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精选31篇)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护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二、公司应当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三、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四、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五、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六、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七、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八、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各矿井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公司或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市、区预防职业病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三、凡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四、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不适应,及时调离本岗位。不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接触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记录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
六、工会组织配合本单位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认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业有限公司
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制度。
2、职业病是指单位的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3、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4、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5、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6、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7、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8、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9、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0、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为了进一步强化学校内部管理,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让全校女生学得放心,住得放心,保证她们身心免受侵害,为此,特制订如下制度,希望全体女生自觉遵守。
一、纪律管理制度
1、每间寝室必须按学校要求,按时点名就寝。
2、按时就寝起床,就寝后不能讲闲话,吵闹,放录音机,搞活动,点蜡烛,熄灯铃响后不再开水,不许洗衣服等。
3、任何人不能在寝室里高声大叫或故意起哄。
4、寄宿生未经班主任同意不准在校外住宿,晚自习下课后,全体女生均不能外出。
二、女生安全保卫制度
1、每间寝室必须选好寝室长,由寝室长保管好钥匙把门锁好,否则丢失东西由其负责。
2、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时间,防火防盗,不得使用电器,。睡觉前一定要插好门拴,保证寝室安全。
3、全校休假时,寝室一律不开放,女生必须回家,不准留在寝室里。
4、保管好自己的钱物,严禁出现乱偷乱拿别人的钱物。
5、加强值日值班,禁止外来人员直接进入女生宿舍。
6、女生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得随意外出,确实需要外出,必须向生指老师请假,由班主任批准后,应结伴而行,方可离校,但不能到不安全的地方去。
7、晾晒衣服晚上一定要收好,否则丢失后果息负。
8、上课时间寝室每天必须锁好门,关好窗户,任何人没有特殊情况不能进入寝室。
9、配备手电,夜间起床方便要相互照应,至少三个同行。
10、男生不得擅自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也不得单独进入男生宿舍。确实有事,需要到异性宿舍的,必须经过教师同意。
11、女生不能单独进入男教师宿舍,男教师在办公室与女生谈话或辅导功课时,必须开门。
三、卫生制度
1、寝室每周进行两次大扫除,一天一小扫,由寝室长安排。
2、室内要求地面清洁,四周墙壁无尘迹,蜘蛛网,不许乱打钉子,挂衣服,不得私拉电线,开关。
3、不许在走廊上倒水,洗漱等。
4、被子统一一个方向叠成四方形,枕头放在被子上面,东西摆设成一直线,鞋子、毛巾挂放一条线。
5、讲究卫生,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将饭菜带进寝室。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方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达到职业卫生档案完整、精确、系统、平安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探讨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精确、完整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职业卫生行政及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担当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朝气构、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根据职业病防治活动主体分为: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
(四)职业卫生科研档案。
第五条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二)法人资格及其他证明材料(托付书、单位编码、财政帐号等);
(三)工作职责、监督员执法程序、道德准则;
(四)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规划;
(五)年度职业卫生监督安排及总结;
(六)辖区职业卫生监督对象分布图和汇总表;
(七)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统计分析;
(八)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材料;
(九)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卫生审查、卫生审核、验收批件;
(十)职业性健康体检报表;
(十一)职业病报表;
(十二)职业病事故报表;
(十三)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记录及文书存根;
(十四)监督员培训相关资料(培训安排、材料)。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安排、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供应保存清单,注明保存地点)包括:
1.建设项目安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修理、运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托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托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看法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看法书。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七)储存和运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运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托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九)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限制措施技术档案
1.工艺改革技术措施档案;
2.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
(1)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并注明安装地点
(2)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
(3)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4)运用记录;
(5)修理记录,包括修理责任人、修理缘由、修理日期、修理人等;
(十)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运用状况等;
(十一)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1.职业健康监护托付书;
2.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状况;
5.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二)职业卫生培训教化安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果;
(十三)职业病病人档案;
(十四)各种监督文书;
(十五)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十六)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十七)各种汇总资料,包括:
1.职业卫生基本状况、生产工艺、有害因素分布;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
4.职业病发病状况汇总资料;
5.职业病人处理、安置状况汇总资料;
6.培训状况汇总资料;
7.因病缺勤状况汇总资料;
8.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
9.劳动者死亡资料;
10.职业有害因素接触状况汇总表;
11.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中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明资料(法人证明材料、资质证明材料等);
(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文本等;
(三)质量限制文件;
(四)上级技术单位对技术服务质量考核文件;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技术文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限制效果评价文件;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文件;
(八)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文件。
第八条担当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朝气构在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除第五条(一)至(四)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
(一)医疗执业执照;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健康检查报告;
(三)职业病禁忌证调离通知书及调离结果统计表;
(四)职业病诊断记录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职业病鉴定记录及职业病鉴定证明书。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担当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朝气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科研时,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科技档案,包括:
(一)科研项目安排任务书、科技合作协议书、选题报告、科研方案、年度安排等;
(二)有关科研项目的托付、批准文件,专家的建议、协作合同等;
(三)试验、调查和考察的原始记录、统计数据或经过整理的计算数据、配方等;
(四)探讨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报告、年终总结报告、最终总结报告、成果鉴定书、科研论文、推广运用报告、成果嘉奖文件、独创申请书、独创评议书、独创证书、独创嘉奖及探讨项目的修订或撤销等文件;
(五)各种稀有实物、标本、样品等分别编号登记,在科室指定专人保管;
(六)探讨过程中产生的图表、幻灯片、录相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坐标图等;
第十条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案卷归档工作。案卷归档前要做好以下事项:
(一)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制发机关、内容、文种三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
(二)依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
(三)填写卷内书目、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
(四)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书目,双方签字。
第十条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仔细进行质量检查,刚好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状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需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实、平安,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觉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刚好修补复制。
第十三条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主动供应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
第十四条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惜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十五条体检和职业病例档案借阅和保密还应当按《病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涉及用人单位技术隐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守隐私。
对职业卫生档案的利用状况要进行登记。
1.1.1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规范和规定,做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1.1.2 参加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工业卫生“三同时”监督工作;
1.1.3 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1.1.4 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员工的劳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提出配备计划;
1.1.5 负责对员工进行职防教育、现场自救互救教育和考核;
1.1.6 组织制订职业病卫生防范的相关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1.8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一、1、厕所卫生:建立水冲式厕所,厕所墙面为白色,有防蝇措施
2、高层(30米以上)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域应有便溺设施,所有建筑物内随时保持清洁卫生
二、饮用水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饮用井水和河水要进行消毒
施工现场必须专用保温饮水桶,水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施工人员严禁喝生水和共用一个器皿饮水
三、个人卫生: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习惯,被褥鞋袜应保持整洁整齐,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不随地大小便
四、食堂卫生:食堂应距厕所、垃圾场及其他产生有毒、害物质的场所30米以外,并做到四周场地平整、清洁、无污水,应有通风、排水和污水排放措施,食堂内墙面应釉面砖,生、熟食品要分开,有防蝇措施,储藏室门口要高挡鼠板,炊事餐具放置整间有序,及时消毒,炊事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帽,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实行健康证制度。
六、宿舍卫生:宿舍卫生应有专人负责,搞好室内卫生、用电、火源管理、作息时间等等。
五、现场五小设施的责任区,应有专门的责任人,进行管理。
1.前期预防
工作场所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要求.
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应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凡有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2.防护与管理
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3.个体防护用品
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
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建设、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预防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建设项目环保安全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实行统一的综合、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教育、批评,严重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行政责任外,报公司环保安全部、以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3、各施工单位需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工作,明确职责。
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卫生规范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文。
7、建设项目施工完后,在试运行12个月内须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8、在发包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9、各部门、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10、建设项目工程部对发包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与施工人员签订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告知合同。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过程中,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以书面写明。
11、各部门、施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防止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绝缘鞋、防毒面具等)。施工中作业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建设项目环保安全部负责不定期检查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
12、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作业单位应设置报警设施,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应急措施。
13、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建设项目工程部、环保安全部提出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尽可能远距离操作;在安装放射源处,划定范围,拉好警戒线、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在建设有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过程中需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施工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14、在采购设备和材料时,采购单位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15、各部门、施工单位应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要采取通风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16、对施工、试生产现场易产生粉尘、焊接弧光、噪声、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各作业单位在作业时应及时监测,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17、施工单位应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存放处、使用处和道路的扬尘防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道路及时洒水,清理路面。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杜绝施工人员超时作业。
18、各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及时清除,施工现场机件、物品摆放规范,施工项目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得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工业垃圾池,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保持现场整洁。
19、生产布局应符合《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xx,有毒与无害作业须分开。
20、该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设计;项目工程部应严格按照设计专篇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与设计相符,项目检验部、生产准备部和监理公司应当检验、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是否有效。
21、在土建、安装、试车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其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等警示标识、标牌和中文说明。
22、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23、高温季节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避开高温施工,并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用品。女职工在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体力作业。
24、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试生产准备部应对该项目工作岗位职业危害暴露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25、在该项目试运行阶段,生产准备部应将试运行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各部门,对试产中存在的问题项目部应及时整改。
26、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项目部将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各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予以整改回复;对查出存在职业卫生隐患的单位,下发整改书后仍不整改的,将根据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7、项目计划协调部负责提供相关职业卫生资料,交档案管备案。
28、各部门、施工单位应将职业卫生管理资料统一成册,分类管理、逐一归档。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厂、部室和子公司。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3.3gbz158—X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3.6《工伤保险条例》
4、术语和定义
4.1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4.2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3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导致原有自身疾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本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5、职责
5.1公司总经理审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2财务部负责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经费,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5.2公司安环部组织并实施全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工作。
5.3公司工会负责女职工健康检查的组织和实施以及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
5.4人力资源部负责新进厂职工健康检查的组织和实施以及对职业病、职业禁忌人员的用工管理。
5.5安环部负责对特殊作业人员健康活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各单位岗位粉尘和放射线的检测。
5.6安环部和劳资部共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7安环部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8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安排、布置和协调工作。
6、管理内容及要求
6.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6.1.1相关单位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认职业病危害项目,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报安环部。
6.1.2安环部对相关单位上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审核、汇总,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
6.1.3建设项目应在试运行开始后2个月内向安环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1.4因技术、工艺、材料、停产等变更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所在单位/部门应在变更后20日内向安环部申报变更内容。
6.2职业健康检查
6.2.1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并执行《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记录表》,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执行。职业健康检查由所在单位组织安排,由工人医院具体实施,不能检查的项目由工人医院委托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具体实施。
6.2.2工人医院每年对在职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普查。
6.2.3针对女工的健康检查由工会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6.2.4有毒有害气体、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物质、射线泄漏和高温等对职工健康造成急性危害时,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2.5检查结果由有资质的卫生部门体检完后及时书面告之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告之本人。在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由工人医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
6.2.6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及患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员复查由工人医院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6.2.7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6.2.8《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记录表》由安环部保管。
6.3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患者权利保障
6.3.1在职工体检中发现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患者,工人医院要及时通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必须将其调离禁忌工作岗位。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定期复查,落实职业病待遇。
6.3.2职业病人员调离或在职死亡,所在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安环部。
6.4尘毒监测
6.4.1监测点的确定各单位上报需检测粉尘、高温、噪声、毒物、放射线的岗位,由安监部确定。
6.4.2监测的实施
6.4.2.1安环部负责每年组织对岗位粉尘浓度监测一次。
6.4.2.2每年7、8、9月份,安环部组织对各单位高温监测点进行一次监测。
6.4.2.3安环部每年对各单位噪声监测点进行一次噪声监测。
6.4.2.4安环部每年对各检测点的毒物进行一次监测。
6.4.2.5放射线的监测按《放射防护工作管理制度》执行。
6.4.2.6安环部不能监测的项目,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检测。
6.5尘毒治理
6.5.1每年12月25日以前,安环部根据本年度的尘毒监测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的尘毒
治理计划和实施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相关单位按要求进行落实。安环部督促检查,未完成者按《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考核。
6.5.2个人防护
6.5.2.1在尘毒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6.5.2.2各单位在每年的高温季节前应向高温岗位职工提供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防护用品。
7、发放
本制度发放至公司领导、各厂、部室和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轧钢事业部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轧钢事业部下属各车间。
第四条、职业卫生是指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包括劳动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防止职业性危害的对策。轧钢事业部常见的职业危害有噪声、粉尘、高温、及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
第五条、个人防护用品是指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保护用品。
第六条、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分厂厂长是分厂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负责人,对分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业病防治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细化、建立分厂的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分厂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网络,落实各级人员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三)组织并参加分厂职业病防治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安排落实解决,不能解决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监督各条线、班组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落实整改。
(四)组织制订职业病防治培训计划,开展员工职业病防治教育工作。
(五)完善分厂的应急救援预案,有计划、组织的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的配置及储备工作。
(六)组织职业病防治事故后的人员抢救,保护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并立即上报。召开事故分析会,及时整改隐患,实施职业病防治事故责任追究制,按规定处理事故责任人。
第八条、安全主管是分厂职业病防治专业管理负责人,负责协助分厂负责人开展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业病防治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推动分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检查,督促各条线班组开展职业病防治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登记问题,并报告分厂负责人,督促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三)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发放记录。
(四)教育、督促班组员工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职业病防治意识,正确使用生产设备、工具、安全防护器材及个体防护用品。
(五)建立分厂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台帐,上报有关职业病防治信息资料;完善分厂的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完善分厂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完善分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协助安全环保部对职业病防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九条、设备主管、工艺主管、动力自动化主管、生产班长是分厂职业病防治管理负责人,负责协助分厂负责人开展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业病防治职责:
(一)负责对分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及维护检修及台账更新等。
(二)组织分厂学习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禁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十条、员工是职业病防治管理的直接参与者,负责共同维护分厂的职业病防治环境,应当履行以下职业病防治职责:
(一)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分厂的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按照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职业病防治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职业病防治技能,增强事故防御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等事故应急措施,排查、汇报本岗位的隐患,参与辨识危险源,对分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
(四)接受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第十一条、各分厂应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签订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将工作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危害程度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员工应履行的义务告知。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时,应重新签订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第十二条、各分厂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各分厂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各分厂配合组织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和疑似职业病,应告知职工本人并妥善处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记录应留档备查。
1、目的与依据
1.1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潜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加强管理,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标准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标准》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标准》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热电厂的实际生产特点编写的。
2、定义和术语
2.1职业卫生:是制为控制和消除劳动过程中和劳动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职工健康的危害而采取的防范措施,其目的在于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
2.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高温、噪声、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3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其主要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4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以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5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职业健康监护
3.1.综合办公室要积极联系集团公司后勤部门(卫生)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与职业病防治,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3.2.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3.3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职工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填写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表》。
3.4电厂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5电厂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6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经健康检查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或医学观察。
3.7发现职业病患者,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认真执行。
3.8电厂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工如果查阅或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时,电厂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办理相关手续。
4、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
4.1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措施:
4.1.1加强生产作业中的通风,有通风、吸尘等设备设施场所,工作中必须将其全部投入。
4.1.2运行人员加强通风、吸尘等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
4.1.3电厂要及时联系集团公司购置相应的防尘用具并下发,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佩带防尘用品。
4.2工业毒物的控制措施:
4.2.1工作中使用的毒物(如酸、碱、氨)要采用密闭化、自动化。
4.2.2有毒物的生产场所要有通风设备、洗盥设施及防毒用品等。
4.2.3加强通风设备、洗盥设施及防毒用品的检查,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禁止介质为毒物的设备带病运行。
4.3噪声的控制措施:
4.3.1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要加防噪设施,并经常检查,保证完好。
4.3.2对接触噪声的职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并监督使用。
4.4防暑降温措施:
4.4.1对产生各种热的设备加装隔热材料,运行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
4.4.2对产生热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并要保证通风设备的完好。
4.4.3在高温高压的场所工作时,工作人员要佩带防烫用品。
4.4.4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及时发放防暑降温用品。
5、监测
5.1每年夏季,电厂安全监察要联系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电厂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告知职工。
5.2对检测的超标项,电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或上报集团公司整改。
6、检查与考核
6.1工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要求检查、使用职业防护用品或设备的,电厂将按照情节严重程度考核20~100元。
6.2没有及时处理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处室或人员,电厂将按照情节严重严重考核50~100元。
6.3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权对任何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
7、附则
7.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果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生产设备处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7.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4本制度编写人:
1.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3.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3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3.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治工作.
4.工作程序
4.1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业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4.2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4.3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4.4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4.5危害告知
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知员工,公司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员工进行宣传,使员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4.6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部门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4.7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公司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用具;各部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8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部门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以最快的速度送医院治疗.
4.9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员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 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2.1用人单位必须重视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1.1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2.1.2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2.1.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3. 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4. 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4.1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医疗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4.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设立考核管理和文字培训资料。
1、监护对象
本加油站的全体员工。
2、监护方式
通过对监护对象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健康检查,根据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评定与分析,确定员工健康状况,制定相应的监护措施以实现员工的`健康监护。
3、健康检查类别
3.1就业前健康检查
对将到本单位参加工作,特别是从事有害作业活动的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身体基础情况检查和相关作业要求项目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的意见和建议,避免有职业禁忌者从事与其健康状况不相符合的工作。
3.2定期健康检查
定期组织本加油站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经确认,予以转岗、疗养、治疗意见或建议。
3.3应急性健康检查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本加油站应指派专人立即组织危害发生时处于危害现场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员工健康受到危害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疗或组织人员监护。
4、检查项目和周期
4.1就业前健康检查包括胸透、乙肝六项检查。女员工增加妇科病检查。
4.2定期健康监护项目和周期按员工年龄段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a)30岁以下员工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胸透*光片。每四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b)30岁以上员工增加检查生化全项、心电图、腹部b超等项目;40岁以上员工增加颈部*光片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c)50岁以上员工和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增加ct、mri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d)本加油站领导班子成员健康检查项目不做限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e)女员工增加妇科检查项目。
f)特殊情况需进行特别检查的,经本加油站认定,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增加健康检查项目或在其他专科医院检查。
4.3为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凡长期在本加油站食堂就餐的人员,必须由本加油站组织到指定医院按规定项目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化验单经审核后,方能在本加油站食堂就餐。
4.4食堂炊事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5、检查地点
检查地点由本加油站确定,员工应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6、职业病诊断执行卫生部《职业病国家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须由国家授予诊断权的机构进行确诊。
7、本加油站应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员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年龄、性别、职务、所从事专业及岗位变更记录、历次健康体检结果等相关内容,以便于对员工进行监护。健康监护档案随员工调动而及时交付新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在建设、施工中发生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急救预案。
二、施工单位应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好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三、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四、施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防止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绝缘鞋、耳塞等)。施工中作业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五、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的作业,施工单位在作业时应及时监测,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六、施工单位应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存放处、使用处和道路的扬尘防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道路及时洒水,清理路面,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七、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及时清除,施工现场机件、物品摆放规范,施工项目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得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工业垃圾池,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凡是垃圾散落在公司道路和其他单位卫生区域,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八、施工单位不得安排超过60岁的员工,有心血管、神经系统疾病员工从事高处作业、高强度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九、高温季节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避开高温施工,并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用品。女员工在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体力作业、夜间严禁安排值班。
十、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严禁吸烟。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
2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防治职业病,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的健康。
3 职责分工
3.1 公司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职责
3.1.1 总经理对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把职业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2 分管职业卫生的副总经理要定期听取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3.2 安全环保处职责
3.2.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病方针、政策、法令,制定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2.2 搞好作业场所监测,组织安排职业卫生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3.2.3 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任务。
3.2.4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改善作业条件治理计划。
3.2.5 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科普知识。
3.2.6 负责本公司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3.3 人力资源处职责
会同医务部门开展就业前体检,对因患职业病或有职业禁忌证需调离原作业岗位者给予妥善安排。
3.4 资产财务处职责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3.5 工会职责
监督本公司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情况,宣传防尘防毒的重要意义,组织安排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疗养。
3.6 职工医院职责
协同安全环保处做好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人员体检工作,建立体检档案。
3.6 生产车间领导职责
3.6.1 教育员工执行操作规程,普及防尘防毒知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尘防毒器材,爱护防尘防毒设施,提高员工个人防护能力。
3.6.2 执行防尘防毒措施和管理制度。
3.6.3 按规定组织安排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4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公司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x有限公司等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各主管为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部门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员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各部门主管组成公司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各主管任副组长,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部门有效执行。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承担。
第十三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须将员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员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确保进行曰常管理和维修,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在大中修设备、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防领导小组同意,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公司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测与员工体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员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防领导小组和各主管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曰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做好职防监测评价工作的同时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监查纪录,部门曰常职防工作由部门主管负责,办公室要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查,做好职防卫生监查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定期与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本企业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体检,各部门主管必须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否则将对部门或个人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主管要积极配合公司职防工作,按公司职防小组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体检工作,做到不遗漏岗位,不遗漏应体检的员工,不遗漏项目。
第二十九条: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一年的员工均应参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职防监测及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费用均在生产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条:办公室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要建立健全有关其个人的健康档案,主要内容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或调离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的个人健康档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遗失,遗失一份处以2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内部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实体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则是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管理领导小组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职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等,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领导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卫生事故。
2、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
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不同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对其在职业卫生方面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3、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职业卫生职责,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职业卫生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职业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4、车间主任和班组长
车间主任和班组长是搞好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关键。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全面负责本车间和班组的职业卫生工作,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职业卫生的规定和要求,督促车间和班组的职工遵守有关职业卫生的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带领职工切实做到遵章守纪。
企业实施职业卫生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些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职业卫生管理、宣传、治理等工作没有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临时性任务指派给部门去完成。这样就造成工作不够系统,没有连续性、没有针对性,达不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的。
2、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但规定不够全面,没有层层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业答为只在给职工做了健康体检就是职业卫生了,只要求某个部门联系、组织体检工作,没有将体检后续的如职业病统计、职业禁忌症的调离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实下去,使得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全面展开。
3、只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忽略了全员参与――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意见建议、劳动者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未得到体现。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xx〕111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又能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有的放矢,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度中明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还应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详细编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内容:(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于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职业卫生水平、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维护职工职业卫生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一、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分类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1)全体员工职业健康的基本知识培训
(2)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3)转岗、复工人员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4)各级管理负责人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5)职业健康知识专业管理人员培训
(6)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7)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8)严重违章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1、全体员工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
(4)本公司和本车间(装置)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6)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2、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及本车间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害因素;
(5)本公司车间生产概况,本岗位(装置)生产流程及职业健康注意事项,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6)职业卫生健康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察。
3、各级管理负责人和职业健康专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该统一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去的相应的资质。各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包括: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2)职业卫生管理知识
(3)职业危害防护基本知识
(4)职业危害事故
4、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1)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2)本公司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单位(装置、部位)的生产特征、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易发生泄漏、跑冒、着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范措施;生产装置消防报警设施和防护、救护设施的摆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针对施工区域特性和施工特点提出的施工安全卫生要求;
(4)施工中必须遵守的职业健康规定;
(5)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违章违纪人员、严重违章人员
应培训的内容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并加强职业危害事故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上岗资质。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人员范围、教育培训时间、全年教育培训累计时间。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再培训要求。
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及保存备档期限。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名称、所在场所及部位。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专职维护检修人员。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检修注意事项。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周期。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故障的临时措施和上报有关事项。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生产作业活动中存在许多风险因素,除采取有效的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外,仍然有一些残余风险存在,需要采取适当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有效的防护,减少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与危害。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按照职业病危害场所、本岗及工序,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确购买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单位。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标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相应要求: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人员、检测场所、检测周期、检测标准和依据、检测内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上报要求、备档要求。
明确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报内容及时限。
明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地点及事宜。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1号令:
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内容。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49号令。
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标准要求。
禁止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编制要点: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按照规定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妥善留档保存期限。
明确劳动者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有关规定。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目的: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
编制要点
明确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流程。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针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用人单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散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包括特殊应急救援药品的准备、没有救援条件的单位是否与最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等)
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
定期演练—演练记录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编制要点
明确岗位及性质:
明确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的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本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维护注意事项。
编写时参考以下资料:
1、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中,应有中文说明书,在醒目位置设置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2、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中,应有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均应编制相关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编制要点
1、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要求;
2、应在整个规章制度体系下的其他制度内容协调一致;
3、符合用人单位的现状,具有可操作性;
4、定期复审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其有效合法。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目的: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职业卫生档案的保管:
1、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2、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3、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
1、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2、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其它情况:
1、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3、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公司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由职业卫生管理组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
3、公司的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5、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检查实话情况。
6、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7、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8、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按照《建立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10、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具体细则: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一条(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二条(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三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条(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五条(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六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八条(擅自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有哪些职责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价,以及在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对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的落实,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对本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全面掌握本企业从原料、中间体及成品等生产全过程、生产各环节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2.什么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职业危害防治层层负责的制度.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职业病的发病率就会降低.反之,就会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职业危害防治无人负责,而导致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不断发生.
3.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该法还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为了使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卫生部颁发了与该法配套实施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4.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报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xx年卫生部令第25号)的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①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②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③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与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①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②一般事故,应当于6h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处理
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①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②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③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④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⑤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⑥配合卫生、安监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安监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⑦落实卫生、安监部门要术采取的其他措施.
加强卫生管理工作,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是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重视这项工作,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并同企业的文明生产结合起来,坚持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减少以至消除传染和疾病的发生,达到保护劳动力,促进生产的目的。
1、职业安全卫生和卫生防疫工作由担任工业卫生及职业病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公司级管理人员领导。
2、安全技术、工会、生产、设计、技术、工艺、计划、财务、人事劳资、机械动力和技改等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业安全卫生和卫生防疫工作职责。
3、职业安全卫生和卫生防疫管理机构应努力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清查和掌握全公司(工地)职业危害和疾病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员工人数及体检情况。
4、对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加强管理和控制,并指定专人负责,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5、掌握本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对尘、毒、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危害点的治理制定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并积极责成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6、对接触尘、毒、噪声、振动、辐射等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档案、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及有关的台账资料。
7、新员工应按规定要求做好就业前体检,体检合格者才能进入公司工作。
8、生产作业现场应落实各级环境卫生责任制,由一名安全负责人分管卫生工作,综合员负责日常管理。
9、生产作业现场做到无积水、泥浆;落地灰要及时清理,主要通道、楼梯间保持通畅;杂物、垃圾按规定区域堆放,并定期清理。工地排水畅通。
10、生产作业与生活区分开;生产材料分区域堆放整齐,砂石分类隔离堆放;机具设备要保持清洁。
11、设立卫生包干区,按办公室、会议室、宿舍、饭堂、厕所(浴室)、大门口、道路、材料堆放场地等划分包干范围,轮值清扫。
12、厕所、浴室要有专人打扫、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无积水、无污垢、无尿积、无臭味。
13、做好施工工地除四害工作,做到无鼠、无蝇、无蟑螂、无蚊等滋生地。
14、
⑴食堂厨房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穿着统一工作服。在工作时不准戴手饰、不准搽指甲油;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⑵不购买、不出售变质食物,菜蔬要浸泡,严防农药中毒。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熟食品要加纱盖;卖饭间要有防蝇措施;卖饭间无杂物。
⑶加工生熟食物要分生熟砧板、刀具、冷藏柜生熟食品要分层存放。每月清洗冷藏柜一次。各种盛装熟食容器、餐具等每次使用前要洗干净及高温消毒。厨房内应无鼠迹、无蟑螂。
⑷灶头、门窗、卖饭台、地面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每天打扫不少于三次,确保厨房内外卫生清洁。
15、生产现场宿舍应与生产区域分开。每间宿舍任命一名安全、治安、卫生、计生责任人为室长,负责日常安全、治安、卫生、计生等管理工作。
16室长安排室内人员每日轮值打扫卫生,做到室内无杂物、无积水、室内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床铺整洁干净。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17、员工如发生疾病应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防止病情加重。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臵;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1、目的:
为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利益,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2、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公司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员工(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在工作中穿戴齐备劳动防护用品。
4、一般规定
(1)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3)各部门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4)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5)各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生产成本。
5、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安全生产(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具体实施办法按公司有关福利制度执行。
(2)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3)暑期时段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公司有关《福利制度》文件规定执行。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立
(1)鉴于本公司为生产性企业,为便于管理,本公司设立兼职卫生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从事和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公司将充分利用当地卫生医疗机构,承担职工的疾病治疗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3)公司总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落实。
8、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每年为公司职工特殊工种安排一次体检,其余职工每二年一次体检,食堂炊事员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2)凡体检有疾病的职工,根据地区一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安排病假,享受公司有关病假制度的规定,并根据疾病情况调任适当工作。经市级医院确认为职业病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享受相应待遇。
(3)食堂炊事员经体检合格后,持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劳动卫生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食堂炊事员经体检后,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一律停止其工作,进行治疗,经治疗后,不具有传染性疾病方可恢复其工作。如患有慢性的传染病,将调动其工作岗位,本人在食堂就餐,将严格固定并限制其餐具,单独进行消毒处理。
(5)公司强化身体素质,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工作,鼓励职工开展体育活动。
(6)公司员工被确认为有传染性疾病的职工本人应积极医治,并严格控制传染,有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并及时报告疾病防控中心。
9、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卫生管理由公司综合部和工会负责组织落实,其它部门应积极配合。
(2)公司职工体检费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体检前由公司综合部制订相应的体检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4)春、秋两季由公司综合部组织服用感冒药(以大锅药为主),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夏季高温时段每年5月—10月组织供应绿豆汤。
(5)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见公司福利制度)。
10、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的管理
(1)公司职工食堂炊事员体检后其体检结果由公司综合部资料员负责进行整理和登记,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处理。
(2)体检后,由综合部将职工的健康状况作出专门的总结报告,报公司领导。
11、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公司综合部应将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年度比较,跟踪掌握公司职工身体健康变化情况。
(2)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加强管理。公司确定防治重点工位为:1)生产车间;2)化磷;3)熔磷;4)化验;噪声为全公司范围。
(3)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公司加强管理,严格督促职工按照特殊作业场所的规定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4)对上述作业人员,每年体检属于重点监控对象,实行双重体检,分别进行职业病危害健康检查及常规体检,如发现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5)大搞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6)采取通风除污、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7)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8)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标准。
(9)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0)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入体内。
(11)合理安排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12)对接触生产性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13)根据国家制度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深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2、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公司对所有职工本着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跟踪掌握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公司领导及相关卫生医疗机构处理。
(2)对急性的传染病应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积极与当地的卫生防疫机构联系处置。
13、本制度于20xx年3月3日起实施,20xx年4月18日修订。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发生,保护职工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集团公司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公司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防治责任制,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加强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管理,并为本单位职业卫生危害承担责任。
一、组织机构
为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决定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在安环部设立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袁宏波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二、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通过各职能部门组织落实和实施;
2.研究和决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的重大问题,决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部署,决定对职业卫生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奖励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3、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具体负责公司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职业卫生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情况;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健康监护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教费、培训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做到专款专用;
7、公司工会、人劳、生产技术和机动等部门,在其职责中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职业病前期预防、诊断处理、报告和调查统计管理
1、前期预防
(1)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对“三建”项目职业卫生设计进行审查。
(2)生产过程中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治理防范措施。
(3)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生产作业场所尘、毒、噪声及辐射对人体的伤害。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安全有效可靠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职工所在单位要做好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⑷把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
⑸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整改。
2、诊断处理
⑴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统一管理。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⑵总医院确诊为职业病的病人应在确诊15日内,持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到安环部备案。
⑶职业病患者由公司安排进行医疗。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⑷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复查费用和伤残等有关待遇及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报告、调查统计分析管理
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病人。同时,应立即向安环部报告。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迟报、漏报。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⑵事故发生后,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安环部会同生产技术部、机动部、工会、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由安环部负责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台帐及职业病登记。
(二)、作业场所管理
1、公司建立健全生产装置、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制度。安环部组织每年对全生产装置、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集团公司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生产厂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露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阐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安装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设施,设置防护急救器具、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机动部门加强对检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制定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并安排相关人员做好现场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6、安全环保部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三)、工业噪声及监控
1、工业噪声包括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和电磁性噪声。职工听力保护是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2、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确定各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 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凡laeq,8≥85 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4、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5、为做好职工听力保护,安环部负责组织进行噪声防护培训,并建立健全噪声监控及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⑴噪声岗位基本情况;⑵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⑶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⑷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⑸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四)、高毒物品防护与管理
1、高毒物品是指卫法监发[20xx]142号文中所列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应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同时按规定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2、安环部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存在高毒物品场所的有关作业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应急这里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或区域警戒线。
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工作服等物品的专用区域。
4、每季度至少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五)、放射性防护管理
1、公司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2、安环部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的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监督有关人员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证上岗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每五年换发一次。
3、对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每1-2年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4、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并按规定进行辐射检测。
5、公司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6、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露、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
(六)、工业微气候及防暑降温
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的要求。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3、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防暑降温设备应按时检修维护管理,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四、考核
(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先进评比的一依据,总分100分,达90分以上为优,80分以上为达标,低于80分为不达标。
(二)组织机构及管理(共10分,每项1分)
1、职业卫生应有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各部、厂应有领导分工或安全员。
2、应有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网络图。
3、安环部应设有职业卫生专职岗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4、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
5、提供职业卫生开展工作必要的经费。
6、应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专项管理制度。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8、制订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9、每年底影响职防中心报送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10、劳动合同管理符合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三)职业卫生监督(共10分,每项2分)
1、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全过程监督。
3、职业卫生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应监督整改。
4、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设计审查、验收档案。
5、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材料等的进入或转出,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四)职业卫生防护(共10分,每项2.5分)
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的工作场所,应配备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或用品。
2、防护用品定期维护校验,并有维护校验记录。
3、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档案,保证员工能正确、熟练使用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工作个人剂量检测率应达100%。
(五)作业环境检测(共20分,每项2分)
1、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按规定设检测点,并编制检测平面图。
2、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建立公告栏,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4、检测、分析有记录。
5、检测分析评价报告按时反馈被检测单位。
6、检测覆盖率达95%。
7、检测点合格率95%.
8、作业环境检测档案内容齐全。
9、每季度按时上报检测统计季报表,并附文字分析。
10、开展应急检测、事故检测、进入有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受限空间设备前检测及隐患点检测。
(六)职业健康检查(共20分,每项4分)
1、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体检率100%;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在岗位期间受检率100%;离岗前受检率100%。
2、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体检周期及检查项目达到规范要求。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齐全,符合要求。
4、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病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5、体检总结分析评价报告,于每年底报职防中心。
(七)职业卫生档案(共10分,每项5分)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设立专人管理,每年复核一次。
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八)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共10分,每项2分)
1、制订年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
2、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教育,有教材有考核有记录。
3、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率达100%。
4、有害作业现场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率100%。
5、班组每季度开展一次职业卫生学习,本岗位职业卫生知识掌握率100%。
(九)职业病管理(共10分,每项2分)
1、无急性中毒事故。
2、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3、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及时申请诊断,职业禁忌症患者及时脱离原职业病有害作业岗位。
4、慢性职业病年发病率控制为在岗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以下。
5、严格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急性中毒事故24小时内上报安全环保局和职防中心,职业病季报表按时上报职防中心。
(1)职业卫生评价科管理制度
①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及医院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公正、科学、严谨、优质地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③做好建设项目记录材料及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归档管理,以及客户资料的保密工作;
④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不断提高评价技术服务水平;
⑤指导区(县)级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⑥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技术人员的培训;
⑦指导工矿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咨询服务;
⑧合理制定本科室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⑨完成本院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2)职业卫生环境监测科管理制度
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技术标准。
②严格执行本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环境监测及其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联的活动。
③负责客户委托的工作场所或室内空气有害因素的现场采样、现场监测与评价。
④按职业病报告相关要求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⑤合理制定本科室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⑥负责本市区(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⑦负责各类运行中仪器设备动态档案管理。
(3)职业卫生实验检测科管理制度
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标准。
②严格执行本院职业卫生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按《质量管理手册》及相关的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实验检测工作及其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联的活动。
③负责客户委托的资质认定项目范围内的实验室检测工作。
④合理制定本科室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⑤负责本市区(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实验检测与评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⑥负责各类运行中仪器设备动态档案管理。
(4)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检测室管理制度
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放射卫生相关防护、评价和检测标准。
②负责开展射线装置(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和工业X、γ射线探伤装置)工作场所的防护检测,特别对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进行性能检测与评价,指导放射工作单位做好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检测工作。
③负责非密封源α、β放射性表面污染的放射防护工作。
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放射事故的应急监测等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⑤负责各类运行中仪器设备动态档案管理。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层层分解,确保职业防治经费的投入,特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责任制。
一、小组组长职责
组长具体做到: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副组长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企业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企业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成员职责
在分管职业卫生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造成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目前,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差,有的企业的管理制度只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检查而设立的一纸空文,甚至有的企业完全没有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内部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实体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则是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管理领导小组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职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等,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领导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卫生事故。
2、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
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不同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对其在职业卫生方面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3、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职业卫生职责,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职业卫生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职业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4、车间主任和班组长
车间主任和班组长是搞好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关键。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全面负责本车间和班组的职业卫生工作,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职业卫生的规定和要求,督促车间和班组的职工遵守有关职业卫生的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带领职工切实做到遵章守纪。企业实施职业卫生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些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职业卫生管理、宣传、治理等工作没有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临时性任务指派给部门去完成。这样就造成工作不够系统,没有连续性、没有针对性,达不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的。
2、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但规定不够全面,没有层层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业答为只在给职工做了健康体检就是职业卫生了,只要求某个部门联系、组织体检工作,没有将体检后续的如职业病统计、职业禁忌症的调离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实下去,使得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全面展开。
3、只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忽略了全员参与――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意见建议、劳动者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未得到体现。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明确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xx〕111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职业病危害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等警示标识。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
为了适应公司的进一步的发展,加强经销商的管理,特制定此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经销商等级评价、经销商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经销商等级评定
公司依据经销商的业绩、合作情况等内容,对经销商进行等级评定,按照以下各标准将经销商分为四个等级,公司将对不同等级的经销商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及政策。
一、评价标准:
按《经销商等级评定表》(附在后面)进行评价。
二、评价方法
评价对象:霸王公司各省市代理商。
评价部门:销售部(部分资料需各地区经理协助提供)。
评分标准:按《经销商等级评定表》中各项指标进行打分评价。
经销商等级评定方法: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战略经销商,80分以上为主要经销商,60分以上为一般经销商,60分以下为末位经销商。
霸王公司每季度会进行经销商评定,年终按评定结果综合排名,确定各经销商级别。
第二部分:各级经销商支持方案
一、战略经销商(A级)支持方案
目标:
建立战略联盟,和经销商进行紧密的合作,提供7大支持,促进销售增长,实现双赢。
支持方案:
1、个性化促销方案
战略经销商可提前享用公司促销方案,公司也将定期组织策划部人员与一级经销商沟通制定专门的促销活动方案,最大提升当地的销量,使经销商利益最大化。
2、人员支持
公司将派最优秀的业务员与战略经销商合作。业务员每周进行一次生意回顾,了解经销商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3、返利政策
年回款完成合同规定回款任务100%的,除合同规定0.5%的返利外,将额外加返0.3%。总计返利为0.8%(按实际回款额核算)。
年回款完成合同规定回款任务120%的,除合同规定0.5%的返利及上述0.3%额外返利外,将再加返0.2%,总计返利为1%(按实际回款额核算)。
4、专业培训
霸王公司将定期举办由万总主持一系列的培训讲座,同时也会邀请国内知名的管理专家举办经销商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讲座,战略经销商可以免费参加培训。
5、新品代理权
拥有新品的优先代理权。霸王公司即将推出本草护肤系列、九味饮料系列。战略经销商将拥有公司新品的优先代理权。
6、绿色通道
(1)公司将成立专门的战略经销商服务专员,对于战略经销商遇到的问题,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
(2)节假日期间可获得优先的发货权。
(3)可提前享用公司促销方案。
7、年终大奖
霸王公司将在每年的4月初举行经销商年度大会,战略经销商将有资格领取惊喜奖,并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
二、主要经销商(B级)支持方案
目标:
建立紧密合作关系,促进销售增长并改进其经营管理方法,帮助其转变为战略经销商。
支持方案:
1、享受公司最新的促销活动方案。
2、业务员每两周进行一次生意回顾,了解经销商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3、拥有新品的优先代理权。霸王公司即将推出本草护肤系列、九味饮料系列。战略经销商将拥有公司新品的优先代理权。
4、专业培训
霸王公司将定期举办由万总主持一系列的培训讲座,同时也会邀请国内知名的管理专家举办经销商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讲座,战略经销商可以免费参加培训。
三、一般经销商(C级)支持方案
目标:
根据经销商的潜力、与公司的合作情况,发现其不足之处,有针对性的`进行营销方面的培训辅导,增加其销量,帮助其向主要经销商转变。
支持方案:
1、享受公司一般促销活动方案。
2、公司总部派专员定期了解经销商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对其进行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
四、末位经销商(D级)管理办法
管理方法:业务员充分了解经销商情况,并向总部汇报其改进的潜力、对公司合作的态度等问题,按经销商评价指标定期进行评价(注:部分指标不能按月度评分的按照前一季度评分计算),连续三个月不能达到公司标准的向总部提请取消其经销商资格,并开发新经销商。
本程序的解释权归公司销售部。
本制度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如制度规定与实际情况发生重大不符,本制度需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