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范文最新10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

1、主体合法。

2、内容详细、明确、合法(总原则要求不违反法律、劳动法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社会公序良俗)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条款不明确,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尤其涉及行业特点又涉及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条款要明确。

如;生产上应达成到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试用期限和合同期限的约定,生产、技术条件培训要求,(包括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卫生规程、劳动保护条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加班加点等) 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罚则,违约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3、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4、以附件形式标明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规定。

第二、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中必须自觉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法律法规不可能针对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所以就要求企业依据民主程序制定或与劳动者约定。

具体要求:1、内容合法,2、程序合法 民主形式制定3、公示第三、建立健全民主管理体制1、 建立民主管理机构我国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在建立经理、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董事会)。

2、建立民主渠道要创造一种民主氛围为职工行使民利方便路径。具体方法:

投诉信箱, 投诉专线, 设立接待日, 创办信息内刊, 举办座谈会, 通过这些方式加强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亲和力。

3、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随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缓冲劳动争议的发生,尽量调解劳动争议。

第四、管理严格化、工作程序化,形式书面化。

1、严格的企业管理是企业兴衰的关键,应严格按企业管理制度操作并形成规范。

2、工作程序化是劳动法规的内在要求。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2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印刷厂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 籍贯: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条款。

1.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

2. 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从事甲方 岗位工作。甲方因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变动乙方工作部门及岗位,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依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甲方根据需要组织乙方参加业务培训,学习甲方有关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

4.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4.1. 甲方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根据本公司薪酬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作标准。

4.2. 乙方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 元/月,上述月工资均为税前额度。

4.3. 工作时间为每周做六休一。按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假(如需赶货由生产部自行调整),如遇加班按国家规定根据实际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

4.4. 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加班补贴-个人社保扣缴。甲方可按公司薪酬制度和考核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4.4. 甲方按月发放货币工资。每月15号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可顺延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

5.1.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励/惩罚。

5.1.2. 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

5.1.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乙方不遵守甲方客户方规章制度而遭受客户方严重投诉的;

C. 乙方违反合同中相关承诺的;

D. 乙方行为鲁莽的;

E. 乙方违反操作规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F. 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定规定被拘役,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G. 乙方连续2天或月累计2次无故旷工的;

H.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2 甲方的义务

5.2.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5.2.2. 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5.2.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又无违纪行为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 乙方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B.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的权利

6.1.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6.1.2. 有权享有国家和甲方规定的调整工资、晋级奖励、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6.1.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不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B. 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C. 试用期内的。

6.2. 乙方的义务

6.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6.2.2.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6.2.3. 遵守甲方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6.2.4. 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并达到甲方规定的各项指标。

6.2.5. 按甲方要求完成技术培训任务,并达到考核标准。

6.2.6. 如有违章违纪行为,应接受甲方相关处罚规定。

7. 劳动纪律

7.1.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7.2. 乙方如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错误性质、情节、影响和本人态度给与必要的纪律处分。

8. 终止、变更、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8.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如双方需要续订和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续订合同手续。

8.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8.3. 合同期内甲方生产、经营、工作发生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8.4.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8.5. 按照《工厂规章制度》及其它相关规定,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应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因乙方过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

8.6. 乙方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9. 违约赔偿责任

9.1.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培训协议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因乙方的过错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A.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B.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C.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D.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9.2.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泄漏本公司商业机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乙方的赔偿额应当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犯商业机密而取得的利润以及甲方为调查侵权事项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10. 其他

10.1. 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甲方,如有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10.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公章) 乙方(签字确认)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3

下面,我代表人力资源部就依法经营,遵纪守法,规范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做专题发言。

一、深刻理解依法经营,遵纪守法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劳动纪律范文最新10篇

近年来,国资委对加强中央企业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十分重视,20__年建立了中央企业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审核报告制度,并专门下文要求中央企业在工资计划之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20__年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情况的监管,对国电集团等5家大型中央企业进行了专项工资和工资外人工成本大检查,20__年财政部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内部收入分配进行了专项调查,对工资和工资外人工成本项目的来源、计提、发放和结余提出了全方位规范管理的要求。今年四月,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和国有企业工资水平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对比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

自集团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党组对人工成本和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十分重视。20__年成立之初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国资委“做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与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建立工资收入能增能减机制”的要求,针对各区域、各企业原有分配制度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建立了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与年薪制度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相继制定下发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企业领导人员绩效目标考核办法》以及《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一系列规范企业薪酬分配管理的文件,同时还对企业年金制定了《企业年金实施暂行办法》。在劳动管理方面,集团公司制定了《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新建项目人力资源配置暂行办法》、《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员调动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区域公司机构编制管理办法》、《20__-20__年人力资源优化配置规划》等规范性文件。通过几年的努力,公司系统收入与分配秩序明显规范,人工成本得到有效控制,企业年金管理规范有效,劳动用工管理更加科学,靠制度管事,靠制度办事,遵章守纪的氛围更加浓厚。

规范企业人工成本和劳动用工管理是党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方面,是国资委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集团公司提高“依法经营,遵纪守法”能力的重要基础工作。公司系统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迟组长的讲话精神、深刻领会规范管理企业人工成本和劳动用工的重要意义,借这次主题活动的东风,使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二、公司系统劳动工资管理情况的分析

几年来,集团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根据公司战略部署,按照各年度管理重点,积极开展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工作。结合公司系统企业不同时期的现状,针对存在问题,先后有序开展了工资全面预算、工资执行过程的监督和预警、工资清算、劳动定员核定、清理临时工、劳动用工和工资专项检查等一系列工作,劳动工资有关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实效。根据近几年的内部审计稽查对所属企业的检查情况看,公司系统各单位在人工成本规范管理的意识逐渐增强,财务决算审核中人工成本项目不规范情况逐年减少,同时主业与多经劳动关系进一步理顺,临时用工人数大幅度减少,劳务用工管理逐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得到了强化和完善,绝大多数企业都能够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公司系统劳动工资管理水平比成立之初有了很大提高。

但是,随着集团公司的不断发展,随着国家新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劳动

合同法》的实施,一些电力行业的传统做法已经不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迫切需要我们转变观念、及时调整,按照“依法经营、遵纪守法”的总体原则,进一步规范企业人工成本和劳动用工管理。在国家法规和集团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后,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是劳动工资管理规范与否的关键。虽然我们在劳动工资管理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目前,有些问题在个别单位和一定时期还比较突出。

一是部分企业存在主业与多经人工成本交叉开支问题。公司系统的多经单位绝大多数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鼓励企业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实现企业减员增效的历史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为主业减轻了部分人员负担,但同时也带来了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复杂的问题。为规范主业人员支援多经,20__年集团公司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促进综合产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通知》(中国华电改[20__]1557号),文件中明确要求:“主业与关联企业的人工成本均应按从业人员岗位和劳动关系严格分开,各自负担。对于在关联公司工作的全民职工,应在关联企业支付所有薪酬,不应在主业领取工资、奖金等报酬和列支各种工资性附加。主业员工也不应在关联企业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列支各种支出”。

但是根据近期的检查情况,部分企业目前仍然存在主业与多经人工成本交叉开支问题,且有些企业交叉发放的工资额度还较大。

二是仍有个别企业违规计提和发放工资。有些企业在基建工程中,未经批准私自列支并发放工资;还有个别企业不按财务制度要求,将属于工资范畴的计提和支出,不纳入财务工资总额统计科目,变相超工资计划提取和发放。

三是部分单位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政策、规定发放住房补贴。20__年,集团公司曾经根据国资委的指示精神,要求所属企业暂停发放住房补贴,但仍有个别单位继续违规发放。最近,国资委又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集团公司已经转发了该文件,并就贯彻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单位的住房补贴办法需要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和调整,并按程序报批。

四是劳动用工方面仍然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个别单位未履行申请程序擅自开展招聘活动,或扩大招聘范围;还有个别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批准,长期借用或擅自调入系统外人员。另外还存在劳动合同管理和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存在集体工、临时工在主业生产岗位混岗的行为。

以上情况在国家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出现以上问题,虽然有客观或历史的原因,但主要还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缺乏全局观念、大局意识,法律和政策观念不强,依法经营的核心理念未完全确立,规范管理的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将按照审计署和监事会对我们提出的各项整改意见,在下一步重点针对劳动工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督和管理力度。

三、对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的检查和具体整改要求

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现在开始,公司系统将全面开展“依法经营、遵纪守法”主题实践活动。这次活动非常及时也非常重要。希望通过这次活动,各个企业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进一步提高人工成本和劳动用工规范管理的水平,确保集团经济安全。各单位应针对各级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前一阶段进行的劳动人事工作纪律大检查活动,按照本次会议下发的《集团公司关于加强企业依法经营有关问题的规范整改意见》,认真查找出本单位薄弱环节和潜在问题,进行整改和规范。

(一)人工成本管理方面。

1、各单位应在集团下达的工资计划和工资外人工成本预算内,提取并支付工资及相关费用。凡未经批准,擅自在计划外多提或超发工资及附加费用的企业,在20__年计划中扣回。

2、各单位主业和多经企业之间的人工成本应按从业人员岗位严格分开,各自负担,双方不得重复发放或交叉发放工资及附加费用。20__年多经向主业发放工资及附加的,按照发放工资额的10%,在20__年主业工资总额中进行扣罚。20__年起严格按规定执行,如果仍有交叉发放工资现象,将等额扣减主业工资总额。

3、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不得领取多经企业工资奖金等报酬,对于从多经企业领取工资、奖金和其它报酬的,按超发薪金处理。

4、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相应比例水平,建立企业年金。

5、职工住房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解决新建单位及异地调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国华电人[20__]1558号)、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中国华电人[20__]1610号),以及企业所在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6、规范工资外人工成本提取和发放。目前各地方的福利保险政策都不尽相同,各单位更需要加强自律和规范管理意识,要重点对“5险1金”的提取和支出、住房补贴的提取和发放、供养直系及独生子女相关费用、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执行情况等进行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超提超发项目要在20__年内及时调整并退回。

(二)劳动人事管理方面。

1、对劳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自查和整改,严肃劳动人事工作纪律。各单位应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各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特别是要对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当前法律、政策和管理要求的内容,进行清理和修改。要建立劳动合同规范管理机制,纠正条款不细化、变更无记录、续签不考核等不规范行为。

2、进一步理顺集体企业劳动管理关系。针对一些单位现有集体性质人员的历史成因和人员结构,结合当地同行业相关劳动政策的调整,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别要明确劳动管理主体,规范劳动管理关系和用工形式。

3、继续抓好临时工清理工作。一方面继续协调督促少数单位尽快终止或解除与临时工个人签订的协议、合同,另一方面各单位必须按相关法规检查劳务输出机构的资质,规范劳务项目、劳务工质量、日常管理等劳务输出行为。

(三)基础管理方面。

各单位要在此次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增强劳动工资管理的规范意识和自律意识,切实纠正个别单位违反集团公司有关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问题,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劳资专业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为依法经营、依规管理奠定基础。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4

职业安全权,是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在劳动的过程中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国内学术界类似的称谓有:职业安全卫生权、安全卫生保护权、劳动保护权等。①而国外一些学者则从广义上去界定,称为工作环境权、②劳动保护权。③概念认识上的差异,反映了学者不同的研究视角和各国立法的态度。就职业安全的概念界定,从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规定来看,则是指包括“工作的物质要求与进行或监督工作的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机器、设备、工作时间、工作组织和工作过程对工人身心能力的适应”的“主要行为领域”所产生的安全问题。并特别指出:“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④

职业安全权是劳动权体系中的重要子权利,体现了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要求。劳动关系是一个矛盾体,既具有财产属性,又具有人身属性,而人身属性决定了职业安全权产生的基础。这一权利的产生和发展表明,劳资双方不同的利益驱动和价值追求,无法通过私法的契约机制来完成对劳动者的全面的和彻底的保护,而必须导入以国家为主体的公法干预。因此,从性质上讲,职业安全权是一种与自由权相对应的社会权。“与此(自由权)相对照的是,社会权则是与福利国家或积极性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自由权是在国民自由的范围内要求国家不作为的权利,而社会权则主要是在社会上对经济的弱者进行保护帮助时要求国家作为的权利。”⑤因此,劳动者实现此项权利的基本手段就是国家立法,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明确用人单位和相关主体的法定义务,强化政府行政执法能力,使劳动者由传统安全法上的被动受益主体转变为主动权利主体,并实现安全卫生立法指导思想和理念上的转变。

职业安全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劳动权利相比较,呈现如下特征: 1·人身权特征。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是公民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人存在的价值基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职场中存在着从属性特征,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完全支配权,受制于用人单位的支配和监督,这是法律所认可的,但是,正如国际劳工组织的宣言所倡导的劳动不是商品一样,任何场所、任何条件下劳动者都不是资本及其所有者的附属品,而是享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劳动安全卫生法的任务,就是在用人单位的用人支配权与劳动者的人格独立权,在用人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与劳动者的人身权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平衡的立场受制于对劳动者人格的尊重和人权要求程度。任何抽象掉人身关系的劳动法,任何定位于财产权范畴的职业安全权,都是片面的。2·法定权特征。如果说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首先是一种人身权,而人身权又是一种应有权利的话,那作为法定权利属性的职业安全权则具有了工具性的意义。职业安全权成为法律化与制度化的表现,表明这项权利的现实性和可及性。“法定权利是权利的制度化,是权利存在的重要形态。它自始至终都处于应有权利与现实权利的中间位置,起着中介作用。”⑥带有法定属性的职业安全权昭示了在这样一种公法关系中,国家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有的义务必须履行。在职业安全权作为法定权利属性的条件下,其权利的本位性和权利主体的主导性就凸现出来,从而构成职业安全权利制度:权利主体制度、权利内容制度、权利实现制度、责任制度以及权利救济制度。在劳动法的权利体系中,法定权利固然起着导向作用,但仍有许多法定权利兼有约定权利的属性,法律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权利性质归属上做出选择,而作为职业安全权的法定权利属性则是唯一的和鲜明的。这正是这项权利的法律价值所在。3·职业安全权是权利束。职业安全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中所含的权利既有一致性又有独立性。从权利的内容和结构分析,既有个体性权利如拒绝权,也有集体性权利如建议权;既有实体性权利如紧急避险权,又有程序性权利如民事索赔权;既有劳动过程中权利如知情权,也有劳动过程之外的权利如工伤保险权、培训权等。应申明的是,从国际劳工立法和北欧一些国家劳动安全法、工作环境权法的立法趋势看,职业安全权呈现逐步深化态势,涵盖劳工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以“体面劳动”作为职业安全权的最高目标,以此促进劳动者身心和谐发展。这将是我国职业安全权发展的方向所在。

职业安全权的性质和特征,集中反映了劳动法的人本主义精神。劳动法的功能,不仅仅在于协调劳动关系,更多地在倡导和宣扬一种功利和价值观冲突和对峙中的主导性原则:劳动者权利本位思想。上文已指出,职业安全权从无到有,经历了法律由财产理性选择到人本理性选择的过程。当劳工的职业安全服从于资本财产法需要的时候,这样的私法权利本位对劳工来说是虚伪的:劳工生命的尊严和全部价值均在这种形式平等中丧失。私法契约所带来的不可克服的后果:劳工力量的强大、劳工团结权的承认以及社会主义运动和人权发展,使得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回归人本精神。权利本位模式设计下的公私权力(利)体系中,必然“引导人文精神的复归,使 ”⑦依次推导,职业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政府既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承担着通过立法和执法保护劳动者的基本职责,而劳动者则可以通过工会组织行使职业安全的建议咨询权及一定范围的决策权,并可通过合法的劳工斗争,消灭或杜绝安全隐患,保障工作场所及生产活动的安全。人本精神理念下的职业安全权不仅不会导致劳资关系冲突甚至破裂,反而能促成劳资关系和谐。从实证的角度讲,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将当事人间潜在利益分配规范化、制度化,从而促成事前规范,起点公平,消除冲突产生的可能性。确立职业安全权的目的,并不是剥夺用人单位的权利,而只是以人本精神为主旨,消除利益驱动下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权的侵害。“安全使人的合作要求得到解放,……合作的冲动反过来又增安全。”“……安全依赖于均衡———合作本能与利已本能之间维持均衡。”⑧因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的丰富发展,不仅仅是劳资关系内在自发机制的一种有效矫正,更是协调劳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二、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国际保护

劳动者职业安全权是19世纪初期伴随着劳动法的起源而诞生的,而且是最初劳动法的主要内容。但是, 19世纪初期的劳权立法的保护范围极其狭小,只限于对童工、妇女的保护以及对最高工时等基本劳动条件的限制,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保障是极不彻底的,其深层原因是基于“自由放任”的个人权利本位的立场。⑨仅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危险负担规定就可反映出来:工伤赔偿责任最初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其结果是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经常发生,死亡率猛增,工人阶级的境遇十分悲惨,这必然导致劳资关系日趋紧张,激起工人运动不断高涨,社会秩序动荡不安。

19世纪末期,随着工人阶级斗争的日趋高涨,加上受18世纪启蒙运动和法国革命的影响,某些社会政治力量也同情和支持工人的要求,迫使资产阶级国家不得不制定法律来限制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西方各国对职业安全权的保护理念发生了转变,基于劳动者是与资本抗衡中的弱者的社会权利本位立场, 1884年《德国劳工伤害保障法》和1897年《英国劳工赔偿法令》确立了雇主方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使用人方对劳动者在劳动安全中的赔偿责任具有了绝对性,进而开始实现把劳动者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加以倾斜保护。

20世纪以来,劳动安全保护已进入一个新境界。职业安全不再只是“国家”强制雇主保护劳动者的义务,而且也是劳动者在安全法律保护中应享有的积极权利。10在此之前(产业革命以来)的职业安全权,是建立在劳资之间的阶级“斗争”的基础之上,“国家”强制的公法性质的劳动基准成为最基本的手段。随着全球意识形态的淡化和劳资政三方合作机制的形成,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安全立法迈上新的台阶。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首先致力于对本国繁冗的劳动安全法规的整合,由制定单一的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职业安全法规过渡到制定综合性的,适用范围广泛的部级职业安全法规。这一实质性的转变,将职业安全权的权利内容由过去的预防和救济伤害事故,导入到职业的安全、舒适、体面及健康,从而将劳动安全保护提高到人权保护的高度。首先实现综合性立法保护的是瑞典1978年制订的《工作环境法》,之后美国、日本、法国、挪威等均颁布了综合性的保护法典,例如, 1970年的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1972年的日本《劳动安全法》。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立法形式,将劳动安全标准全球化。198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第155号公约,即《职业安全与工作环境公约》,并制订同一名称的第164号建议书作为补充。该公约和建议书,不但标志着国际劳工组织由制定单一的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职业安全标准过渡到制定综合性的适用范围广泛的国际职业安全标准,而且建构了政府、雇主、工人三方共同“管理”职业安全的制度框架。1985年,国际劳工组织又制定了第161号公约和第171号建议书两项职业安全国际标准,作为第155号公约和第164号建议书充。200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议定书,对第155号公约中有关职业事故、职业病登记和报告等内容进行了修订补充。形成了内容较为完整的国际劳工职业安全保护制度体系。2006年10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1981年的第155号《职业安全与工作环境公约》。

三、我国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极为重视劳动者职业安全方面的立法。从上世纪50年代起,颁布了大量的劳动安全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上世纪90年代以来,制定并实施了《矿山安全法》、《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同时国务院及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还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与规章,具体规定了劳动安全权利保护的内容和实施程序,已基本形成了一个包括宪法在内的多层次立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此外,国家还先后制定了100多项劳动安全国家标准。应该说,我国关于劳动安全权的立法,与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和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

我国进入新世纪后制定的《职业病防治法》与《安全生产法》,与以往的劳动者职业安全保护法律、法规相比有以下特点:第一,首次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和权利内容。法律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享有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紧急避险权、拒绝危险作业权、工伤保险权以及民事赔偿权等权利。法律突破

了以往法律法规只规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职业安全保护义务,使劳动者由被动的受益人转变为权利人。立法的人本精神与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得以深刻体现。第二,法律规定的内容较为全面,趋向综合化。立法的内容包括了生产活动安全和职业病预防的保障规范、安全设施建设的投资保障规定、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体制、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三方管理”中政府、工会与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法律的责任追究制度等。第三,强化了法律责任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与《安全生产法》,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法律责任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针对各种违法行为采取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方式,组成一个综合性的责任体系,形成较为完整的侵权责任的制度体系。随着我国对第155号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必将进一步提升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理念及其保护水平。

四、我国职业安全权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对从业劳动者职业安全的法律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但从业劳动者的职业伤害危险依然存在,重大工业伤亡事故频频发生,职业病患率居高不下。究其原因,经济利益驱动,资本权利吞噬劳动权利是问题的实质;同时也有法律不健全、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力、有法不依,甚至官员搞腐败等多种原因所致。笔者仅就现行法律制度的重要缺陷进行相应的分析与探讨。

(一)法律制度的综合性调节功能欠缺

1·立法体例与立法理念上对法律的综合性调节功能考虑不够。现行立法采用职业安全保护与职业病防范分别立法体例,表现为现行两部最重要的法律—《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这不利于建立全面预防职业危害的国家管理体制。职业安全与卫生息息相关、不可人为分离,共同服务于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安全生产法》是

劳动安全保护与工伤事故防范的立法,《职业病防治法》是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范的相关法律制度,二者各有其立法体系,互不衔接。在立法的宗旨理念方面,两法的立法精神侧重于“经济性”,缺乏“社会性”,偏向以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为主题,以人为本的终极关怀理念不够深入。11

2·职业安全的管理机构实行的是多头管理,全国还没有一个全面负责职业安全工作的机构。1994年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确立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履行职责。因为:其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关于主管机关虽无明确规定,但实际上职业安全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移归直属国务院的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统一管理。对于危险性机械设备检查监督管理,又专门归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另外,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甚至纪检部门亦有特定管理权限。他们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落实国家劳动安全法的情况实施监督。但是,这些机构之间常常缺乏相互配合,甚至相互推诿责任或越位管理,往往使得事故得不到高效、及时处理。对上述存在问题的解决,应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制度模式,向着职业安全一体化方向发展。12

3·国务院及各部门颁布了数百项有关职业安全的法律、法规,但在制定和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各部门缺乏协调,导致执行不力。这就在客观上要求,职业安全保护立法应向综合性的方面发展,及早建立统一的职业安全法律体系。

(二)安全保护法律实施的覆盖率较低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其实施覆盖率都非常低。判定职业安全法律实施覆盖率,并不取决于法律本身规定的范围,根据劳工组织的研究资料,判定一个国家职业安全法律、法规实施覆盖率可由工伤保险覆盖率来判定,工伤保险覆盖率是指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占按全国劳动力活动人口的比例。13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

家统计局《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显示:按全国劳动力活动人口计算工伤保险覆盖率: 8478万(参加工伤保险职工) /75800万(全国城乡就业人员) =11·3%。2006年的数据还没有公布,应当有一定的提高。但与高达98%的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工伤保险覆盖率相比,差距是非常大的,努力提高职业安全保护法实施的覆盖率是我们现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法律制度的内容不够系统、完善

《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虽说是国内职业安全领域立法中最好的,立法质量很高,曾受到国外的好评,但在立法内容上还存在以下问题:职业安全与卫生权的法律保护的技术性、投入保障及职业伤害防范等措施不够具体,缺乏操作性;劳动安全三方管理机制和代行检查制度没有规定;工会维权制度不明确,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不能有效地维护劳工权益;工伤保险的覆盖率很低,缺乏有效的企业缴费措施;从业劳动者的安全代表的处置权、职业安全训练权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仅仅是针对显而易见的和容易发生的职业事故以及最基本的职业病,但很难达到第155号公约所要求的全面地、系统地预防职业事故和职业病;职业灾害补偿制度不完善,还没有劳动力康复与重建的概念等。例如,劳动力的重建已成为职业灾害补偿的新趋势,是指通过职业辅导、职业训练及特案介绍等就业服务,促使残障者适当就业。这些法律制度缺陷使劳动者的生存与健康权难以得到充分实现。

(四)职业危害发生后的权利救济制度不够完善

近年来职业安全方面的事故发生后,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对伤亡劳动者医疗救治及其亲属的赔偿,通过司法程序顺利解决成功的案例不多,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较多。这主要是解决争议的程序法问题。对此,笔者认为需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建立行政干预与司法救济制度相结合、以司法救济为主的权利救济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注释

①常凯著:《劳权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页。

②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2、437页。

③[法] W·杜茨著:《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页。

④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55号)第4、5条。

⑤[日]大须贺明著:《生存权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⑥程燎原、王人博著:《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35页。

⑦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89页。

⑧[美]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8—89页。

⑨法律上表现为,民法在当时是调整包括职业安全在内的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

10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2、437页。

11汤兰瑞、邱松岚:《两岸职业安全法制浅论》,载《建筑安全》2003年第12期。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5

一、企业规章制度定义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 其一般表现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

二、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常见误区

一是制度不合法,很多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只考虑到企业自身的利益,而未考虑合法性,制定出来制度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执行年休假制度、工资中含加班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

二是未通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有的企业高管自己“闭门造车”,不征求职工民主意见,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规章制度也不公示。

三是制度缺乏实用性、操作性。有些企业移花接木,生搬硬套其它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制度实用性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有些企业的规章制度缺乏全面性,预见性,规章制度常出现空档和错位,发生问题后找不到执行程序和依据,应急式建立规章制度色彩严重;有些企业规章制度条款表述模糊、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等等。

四是执行力欠佳。实践中有些企业虽具备较为完善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但不按章执行,或以企业领导意旨行事,或在执行过程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处理环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致使企业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五是规章制度执行中不注意证据收集和保全,发生劳动争议时,临时补全证据资料,造成证据缺失而败诉;

三、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误区的危害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管理中的误区,常常会给企业管理带来极大危害。一是易诱发劳动争议发生,企业或将面临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造成员工流失,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三是影响企业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成效,阻碍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三是影响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和谐,造成劳资关系紧张,损害企业的社会形象。四是影响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建设和发展。

四、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误区的应对技巧

1.目的明确。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营,进而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惩罚仅仅是管理、激励员工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要注意规章制度的激励功能,而不应过分突出其惩罚功能,避免事与愿违。

2.依法制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经营自,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制定内部劳动规则。企业规章制度要依法制定,要保障职工各项劳动权利得以实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不得借口强化管理,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特别注意:

一是主体合法。规章制度制定的主体应该是企业,即便是企业的某个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为防止效力风险,最终应以企业名义。

二是内容合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助于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但企业规章制度有效性首要条件是合法性。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如果不合法,则会导致受到行政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不认可;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等等风险。

三是程序民主。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度过程广泛听取劳动者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工会和劳动者提出的意见,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可采取劳动规章制度集册、企业内部网、宣传栏等适当方式,及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同时注意保存规章制度公示的证据,以备日后发生纠纷之所需。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要素的企业规章制度才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3.注意制度科学性、合理性。制度的生命在于运行,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的制度也不具有操作性,就如同废纸一堆,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制度科学性、合理性应把握如下几方面:

一是制度的实用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对企业的规模、发展阶段、经营目标等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而不应照抄照搬其他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实际情况脱节。

二是制度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合理预测制度实施可能遇到的阻力,尽可能考虑到各方面可能情况,做到有章可循。

三是制度的条款表述简洁、清晰,通俗易懂,不产生歧义;条款前后内容一致、不矛盾,符合逻辑规律。

四要注重责、权、利明晰,特别是对《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未明确的项目进行量化,对违反制度或未达到制度规定的要求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以避免只有禁止而无责任(罚则)的条款。

五是注意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条款的衔接,防止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之间发生冲突。

六是对难以穷尽事项适当运用兜底条款,用技术性术语概括规定,以增加规章制度的覆盖性和灵活性;

4.注重制度执行力建设。再好的制度也不会自行运行,必须有执行的部门及监督部门,否则规章制度会成为锁在抽屉、挂在墙上的装饰和摆设。企业在实施规章制度管理中,明确制度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是在执行对象上,对事不对人,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执行时间上,前后一致,防止前紧后松或忽松忽紧现象;三是在执行空间上,要防止执行制度走样,人为削弱制度的严肃性。

5.加强制度管理文本化建设,在制度的制定和管理中注重资料、证据的留存。在制度制定过程中可采用会议纪要、讨论情况、公示录像、员工签名等方式保存证据,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如违纪员工的检讨书、违纪情况说明、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等进行证据保全,确保企业内部制度的合法性,提高企业规章制度风险防御性能力。

参考文献

[1]姜能栋。如何将企业管理纳入法治轨道[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8,12.

[2]石先广。劳动合同法下的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风险防范[M].中国劳动出版社, 第1版(2008年4月1日).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6

2、乙方实行坐班制,正常工作时间必须在岗。迟到、早退、病假、事假等不在岗状况按照《本药店管理规定》计扣薪酬。

3、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劳动、职业卫生规定的营业场所。

4、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特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培训和管理。

5、甲方根据企业情况,为乙方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上下班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若途中发生意外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应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卫生规程和安全要求,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7、乙方违反纪律,甲方可依据本药店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甚至解除本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8、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1)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经教育和一般行政处分无效的。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拖欠发工资2月以上。

(2)乙方工作环境恶劣或危险。

六、违约情形与责任。

1、双方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 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在合同期内,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以当月最后1天为起始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后,甲方全额结算乙方工资,乙方交纳元岗位培训费作违约金赔偿甲方。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未按上述第2条规定程序突然离职,乙方未结算的工资和

交纳的岗位培训�

4、在合同期内,甲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与乙

方约定的一个月保底工资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5、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

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八、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1、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与人事调度。

2、乙方实行坐班制,正常工作时间必须在岗。迟到、早退、病假、事假等不在岗状况按照《本药店管理规定》计扣薪酬。

3、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劳动、职业卫生规定的营业场所。

4、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特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培训和管理。

5、甲方根据企业情况,为乙方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上下班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若途中发生意外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应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卫生规程和安全要求,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7、乙方违反纪律,甲方可依据本药店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甚至解除本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8、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1)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经教育和一般行政处分无效的。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拖欠发工资2月以上。

(2)乙方工作环境恶劣或危险。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7

本月,在开展劳动纪律和工作作风整顿活动中,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劳动纪律管理,一直是工区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之一。劳动纪律是职工保持严谨的工作状态、培养扎实的工作作风的保证。近期通过定措施、抓落实、严考核,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有效促进了养护工作的稳定。

大力改进工作作风,逐步提高职工的服务意识和职业素质。办公室严格考勤纪律、工作风纪、车辆管理制度、值班纪律、中午禁酒制度、接待纪律等,但在劳动纪律自查中,仍存在部分情况,加大力度整顿,针对个别同志不按时上班,无故迟到等问题进行了谈话活动,并严加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职工的精神面貌、整体素质以及服务意识有了较大的改善和提高。

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培训,进一步加大自查力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折不扣的按规章制度办事。

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总全力塑造的形象,打造一支强有力的养护队伍。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8

关键词:规章制度;权利;义务;纠纷

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一年多来,给现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用工制度带来全新的变革与挑战,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革除以往陈旧的用工观念,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缓解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冲击。

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特点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所以,规章制度,是劳动关系规则网络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明确劳动条件、规范劳动关系的主要机制,也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依据。

二、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一)可以减少劳动争议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劳动关系的实际运行中,抽象的法律规范很容易产生歧义,以至发生劳动争议。所以,企业有必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对这些抽象的法律规范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制度是对个别劳动合同的共同内容作出的适用于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规则。因此,规章制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基本规范,通过规定劳动者的工作纪律等内容,对劳动者具有规范的作用。当规章制度的内容做到全面、具体、明确时,就可以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出现劳动争议后,也可

(二)保障劳动者权利

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初期劳动法制不够完善且未形成良好的监督施行机制的情况下,企业很容易牺牲甚至侵犯劳动者的权益。那么,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保护呢?通常是由国家设立最低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由劳动关系双方个别交涉形成劳动合同和集体交涉形成集体合同来实现。但是,我国现阶段不仅存在劳动合同格式化和集体合同形式化的问题,而且大量的劳动者个人和劳动者集体也缺乏必要的交涉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以明确劳动条件,从而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就尤其重要。对企业而言,通过制定劳动纪律、行为规范等手段来促使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可以使企业得以维持秩序,实现组织目标。

(三)约束劳资双方行为

规章制度虽由企业单方制定,但其规定的是企业共通的权利义务,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所有劳动者,劳动关系双方主体都要共同遵守。也正因为规章制度是由企业一方主导制定的,所以在对规章制度进行司法判断时,法院有时就可以作出对企业不利的解释。所以,这就要求企业对规章制度进行解释适用时必须客观公正,做到劳动者大体能接受和社会一般认可。因此,这种须对规章制度客观、公正解释的要求,能够约束企业任意解释的行为,促进企业自律。自新法实施以来,各地的劳务纠纷案例都在不断的攀升,深具井喷的态势,如何合理规避纠纷、减少被投诉的几率,我们就需要针对这些员工制定我们自己的管理办法,合理规避用工风险,减少纠纷产生。

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注意事项

(一)规章制度的合理涵盖范围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范畴相当广,涵盖劳动管理的方方面面。《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劳动部关于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明确企业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工奖惩培训、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制定、完善、修改、废止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使

(二)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定程序

程序违法也是违法。如果任凭企业主、企业老总、企业的管理层随意制定规章制度,无疑会在制度上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大劳动者义务,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极大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诱发劳资纠纷,破坏社会和谐。借鉴国外先进的劳动管理经验,通过建立完善的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公正、合法,不失为一条很好的途径。但是,在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工作不尽如人意的现实情况下,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尚需时日,任重道远。目前,我们可以借鉴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协商制度来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公正、合法。《劳动合同法》第4条确定了民主协商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时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出台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时,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实施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工会或者职� 通过此程序保障企业规章制度拥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三)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其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相抵触的部分是无效的。《劳动法》第4条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依法制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依法”,指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保证其内容合法的基础。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具体的规章制度,对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以及公平合理原则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规章制度的有效公示

规章制度公示制度既是保证劳动者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也是保障该规章制度有效落实、实施的必要条件。关于公示的方式、形式,法律并无专门的规定。实践中,多通过在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或者规定在员工守则中,或者通过发放学习材料、组织专门学习、组织专门考试测试告知,或通过在受众职工均可以看到的工作区间、办公场所张贴相关内容等形式。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单位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本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单位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学[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王权典,陈莉。当代劳动法学概论[M].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3、陈平东。浅谈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性[J].研讨与交流,2007(6).

4、王俊英。论劳动规章的效力[J].党史博采・理论版,2008(2)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9

为维持良好的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考勤管理

第一条公司各部门、班组的考勤管理统一接受企管部的管理,并设置兼职的考勤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考勤员应予每月1日前递交上月的考勤记录,汇总到劳资员。劳资员有权对其中的记录进行抽查。

第三条公司的标准考勤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第四条生产岗位可以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设置考勤时间,其方案在报企管部备案后,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考勤。

第五条考勤文档包括考勤记录和考勤报表。

考勤记录为考勤员逐日登记的员工考勤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考勤报表为考勤员月末编写的统计表,其中应包括:部门名称、员工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加班时间、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等。

第六条员工应严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更不得旷工。

第七条考勤员应严格考勤制度,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第八条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5分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

第九条员工临时离岗,需向直接主管领导请假,在安排其他员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且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当日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

(2)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4)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第十一条上述条款中的迟到、旷工行为,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事后查证,确认员工有见义勇为、替工厂挽回损失之有利行为者,其记录的迟到、早退不予撤销,其旷工记录可更改为公假。其相应的处罚不变,但可根据公司有关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有关考勤管理的奖惩规定:

(1)迟到早退一次,扣除薪点数5点;当月超过三次后,每次扣除10点;

(2)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6次,或累计时间超过1小时的,记做旷工一日。

(3)擅自离岗在1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薪点5点;15-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薪点10点;30-60分钟的,每次扣除20点。

(4)旷工半日,扣除薪点数40点;旷工一日,扣除薪点数80点;

(5)当月旷工累计3日,全年旷工累计10日的,记警告处分一次。

(6)当月旷工累计5日,全年旷工累计15日的,予以辞退。

(7)员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脱岗者,经本人申请,企管部批准,可记嘉奖一次

(8)考勤员虚报、漏报的,每次扣除薪点10点;当月超过4次,记警告处分一次。

(9)员工刁难考勤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0)私自涂改、毁损考勤记录的,给予记过处分。

请假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规定休假包括两大类:福利假和非福利假。

福利假包括: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

非福利假包括病假、事假、公假等。

第十四条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病假系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所申请的时间。除急诊外,病假须事先(不晚于当日工作时间开始后的15分钟)申请,且需持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长期病假根据员工在职及在公司工作的期限长短,给付的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在公司工作年限病假最长不超过

<10年<5年

>5年3个月

6个月

>10年<5年

5-10年

19-15年

15-20年

>20年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病假期超过上述规定的,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停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工伤导致的病假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病假的批准权限为:

(1)病假1日以内,由直接主管批准,报部门经理、车间主任备案;

(2)病假3日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报企管部备案;

(3)病假少于30日,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病假累计超过30日,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事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临时性工作交接,而后方可享假。

第十九条事假的批准权限为:

(1)事假1日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报企管部备案;

(2)事假3日以内,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事假少于5日,由总经理批准;

(4)原则上,当年事假不超过7日。否则,应予以停职。

第二十条有下列缘由之一的,可申请公假:

(1)行使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区级以上的代表会议;

(3)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的工会活动,每月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时;

(6)接受区级以上奖励,参加奖励大会的;

(7)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指定参加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公假每次不超过3日,全年不超过5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福利假的享有标准见《员工福利制度》。

第二十三条除上述规定外的请假批准权限,一律由隔级上级批准;总经理、副总经理请假超过3日的,需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除公休假、法定节假日、急诊请假外,员工休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向批准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五条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请假单由所在部门负责考勤人员存查,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须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注明销假。

第二十七条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两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必须归岗。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员工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并给予记过处分。

假期待遇

第二十九条本条款所涉及的有关标准如下:

日工作时间:8小时;

月实际工作日:22日

第三十条病假待遇:

(1)当月病假少于3日:按正常考核进行,但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2)病假期累计超过30日后:当月超过15日的月份,不参加考核,其考评分按部门平均分计算,但浮动岗位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且不计算绩效薪点数;未超过15日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3)病假超过30日的,不核算绩效薪点数,全部按照标准岗位薪点数的一定比例核算当月岗位薪点数,比例数如下:

工龄不超过 5年的:50%

工龄不超过15年的:60%

工龄超过15年的:70%

第三十一条当月有事假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二条生产岗位上,经车间主任批准,3日以下的病假及事假可以通过当月调休进行调剂,不影响考评。

第三十三条当月有公假的,考核正常进行,但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四条探亲假待遇:

(1)当月不超过5日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2)当月不超过10日的,不计入考核,其考核成绩按部门平均分计算,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3)当月超过10日,不计入考核,不享有绩效薪点,浮动岗位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五条当月发生婚假少于5日的,考核正常进行,但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当月婚假超过5日,不计入考核,其考核成绩按部门平均分计算,但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六条当月发生丧假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七条产假期间,不进行考评,不计算绩效薪点。岗位薪点统一按标准岗位薪点数核算。

第三十八条哺乳假期间,不进行考评,不计算绩效薪点。岗位薪点统一按标准岗位薪点数的70%核算。

第三十九条休假期间,不影响计算年功薪点数。

劳动纪律管理

第四十条各车间、各部门、生产作业点可根据管理需要,结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各自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各车间、各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必须报企管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

第四十二条员工违反上述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由企管部征求制定部门、财务部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与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一并下发。

附则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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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年度工作情况

(一)加强廉政建设

1、劳司党支部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2月与市局签订了《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经理、书记王平萍对劳司党风廉政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所分管工作、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年初制定了《2018年度纪检监察工作安排意见》、建立了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责任清单,将《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目标任务分解到每个部门、每个干部,明确具体责任和工作内容,做到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3、支部严格按照《劳司党支部议事规则》规定,坚持“三重一大”事项均通过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今年已召开党政联席会9次,对金地大厦装修改造、领导干部履职待遇、商业房出租等重大事项进行了研究决定。尤其在金地大厦装修改造期间,支部纪检委员全程参与装修改造事宜的研究决策,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制定了《劳司党支部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明确了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权力。

(二)加强思想教育

1、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劳司党支部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利用中心组学习、支部党员会议、中层以上干部会议学习有关廉政教育内容,及时传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及规定,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

2、今年党员干部签订了《入学招生考试中不说情不打招呼不批条承诺书》和《购房中不说情不打招呼不批条承诺书》。在春节、五一、端午、中秋这些重要节日期间,劳司党支部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传达市纪委关于腐败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强化节假日提醒,保证无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3、今年先后开展了“以冯新柱案为鉴”专题警示教育,辛耀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专题警示教育等活动,并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还参观了“肃清魏民洲等流毒影响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成效展览”观展活动。开展了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活动,党支部书记带头讲纪律教育党课,进行纪律知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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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作风建设

1、开展了干部作风问题大排查。通过自查整改、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政治纪律不严、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慢虚、“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等问题,推动全劳司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增强责任担当意识,激发干事创业激情。

2、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实行全员监督。在日常干部管理工作中,我们持续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监督和纪律要求,将奖罚办法与效能考勤挂钩,严明了外出报备纪律,能够按制度要求做到有事请假、外出报备、实行动态管理、考勤公示、全员监督、违规受罚。

3、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我们严格控制公车使用、商务接待费用,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还存在薄弱环节,在落实主体责任和廉政纪律要求方面,还需要加强,尽快建立起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学习。

二向各部门下属单位传导压力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干净做人的思想教育。

三、2019年工作安排

1、加强学习教育,提高全面从严意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准则》、《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纪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学习,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强化全体党员干部从严治党、廉洁从政意识,增强规矩意识、纪律意识、自觉意识。

2、明确工作责任,细化量化目标任务。按照党风廉政目标责任要求,逐级清理和夯实工作责任,细化、量化目标,做到知责、明责、尽责。

3、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用严明的纪律和严格的监管,强化党员、干部的规矩意识、纪律意识,永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最前面。

4、严肃查处。对违反“八项规定”和在执行过程中“走过场”现象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着力遏制和戒除“四风”问题,不断推动劳司作风建设持续加强和深化。

5、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出基层党组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方法,不断丰富党支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活动载体。

四、意见和建议

面对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希望上级组织能够组织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中共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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