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精选29篇)
一、明确学籍管理责任
1、幼儿园的学籍管理由园长主管、业务园长为幼儿园学籍管理员具体负责。
2、各班级每一学期要负责好幼儿基本信息的登记,每一学期要做好幼儿花名册记载等。
3、幼儿园学籍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幼儿学籍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要求文字资料与电子资料同时归档,资料收集要做到及时、准确,无遗漏、无差错。
二、做好招生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幼儿园负责在网站和各相关公告和张贴“招生简章”,积极动员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切实做好每学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儿园每学年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的招生要求招收新生。
3、幼儿园每学年采取计划招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班额数(或根据教育局的相关规定)。
4、幼儿入园前须进行体格检查,由方松街道出具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5、新生入园须按相关要求填写好幼儿情况登记表(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三、做好毕业学生统计工作
1、做好毕业班学生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2、根据区教考中心分配的小学,做好发放告家长书。并将资料交档案室。
3、对毕业的幼儿发放离园证等。
四、落实学籍管理
1、关于幼儿转学:
1)幼儿因家庭居住地的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经托幼办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为严格学籍管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各班要在每学期末认真填写幼儿变动情况登记表,并上报园长室。
2、关于幼儿休学:
1)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须由家长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幼儿园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休学手续。
2)连续休息超过一个月,重新入园时,须到方松街道重新体检,并出具相关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3)对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超过三个月,取消其在园学籍,重新入园时须重新报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沟镇中心小学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和建档
第三条 小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对已有电子学籍档案的学生小学升初中的情况,参见后述升学说明。
第四条 班级建档。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实际分班情况,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生班级信息,班级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条 新生建档。各学校务必按系统要求,建立全部就读新生的基本信息档案,相关说明如下:
a. 学生编码。学生编码是识别学生的唯一标识号,学生转学、借读、升学等学籍异动均不改变学生编码。学生编码在新生新建档案时由系统自动分配。
b. 学生类型属性。是指非普通就读生(随班就读、借读生、残障生等),新建***时,务必录入正确。
c. 姓名。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d. 学生所在班级、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独生子女等信息,务必全部录入准确。
e. 监护人建档。每个新生建档后,必须再建立该生的家庭档案,至少要录入一个监护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证号、文化程度、与学生的关系、职业等信息。
f. 学生照片上传。每个新生建立文字档案后,必须给该生上传一张近期免冠登记电子数码照片。
第六条 贫困生的认定与取消,由学校管理员提出认定或取消申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三章 学籍异动
流失(辍学)
第七条 学生流失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注明流失原因,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转 学
第八条 转出转入学校都在本市的,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按有关程序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指定转入学校及班级,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同意接收后,经学籍异动审批部门审核通过,该学生的电子学籍自动进入转入学校。
第九条 由其它省市转入,按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借 读
第十一条 参见前述学生类型,将学生的类型更改为借读生。
退 学
第十二条 按流失处理,记录正确的流失原因。
留 级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落后的学生,由学校根据留、跳级的相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休学、复学、死亡
第十四条 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建有档案的流失学生,重返学校继续学习时,均应按复学情况进行处理,无需再为其建立新的电子档案。由需复学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将该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复学后到其他学校就读的,按前述转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可办理休手续,由学校向休学审批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学生死亡,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生流失栏中注明。
毕业、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成绩符合毕业、结业规定,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交毕、结业申请,并填写正确的毕业证书编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或初始建档时发生错误(如重新分班、学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录入错误)时,学校必须及时进行修改,保证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学生法定临护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学籍管理员必须及时在系统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确反映监护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照片的更新上传。照片与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够置换学生照片来更新,应先分别在系统里下载学生的照片保存后,重新上传覆盖,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对应。如果找不到与文字信息对应的照片,要及时上报并补照后上传。
第二十二条 班级的毕业和调整。现有班级因为毕业、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学校管理员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条 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后,转入学校必须进行接收确认后,县区级管理员才对审批通过。学校管理员应及时查看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确认。
第二十四条 小学高年级整班转学。因教学的调整,乡镇内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升级就读高年级时,需整体转入某个中心小学,乡镇学籍管理员须正确的进行整班转学的操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合并。由乡镇管理员提出合并请求,县区级管理员审核后自动生效,被合并学校的学生将全部自动转入目标学校。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的指定和更换。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必须为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指定落实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装备,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员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识,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码(或口令)给他人,并杜绝共用同一账号的情况(可据需要在系统中新建用户)。所有用户在系统中的任何录入和修改更新,系统将自动记录用户名和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授权用户,不得在系统中任意篡改数据,严格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条 各区县学籍管理员每周至少要登陆系统两次,查看下辖学校管理员提交的各种申请,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
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此管理办法录入、修改、审核相关数据,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学校学籍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学籍管理制度
1、为方便管理,方便与各位家长取得联系,每学期对家长学校的学员登记造册。
2、学员名册中主要写清学员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3、如个别学员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有变动,应立即给予更正。
4、在家长学校开学时,按名册点名,严格学校纪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广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兼管,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状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学期向区教育局基教科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条 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是本班学籍管理的第一职责人,负责完成(或协调班教组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录入、核对、变动状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光完成。
第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班主任负责联系、提醒、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四条 严格控制班额。贴合条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长审批,教导处负责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就读,班主任应及时办理接收学生的相关事宜(不得拒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学
第五条 学校管理员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1、班主任负责学籍的录入:一年级新生在市系统中需一个个录入(若年龄不够的学生需家长到校填写承诺书);七年级新生录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实际人数进行核对相关资料。
2、学籍核对:每个学期开学后进行,检查本班实际人数与市系统人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转学
第六条 转学操作办法
1、中途转入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对***;如属市外转入,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并录入该生的学籍信息,同时需要家长带给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有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学校、接收学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个章),并带给全国学籍号(L开头),由班主任交给学校学籍管理员。
2、中途转出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如转出市外,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同时需要家长带给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齐上述的四个章),由班主任交两份给学校学籍管理员。班主任还需跟踪全国学籍系统,联系家长,要求对方学校提出接收申请,以确保全国学籍异动的操作。
说明:凡是因为转学而变动学籍的务必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确认,所以要有转学表作凭证。
(三)、休学和复学
第七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复印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状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1。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2。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3。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三、其他
第八条 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第九条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时光完成相应的学籍工作的,则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扣发当月相关的班主任管理效益奖。
第十条 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保证其理解义务教育,杜绝辍学现象。学生转学而不办理转学手续的,亦作辍学处理。(如果本班出现辍学现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评优评先资格,包括校级的优秀班主任。)
1、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制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2、招生:依据义务教育法,我校服务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全部免试招入,平行编班。
3、转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凡符合转学条件的,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程序办理转出、转入手续。转入学生由教导处统一安排编入对应年级、班级。
4、休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由学生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和上级批复材料,由教导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满,要及时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由教导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
5、退学:依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的适龄学生不得退学。
6、毕业:根据教育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参加毕业考试成绩和政治思想审查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由教体局验印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政治思想不合格的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成绩不合格的颁发结业证书。
一、建立学籍档案
(一)学籍档案建立。所有学籍,实名管理。初中一年级对新生学籍数据(含相片)进行全面更新。打印学籍表由家长签名确认。从区外转入的学生必须进行信息采集,家长或学生填写《顺德教育系统在校生数据采集表》,学校根据《采集表》内容输入学籍管理系统。
(二)学籍信息更改、更新程序。在校期间,学生学籍信息有变更时,家长提供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籍信息更改时,学籍管理员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学生学籍信息更改须由校长授权,学校学籍管理员操作完成。
二、学籍异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就近入学。对适龄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二)严格控制班额。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校长有权接纳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区教育局统一设置),学籍管理系统将自动拒绝办理转学申请,转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规范办理时限。
初一初二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至新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办理,学期中段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初三申请转学必须在上学期完成,下学期不接受转学申请。
(四)转学办理程序。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在班额未满的前提下,对户籍迁入我校招生辖区及在我校招生辖区内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学生,优先办理转学。不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1、区内转学。
(1)家长到学生现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现就读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向转入学校发出申请。
(3)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审核通过。
2、区外转入。
(1)家长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就近入学原则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
(2)学校对具有顺德户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在招生计划范围内应无条件接收。招生计划已满,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3)家长来学校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教务处审核盖章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
(4)家长凭《申请表》回原学校及原学校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办理转出学籍手续。
(5)如有需要到街道教育局完成程序性盖章。
3、向区外转学。
(1)家长到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由学校审核盖章。
(2)家长携带表格向区外接收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当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最后凭当地接收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申请表》回我校办理学籍转出手续,我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
(五)休学办理程序。学生在学期间,因重大疾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段时期的,由家长凭县(区)一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备案相关材料,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更改学生信息。同时,学校发给学生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的,应申请延期,办理续休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六)复学及退学办理程序。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时学校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七)自动放弃学籍情况。不明去向或已转学离校一周的学生,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予以注销。
三、毕业证书验发
区实行学籍管理实名制验发初中毕业证书工作。学校审核初三学生毕业资格,将毕业学生名册上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后,验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证书。区教育局审核时,将严格按照区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名核实毕业学生名册。未按正常程序建立电子学籍档案的毕业生将不予毕业审批。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光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状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务必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状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群众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贴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适宜的年级学习。
四、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各校应严格执行我区的《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十项规定》应建立健全防辍控流机制,和控流制度坚持月报制度,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状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区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到达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贴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成都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初等学籍专用”字样钢印。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资料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一样状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透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状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忙他们改正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通告形式,并将开学通告张贴到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学生分班花名册,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素质报告册,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素质报告册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素质报告册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素质报告册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转学回执”,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一并转出,并报县教育部门备案。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插班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3每个学年度开学后要做好学籍变动表、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存档、一份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四、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五、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六、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是学习过程评价与期末评价结合进行进行。
2、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能够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理解。
说明:
1、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公办学校。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四、借读
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状况下,能够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务必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理解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带给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带给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测试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第十四条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也能够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理解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理解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理解、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理解借读。
说明:
1、要严格控制借读生的数额,确保班级人数不超过规定学额。
2、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能够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高中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原件)、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状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休学手续,依次为:学校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说明: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能够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修业和肄业
第二十三条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务必获得必须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到达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对三年中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所有学生的毕业、修业和肄业均需经各市(区)教育局验印、核准,并统一下发证书。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必须荣誉的,可按不一样情
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潜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一样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学前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市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2、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按时复学。,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3、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四、留级
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五、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符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库尔勒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六、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 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光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状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务必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状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群众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贴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适宜的年级学习。
四、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各校应严格执行我区的《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十项规定》应建立健全防辍控流机制,和控流制度坚持月报制度,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状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区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到达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贴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成都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初等学籍专用”字样钢印。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资料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一样状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透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状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忙他们改正错误。
一、 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 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读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照顾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对符合在我市借读条件的学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学校借读。
1、借读条件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要对借读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借读学生学籍,同时报教育科备查。
2、手续办理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学校开具的借读证明信到教育科审核盖章;乡镇之间小学借读的到乡镇中心校审核盖章。学生借读应在学期初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3、借读学籍的管理
借读生可把学籍表带到借读学校,以便填写学生成绩、评定、奖惩情况。但原学校要保留学生借读证明,保留好借读学生学籍。借读生要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四)休学和复学
学生确实因伤病不能坚持上学,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调查后由学校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开具休学证明一式两份,乡镇小学到中心校审批。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批准其复学,并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要严格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
三、 努力实现学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特强调以下几点:
1、全市统一编排中小学生学籍号
严格按《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籍号,中小学生学籍号由14位数字组成:
第一、二位为唐山代码“02”;第三、四位为县(区)代码,迁安为“26”;第五、六位为入学年份代码,取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学校代码;第十位是学校类别代码,小学为“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为学生代码,从0001开始编排。各校一定要连续编排,不得留空号。
2、统一时间、统一方式注册学生学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学学籍验章和新生学籍的建档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的变动情况,实行中小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月报制度,小学以镇乡中心校为单位。
3、加强领导,严肃认真的抓好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各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必须由专人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观政策,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统计准。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管理混乱的单位,市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教导处应建立完备的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员根据建档及时、内容真实、填写无误、项目齐全、专柜存放、摆置有序、妥善保存等要求,做好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学校保存学籍档案有:学籍情况汇总表,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的申请、存根及有关证明等材料,花名册。
三、入学
1、凡小学毕业生,除生理有严重缺陷,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外,均可入本校接受义务教育。
2、入学的新生,须持户口本、经审核通过的“小学毕业生登记表”,由学校统一审查备案。
3、学校教导处协助校长负责这方面的咨询、协调、监督检查、名册管理等工作。教导处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入学新生的资格审查、编班考试、分班以及各班“学籍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4、学校教导处负责“学籍档案卡”统一管理。
四、转入
凡因户籍变更、家庭搬迁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到我校就读的学生,须持本人户口本、原校转学证明、学籍卡等有关手续,接受学校教导处和校长的检查审批,经校长同意,由教导处编班,办理学籍登记。未经过这一程序的一律不准安排转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五、休学、复学
1、初中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因丧失学习能力需退学的,经由本人申请并具有永城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2、学生确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能坚持到校学习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病休学生必须具备以下证件:
(1)填写休学申请表。
(2)市级以上医院就医证明(诊断建议书、病历本、入院证、住院证、化验单、拍片、结算单据等),诊断建议书需有主治医师以上大夫签字并加盖院办章。
(3)入保险的同学,要持保险赔偿单据。
3、办休学手续时,需由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持以上证件到学校教导处核实,并由校长批示,教导处加盖章,方可办理。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年。休学期满需随原班继续学习的,教导处登记后直接安排;需要编入下一年级的,由学校教导处查验休学证,校长同意,方可编班。
4、学校教导处,统管全校学籍档案,定期对各班学生流动情况进行核实、检查。
六、毕业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发毕业证书。
1. 新生入学前必须按规定做好体检,并将体检卡交保健老师处存放。
2. 新生入园需填写好幼儿情况登记表。
3. 新生入园前需要向卫生老师提供预防接种的相关记录,并登记。
4. 根据新生填写的幼儿情况登记表,各班教师将本班幼儿的情况进行汇总,并编制好班级幼儿花名册,并根据情况及时修整。(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5. 编制幼儿点名册,)及时做好幼儿出缺席统计,对不来园的幼儿及时家访。
6. 对不缴纳管理费的幼儿,将取消幼儿学籍。
7. 对中途转学、退学的幼儿需登记备案。班级老师根据证明负责陪同家长一起做好各种转学、退学手续。(幼儿物品的发放、结帐等)
8. 对毕业的幼儿发放离园证。
9. 对幼儿获奖证书进行复印留存,并专门造册登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管理,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 入学、学籍
第三条 新生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第四条 凡贴合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中学学籍。新生无故延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如若发现系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学学籍的,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由学校负责将新生名单造册,并按统一要求编写学籍号,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学籍档案。
第七条 凡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均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原学籍号注销,不再启用。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科和操行两个方面。学科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资料和要求,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九条 学科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根据考试、考查的成绩和平时的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成绩,作为升级的依据。
第十条 考试科目不及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复习补救。
第四章 升级、跳级
第十一条 学生学年考核,操行评定、学业成绩均贴合要求者,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经学年操行、学业成绩考核,若有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个性优异并已到达上一年级的学业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考核批准,予以跳级。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三条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部门(单位)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书或有关部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并办理学籍认可手续后,方可复学,编入适当班级。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学年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状况,确有正当理由务必休学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以休学为名,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六章 转学
第十六条 无特殊状况在本区内学生不准转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变更而随家搬迁到外地,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校同意,由转出、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外省、市转入我校的学生,贴合条件可办理接收转入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入***保存。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到达国家颁布的体育合格标准,并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评为“三好学生”;是学生干部的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条
对于极少数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对学生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学校大队辅导员审核,校长批准公布,处分报主管学籍部门备案。
1.本校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
2.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本校借读的,凭转学证明和档案同意插班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3.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成绩品德评语交教务处保存。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要及时归档。
4.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每生的统编学号编定后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学号为序。
5.学生有关情况填入各类表格后,传送到教育局。
6.学生因其它适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7.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县级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复学时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班级别学习。
8.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批准而不上课者为旷课;在上课后才进教室为迟到;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为早退。
9.每节课由负责考勤的班干部点名登记,考勤情况每周由班长交教务处。学期结束时,把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
10.请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班主任、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因急事或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11.学科成绩考核期未考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入学籍表。
12.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评为三好学生,每学期评定一次,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13.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14.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委关于《大庆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如下:
一、招生和学籍:
我校每届新高一招生必须按照市教委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初中档案及当地户口在一周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二、***
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材料包括:
(1)小学升初中考生登记表和录取通知书;
(2)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市(县)学籍章);
(3)初中学生卡片;
(4)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5)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6)学生体格检查表;
(7)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市(县)学籍章);
(8)小学档案中所有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请假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四、旷课及处理
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达半个月者,经学校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仍不到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
五、休学和复学
学生因病一学期以上不能到校上课的,须持家长申请书及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休学手续。家长申请须由班主任教师签字,学校同意休学,出具休学证,教学副校长在休学证上签字,交给学校主管学籍人员。学校主管学籍人员每月到市教委为学校近期休学的学生办理一次休学备案手续(须携带休学学生家长申请、休学证及学籍档案)。休学一次一般为一年,极特殊情况休学半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要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手续,其程序与办理休学手续相同。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满需要复学时,须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复学时应交健康证明),经市教委审批后,编入休学时的同一年级学习。休学期满后,超出一个月未办理复学或延期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学生及家长。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毕业年级学生的休学要严格掌握,无极特殊情况,一般不准休学。
休学的学生,学校要将其病情填入学生体格检查表。
六、转学
1、转入
凡符合教委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教委审请转学,经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保卫科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
(3)转入后须填写合同书,如违反合同立即清退。
(4)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
(5)手续不全或夫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6)学校不收借读生。
2、转出
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审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教务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七、退学、开除
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需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和家长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区政府的证明,由教务处审查,校长批准,市教委批准备案后,办理退学手续。
一、新生入学
一年级新生入学,按上级划定的本校招收范围内的时龄儿童入学,并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本、父母房产证、接种证等证件办理报名注册手续,新生按学校规定进行编班,不得挑选班级。
二、转学
转入学生,因户口迁移到本校的服务范围或父母在本地区工作或投亲的并具有本地区正式户口的学生,有正式的转学联系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转入本校就读。
转出学生,因户口迁移,更换住址、父母工作调动等到外校学习,须由家长事先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填写转学联系表,家长持联系表到鱼峰区教育局审批,批准后,接到学校填写的“同意接受”加盖公章后将表送回学校,学校开出转学证明,转学手续应在学期末结束前或学期初一周内办理。
三、借读
1、无柳州市区户口的进城务工子女申请到本校上学的,在班额人数空缺的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在本校借读。
2、按上级文件在本校借读的'学生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借读费。
四、休学
1、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长期休学者,由学生家长持本地医疗单位的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准许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如未康复要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2、休学期满的学生根据情况回原班或插入相应年级的班级。
五、留级
按上级文件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留级制度。
六、毕业
我校小学毕业生经参加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为使我校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公开、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师操作,特此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休学
1、任何老师不得主动向家长建议学生休学,不得为学生休学弄虚作假,此项将作为班主任考核内容之一。
2、确需休学的学生,由家长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教务处领取“休学申请表”,家长填写有关内容、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将“休学申请表”及病历、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发票等材料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受理后由德育处考察签字,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报市教育局。
3、每个年级休学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人数的1。5%,超过的名额需报请校长室批准。
4、毕业年级须在三月底前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可办理。
二、关于复学
1、休学的学生需凭本人复学申请、医院证明和休学证明,且休学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复学,由教务处受理,填写“复学申请表”,报请分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
2、原则上休学学生不可以提前复学。
3、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接受复学学生,任何老师不得违规私自接受、安排复学学生。
三、关于转学、借读
凡需转学、借读的学生提出申请后,首先由教务处受理,填写转学、借读申请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长审核后报请校长批准签字,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接受转学、借读的学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师也不得违规私自接受、安排转学、借读的学生。
四、关于插班通知书
插班通知书一式二联,一联作为存根,一联给学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一. 入学注册
1. 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 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 请假制度
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三. 转学
1. 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招办联系,经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
2. 外省市转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区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安排入学。接受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纪。
3. 本校学生转出时,必须得到转进学校开出的证明,保证学籍落实,此后本校再开出转学联系单。
四. 退学
1.以下条件者须家长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清确保以后不在返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招办批准,方可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1) 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 出国定居者。
2.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经学校报请区招办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五. 休学、复学
1. 学生因病无法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2.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3. 因出国要求休学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复学者注销学籍。
4. 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核准后方可复学。
六. 留级
1.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四门以下者,经补考后,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3. 高中学生选修课成绩未达到规定学分或活动课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能够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理解。
说明:
1、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公办学校。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四、借读
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状况下,能够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务必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理解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带给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带给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测试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第十四条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也能够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理解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理解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理解、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理解借读。
说明:
1、要严格控制借读生的数额,确保班级人数不超过规定学额。
2、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能够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高中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原件)、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状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休学手续,依次为:学校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说明: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能够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修业和肄业
第二十三条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务必获得必须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到达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对三年中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所有学生的毕业、修业和肄业均需经各市(区)教育局验印、核准,并统一下发证书。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必须荣誉的,可按不一样情
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潜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一样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学生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学生违反《小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月内因病停学。
(2) 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三十六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3) 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记达一个半月。
(4) 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5) 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时以通告形式将开学通告张贴到街上及学校附近的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入班学生都无条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师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该班学生花名册,上交学校教务处。
4、学生的学籍卡内容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填写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一并转出。
2、转入学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医疗单位的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注意:期中考试后不再办理休学证明。
四、留级
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1、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区适龄儿童持户口本报名,必须入学。
2、根据学生的学前教育情况、身体情况、家庭状况等均衡分班,并注意保持班集体的稳定。所教年级的班主任全员参与分班,采用抽签定班的办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顺序抽签而定。班级学生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务处。
3、班主任的运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环的办法。
4、转入的学生先到教务处办理转入手续,然后拿转入通知单到教导处编班,学生拿编班通知单入班,班主任根据入班通知单接收学生,及时填写出点名册、出席板,并把编班通知单上交教务处,教务处作完整的转入登记。各个班级每天要及时填写出席板,班级人数一定要与出席板相符。
5、转出的学生先到教务处办理转出手续,没有转入学校证明的不能办理转出手续。转出手续办好后,教务处通知教导处记录,教导处通知班主任允许学生转出,发给学生学籍。班主任没接到教导处的通知,不能让学生带走学籍。转出手续不健全或没有转出手续而“转走”的,按流失生处理。
一、成立xx学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学处主任、学籍管理员、年级长和班主任为组员,努力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二、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一)新生入学
1.xx户籍儿童
第一,由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填写入学申请表。第二,需要向申请学校提交以下材料:户口本
儿童出生证
住房证明材料(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房产证明或购房租房合同材料)
2.暂住户籍儿童。
凡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暂住人口子女,可申请在xx市接受义务教育:
(1)适龄儿童出生证、由公安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深居住证或暂住证;
(2)适龄儿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3)适龄儿童父母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和社会
保障证明;
(4)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社区进行计划生育登记。
(二)转学
1.转入
凡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或学籍管理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把相关转学材料(如全国学籍卡、转学申请表、户口本复印件、有效房产证明等)交教学处,在教学处填好转学申请表,然后登记录入学籍。对手续不齐者,学校一律拒绝接收。
2.转出
转出我校的学生,必须先通知班主任,然后到教学处领取填好转学申请表,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在教学处登记入册并办好转学材料(转入xx区内其他学生,须持转学申请表到对方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后再回我校办理转学材料:转入xx区外的学生,须持转学申请表到对方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后再回我校办理转学材料)。凡未按正常手续转到它学校的学生,取消其学籍后,所有责任我校不负。
(三)休学:
1.凡因病或其他缘故不能在校继续读书需休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上级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原因,当地门联合派出所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四)出港澳出国:
凡出港澳出国学生,须把出境证明复印件交到教学处,需办转学的,到教学处办理转学材料。
(五)退学
凡因特殊原因需退学的学生,须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主任、学校领导同意,到教学处备案。
三、考核与奖励
(一)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分为考试科目与考察科目。
(二)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
发展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三)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
(四)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
(五)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学处主任审核,教学校长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由政教处审核,德育校长批准;属于活动类奖励的,由团委审核,德育校长批准。
四、处分
(一)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二)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五、请假管理
(一)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学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详情,班主任在假条上签署意见,门卫检验假条并登记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六、毕业管理
(一)建立毕业生登记表。
(二)按照xx区教育局要求发放毕业证。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切实提高我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xx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学校各类安全规章制度。正确引导师生员工树立重视安全,积极查找安全隐患的观念,并能正确处理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与检查工作;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的建设和实施,学校各有关部门和院系、直属单位按照职责范围配合落实;负责定期编写、更新和提供“xx学院实验室安全手册”,作为宣传教育资料,根据人员类别,由教学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发放,学生处、宣传部等部门配合。
第四条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部门进入实验室师生的安全
教育和考试工作。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实验室安全教育及考试工作,由实验室安全员或指定具体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考试的日常有关工作。实施方案、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须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开设教育讲座,参观展览,观看影视片,建立安全教育宣传网站,举办知识竞赛,印制实验室安全手册,进行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及其他形式。
第六条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列为业务学习的内容之一,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中。不断加强师生员工履行实验室安全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实验室安全防范与自我防范的能力。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应认真阅读xx学院实验室安全手册,了解各项实验室安全知识,签署安全责任承诺书。进入实验室、实训场所的师生须先登录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系统进行在线学习。通识类安全知识是所有学生必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全校学校均应参加学习。专业类别安全知识则根据学生所属专业类别,参加相应的专业类安全知识学习。学生若进入跨学科实验室学习,须学习相应学科的安全知识。要求全校所有新生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完成通识类和专业类别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项目、科研活动。
第八条实验室的安全知识日常学习与考试均登录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网站进行。
第九条本实施方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工会例会制度:
1、校工会例会一般定于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校工会例会一般召集工会委员会议。
3、校工会例会由或委托副书记主持。
4、校工会例会必须在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召开。
5、校工会例会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研究讨论计划实施情况;交流教职工思想状况;交流工作情况;讨论、制定工作条例及有关制度;总结工作条例及制度实施情况等。
6、一般情况下,会议应提前1-3天由校办公室通知。做好会议准备,以便提高质量。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简称培养办,下同)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原则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伤、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第一周,学院应当将暂缓注册情况报培养办和学生工作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本科标准学制按大类(专业)不同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业年限相应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修业年限内,允许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查后报培养办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研学活动,下同)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简称培养方案,下同)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第八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教学原则上按16学时折算1学分;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周折算1学分。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课外研学活动学分认定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修读。各大类(专业)所需修满的各类学分要求详见培养方案。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条选修原则
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程序进行选课。允许跨学院、跨大类(专业)、跨年级选课。
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和主讲教师。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参加所在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选课的学习量,一般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修读辅修专业。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选课和修读辅修专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跨校选课、跨校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一条选修程序
具体选课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课程免修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向学院申请免修,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申请免修的时间和手续: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当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已经掌握该课程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查,培养办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前进行。未经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三条课程免听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申请免听,免听内容限理论教学部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并参加原班课程考核。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应在开学1周内提出免听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报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免听。
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向任课教师申请部分免听,免听学时不得超过课堂教学的二分之一,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部分免听。
第五章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
第十四条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记载其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绩点算法:
g=3x(x-min)/(max-min)+1,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其中:g—成绩绩点;
x—该课程学生的得分;
Max—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的最高分;
Min—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学生的最低分(≥60);
当该课程成绩不及格时,g=0;
等级记分制的算法
如遇min=max,或教师对学生打同一等级,不再按上述公式换算,则取。
加权绩点=学分x绩点
平均加权绩点=Σ(学分x绩点)/Σ学分
补考、重修课程成绩合格,绩点为1。
缓考和享受学校政策加分的课程,其绩点按原上课班级同等(相邻)分数的绩点计。
免修课程参加该课程正常的绩点计算。
第十八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第十九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在修业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全校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二十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者应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培养办审批。缓考者应参加最临近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可以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二条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记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采用撰写论文、报告考核方式的课程,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查出,该课程按“0”分记。
第二十四条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南大学学生考试规则》。凡有违纪作弊行为、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课程成绩均按不及格记。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评分有疑义,应在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培养办审批、转开课学院,开课教研室组织查卷。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登分、合分等差错,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第二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特别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转大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大类(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大类(专业):
学习成绩优秀;
学生确在某学科有突出特长,转大类(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大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类(专业)学习;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大类(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大类(专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大类(专业):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定向培养单位不同意转大类(专业)的;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学生转大类(专业)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学本科生确认专业与转换大类(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转入学院对转大类(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按转入大类(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层次学历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程序:
学生转学,应当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培养办审查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申请转学的学期末办理完毕。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九条在校学生出国就读,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逾期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休学一经批准,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两周内向学院书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培养办批准。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培养办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大类(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大类(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大类(专业)学习。
第八章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周开始进行学籍处理,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但未达到2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三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给予退学警示,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超过2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在籍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2年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有权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学生,由该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及时负责带离学校。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在修业年限内,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规定,要求离校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重修考试,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在修业年限内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在修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或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对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强初中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20__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
第三条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教育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初中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五条凡被初中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一般在15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初中实行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为七年级新生编制花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编排学籍号,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学籍号由九位数字组成。即“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学籍号编排后,不得随意更改或重复使用。
第九条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将在校生学籍变更情况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条招收外籍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1
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送市教委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处备案。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一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教委备案。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本市范围内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程序为: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查批准,由转入区县教育局(教委)报市教委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四条本市转往外省市的初中学生,需持转学证明,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出校、转出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登记,区县教育局按就近入学的原则负责安排学生入学就读。
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第十六条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学校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转学。
第十七条初中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四章借读
第十八条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初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单位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二)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第十九条申请在本市借读的普通初中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借读的证明。
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初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审查后再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条本市到外省市借读的学生,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可向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到外省市借读的手续,学籍由学籍校保留。学生在外地借读超过一学年,应提前到学籍所在校续办借读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读。
第二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具备户籍证明、暂住证明、住房证明、务工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到公办学校借读。
第二十二条批准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允许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学业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继续升学的`学生,只能报考招收外省市学生的中职类学校。不能参加普通高中的录取。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3
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持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和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年。
除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中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第二十六条办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及家长申请交学校备案。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由家长向学校提交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定,报市教委备案后可以恢复学籍。
第二十七条初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第六章其它学籍变更
第二十八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退学。区县和学校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学校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步,不得歧视或排挤。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劳教、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条初中学段之内的升级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区县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读满九年,初中学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级。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八章毕业
第三十二条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初中毕业合格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学业考试成绩的40%,与平时成绩的60%合并计算,总分达到300分;其它学科的考查成绩均达到合格(含补考);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均为D级以上(含D级)。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
第三十四条初中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均由区县、学校颁发。
第九章学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档案管理,要按照规范要求采集学生的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十六条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开学后三周内集中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教育委员会中学处负责解释。
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让青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制定学籍管理制度。
1、严格学籍管理,每学年在新生入学三周内各中心校必须到联校办理学籍手续,不得拒收适龄儿童,否则拒收一生罚班主任50元,罚校长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联校统一编号,建立档案,任何班级和学校不得隐瞒学生,如有隐瞒,每生罚班主任20元,罚校长10元,考试时该生按零分计入本班成绩。
3、不经联校批准不得留级,对强行留级的教师,按隐瞒学生对待。
4、坚决杜绝辍学现象,对因学习成绩、家庭困难等情况辍学者,要依法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工作并给予照,劝其必须复学,若出现一例辍学学生,教师和中心校长向联校写出书面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因体罚学生造成辍学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5、学生的转出转入,要严格掌握,跟踪调查,在一周内报联校办完手续,否则按隐瞒学生对待。
6、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前两周不允许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