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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关系证明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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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关系证明(精选5篇)

工资关系证明 篇1

承包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

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并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或层层转包。

自己雇佣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如果有分包的督促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到总包单位备案。民工工资由本公司或劳务公司直接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里,严禁发放给“包工头”。如“包工头”携款逃逸,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支付民工工资,由本公司负责支付。

按照“总包负总责”的原则,若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第一时间到场解决,若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论何种原因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不能垫付的.同意可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及时按规定补齐。

切实做好农民工记工考勤工作,按约定及时与农民工结算工资。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因劳资纠纷造成农民工上访,并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江阴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任何处罚决定

此承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由总承包企业向江阴市建设局做出承诺。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期:

工资关系证明 篇2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属于 (行政、事业全供给、事业部份供给、事业自收自支、企业)单位,____于 年 月 日参加工作,属于我单位 (正式、合同制、合同工)职工,月工资收入 元,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元,现住房公积金余额 元。该职工现因 (购买、建造、翻建)住房,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请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如该职工未按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我单位将协助追收该笔借款。以上所填资料保证真实有效。

主管单位(公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资关系证明 篇3

无拖欠工资证明示例如下:

1、建设项目工程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证明申请报告(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授权委托书(1份);

4、保证(承诺)书(1份);

5、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复印件1份);

6、竣工验收意见书(参建的5方盖章复印件1份);

7、总承包施工单位、劳务分包施工单位参建员工花名册:所有员工应当包括项目管理人员、桩基班组、架子班组、水电班组、塔吊班组、制作钢筋班组、木工班组、砼班组、抹灰班组、贴砖班组、消防工程班组、防水班组、附属零星工程班组等劳务人员;花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工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复印件1份);

8、总承包施工单位、劳务分包施工单位与参建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1份,审核后退回);

9、劳务分包款项支付凭证(复印件,有分包的.才提供);

10、项目所有员工工资支付凭证(分人员班组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特别提醒:属于同一人代签代领的,需提供被代领人的授权委托书)。

承诺人:

日期:

工资关系证明 篇4

兹证明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最高学历为_____________,目前在我单位担任_____________职务。该职工的平均月收入为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目前该职工的身体状况良好。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公章):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工资关系证明 篇5

为统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按照“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原则,结合本局实际,经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望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的'临聘人员

二、工资结构

1、基本工资:每人每月不得高于800.00元。

2、电话费:每人每月50.00元(驾驶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3、驾驶员年终安全奖:每人每月50.00元(全年600.00元),年终未发生安全事故则一次性领取。

4、业务奖:驾驶员按车公里计算,每公里0.15元。打字、信息员按照驾驶员行车公里补贴的平均数领取,保安人员按照驾驶员行车公里补贴平均数的60%领取。

5、劳保费: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

6、降温费:每人每年400.00元。

7、烤火费:每人每年400.00元。

8、节日费:春节、国庆节慰问金500.00元;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元旦节慰问金:200.00元;生日费:200.00元。

9、旅差费:市内出差不予报销,市外出差按相关规定执行。

10、年终目标考核奖:按在职工人的50%发放。

11、其他费用:保险费、加班费和在休假范围内当年未休假的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仅供内部使用,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承诺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