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精选8篇)
一、校园公共厕所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应每一天打扫二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持续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六、师生要礼貌如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一、公共区域管理范围:
办公楼楼道地面、窗台、玻璃;洗手间、楼梯;厂区路面,以及垃圾桶的清理,公共卫生区域代表着集团公司的形象,所以做好公共区域清洁和维护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每日清洁项目
工作内容:
(1)办公楼门及旁门的擦拭,楼道开关、灯饰保持干净没有手印;
(2)办公区域楼道的清洁维护,窗台的`清洁;楼梯及扶手每天清理一次,做到地面无异物,扶手无污垢;
(3)公共卫生间卫生:便池、洗手盆、水池、隔断板、做到无污垢、无异味、镜面光亮,物品摆放整齐,洗手间无异味。洗手液每天及时补充,乳液瓶外表干净;洗手间标示牌清洁不积尘;
(4)垃圾桶做到随时清理;
(5)公共浴室内垃圾及时清理,地面保持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6)厂区公共卫生区域保持干净无垃圾,路面清洁,厂区垃圾桶及时清倒;
(7)办公楼花盆及时清理落叶,适时浇水。
(8)餐厅地面、餐桌、窗台、垃圾及时清理。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搞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司容司貌,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1、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公司内公共通道、工业广场、生活区、办公区等公共区域。
2、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
A、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水果皮、烟蒂等;
B、墙面无污垢、脏物,保持洁净。
C、绿化带要求定时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随时清扫残枝落叶。
3、清洁要求和标准:
A、当值卫生员须将公共场所清扫一遍,有污垢处需要冲洗一遍。但必须保证每周至少冲洗一遍。
B、要保证绿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时修剪枝叶,及时清除杂草、枯叶、垃圾等。
C、对于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需在上班时间前半小时做好清扫,保证所有清扫工作、垃圾处理工作在上班前完毕;
4、其他管理规定:
A、所有垃圾(纸屑、烟头、果皮等)必须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随地乱扔。
B、保持墙面卫生,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C、爱护花草树木,不得随意践踏、采折花草树木。
D、严禁在公司公共场所使用带有包装、有瓜果皮、纸屑的食品。 E、对违反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一经发现、举报或查处,将在公司保安的监督下,强制按要求义务清扫指定区域的卫生。
F、对于员工在工作或搬运过程中不慎洒落在地面的纸屑、包装盒、泡沫、垃圾等,当值卫生员和保安员有权可以要求当事员工将地面清扫干净;如果员工拒绝或态度恶劣,可立即向公司办公室报告,由公司办公室将按照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G、当值卫生员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给予清扫公司内部划分的.公共区域卫生,保安员要坚守岗位工作职责,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要勇于值勤。
5、公共卫生区域检查,处理办法:
A、公共场所卫生检查由公司保卫科负责,其他科室协助,每月进行2-3次卫生检查,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公司办公室。
B、公司办公室根据检查结果,给出整改意见及处理办法,下发各科室、个人。
C、公司办公室有权对卫生差的部门和当值卫生员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D、根据检查结果,给于卫生差的部门每次50-200元罚款,对不遵守卫生管理制度的个人,每发现一次除在安保人员监督下责令清扫指定区域外,并处以每次5-50元罚款。
E、对于,不积极配合工作的人员,一次批评,二次通报批评,3次以上(含3次)的给于停班学习,直至态度端正后方可上岗作业。
F、停班学习期间,停发工资。
6、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异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7、对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各部门可统一汇总转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修改,未修改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区域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区域的所有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宿舍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xx办作为公司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的基建、绿化、生产、后勤等有关部门及车间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开支经费由xx办提出计划,经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监督使用。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每位员工应自觉提高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七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八条卫生清理的总体标准是:办公桌椅要摆放整齐,文件摆放整齐有序;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污渍;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镜子上无浮尘、污迹,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干净整洁;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污渍;厕所要保持清洁,小便入池,大便入坑,草纸入篓,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禁止乱涂乱画;厂区内道路、花坛、绿地、货场内无杂草、杂物、虫害,树枝、树干美观,无附着污物,道路整洁、无障碍及污物。车间内物品按规定摆放整齐,地面整洁,墙壁干净无灰尘、污渍,使用工具设施干净无污渍。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公司公共区域(包括厂区、公共绿地、员工宿舍寝室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综合办负责制作区域责任表,有责任部门车间安排人员进行。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办公室各部门的内部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日常保洁。公共卫生清理实行区域负责。区域划分见附表。
第十一条公司统一使用的建筑物、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xx办负责安排保洁人员清扫与保洁。各部门车间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综合办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时,就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通道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四条公司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综合办负责安排保洁工人清扫和保洁。但各部门使用后应负责立即清扫整洁。
第十五条禁止在公司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通道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六条公共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偏僻地段(房前屋后等地角),每周至少清扫两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第十七条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第十八条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卫生间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文明素质的综合体现,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要求如下:
一、公司厂区卫生间管理由专人负责清扫,各部门负责不定期检查,作为对负责管理人员的考核。
二、卫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三、定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
四、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保持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
五、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烟头等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违者发现一次考核20元。
六、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考核50—100元。
第十九条禁止在树干、建筑物上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公司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条必须按xx办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厂区内严禁乱停放自行车和汽车等各类车辆。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含员工宿舍)禁止饲养鸡家禽和动物。
第二十二条xx办要安排保洁人员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二十三条厂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利用树木晾晒衣物。
第三章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部室都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微机、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窗明几净;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
第二十六条室内不准许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二十八条室内禁止停放自行车。
第四章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分布在厂区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等由各卫生区负责单位负责,或xx办指派保洁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各部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配置给各部门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部门使用并协助综合办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三十一条各车间、技术部、食堂等部门产生的有机物、无机物垃圾不得任意遗弃,应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容器内。
第三十二条生产部门产生的垃圾和排放物必须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三条在厂区内运输生产垃圾、散装产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时,不得洒落和抛撒,如有洒落和抛撒,必须清扫干净。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公司《卫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通道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三十六条xx办负责厂区内垃圾堆放容器、垃圾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统一性;由综合办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三十七条设置在各部门、办公室的垃圾箱等,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保洁工作,不丢失、不人为损坏。
第六章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
第三十九条食堂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由综合办督导,炊事员包干负责,明确责任。
第四十条炊事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新上岗的炊事员必须先体检后上岗,取得体检合格证后,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并经简单考核后才能上岗。
第四十一条食堂操作间和设施的布局应科学合理,避免生熟工序交叉污染。
第四十二条操作间及其环境必须干净、整洁,每餐清扫,保持整洁,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
第四十三条食堂门窗、沙窗无灰尘、油垢,玻璃明亮;墙壁、屋顶经常打扫,保持无蜘蛛网、无黑垢油污。
第四十四条食堂的灶台、抽油烟机、工作台、放物架等应洁净,无油垢和污垢、异味。室内的灯具、电扇见本色。
第四十五条各种饮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帘子等)要放在固定位置,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呈现本色。
第四十六条炒菜、做饭的锅铲、铁瓢等工具一律不许放在地上或挪作它作。
第四十七条各种蔬菜加工时,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切配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凡洗完的各种蔬菜,不得有泥沙、杂物,用干净菜筐装好,存放架上,不允许中途落地。
第四十九条待出售的菜肴、米饭,加盖防蝇、防尘罩。
第五十条炊事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上岗前必须先洗手和消毒。
第五十一条炊事员上班不准带戒子、手镯,也不能涂指甲油。操作时不许吸烟,不得随地吐痰。
第五十二条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
第五十三条食堂的盆、碗、盘、碟、杯、筷等餐具都要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使用中的餐具必须每天消毒。消毒程序必须坚持“一洗、二清、三消毒”。客人使用的不锈钢餐具每次使用完毕后要进行清洗后的消毒。
第五十四条出售后剩余的饭菜应尽可能放置在冷藏柜里,但放置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剩饭、剩菜出售时,必须先经食堂负责人鉴别确保无变质、变味后,加温热透才可出售。
第五十五条食堂采购的原材料必须新鲜,存放的环境应通风、干燥,避免霉变。严禁使用过期或变质的原材料和食品。
第五十六条炊事工用具必须生熟分开,生、熟菜板应有文字标识。冰箱中存放的食品必须生、熟分开,有条件应将生食冰箱和熟食冰箱分开购置。冰箱要求清洁、无血水、无臭味,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第五十七条遵照各级爱委会有关灭鼠、灭蝇、灭蟑螂的安排和实际情况,按照技术要求在食堂内投放鼠药,喷洒药水,摆放夹鼠板,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七章宿舍卫生标准及要求
第五十八条每个宿舍设宿舍长,卫生工作由每个值日人员负责,随时清扫。
第五十九条地面每天最少用托布托两次,不许有污迹、垃圾随时清理,不许堆放。
第六十条被罩、床单定期清洗,保持干净、卫生、整洁。
第六十一条被子按标准叠放,排列整齐,方向一致。
第六十二条衣服放在衣架上,摆放整齐,不许乱堆乱放。
第六十三条洗漱用品统一放在脸盆架上,摆放一致。
第六十四条鞋统一放在鞋架上,不许乱放,上、下铺人员把拖鞋摆放整齐。
第六十五条床下要干净、整洁,严禁堆放杂物。
第六十六条搞好个人卫生,宿舍要保持通风、干燥,无异味。定期消毒,星期二、星期五为每周的消毒日。
第六十七条住宿人员每天将宿舍内的床、鞋架、脸盆架、衣柜擦洗干净。
第六十八条各宿舍住宿人员使用的床单、被罩、脸盆要统一。无床单、被罩者严禁住宿。
第六十九条各宿舍每周做一次大扫除,宿舍卫生由宿舍长负责检查,宿舍长有处罚权。
备注:以上各项如有违者扣1—5分,每分5元。
第七十条宿舍管理员每日至少早晚两次对宿舍廊区、上下楼梯通道、洗漱间等进行清扫和整理,要求地面整洁、光亮、无水渍。
第八章奖罚
第七十一条xx办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卫生标准和卫生奖惩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对卫生做得好的部门和员工要表扬、奖励。尤其是食堂的卫生检查结果要与炊事员的工资挂钩,以促进食堂的食品卫生质量不断提高。
第七十二条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xx办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在通告栏予以通告,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考核,考核每次10-500元不等: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一、公共厕所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应每一天午后、晚上各打扫一次,持续地面、便槽、冲水池内无垃圾杂物,垃圾桶每一天清理一次。
三、公共厕所应确保正常供水和下水道疏通。
四、每周两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处理确保无异味。苍蝇、蚊虫孳生季节专心实行灭杀措施
五、干部职工要礼貌入厕,爱惜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刚好放水冲槽,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目的
建立并执行雕塑等操作规程,确保保洁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范围
适用于保洁服务作业中社区雕塑、宣传栏、标识牌的清洁工作。
三、工具准备
长柄扫帚、掸子、抹布、水桶、铝合金人字梯、玻璃刮、清洁剂、“工作进行中”提示牌等;
四、清洁保养标准
(一)户内标识牌每天清洁一次;室外宣传栏、标识牌每周清洁一次,雕塑每月清洁一次;
(二)目视无污迹,无积尘。
五、操作方法与步骤
(一)作业区域放置“工作进行中”提示牌;
(二)雕塑
1.用长柄扫帚或掸子打扫雕塑上的灰尘;
2.保洁员站在梯子上,用湿抹布从上向下擦抹一遍;
3.将清洁剂涂在污迹处,用抹布擦抹,然后用水清洗。
(三)宣传栏
1.用抹布将宣传栏里外、周边全面擦拭一遍;
2.面板玻璃用玻璃刮清洁,具体按照《玻璃清洁操作规程》执行;
3.不锈钢边框的清洁保养具体按照《不锈钢清洁操作规程》执行。
(四)标识牌
1.先清除标识牌上粘附的污物或广告纸;
2.再用湿抹布从上向下擦抹;
3.将清洁剂涂在污迹处,用抹布擦抹,然后用水清洗;
4.不锈钢标识牌的清洁保养具体按照《不锈钢清洁操作规程》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梯子放平稳,一人作业,一个监护;
(二)禁止爬上雕塑进行清洁,防止雕塑损坏或人员摔伤;
(三)清洁工具不要损伤被清洁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卫生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