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卫生管理制度实用5篇

生产卫生管理制度(精选5篇)

生产卫生管理制度 篇1

目的:建立生产区域清洁卫生制度,保证生产区域的清洁。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区域卫生管理。

责任:车间主任、清洁工、操作工。

内容:

1、一般原则

1.1洁净区、非洁净区必须有明显标志。

1.2有各区域的人流、物流走向。

1.3必须有进入生产区的更衣程序。

1.4每个卫生区必须有自己的`清洁工具,且不得在二区跨区使用。

1.5不允许干扫。

1.6清洁工必须遵循生产人员同样的卫生规则。

2、清洁工具及管理

2.1清洁工具包括拖把、水桶、扫把、抹布、毛刷、垃圾铲、垃圾桶等。

2.2生产区清洁工具应贮于各区域清洗间。卫生间专用的清洁工具应存放在卫生间指定地点。

2.3清洁工具用完后要及时清洗,水桶用后刷洗干净,倒置存放;拖把、抹布用后要用洗涤剂洗,再用清水洗涤,抹布洗净干燥后放入洁净塑料袋中。洁净区清洁工具的清洁按清洁规程操作。

3、清洁剂与消毒剂及其使用方法

3.1清洁剂中性洗涤剂。

3.2消毒剂有0.1%或0.2%新洁尔灭、75%乙醇、2%或5%甲酚皂、乳酸、1%或3%过氧乙酸、臭氧、紫外杀菌车等。

3.3清洁剂与消毒剂按说明书准确配制,并记录。

3.4清洁剂、消毒剂贮于各区域清洁间。

3.5消毒剂各品种每月交替使用并做好记录。

4、清洁方法及频次

4.1生产区公共区域地面由专职清洁工每天用清水拖一次,室内桌面、椅、柜及设备外壁每天擦一次,门窗、卫生间、水池及墙面污迹由专职清洁工每天擦一次。

4.2洁净区的门窗、地面、墙壁、地漏、排水道、室内用具及废物贮器等设施每周用消毒洁擦洗一次。

4.3室内墙壁、棚顶、照明、排风及其它附属装置每月全面擦拭一次。

4.4洁净区的废物垃圾置于指定的贮器内应密闭,每天下班前由专职清洁工或操作工清除。

4.5定期更换消毒剂、清洁剂,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4.6空间消毒根据监测结果决定,一般每隔三个月进行一次,用紫外杀菌车消毒或用规定的消毒剂熏蒸消毒。

4.7岗位区域卫生每天工作完毕,由岗位人员按“有关清洁规程进行清洁。

5、清洁要求

5.1清洁程序:先物后地、先内后外、先上后下、先拆后洗、先零后整。

5.2玻璃透亮,天花板、墙壁无污染,门、窗、柜干净,地面无灰尘、无积水,设备见本色。

5.3生产岗位、无地漏生产岗位,无清场要求时不得用水冲洗。

5.4所用物品、用具按指定区域放置,排列整齐,标志明显。

5.5不得随意在墙上、玻璃上、设备上、用具上涂写与张贴。

6、清洁卫生情况必须由质检员检查。生产技术部每月抽查一次。

生产卫生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组织机构

组长:伏成(企业法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伏仕莲

成员:

第二条、职责分工

(1)组长为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本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督促公司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员工按公司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制度执行;

(3)公司内凡是直接接触产品的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是食品安全的.执行人员,对各自环节负直接责任,并按公司食品安全制度履行自已的职责,保障所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二条、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及时建档,并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生产卫生管理制度 篇3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xx),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以安全环保部、行政办公室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

组长:郭

副组长:汪、于

组员:仲民、翟泉林、房瑞刚、陈令堂、唐跃武、于雪艳、刘彦军

4.1.1 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4.1.2 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4.1.3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4.1.4 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4.1.5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4.1.6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4.2 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3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4.4.1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4.4.2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4.4.3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4.4.5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5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4.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4.7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4.8 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9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4.10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4.11 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生产卫生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塑料罐生产车间的卫生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塑料罐生产车间,包括原料准备、生产加工、包装装置、维护清洁等环节。

第三条车间卫生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证食品塑料罐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防止食品污染,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员工健康。

第四条管理制度的实施由车间负责人负责,并成立卫生管理小组进行监管和检查。

第五条员工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配合管理小组的工作,并积极参与卫生培训和知识学习,提高职业素养和卫生意识。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须与国家相关卫生法规和标准相结合,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由卫生管理小组根据车间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车间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车间应保持整洁,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垃圾桶应放置于固定位置,并定期清理消毒。

第九条车间地面应保持干净,不得有积水、异味、污渍等。并定期清洗和消毒,以确保地面卫生。

第十条车间空气应保持清洁,通风设备应正常运转,定期清洁和消毒。

第十一条车间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杂草和垃圾应及时清理,防止虫害的滋生和传播。

第三章车间生产设备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尤其是与食品接触的部分,确保无异味和污渍。

第十三条原料和半成品的容器应定期清洗和消毒,以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检查所有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有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五条生产设备周围应保持清洁,不得有垃圾和杂物。 第四章个人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所有从事生产工作的员工必须按照要求穿着工作服、工作鞋,戴上帽子和口罩。

第十七条员工应定期洗手,并使用洗手液和消毒液,确保手部清洁。

第十八条员工不得携带食品、饮料等进入生产车间,禁止吸烟、嚼口香糖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员工应定期接受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第五章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原料和成品的.存放应有专门的区域,防潮、防尘、防腐。 第二十一条原料和成品在存放期间应定期检查,过期或有问题的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原料和成品的容器应密封,并贴上标签,使之易于辨识。

第二十三条原料和成品的运输、搬运和包装应使用专用工具,防止污染。

第六章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发生食品污染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在突发事件处理后,应进行清洁和消毒,确认车间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七章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员工,应根据违规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可给予停工整顿、调离等处理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卫生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生产卫生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食品生产有接触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三)生产、质量管理人员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应当定期消毒;

(四)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二)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无裸露地面;

(三)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无毒、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四)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六)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

第三条食品生产车间及设施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当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二)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

(三)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下斜约45°;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四)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五)有温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安装温度显示装置,车间温度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保持良好通风;

(六)车间供电、供气、供水满足生产需要;

(七)在适当的地点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清洁消毒、烘干手的`设备或者用品,洗手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八)根据产品加工需要,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和车轮消毒设施;

(九)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设有单独的更—衣室,视需要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

(十)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构造易于清洗消毒。

第四条生产用原料、辅料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生产用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规定要求,避免来自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中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作为生产原料的动物,应当来自于非疫区,并经检疫合格;

(三)生产用原料、辅料有检验、检疫合格证,经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四)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五)加工用水(冰)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必要的标准,对水质的公共卫生防疫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自备水源应当具备有效的卫生保障设施。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

(二)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三)班前班后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四)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品分别存放在不会受到污染的区域;

(五)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成品内包装、成品外包装、成品检验和成品贮存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六)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产品和废弃物,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及时消毒;

(七)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六条食品的包装、储存、运输过程应当受到良好的卫生控制。

(一)用于包装食品的物料符合卫生标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

(二)包装物料间干燥通风,内、外包装物料分别存放,不得有污染;

(三)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四)冷包间和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等仓库的温度、湿度符合产品工艺要求,并配备温度显示装置,必要时配备湿度计;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要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库内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距离,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的食品。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第八条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企业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内设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二)企业内设检验机构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检验要有检测记录;

(三)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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