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通用29篇)
第一条目的
为方便员工,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心,公司特设立员工食堂,为员工提供工作餐,为保证工作餐服务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
第三条责职划分
1、食堂炊事员负责及时提供无质量问题的食品。
2、行政部负责协调相关事宜,并对食堂进行整个管理。
第四条基本内容
一、员工餐的标准
员工餐的标准包含餐食规格和餐食费用标准。
1、员工餐的餐食规格
每餐可做3道菜式,包括:一荤、一素、一汤。
二、餐食费用标准
1、员工餐的费用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于每年年底由行政部提出调整方案经相关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批示后执行。
2、目前公司员工餐费标准:员工/10元/天(其中早餐1.5元,午餐4.5,晚餐4.5元)
3、“标准”是指除去人工工资,水、电、燃油、设备以外的大米、荤菜、素菜、佐料的成本价。
三、员工餐的`费用及质量控制
1、员工餐由公司聘请的专职厨师负责生产制作,公司行政部安排负责人进行原料采购。行政部应建立每日采购明细帐,以随时备核。
2、公司对餐费实行目标控制和据实报销相结合的方式,即根据实际采购金额进行报销,但报销总额不得超过餐费标准。报销时须提供实际票据。
3、行政部每月应定期抽查一次,了解并核实进货的数量和质量。
四、用餐时间、地点及方式
1、就餐时间及地点按公司规定执行:早餐时间:7:00——8:00;午餐时间:11:30——12:30;晚餐时间:17:30——18:30。
2、用餐地点:员工食堂。公司所有员工都须在食堂就餐,严禁在办公场所用餐,严禁把饭菜带出厂外。
五、用餐方式:员工应依次排队就餐。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 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一、餐饮业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二、组织从业人员到卫生监督部门确认的资质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上岗前和在岗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四、从业人员发生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症状时,应暂停接触食品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五、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坚持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工作衣帽;上岗不带戒指、耳环,男不留长发,女不披发,化装淡而大方;在岗不吸烟等。
六、餐饮单位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卫生操作技能、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七、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组织培训基本情况、培训教材、考试考核资料及时归档,以备查验。
学员的档案由培训中心具体负责收集、整理、编号、装订,由中心档案室负责接收、归档和保管。
一、档案随培训中心独立设档,单独存档。
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一般不轻易做人员变动。
三、对学员档案表、花名册、试卷都要归档、建档。
四、各培训人员都要将各种材料及时上交,归档以便保存。
五、各培训期学员的所有材料,都要统一存入培训档案。按明码顺序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存放处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霉、防鼠等设施。
六、凡经审核的归档材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
七、因工作需要借阅培训人员档案,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用后及进归还。查阅时不得污损、卷折,不得在卷内划线、打圈、批注和涂改。若需要复印,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查阅、借阅归档材料,须经过培训中心主任批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八、严格实行一期一档制度,建立一期一档。按期装订成册,标题简明确切,书写整齐,编好明码。
九、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档案柜。
十、档案作为培训中心材料,长期保存。
十一、学员自登记报名或进入学习之日起,为每个学员建立一份档案。
十二、学员学习期间的学习、纪律、考勤、日常考评、主要表现、特种作业档案表、身体健康证明、考卷、考试成绩分别整理归档入案。
十三、要求组卷合理、标题准确、案卷整齐、排列系统、编目完整。
十四、学员档案的收进、移出要经主任批准,严格保密,不准对外泄密。
十五、学员考试完成后一周内由培训室负责把档案转到中心档案室。
十六、其它方面按《档案管理管理制度》执行。
1、检查工具、用具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2、按岗位要求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3、爱护公物,不吃、拿后厨食物及原料。
4、值班期间保管好后厨物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后厨。
5、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确保后厨的设施、设备食品原料的安全。
6、遵守工作纪律,有事提前一天请假。
7、落实例会制度,对工作进行讲评。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四)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五)对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对德、能、勤、纪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食品生产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1、遵守校纪校规,以身作则、言传身带,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熟悉教规教材,领会教学原理和教学大纲,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实际教学水平。
3、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保证人车出勤率,在训练中未经队长同意,不准将车开回和办与训练无关的事。
4、爱护学员,搞好师徒关系,构建和谐的培训氛围。
5、在训练中一视同仁,不徇私情,不准向学员吃、拿、卡、要,不准辱骂、体罚学员。
6、服从领导的调动、指挥,遇有在训练中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汇报。
7、必须按规定的地点路线进行训练,动用车辆必须请示领导同意,擅自离开训练地点和路线要严格处理。
8、把好安全第一关,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在训练中不准离开驾驶室,确保学员的安全驾驶操作。
9、在起步、停车时要严格遵守“人不上齐车不走,车不停稳人不下”的安全规定,行驶中避免紧急制动,确保安全训练。
为了规范餐厅用餐管理,保证用餐秩序,共同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用餐环境,特制订如下规定:
1.员工餐厅每天为上班员工免费福利工作餐三餐。
即:早:7:30-8:00午:12:00-13:00晚:6:00-7:00.
2.打饭时,必须遵守秩序自觉排队,服从食堂人员管理;不得争先恐后,不得敲盆喧哗等不文明行为。
3.员工自备餐具,可根据自己的饭量打饭,严禁剩饭和倒饭,以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4.用餐时不得把菜渣、骨头、纸巾等乱丢乱扔,若有掉落在地板上的应及时清理干净,餐后收拾在本人的餐具内,倒在规定的垃圾桶内,并将餐具洗净放入消毒柜中,摆放整齐。
5.爱护公物文明就餐,不得在餐厅争执哄闹,大声喧哗;非餐厅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厨房。
6.就餐人员不许把饭菜端回宿舍或车间用餐,更不许把公共餐具拿出食堂或宿舍占为己有。
7.餐厅内不准抽烟,随地吐痰,做到文明用餐。
8.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厂部有权给予处理,发现一次罚款50元,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屡教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除名处理。
员工宿舍规章制度
宿舍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关怀,一种福利。有一个清洁整齐的居住环境,是对居住员工的身心健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当你劳累的一天想彻底放松的时候,回到宿舍有一种回到家的感觉。所以说,为了强化管理,为员工创造一个干净整洁、秩序井然的生活环境,使员工宿舍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条例:
1.凡在宿舍住宿员工,须在公司登记后,方可入住。
2.员工宿舍房间及床位由厂部统一管理,员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及床位。
3.员工不准私自带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如有外来客人亲戚必须住宿,须在厂部登记后,方可留宿;擅自留宿者将罚款100元。
4.爱护宿舍内卫生及公共区域卫生,及公共设施,如宿舍内公共物品丢失、损坏,一律照价赔偿。
5.宿舍内严禁随地吐痰、涂鸦、嬉戏、打闹、大声喧哗以及影响他人休息学习的行为,一经发现,罚款50元。
6.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宿舍内禁止存放贵重物品及现金,宿舍钥匙不得转借他人,出门时应注意关灯,锁门。
7.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罚款200元。
8.严禁在宿舍内赌博,吸毒,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9.严禁睡卧在床上吸烟和酗酒闹事,非上班员工必须在23点之前回宿舍,23:30熄灯就寝。
10.各宿舍内排值日表,轮流负责宿舍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及日常事务监督工作。
11.员工应主动打扫室内卫生,整理个人内务及卫生,将被褥叠放整齐,物品摆放整齐,对长期不叠被褥的员工,管理员有权上报厂部,将被褥收回,取消该员工的住宿资格。
12.宿舍内员工要互相团结,严禁员工间恶意诋毁、诽谤他人,更不得相互间议论与公司不利的语言及事物。
13.严禁男女员工串宿舍,发现后将严厉处罚。
14.住宿员工离厂时,须来厂部办理交接手续,交钥匙(未交钥匙者罚款100元),未办理者,按领用公共物资全额赔付。
以上条例望住宿员工自觉遵守!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综合办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综合办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驾校教练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三、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道路安全检查,针对教练员、驾驶员在行车训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四、自觉服从驾校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总公司、驾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五、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六、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驾车时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七、消防器材及设施有专人负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并做好检查更换记录。
八、严禁车辆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九、定期对车辆实行保养检查制度,确保运行车辆始终处于技术状况完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十、作好车辆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事故的经过、调查、及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帐,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年度大检查,成立安检小组。
一、公司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掌握有关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产品安全、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产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产品安全、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公司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产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产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肯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产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产品;
(4)不得在产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
六、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工作及培训计划实施等。
七、加强对员工产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培训,并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一条。公司根据员工不同岗位,发给不同岗位的制服
第二条。公司为因岗位所需的员工提供行李、餐具等生活用品。
第三条。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均发给员工号牌和《员工手册》。
第四条。员工每人须交纳服装、行李保证金500元,在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五条。员工离职市时须填写离职单,将所有个人领用物品交齐后方可离职。
第六条。员工离职时必须将服装、床上用品等清洗干净交回库房。
员工食堂就餐管理制度
第一条。员工必须在员工食堂就餐,严禁在宿舍、走廊,办公室等地就餐,违反1次罚款20元。
第二条。食堂操作间,除食堂工作人员外,其他闲散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违反1次罚款20元。
第三条。就餐要排队打饭,不得拥挤、打闹和大声喧哗,做到吃多少打多少,严防浪费。
第四条。员工就餐时,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不随地吐痰,不准乱扔脏物,严禁在食堂内吸烟。
第五条。就餐员工要养成爱护公物的习惯,不准损坏餐具、餐桌和餐椅,损坏要按原价赔偿。
第六条。如有倒饭现象一经发现罚款50元。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条。员工宿舍为员工休息场所,必须保持环境清洁。
第二条。员工实行轮流值日,对员工宿舍进行日常清理。
第三条。在员工宿舍不得大声喧哗,违者罚款20元。
第四条。不得在员工宿舍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电炉子。
第五条。严禁在宿舍内乱写乱画,乱钉钉子,违者罚款20元。
第六条。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第七条。宿舍内不得私藏管制刀具,一经发现将给予罚款或开除。
第八条。男女员工不得混居一经发现,将开除处理。
第九条。未经他人同意不得翻动他人物品,违者处20-50元罚款。
第十条。不得损坏宿舍内备品,违者按价赔偿。
第十一条。值日卫生清理不干净,将处20元罚款。
员工洗浴管理规定
第一条。员工淋浴时间为每周三,在康乐部淋浴室进行。
第二条。洗澡的具体时间根据营业的时间详细通知。
第三条。员工洗澡时自带浴品。
第四条。员工洗浴结束后共同将浴室卫生清理干净。
八、关于对讲机的使用规定
第一条。对讲机作为酒店办公用通信工具,只限在工作场所使用
第二条。对讲机只允许在接待服务过程中使用,不能做为个人联络使用
第三条。使用对讲机时必须用耳机,且音量要降到最低
第四条。对讲机必须妥善保管,保证使用通畅
第五条。在工作交接时,必须将对讲机、耳机上交库房。
第六条。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对讲机破损或丢失,由使用人按价赔偿。
一、组织教练员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则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
二、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学院和交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的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因工作需要,安全教育活动不在的教练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四、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将车交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五、组织教练员进行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教练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每年组织教练员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的实际、理论测试。
七、全体教练员对驾校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必须参加,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教练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九、做好各项安全培训教育的台帐记录。
1、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2、按规定着装,保持良好形象。
3、工作中不准嬉笑打闹,不准聊天、干私活、吃零食、看电视、打手机。
4、不准与顾客发生纠纷。
5、工作中做到“3轻”(动作轻、说话轻、走路轻)、“4勤”(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6、工作中按规定用餐,不准吃、拿出售的成品。
7、休事假或公休要提前请假,按服务区执行。
8、爱护设施、设备,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9、落实例会制度,对工作进行讲评。
1、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个人的健康证明材料按部门、班组进行分类存放,保证每一在册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有相应的健康证明材料。健康证明材料存放两年以上的可以销毁。
2、按部门或班组建立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详细填写员的健康状况,对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伤患的员工,还需注意处理措施。《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保存期为两年,超过保存期的可以销毁。
3、非生产检验人员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亦按部门建立好相应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健康证明材料可以是防疫站以外的相关医疗部门发放的健康材料。
餐饮行业的人员流动率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低,所以为了更好地位企业服务,需要严厉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守则。那么餐饮企业员工管理制度该如何制定呢?本资料是一份标准的餐饮企业员工管理制度范文,供参考!
1、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天的工作时间如下: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因生产制造程序之连续性,员工担任轮班或特别勤务之上下班及休息时间,依实际所需订之。公司将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2.超时工作
2.1员工经批准加班者,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2.2员工已领取职务加给者,加班原则上安排调休,不另支给加班工资,专案核准者例之。
2.3加班工资按下列情况计算:
2.3.1工作日加班=加班工时×小时工资率×150%
2.3.2休息日加班=加班工时×小时工资率×200%
2.3.3法定日加班=加班工时×小时工资率×300%
2.3.4小时工资率=月基本工资÷21.5÷8
3.考勤制度
3.1员工必须认真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岗位。
3.2公司实行打卡制度,除副处长以上级别和经总经理核准免予打卡者外,必须在上下班打卡,人事单位以考勤打卡时间为核定考勤的依据。
3.3员工应保持卡面清洁,委托他人或代人打卡、自行填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经查属实者,该日以旷职论,并予以惩处。
3.4员工于上班时间内,因公务需处出者,应填写《外出申请单》经直属单位主管许可方可外出,未按规定擅离岗位者,按旷工论。
3.5公司允许员工按实际需要申请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慰唁假等,请假应事先填妥请假卡,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向部门主管报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3.6员工发生漏打、错打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打卡,在当天或次日内应由部门主管或人事单位签名更正。
3.7迟到、早退
3.7.1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后三十分钟内打卡者为迟到,于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内提早打卡者为早退。超过上述时间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计算。
3.7.2员工每月上班迟到十分钟内,次数不超过二次者或连续三个月累计次数不超过三次者(含)不予计算迟到扣薪,但列入年终绩效考核,超过者按前款迟到或早退处理。
3.7.3员工迟到及早退均以三十分钟为扣薪计算单位,未满者以三十分钟计算。
3.8旷工
3.8.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
3.8.2旷工以四小时为扣薪计算单位,并按日薪三倍扣罚。
3.8.3年度内旷工累计三天(含)以上或连续旷工三天者,作辞退处理。
4.厂证管理
4.1厂证是员工进出厂区的证件,进入或逗留在厂内,必须按规定佩戴在制服左上方规定的位置。
4.2没有厂证者,保安员有权拒绝其入厂或要求登记后方可放行。
4.3凡有损坏或遗失厂证应书面说明经过向总务处并申请补发,并随交工本费;年累计二次(含)以上者,人事单位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4.4使用他人厂证或伪造厂证者,一经查实,使用者、伪造涂改者均以严肃惩处,甚至辞退。
4.5员工离职时,必须将厂证交回总务处。
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每名从业人员至少配备2套工作服。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六、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九、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
十、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十一、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一、从业人员必须经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对象包括负责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三、学校应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培训。
四、学校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学校负责食堂安全集中培训。学校负责食堂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五、培训方式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学校应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
一、为了加强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提高考训场地的利用率,保证训练或考试的安全,杜绝事故,特制定本制度,设施设备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二、对教练场地的教学设施设备建立登记台帐、档案。
三、教练场地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天”的安全管理原则,教练场地实行封闭管理,休息区教练场地设立分隔实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及紧急救护药品和设备。
四、设立专门的.场地管理员工作岗位,场地管理员职责如下:
1、负责场内设施设备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2、负责场地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3、未经许可,不允许本单位以外的人使用本校的考训场地。
4、防火、防盗。
五、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使用本场地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行进入登记、退出注销制度。
2、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安全第一,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3、进行教学的学员与教练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参加训练的学员应在休息室休息或在安全区域内排队等候。
4、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等的规定。
5、严禁酒后进入场地训练。
6、吸取“十次肇事九次快”考训,在进行考试或训练时要保持安全车速,严禁超速行驶。
7、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教练的随车指导下进行教学活动。
8、安全部除例行的安全检查外,至少每月对本场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经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
9、注重美化环境,不在训练场地乱扔垃圾,不破坏花木草坪。
六、考训场地内的训练设施设备一旦损坏,有关责任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请专业人士进行修复。严禁非专业人员修理教学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在经过修理后,管理人员应对其性能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设施设备部报告。
七、设施设备部应根据教练场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如:路机标线、标志牌、标志杆、标志墩、单边桥、限宽门、连续障碍、龙门骨架吊杆等)。
八、设施设备部对考训场地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所有设施设备的数量、性能、维护情况、使用情况等做出准确记录。
九、对超出使用寿命、失去使用价值或损坏后无法修复的教学设备,应由设施设备部登记报废。在一周内更新。
十、设施设备部应建立训练场地教学设施设备的文字和电子档案。档案应包括设备购置发票的复印件、技术参数复印件、保修卡、教练场地平面图、场地使用证明,科目设置明细等。
一、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二、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严格执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根据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发放相应种类和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五金仓库、车间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安全、总务部负责公用、应急防护用品的放发。放发标准由安全委员会制订。公司招聘的临时工,农民工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视同岗位正式工。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健康监护档案册。
1.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一、原料的清洗要彻底。蔬菜与肉类、水产品须分池清洗干净,然后分类存放,供加工制作用。
二、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的要求进行食品加工,保证食品加工的卫生安全。对盛装熟食品的容器、餐具、熟食公用具洗刷干净后必须进行热力消毒。
三、食堂炊事员必须彩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
四、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未成品分开存放,未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五、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的条件下存放。制作成品到队员食用其间隔不超过3小时。
六、接触和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楹、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培训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教练员分为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
2、学校聘用的教练员必须符合《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3、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4、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
5、文明教学、尊重学员的人格,讲解、示范和纠正学员操作时,态度要温和,说话要和气,不许使用有辱学员尊严和人格的语气和语言;
6、严格要求、为人师表,不许收取学员的钱物或参加学员宴请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7、不允许邀请学员参加自己的生日、乔迁等庆祝活动;
8、不许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更不许与学员赌博;
9、认真执行训练计划和各项规定,平等对待每个学员,确保每一个学员都有平等学习、训练的时间;
10、教练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和做不安全的活动;
11、路训时驾驶室只准座一名学员和一名教练员,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场内教练时必须做到现场指导,不准擅自离开现场;
12、不准将车钥匙交给学员保管,严禁教练员不在场时让学员动用教练车;
13、爱护车辆和随车工具及物品,勤检查、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干净、整洁,杜绝责任机械事故;
14、教练员在训练往返途中不得将车交与学员驾驶;
15、建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每季度孝评一次并公布前5位和后3位;
16、违反上述规定,受到学员多次投诉且情况属实的,该教练员由学校立即辞退,并报交通部门备案;
17、学校建立教练员档案台帐(含理论和实际操作教练员,一人一档),台帐内容包括:教练员情况汇总表,教练员履历登记表,身份证、驾驶证、教练员证、学历证明等复印件,安全管理责任状,教练员聘用合同,教练员季度和年度培训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记录等。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餐饮、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卫生知识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培训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三、聘请卫生监督所管理人员,不定期对酒店餐饮、食堂工作人员进行专题讲座,学习有关卫生管理,卫生法律、法规等卫生知识,提高卫生安全素质。
四、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卫生监督所举办的卫生知识培训班学习,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五、每月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1次,对不能达到卫生安全要求的人员实行停岗培训,待合格后再行上岗。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劝退。
六、每年举办一次卫生知识的竞赛,强化职工的卫生意识。
七、凡参加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一律按时参加卫生知识培训,不得缺席
八、建立餐饮、食堂工作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详细记载卫生知识培训状况。
学生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及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一、每天上岗前检查从业人员衣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个人健康状况是否良好,若发现健康状况有异样,应立即要求前往医院就诊。
二、操作人员在上岗前以及上厕所、处理原料、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应清洗双手。
三、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还必须戴口罩。
四、不得用手直接抓取备餐食品。
五、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生产无关的`场所。
六、不得在操作间内吃食物、吸烟和随地吐痰、放置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
七、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操作间,特别是熟食间、配餐间。
八、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不留长指甲。
九、操作食品过程中要时刻保持手的清洁卫生,不得涂指甲油和佩戴饰物,接触食品前必须洗手,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要使用工具售货。
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员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六条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五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三十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由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6日公布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7号)同时废止。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安排,驾驶员必须准点达到公司,到公司后先去调度报到,晚点一小时之内罚款50元,超过一小时者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3、驾驶员出车必须服从调度,对不服从者处以100元罚款。
4、驾驶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如因手机不通或本人不接听而影响公司正常出车者,月底扣除安全奖,严重者扣发工资及追加处罚。
5、车辆回公司后,必须如实向例检报告车辆情况,记清里程数,如发现不报告或报告不实者,当班驾驶员每人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6、如发现路桥票有徇私舞弊者和倒卖燃油、货物、车辆配件者,扣发当月工资,严重者予以辞退,并追究全部责任。
7、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的,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扯到公司派人处理者,其事故赔偿视情况予以追究。
8、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9、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10、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11、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13、对改变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对脱岗六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全集是一套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员工行为、提升工作效率和维护良好工作环境的管理体系。它涵盖了从招聘、入职、日常工作管理到离职的一系列环节,旨在确保企业的运营顺畅和员工的.职业发展。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选拔:明确招聘标准、流程及面试评价体系。
2. 员工培训:规定新员工入职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各类培训制度。
3. 工作职责:详细描述各岗位职责,确保职责清晰,权责分明。
4. 绩效管理:设定绩效考核标准,定期进行评估,作为晋升、奖励的依据。
5. 薪酬福利:制定薪酬体系,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等。
6. 员工行为准则:明确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确保员工行为符合企业价值观。
7. 休假制度:规定年假、病假、事假等各种假期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8. 纠纷处理:设立投诉与申诉机制,公正解决员工纠纷。
9. 离职管理:规范离职程序,处理好员工离职后的交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