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范本精选八篇

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范本(精选8篇)

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篇1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双语教师培训”工作管理水平,提升培训质量,根据自治区双语教师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主要指“第二期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双语教师培训”)。自治区临时聘用学前双语教师一年制培训项目和地县委托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的统筹管理、申报审批、教学管理与学员管理的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统筹管理

第三条 双语教师培训管理实行校院两级“项目负责制”管理体制。学校成立“新疆师范大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项目领导小组”,下设“新疆师范大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简称“项目办”),项目办设在教师培训学院,负责培训项目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指导评估等管理工作。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学校与各承训学院签订“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项目要求和目标,落实各方责任和义务。各承训学院组建“双语教师培训”项目团队,实行主管院领导负责下的首席专家责任制,在项目办的统筹管理下具体负责双语教师培训的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整合各方优质资源,通力协作,做好“双语教师培训”工作。

第四条 在培训项目申报阶段,项目办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组织的邀标答辩工作,根据自治区邀标答辩结果,结合专家终审意见及时发布邀标结果,下达培训任务。各承训学院按照学校项目办要求,积极参加邀标申报工作,组建本学院双语教师培训申报团队,发挥团队力量策划、设计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申报书;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邀标申报书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对于方案质量差、不按要求修订、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项目办有权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办负责与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地州相关教育部门进行对接和联络工作,包括实习基地的建设、教学实习的安排、地州委托项目的监管等。

第六条 建立“双语教师培训校院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的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了解培训进展情况,了解各承训学院和培训学员的实际需求,及时解决困难,协调有关各方,保障双语教师培训顺利进行。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项目办负责组织专家定期修订培训方案和课程标准,指导各承训学院制定科学、合理的学科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以教学督导、日常巡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教学情况,全方位监控教学实施过程。

第八条 项目办负责统筹协调各学院组织学员统一参加MHK考试、入学体检、新生教育、参训学员学历提升自学考试和结业考试等工作,负责安排和协调项目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各学院做好双语培训项目绩效考核、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办负责“双语教师培训”项目分段分级培训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参训学员入学后按照摸底测试的成绩分班分级强化汉语水平,统一由语言学院和文学院负责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工作;学员第二学期参加完MHK考试后转入专业学院重点学习专业课程,语言类课程不超过8节/周,语言学院负责为MHK未达标的学员开设汉语辅导课,以保证MHK过级率。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工作由专业学院负责。

第十条 项目办负责公共课程的统筹安排,负责双语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开发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双语教师培训学员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学员动态管理,建立学员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各承训学院负责遴选具有双语教师培训经验、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项目首席专家、组建教学管理团队(包括班主任和授课教师)、选派汉语学习辅导员(研究生或本科生),指导并开展课外汉语学习活动。承训学院每学期应报送不少于3期培训简报,及时反映培训过程的特色和亮点。

第十二条 项目首席专家主要负责协助学院项目主管领导做好教学管理和项目过程性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1.制定合理的学科培训方案,加大学员基本功训练和研课、磨课力度,增加教育见习、观摩、模拟授课等内容,提高学员的双语授课能力;

2.按照中小学一线教师不少于1/3的比例,选聘校内外优秀师资组建教学团队并根据教学效果及时优化教学团队,选聘汉语辅导员开展早读、晚自习等课余时间的语言辅导工作;

3.组织授课教师开展集体备课等教研活动;

4.以培训、督导、评估、反馈等多种措施实现授课教师,尤其是新任教师和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监控;

5.根据学员测评数据,形成学员学情分析报告并指导授课教师及时调整教学设计,监督课程计划的实施;

6.组织安排教学实践环节,加强与实习基地学校沟通与交流,指导教学实践负责人员制定教学实习等相关计划,落实教学实践环节管理要求,确保学员在教学实践环节中完成至少20个课时的课堂教学实习任务,提高学员的课堂教学实践能力;

7.指导班主任做好学员结业的各项工作;

8.做好学员结业返岗后的跟踪调研、指导工作,巩固和延伸培训效果;

9.做好项目总结、档案整理等工作,按时上报培训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三条 担任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的授课教师应按照学院培训教学工作的要求,根据培训课程标准,结合学员的实际水平确定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改革授课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承训学院的学员管理工作;协助教师培训学院党总支在学员中建立党(团)组织,指导学员党(团)组织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和相关的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大型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包括新学员入学教育和各阶段的学员思想政治教育、特定节日纪念日的活动组织等;建立双语培训学员自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管会”),指导自管会制定学员管理工作计划,指导并监督自管会开展各项学员管理工作;对学员的请销假、退学、休学、复学等手续进行最终核实和批复;协调后勤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承训学院主管领导和班主任是学员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班主任工作内容如下:

1.制定班级管理计划,做好学员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

后勤协调工作;

2.做好班级文化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班级学习氛围,开好主题班会课;

3.根据学员情况,定期开展文娱活动,丰富学员文化生活,以多种方式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4.及时上报考勤等学员管理情况,及时通报学员中发生的紧急情况和特殊情况;

5.对学员的请销假、退学、休学、复学等手续进行初审、核实并签署意见。

第五章 总结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总结评估采取过程性评估与终结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办负责根据教育厅相关要求制定评估办法和激励机制;负责撰写学校整体项目总结材料;负责组织项目总结评估大会,做好项目评估总结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办代表学校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对培训业绩突出的培训团队、优秀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班主任和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优实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培训工作组织不力,培训绩效评估不合格者,将递减直至取消承训资格,该承训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 培训结束后各承训学院要及时召开学院项目总结会,对培训工作的成绩、问题及时做好总结和经验提升;要按照项目办工作安排,组织参加学校项目总结评估大会;培训结束后两周内提交培训工作总结材料,包括学员报到登记表、考勤记录表、考核情况表、培训绩效自评报告总结、培训简报、活动音像视频、项目管理日志等材料。

第六章 培训者团队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办负责完善双语教师培训者资格准入标准,修订考核评优奖励制度,对班主任和授课教师在师德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学员管理能力、参加培训者培训的情况进行测评,督导各学院遴选合格师资组建双语教师培训者团队。双语教师培训授课课时和相关工作量,纳入学校年度考核等相关考评体系。

第二十条 各承训学院要加强双语教师培训者队伍建设,要对全体授课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包括双语教育政策解读、培训理念更新等,明确工作人员角色职责,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首席专家任职条件:有教师培训工作经验,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了解自治区双语教育实际、基础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前沿信息,掌握双语教学规律;具备项目需求的调研、分析和总结提炼能力,明确培训目标;具备撰写培训方案、项目申报书、培训总结、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能力;有实施双语教师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授课教师基本条件:熟悉双语教育教学实际和基础教育课改情况,有极强的责任心,能够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承担过双语教师培训教学任务,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经验者优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一线教师和教研员应具有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授课教师团队中,中小学一线骨干教师和教研员所承担的专业课课时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总课时的30%;不符合条件的授课教师,应参加项目办举办的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教。

第二十三条 汉语学习辅导员基本条件:政治思想合格,责任心强,沟通能力强,普通话发音标准,能流利地用汉语进行交流。汉语辅导员要在班主任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汉语学习活动,每周每班汉语辅导课时不少于5小时。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项目办从双语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中设立双语教师培训者培训项目,负责对全校双语教师培训者队伍分类分层分批开展培训;同时,针对双语教师培训的教学改革和管理工作,设立双语教师培训校级专项课题,提供专项科研经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将实践性经验及时转化为理论性成果。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培训项目经费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经费管理要求,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申请、审批、使用、报销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双语教师培训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划拨至学校,学校按各承训学院承训任务划拨经费;项目办协助计财处负责审核各承训学院项目经费预决算,核拨培训经费,监督经费执行过程;承训学院负责按照培训实际情况制定上报项目经费预决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参训学员年人均培训经费为8000元,其中,培训费5000元、实习实践费1000元、住宿费1000元、教材费400元、交通费600元。学员的交通补助按照火车硬卧或汽车票价据实报销(一年按照一次往返报销),总价不超过600元。根据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教师201313号文件精神,所有参训学员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县(市)财政承担或由派出学校从公用经费中支付,每月按100元补助,一年按10个月计,年均补助1000元,两年补助20__元。

第二十八条 为统一学校双语教师培训项目培训经费标准,根据双语教师培训工作特点,参照学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课时费标准,制定双语教师培训相关劳务费参考标准:

1.项目首席专家最低劳务费标准:2500元/学期

2.课时费最低标准:

教授:45元/课时 副教授:40元/课时 讲师:36元/课时

助教/研究生:32元/课时 3.班主任相关费用最低标准:

班主任费:500元/月(学员人数不超过25人按500元计,每超过1人按20元/人增加)

通讯补助:100元/月 交通补助:100元/月

4.实习带队教师相关费用最低标准:20__元/月,含实习指导费、通讯补助、交通补助(担任实习带队教师期间,教师承担的校内课堂教学任务不得超过4课时,如实习带队教师同时也是班主任,则加发班主任费300元。)

5.汉语辅导员最低劳务费标准:25元/小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疆师范大学双语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篇2

财产管理:

1、班集体财产:开学初交到班上,后勤作好登记,由班主任签名接收;期末由学校验收。如果完好率:中学达90%奖励20元,达95%奖励50元;小学达95%奖励20元,达98%奖励50元。期末如达不到以上标准,每下降5%,扣期末班级评比5元。

2、教师财产:每个教师分的办公设施,调走时必须如数完好交回学校,如果没交回,则照价赔偿。

就餐管理:

工会活动,每学期最多一次,超过的'由参加人员自行负责。

报销方法:(1):同级来访,每人次8元。(2):乡级来检查:每人次10元。(3):区级检查:每人次12元。(如有特殊检查,可适当放宽4元/人次)。

参加人员:三位校长及部门负责人员。

包车制度:

校长包车必须经教代会批准。

其他人员包车必须经校长批准。

用水、用电管理:

为了使教师与学生节约用水用电,从x年春期开始,用水按2.5元/m3计算;用电按0.47元/度计算。

教师办公用电每人每期补助50度。

教室的照明原则上在第一节下课时必须关灯,如确实看不见的时候,再开灯。

教室做到随手关灯。没有关灯的班级,每次扣2分。三位校长、行政值周、后勤人员每天检查。

为保证安全,学生寝室不允许用烧水的电器烧水,发现一次,扣该学生所在班级操行分5分。

通讯费:

通讯费从x年1月起:校长报100元/月;副校长报80元/月。

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篇3

一、经费管理原则

1、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节约原则,加强我院各项经费使用和报销的管理工作。

2、本规定所指经费包括行政公用经费、新上专业开办费、第二课堂活动经费、院创收经费和其他属于学院统管的经费。

3、全院经费使用管理由院长负责,院长会同书记审批报销。

4、各项经费使用实行"先申请、后使用"的管理办法,未经预先申请批准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二、行政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1、行政公用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各项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规定。

2、行政公用经费主要用于院系日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邮电通讯费、用车费、打印复印费、清洁卫生费、接待费等)。

3、行政经费的使用必须与院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特别是采购、用车和接待,要按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管理手续。

三、采购管理办法

坚持购前审批,购后验收制度。要求:

1、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购买,验收后由院长核批报销;

2、超过500元以上的采购,尤其是单件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物件购买,由院办公会议定后方可购买,验收后由院长核批报销入帐;

3、为了加强采购过程中的监督,大件物品采购应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参加;

4、院长批准报销时应指明列支经费的来源。

四、新上专业开办费管理办法

1、新上专业开办费由院统一管理,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

2、用于采购的费用按有关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3、用于学术会议的费用按有关学术会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4、其他需从开办费中开支的费用,由院长提出建议,院务会议做出决定

五、学术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1、学术会议经费来源包括学校下拨的出差费、新上专业开办费中用于学术会议的部分、院创收增拨部分;

2、参加学术会议必须经系主任推荐,由分管科研的院领导同意并报请院长批准,没有经过批准的学术会议,费用一律自理;

3、学术会议经费实行额度管理,分管院领导在批准参会时应同时规定经费额度,一般不允许超过经费额度,特殊情况超过额度时,必须说明理由,并经院长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4、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差旅报销的标准,不能超标。

5、会议期的旅游娱乐项目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资料费、会务费除非在会议通知中有明确说明,否则不予报销。

六、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1、创收经费由院长统一管理,分项目具体实施。凡项目本身发生的费用在项目收入中预先开支,待项目完成结算后,将净收益转入学院统一使用与管理。

2、对联系有偿项目人员给予信息费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创收项目的费用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安排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费用开支,由院长直接审批;创收项目总支出预算及项目支出标准,由院务会议审批。

4、院里使用未结算项目的经费(即不是直接因项目本身而需开支的费用),要在财务上予以区分,以便项目核算。

5、院创收净收入主要用于院里发展事业(包括教学、科研、职工福利、改善办学条件等),在使用上应与公用经费分开,由院长核批。如需增补公用经费,应经过院务委员会批准。

6、院创收收入和支出情况定期向全院教工报告,增强透明度。

七、第二课堂经费管理办法

1、第二课堂经费包括学校按学生人数下拨的经费和院根据财力增拨的经费及专项捐助经费。

2、第二课堂经费的开支由学生办公室列出计划,报院长核批。

3、用于采购的经费按有关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4、结算报销由院长签批。

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篇4

一、公用经费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二、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师培训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

1、公务费:指学校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使用费、清洁用品和其他开支。

2、业务费: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教师用教材、讲议、教学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实验实习费(试验药品、试剂等消耗材料及校外实习费用)、文体维持费、宣传费(包括宣传资料、展览等)。

3、设备购置费: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教学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机电设备、电教设备、标本、模型等)、文体设备(包括乐器、体育器材、文艺活动用品)、图书设备、一般设备(包括学生课桌凳、教师桌凳书柜、电讯设备、医疗器械、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炊具设备),按规定列入设备购置开支的修购基金。

4、修缮费: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及费用支出,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5、教师培训费:指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各学校按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予以安排。

6、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指上述费用以外的有关事业支出。

三、公用经费用途

学校公用经费只能用于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开支,不能用于发放教师的津贴、补贴或奖金,也不得擅自改变公用经费的用途,用于教师的其他福利。

四、单个建设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和校舍维修以及小型购置,都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篇5

1、 成立学校学生免费营养午餐经费管理领导小组。

2、 “学生营养午餐”专账专设,专人专管,主管、会计、出纳三分离。

3、 “学生营养午餐”台账分社,收支平衡。

4、 食堂采购人员当天完成采购工作后,必须当日填写《学生营养餐采购清单》,交由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并存档。

5、 执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把此款挪作他用。有此情况者,应追究先关人员的责任,严重者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6、 学校财会人员(报账员)把转款交当日采购员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做到资金账目清楚,建立好“学生营养午餐”台账。

7、 学生领取营养午餐后,应由学生亲自签名。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当日不在校时应做好登记、并空档不签字。

8、 定期通过校务公开栏向全体师生和家长公布学生营养午餐账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9、 期末经学校全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核算审理学生营养午餐专项资金项目,核算审理后的账目档案须由核算审理的教师签名并存档。

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篇6

各镇街道总工会,高新区工会,区直各部门单位工会,国家、省、市属驻东港各单位工会,各直属企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总工会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根据上级通知精神,现将就加强全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党委政府和上级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上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基层工会组织在对优秀学员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物质奖励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其中,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所用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本市范围内,并做到当日往返。其中,“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发放标准参照工作餐的标准,并符合中央和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其中,“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是指基层工会可给予会员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领取券,每人金额不得超过200元。购买节日慰问品经费可从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拨缴工会经费收入中列支。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以上标准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会。其他单位和经济组织的工会可以参照执行。区委、区政府已作出具体规定的,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各基层工会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八不准”要求,确保经费开支合规,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要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篇7

第一条

公用经费主要指财政拨付的办公资金。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教职工和学生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费、邮电、宽带、电话费、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及利息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条

公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公用经费预算要体现“保运转、保安全、保质量”的原则,要体现向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倾斜的原则。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教学业务费(包括教学水电费、取暖费、教研教改费、教学差旅费、资料印刷费、宣传费、体育维持费等)支出比例不低于35%。

第三条

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安全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四条

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区级财政部门、区教育局组织政府采购。

第五条

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六条

要严格控制租车费、接待费(按上级标准)等非业务性支出。要厉行节约,努力提高公用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条

大型维修项目先报上级并批准。施完工后由教育局审计科进行审计后方可结账。

第八条

公用经费支出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要杜绝学校产生新增债务。定期对学校公用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教职工和上级的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九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或任何形式乱组织会议并发放津贴和礼品。

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篇8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用于公用支出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公用取暖、交通、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学校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支出状况

第四条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10%安排,用于教师年度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设备购置费:小学每年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不低于10%安排,中学按不低于15%安排主要用于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六条  班级公用经费:小学按每生每年6元,初中每生每年10元安排进行安排。班级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各班级学生开展与学习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支出。

第七条  公用经费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生均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细化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年初要编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表(分“日”节科目)。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进行使用:

(一)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

(二)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

(三)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

(四)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

(五)其他学校公务活动所需要列支的支出。

第八条  公用经费不准开支的范围: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奖金等: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

第九条  中心校根据上级下拨的公用经费总额,按各村校在校学生人数,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公用经费标准进行分配,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村校频斜。中心校不准截留、用。

第十条  中心校执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管理体制。中心校按上级规定分配标准将公用经费分配到各所村校,各村校校长对实际支出凭证,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签批,并向中心校报账。

第十一条  中心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按预算采购时间编制购置计划,村校的设备采购报中心校审核、汇总,报县教育局审批。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由中心校根据采购需要填写采购申报单,报县教育局审批,送交县政府采购中心按有关程序办理采购。学校对购置的所有物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必须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及教学设备等进行维修,要编制维修预算,并实行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学校所有维修项目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有维修项目要有合同或协议,达到规定数额的`维修项目要经过政府采购。工程完工后应经过验收和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中心学校与所辖村校,要建立备用金领取与发放、公用经费的支出与报账等会计业务发生所必须的备查账,及时准确登记账,所辖村校要定期与中心学校对账,做到帐帐相符。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校资产管理。中心校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帐,所辖村校登记固定资产备查账。中心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会计法》规定,中心校及所辖村校在公用经费支出中,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经办人签章: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原始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会计人员拒绝付款、报账或执行。情节严重的要及时间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中心校及所辖村校,要坚持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制度,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要建立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办理结果、公开办事程序,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并将公用支出每月上墙公示一次。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县财政局、教育局对公用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如发现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公用经费,并造成截留、挪用、贪污公用经费行为的,将依据《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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