。

实际环境管理工作中,环保部门应按上述要求,加强对园区内事故应急池的监管。园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依托污水处理厂建设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或单独建设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并与各企业事故应急池联通的方式,进一步增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而对于因缺少事故应急池而导致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园区,环境监管部门可督促园区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入园项目的环评审批。

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为了使公司生产废水、事故及消防废水得到有效接纳、处置,避免各类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适用于公司事故应急池的管理。

3、职责

3.1EHS部职责

3.1.1负责制定公司级水污染防治相关规章制度

3.1.2负责监督检查事故池、雨水池和在线设施运行情况、运行记录。

3.1.3负责组织公司级水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3.1.4负责协调环保部门对事故池的监管。

3.2发电部职责

3.2.1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储罐,储槽、污水池等设施的日常管理与检查;

3.2.2负责生产异常排污、超标排放及事故排污时及时通知EHS部门,并做好异常排污的接纳、处理工作。

3.2.3负责跑、冒、滴、漏、串污染事故及异常排污、污染物超标排放原因的排查。

3.2.4负责事故应急池设施设备完好及稳定运行、并做好运行记录和存档。

3.4.3负责公司事故池的管理及事故状态下事故水的切换。

3.5 技术支持部职责

3.5.1负责事故池相关设备的检修,确保设备状态正常;

3.5.2负责配合事故应急状态下应急处置。

4、事故应急池管理

4.1事故应急池日常管理

4.1.1严禁随意往事故应急池排放、倾倒超标废水、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4.1.2各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类等物料串入事故应急池系统。

4.1.3各生产部门事故应急池的管理,要确保废水及时排往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避免冒池串入雨水系统。

4.1.4生产装置停工检修或处理故障,应严格按停工检修环保制度执行,文明停车、吹扫、排放,避免冲击污水处理场。严禁将高含硫、含氨、酸碱等污水及油品物料直排下水道。

4.1.5正常状态下应保持事故应急池空池状态,并确保相关设备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4.1.6事故应急池应及时清理池内杂物及淤泥,以免对污水处理系统产生不良影响。

4.1.7发电部对事故池内的污水应及时用泵送到污水处理场进行处理,确保事故池在正常状况下处于低液位。

4.2事故应急池异常管理

4.2.1发电部部应加强对事故应急池的管理和巡检,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按相关规程及时处理,以免污染外部水体。

4.2.2当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开、停工、检修、蒸汽吹扫或者事故状态下,应加强现场巡检,及时向EHS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4.2.3异常状态下收集的消防水、生产废水、物料水及前期雨水应尽快处理完毕,保持事故应急池处于低液位状态。

4.2.4事故应急池相关附属设备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维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4.2.5当排往事故池的废水量较大,需要向其他事故池转移废水时,技术支持部部应配合增加临时泵安装及配管、沙袋围筑等

5、规范性引用文件

5.1《中华人民国保》(中华人民国令第22号)

5.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xx】113号

6本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相抵触时,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按《建宁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试行)和《建宁县建设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制度,并根据项目特点(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制度。

第三条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情况进行抽查,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制度情况。检查的重点是:救援组织及人员落实情况;通信联系方式情况;救援设备、器材准备情况;与工程项目特点结合的情况;救援时的安全通道和预演情况等。

第四条发生死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事故、或情况不明的大规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时,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在接到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三明市建设局报告,同时启动应急救援制度。

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4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一)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2)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3)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5

事故应急池建设要求

事故应急池作为重要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环境风险企业应按规范要求建设,并执行“三同时”验收制度。事故应急池应按最大设计容积进行建设。对于建设型式,GB50483规定:应急事故水池宜采取地下式,并在条文解释中明确了地下式水池有利于收集各类事故排水,以防止应急用水到处漫流,对于容积较大的事故应急池也可采用半地下式或地上式,但其相关的用电设备应按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 -级负荷供电,确保事故废水能全部泵人事故应急池。HJ169也提出废水收集尽可能采取非动力自流方式。《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规定:应急池位置设置应合理,应能确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人应急池或全部收集;通向应急池的阀(闸)应打开。应急池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应符合相关要求,并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

事故池废水监管

应急储存设施内的事故废水,应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做到回用或达标排放。对于进入事故应急池的废水最终去向,《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xx)规定:对排人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必要的监测,并根据废水水质情况,按照以下优先顺序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回用、达标直接排放、限流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采取其它处理措施或外送处理。

事故应急池与初期雨水池的关系

环境监管工作中,一般要求企业单独设置事故应急池、污水收集池、事故存液池、清洁下水排放缓冲池、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池等设施。其中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可与事故应急池共用,在非事故状态下需要占用时,占用容积不得超过1/3,并应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池及时空置。

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6

为使生产系统发生突发事故时超标的氨氮液体及时收集入池,不致流入外排水沟,确保外排水达标排放特制订事故应急池的管理规定:

一、必须将超标的氨氮液体及时收集入池不得流入或扫入外排水沟、落地肥料清理后可装袋送入氨化渣肥库。

二、该收集入池的液体三天内应按要求送入氨化吸收塔循环池使用,以确保应急池空池,处于备用状态。

三、处罚:

1、废液入池三天内达不到无水要求,推迟一天处罚车间100元,罚安全员50元。

2、应急池内水位较高不及时关闭进池闸板导致应急池水溢流,处罚车间100元,罚当班工长或值班主任100元、罚安全员50元。

3、造粒层溢流物料严禁用水冲洗、应用石粉掺和装袋送入渣肥库,清洗造粒喷头的液体应及时收集入池不得溢流,地面应保持干净不得有积液,否则按《安全环保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4、废液未及时收集流入外排水沟按《安全、环保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环保事故的进行责任追究。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7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预防与控制本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本矿的安全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矿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矿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

根据本矿各岗位存在的煤尘、矽尘、水泥尘、噪声等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采煤一区、采煤二区、采煤三区、掘进一区、掘进二区、运输工区、皮带工区、巷修工区、通防工区、安装工区、运转工区、机厂等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

1、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

2、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三、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地点、人数、可能引起职业危害事故的原因,调度室在做好详细记录的同时,立即报告矿领导并通知矿医院进行救治处理。

2、矿医院值班人员在接到矿调度室发出的有关职业危害事故的`通知时,应认真做好电话记录,立即通知院长、值班医师,并做好急救药品、器械等准备。如矿紧急命令救护车出车时,值班人员有权直接调度值班司机在最短时间内赶到事故地点,值班司机接到命令后,应在3分钟内出车,值班医护人员应携带抢救物品随车出发。

3、值班医师接诊事故患者后,应立即进行仔细全面而又重点的查体,迅速明确事故原因及病情,进行现场紧急救治。现场如不能确诊时,在时间许可的条件下可自行确定回矿医院或转人民医院或者兖矿总医院治疗,实施及时有效的救治,并将救治情况随时报告矿调度室和矿领导。

4、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安监站、调度室、医院有关人员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分析事故原因,明确引起事故根源,进行封存或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消除,避免其他人员再次接触而造成事故的扩大。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报告简要说明事故的单位、详细地址、发生事故的时间、事故人数、有无死亡等。

5、安监站、调度室、通风工区、通防科、医院有关人员要深入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基本查明与本次事故的情况,确定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造成本次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再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8

1、我矿主要灾害包括:水灾、火灾、瓦斯、煤尘、提升运输、顶板等灾害。

2、为预防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矿组织专门制定《20xx年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各类灾害的存在条件、危险分析、危害程度范围预测等分别制定了预防措施,并根据事故性质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制度及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批准。不编制或内容不全、不及时上报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矿长、总工程师及各专业要组织职工对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和救援预案进行学习,认真抓好落实,让每一名职工了解掌握矿井的灾害隐患及预防与处理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4、矿长负责《灾防计划》所列工程项目的落实,并根据矿井生产中实际变化情况,有通防科及时对《灾防计划》修改补充(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修改后的《灾防计划》要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5、每年必须要与救护队联合,有计划的组织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习,并进行总结,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6、按照明确职责,重点检查、预防为主的原则。各专业根据所辖范围,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危害,提出处理意见或整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7、对特殊地点实行重点监控管理,由专业领导分班盯岗,及时汇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异常现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8、出现异常情况,各岗位作业人员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专业领导,根据事故应急处理计划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采取措施,积极组织自救,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9、以上考核由通防科负责建立考核台帐。

事故应急池管理制度 篇9

由于“导则”的方法比较具体,各项参数都可以落实,因而一般按照“导则”的规定计算应急事故池的容积。很多设计人员将按照“导则”中公式计算的结果,直接作为事故池的有效容积(“导则”和“规范”都未直接提出事故池容积安全余量要求。)

确定应急事故池容积的诸多因素中有两个重要因素:消防用水量和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事故池的雨水量,按现行设计规范计算的这两个量都不是最大值。

消防用水量:

按现行消防设计规范,根据消防给水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计算得到,而现行消防规范中规定的消防给水流量是设计必须保证最小流量,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是设计中必须保证最小时间,因此,由两者的乘积得到的消防用水量是设计必须保证的最小用水量,因而火灾时实际消防用水量完全可能比按照规范设计的水质大得多。

对于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事故池的用水量,目前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照“导则”,即为年平均一天的降雨量;二是按照“规范”中规定的“当地最大降雨量”。但按照雨水排水系统设计理论,某一时段的降雨量,由汇水面积和设计暴雨强度决定,而暴雨强度计算中有个重要参数—设计重现期,是根据排水区域的重要性、经济条件等因素来取值,而理论上可取无穷大。“当地最大降雨量”只有相对最大,没有绝对最大,实际一定存在比其更大的降雨量。

现行消防设计规范都明确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也就是说消防要考虑短时间内第二起火灾应对的事故池清空时间,现行规范或导致都未作出要求,事故池清空时间完全有可能受本企业或外协单位污水处理能力的限制而超过48h,因而短时间内第二次火灾产生事故废水,会因事故池不能完全容纳而外溢。

因此,按目前的应急事故池容量计算依据所确定的事故池,完全有可能容纳不下事故发生时实际产生的废水量而外溢。因而要求事故池最好设在厂区地势最低处,而且应在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在厂区围墙开设门洞处采取预备沙包等措施,纺织事故池废水外溢流淌至厂区外水体,同事因明确相应的临时移动存储设施(如有组织槽车转运等)。另一方面,排水管网排水能力的设计也有与上述同样的情况,其也有可能一时不能适应实际的排水流量而暂时外溢,此外,当事故池也为高于事故池进水口后,随着也为上升,排水管网的排水能力逐渐减小(水量的实际坡降减小),这是附件地面暂时积水的可能性增大,因此,也要求应急事故池尽可能位于雨水管径大的管网末端附近。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

1.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人员及其安全职责,履行作业审批手续并安全交底。

2.封闭作业区域并设置安全警示,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安全隔离,进行机械通风和气体检测,对作业环境进行判定,确认环境安全方可进入,必须有人监护。

3.作业者要正确选择并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并有监护者在有限空间外全过程持续监护。

4.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中二次事故特点突出,企业应加强应急方面的管理。

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应做到:

1.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3.定期进行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4.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首先做好自身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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