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仲裁申请书(通用3篇)
申请人:王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住 市 镇 村,电话 。
被申请人: 有限公司,住 市江 街78号,电话 。
法定代表人:黄
仲裁请求:
一、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 元/月)×9个月=63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平工资(4738元/月)×9个月=4264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平工资(4738元/月)×4个月=18952元;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7 元/月)×6个月=42 元;生活津贴:本人工资(7 元/月)×7 %×3个月=147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天×15天=12 元;护理费:8 元/天×15天=12 元;医疗费:1 元;鉴定费:1 元;交通费:5 元。以上共计185114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工种为模工,每月工资7 元左右。 年 月 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右足被电锯锯割伤,后被送往重庆市白市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 年 月 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社伤认字[2 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上诉受伤系工伤; 年 月 日,江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津劳鉴初字﹝2 15﹞ 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申请人受伤为伤残玖级。
现因被申请人未依法向申请人履行支付工伤待遇等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望秉公裁决。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 15年 月 日
申请人:_________公司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021—_________手机: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
住所:北京_________发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中心_________层_________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010—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_________)元整元(人民币,下同);
2、被申请人应按照双方合同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叁拾陆万叁仟壹佰柒拾元(¥_________)整;
3、_____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年10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C公司(以下简称)三方共同签署了第C—C号《C市C股份有限公司交C系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D的产品并销售给最终用户(F)使用,申请人作为C的代理商负责签约及收款并提供服务(贸易结算单位)。该合同已于_________年12月完成项目全部工作,且系统已经过最终用户(F)的验收,同时被申请人已经于_________年底收到最终用户100%的合同款。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已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在付款前为被申请人提供了100%合同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申请人应在_________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完成全部合同剩余款项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236,850)元的支付。但被申请人的最后一笔合同款(¥_________)一直未履行支付。
申请人已经先后于_________年7月29日及_________年12月6日给被申请人发过正式的催款传真(详见附件【 _________】:C—00D合同账款对账函—DDD),但被申请人未能给出任何回复信息。期间申请从也曾多次以电话形式催款,但被申请人态度不好,也没有还款的意愿。申请人希望能尽快追索该合同款,同时也希望被申请人能按照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条款支付该笔拖欠合同款相应的'违约金。
为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特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的《购销合同》中的_____条款,向_____机构提出_____申请,请依法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购销合同书》,由争议方共同订立;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货款支付凭证及发票,由申请人提供;
3、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的催款传真,由申请人提供。
此致
北京_____委员会
申请人:(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申请人:,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区一马路x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郑州市x路交汇处西南x号楼x单元x层东户。电话:
申请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定金人民币x元;
2、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编号:),见证方为郑州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中介)。约定以总价人民币123万价格购买被申请人拥有的位于郑州市商都路与黄河南路交汇处西南x号楼x单元x层东户的房屋,申请人支付给房产中介定金及佣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其中佣金12300元,余额作为房产中介代保管的定金)。该居间合同签订后,房产中介收取了上述佣金及定金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了收据。
该居间合同第五条约定,"如甲方原因致使本《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乙方交付的定金,并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现因被申请人原因,致使本合同交易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理应依据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经申请人多次交涉,被申请人拒不返还双倍定金。
申请人认为,买卖双方及郑州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房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无法达成协议一致,被申请依法应按承诺返还申请人双倍定金人民币x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此,恳请贵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之请求。
此致
郑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代书人:律师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