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管理制度(通用3篇)

退休干部管理制度(精选3篇)

退休干部管理制度 篇1

尽管我国对经济管理干部教育工作的落实大力支持,但综合今天经济管理干部教育情况来看,体制不合理、政策不配套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无一不说明经济管理干部教育效果不佳。究其根本,主要是缺少科学合理的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对教育工作达不到有效约束,才使得诸多问题出现,导致教育效果不佳[1]。所以,建立完善的、健全的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

所谓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是指反映经济管理干部培训特点和规律、体现新时期对经济管理干部的整体要求,由干部主管部门或授权机关制定的全体干部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与实施可以约束干部教育工作,使干部教育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实施,提高经济管理干部的整体水平。

(一)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的内容

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干部定期培训制度。干部定期培训的有效实施,是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种行为。为了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管理干部需要充实自己、强化自己,及时且准确的了解各方面的知识和信息。干定期培训的开展就是为经济管理干部提供充实自我的机会。为了保证定期培训的有效落实,干部定期培训制度对培训时间、培训目的、培训周期、培训内容等方面予以说明,同时规范各类型的岗位培训,使干部定期培训有效开展。

2.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制度、后勤保障制度等等。切实有效的落实教学管理相关制度,能够保证经济管理干部教学计划有序展开,规范、合理的培训经济管理干部,使管理干部整体水平提高。

3.奖惩制度。奖惩制度的实施,是将经济管理干部切实利益与其接受培训程度联系在一起,表现优异者予以奖励,相反的予以惩戒。奖惩制度是约束经济管理干部在培训中的行为举止的有效手段。奖惩制度的内容主要是说明不同表现所对应的奖赏或惩罚措施。

(二)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优化干部队伍。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经济管理干部的素质,直接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高素质、高品质的企业家能够充分发挥带头作用,改变人们的素质、影响人们的意志,使人们素质、道德、品行不断提高,推动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然,要想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制定健全的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正常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工作有效落实,使经济管理干部不断接受新科学、新技能、新知识,改善自身知识结构、工作技能等方面,从建设优秀的干部队伍,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2.提高培训活动的吸引力。经济管理干部积极参与培训活动,对于其自身未来的发展很有帮助。但一些经济管理干部培训活动趋于形式化,培训内容不利于干部自身能力的提升,并且培训活动的开展还会占用经济管理干部很多时间,这使得经济管理干部对其产生厌烦感。而切实有效的实施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则可以有效约束经济管理干部培训活动,保证内容满足干部需求、培训时间安排合理,如此可以提高培训活动的吸引力,使经济管理干部积极参与培训活动[2]。

二、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建设的对策

综合以上内容的分析,可以确定建立完善的、健全的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那么,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呢?笔者建议强化以下几点:

(一)建立权威的、严肃的制度

为了保证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相关人员一定要结合经济管理干部教育实际情况及经济建设中干部的表现,依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的、完善的教学制度、干部定期培训制度、奖惩制度等。在推行经济管理干部培训的过程中,一定要颁布相关公告,要求任何单位或干部本人必须遵守制度,贯彻执行制度。另外,相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管理干部培训的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保证制度的严肃性,使其在经济管理干部教育中长期有效,规范干部培训活动,避免干部培训趋于形式化[3]。

(二)高度重视制度的落实

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是持续实施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的保障。所以各级领导应当端正态度,大力支持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的实施。而要想实现这一目的,首先需要强化各级领导的培训意识,即通过了解培训内容、培训制度的作用、培训的重要性等,促使各级领导形成培训意识,并通过实际行动来支持培训工作,如将培训工作与干部工作绩效挂钩等,如此可以有效的约束经济管理干部,使干部参与到培训工作当中。其次,各级领导应当组建培训机构,要求相关人员构建培训机制,与培训制度相协调,使经济管理干部培训活动有效开展[4]。

三、结束语

在当前我国经济管理干部教育现状不佳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及经济管理干部实际需求,制定健全的、完善的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科学、合理的开展培训活动,使干部吸收新知识、新技能、新科学,不断提升自身整体水平,组建优秀的干部队伍,在经济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洪守义.团干部培训工作现状调查与分析[J].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xx(1):12-14.

[2]王静.创新干部教育培训方式规范制度建设研究[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xx(3):46-48.

[3]石树林.探索党校教学新路径提升干部培训新水平[J].领导科学论坛,20xx(10):33-34.

[4]强璐.关于铁路干部培训工作的思考[J].甘肃科技纵横,20xx,37(6):116-117.

退休干部管理制度 篇2

一、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分管纪检工作领导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由党组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三、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故意引发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

4、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目的,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责其提出改正措施。

五、诫勉谈话之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干部诫勉谈话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由诫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直至处分。

六、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党性品质、廉洁勤政、内部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可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求实行年度一票否决。

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区纪委批准后进入程序。

九、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如实坦诚回答问题,不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任何人无权追查举报和打击报复猜想对象。违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十、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签名材料,由诫勉谈话和函询的主体机关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留存备查。

十一、凡参与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退休干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

第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等。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军休干部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

第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

第十一条军休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举行新接收军休干部迎接仪式。

(二)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落实体检制度,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培育军休干部文化队伍,开展军休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开展经常性走访探望,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出国(境)、著作出书、发表言论等事项的管理,督促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军休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自身优势,继续贡献力量。

第三章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军休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失能、失智、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七条军休机构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推进服务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确保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军休机构应当推进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医疗、养老、志愿服务等方面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服务。

第十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发挥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军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精准服务。

第二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推进军休老年大学建设,线上线下融合,扩大教学供给,提高办学水平,不断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

第二十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健全军休机构服务网格,加强军休干部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军休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军休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军休机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军休机构建设

第二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实际,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军休机构。

第二十四条军休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军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落实政策公开、财务公开、服务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使之成为组织、凝聚、教育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坚强堡垒。

加强军休干部中的流动党员管理,将流动党员就近安排在暂住地军休机构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六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根据军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开展适老化改造,具备条件的可引进或设立养老、医疗、助餐等功能设施,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二十七条军休机构应当按规定用好军休经费,加强军休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卫生、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在编制员额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

第三十一条军休机构在编制员额内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军人家属。

第三十二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通过引进专业化服务等渠道充实工作力量。

第三十三条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强化能力素质和作风纪律,树牢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的意识。

第三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管理工作监督考评体系,定期对军休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测评。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岗位交流制度。对军休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警)士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