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书(精选5篇)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石城管拆字[20xx]050001号
被通知人:田洪亮 男 汉族 1969年9月25日出生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东街41号
案由:违法建设
20xx年11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原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监察员对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共搭建房屋叁处,第壹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贰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叁处房屋南北走向,砖混结构,共肆层,南北长80米,东西长3米,单层面积为240平方米,肆层共计960平方米。叁处房屋总面积1548平方米。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查档复函确认(规石复函【20xx】059号)上述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田洪亮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田洪亮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现责令田洪亮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拆除部分见《京石城管拆字[20xx]05000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示意图》)。
如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将于20xx年11月1日在你搭建的上述违法建设处和石景山信息网予以公告。
xx区山水名园三期号楼xx户业主张:
经查,你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xx区山水名园三期36号楼105户房屋西侧建设阳光房,在房屋南侧、北侧进行垂直封闭建设,在房屋南侧建设地下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联系电话:
青岛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年11月6日
凯里高速公路管理处限期拆除决定书
限拆〔 〕 号
当事人:
地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依法进行检查时,在G (S) 高速公路K + m处,发现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的规定,根据 规定,责令当事人在 年 月 日之前自行拆除。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也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单位将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予以拆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电话: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二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存档
被通知人:田 男 汉族 x年9月25日出生
地址:xx市xx区老古城东街41号
案由:违法建设
x年11月30日,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原xx市xx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监察员对田在xx市xx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田在xx市xx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共搭建房屋叁处,第壹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贰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叁处房屋南北走向,砖混结构,共肆层,南北长80米,东西长3米,单层面积为240平方米,肆层共计960平方米。叁处房屋总面积1548平方米。经xx市规划委员会分局查档复函确认(规石复函【】059号)上述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田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xx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xx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田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xx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现责令田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xx市xx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拆除部分见《京石城管拆字[]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示意图》)。
如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xx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xx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xx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将于x年11月1日在你搭建的上述违法建设处和信息网予以公告。
年拆字()第001号
吴:
经查,你户在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xx县x村竹口屯庙坪建设驾校练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6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继续上述违法建设行为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强制拆除。
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收到本通知书起6个月内直接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x人民政府
x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