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大家总少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证明吧,证明就是用可靠的证据证明有关人员或事情的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那么拟定证明真的很难吗?
拟申请设立的公司,营业场所地址在:_____县__镇__路__号(或武平__工业集中区第__栋_层标准厂房),共有使用面积平方米,
以上经营场所所有权系所有,现租赁给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该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___
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_____申请将位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兹证明业主【姓名】将位于【租赁房屋详细地址】房出租给【公司名称】作为办公场地使用,使用期限为壹年即:XXX年11月30日起至XXX年11月30日止;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定。已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该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特此证明
居委会:
经办人:
电 话:
【场地使用证明(通用15篇)】
xx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审查,该房屋位于xx,共x层,用作拟经营项目的房屋位于第x层,同意其作为经营场所场地使用。
xx年xx月xx日(审查单位盖章)
审查单位联系人:xx
审查单位联系电话:xx
____________区工商局:
由_____________等人开办的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场所面积为____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产权系列_________所有,未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也不在拆迁范围,如果虚假,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职责,由该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承担。
证明单位:
日期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XX在XX经营XX,其经营地址所在处的房产、场地权属XX所有。其经营用房产、场地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证明
20xx年XX月XX日
产 权
单 位
证 明
本房产产权归 所有,同意将 �O以 (无偿、租赁)方式提供给 企业使用,期限为 年。
法人产权单位负责人签字: 法人产权单位(公章)
自然人产权人签字: 自然人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有关部门
证 明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出具证明须知
1、当事人在签署此证明前应阅读过国家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并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产权提供方式指无偿、租赁等,并在表格注明清楚;
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应不得少于一年;
4、住所(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证明是法人单位的,由法人产权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产权属自然人的,则由自然人产权人签字并填写身份证号码。
5、本证明所需提交的附件:
⑴产权单位的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房产证),并由产权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实际相一致并盖章或签字。
⑵产权人与公司(企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如是复印件则由产权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实际相一致并盖章或签字。(无偿提供场地证明不用提供此文件)
⑶房产如果是军队产业的,应提交军队师以上单位的军产租赁批准文件。
6、法人产权单位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文件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有关部门证明”栏做出证明并签字盖章。
2
本人×××现有位于×××市×××路×××号的房屋一间,本人愿意将该房屋无偿提供给××××××××有限公司使用作为该公司的企业住所,无偿使用期限至××年××月××日。
签名
日期
3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
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是〈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请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人与该场所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
除规范区内的生产经营场所外,凡是已经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并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因该场地转营、转租,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新使用人可以继续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相关经营证照。
2、《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程序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并加盖全市统一规格和样式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业务专用公章(见附件2),有效期不超过1年。《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
(2)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管理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将出具或续期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副本送区(县级市)整规办备案;各区(县级市)整规办定期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
(2)各区(县级市)整规办每月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整规办备案。
4、《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续期
商业网点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前,如生产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的,原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本《意见》规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
经 营 场 所 证 明
工商局:住所位于,共有房屋平方米,产权归所有。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经营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或者变相活动。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经营场所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工商局有一份“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空白文件的。上面就有一栏是这个。
第一栏是
公司(企业)名称
第二栏是
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
第三栏是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证明:
第三栏具体内容如下:
本房产产权归 所有,同意将 �O以 (无偿、租赁)方式提供给 企业使用,期限至 年 月 日。
法人产权单位负责人签字: 法人产权单位(公章)
自然人产权人签字: 自然人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在最下面的那一栏“出具证明须知”里的规定:
1、当事人在签署此证明前应阅读过国家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并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产权提供方式指无偿、租赁等,并在表格上注明清楚;
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应不得少于一年;
4、住所(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证明是法人单位的,由法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产权属自然人的,则由自然产权人签字并填写身份证号码。
5、本证明所需提交附件:
(1)产权单位的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房产证),并由产权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实际相一致并盖章或签字。
(2)产权人与公司(企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如是复印件则由产权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实际相一致并盖章或签字。(无偿租赁提供场地证明不用提供此文件)
(3)房产如果是军队产业的,应提交军队师以上单位的军产租赁批准文件。
6、法人产权单位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文件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有关部门证明”栏作出证明并签字盖章。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2、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3、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4、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临沂市工商局(地区)---分局:
拟设立年检的(公司名)--------------- ,经营场所地址在(详细地址),共有使用面积---------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住房或商业用房)---------,以上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系----------------------所有。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占地,不属于违章建筑,-------------------------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同意作为该企业的经营场所使用。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泉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在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________所有,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取得方式为:
□1、向房屋所有权人□租赁□借用;
□2、□转租赁□转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3、市场主体自有(注:无产权证或购房合同);________
谨此证明以上情景属实。
证明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兹有位于xx铺,我司同意将该建筑物免租提供给xx作为该商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xx平方米,免租期限由即日起至xx日。其它相关费用缴交详见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签署的租赁协议(商铺无偿使用合同)。
特此证明。
xx
20xx年xx月xx日
地球商会:
昆明市盘龙区双龙乡大凹村,面积300平方米,该事业单位产权为胃余清洁油,现委托下用管理、租赁。该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物,出租、借用、非法买卖、擅自建设集体土地,不属于道路两侧,开窗撞墙,破坏绿地,擅自盖章。如果这个地方的产权有争议,由我们部门全权负责。借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封面
我在________从事________经营,现要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但其经营场所用房为住宅用户,现需居民委员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我在此地从事经营活动。
证明人:
1、本人住在____________,是其邻居,同意其在住宅房内从事____经营活动。
签名: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本人住在________,是其邻居,同意其在住宅房内从事____经营活动。
签名: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本人住在________,是其邻居,同意其在住宅房内从事____经营活动。
签名: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委会证明
相关利害关系人,已经同意将____住宅用房,用作为经营场所用房,从事________经营,特此证明。
xxx
20xx年xx月xx日
章贡区工商局:
由_____________等人开办的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场所面积为____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产权系列_________所有,未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也不在拆迁范围,如果虚假,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职责,由该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承担。
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签名:
日期
经营场所使用人签名:
日期
证明单位意见:
以上情景属实,同意在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日期
xx县卫生局:
位于xx县xxxx的店面(经营场所)产权属于xxxx所有,该店面(经营场所)是非住宅、非违法建筑,无产权纠纷。
现本店面(经营场所)承租给xxxx作为从事xxxx等生产经营使用。
产权所有者签字(盖章):xxxx
xx村委会盖章
申请人签字(盖章):xxxx
20xx年xx月xx日
兹有我村村民XXX,拟申请设立XXX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在:XX县xxx镇xx街xx号,共有使用面积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所有权系本人所有(XXX人所有,现租赁给xxx使用,使用期限自x年x月x日到x年x月x日)。
证明人签字:盖章
20XX年XX月X日
高新区工商局:
位于x区x街办东站(车留庄镇府驻地)房的产权归xx,现由我以无偿的方式提供给x公司使用,期限由20xx年4月26日至20xx年10月26日。
特此证明!
xxx
20xx年4月26日
【关于场地使用证明精选6篇】
*****公司,办公室(办公场所)所在地为,共有办公室一间,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室所有权系 所有,现已租赁给*****有限公司作为办公室使用,租赁费按年缴纳,租金每年人民币叁仟元整 ,场地租赁期限自年月月日止。该办公室符合安全使用条件。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证)
甲方将座落在_ 与_ 的经营权及原始合同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充分协商,现就经营场地转让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遵守。
1、甲方将餐馆设备(含厨房设备、桌子、板凳、柴油发电机、空调等),及沙场地以万元转让给乙方使用,其中甲方交给石岗村的5万元合同押金,在合同期满后归乙方所有。
2、本合同生效后,酒店场地租金归乙方负责(甲方给乙方24天的时间装修),乙方租金从20年元月1日起计算。
3、乙方使用本场地经营期限到20年月日止,(不可抗力除外)如要续签,由乙方与村经济社自行协商。
4、乙方须合法经营,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5、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转让款在协议生效后即刻一次性支付完毕。
6、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在____________,共有使用面积108平方米。
以上住所所有权系____________个人所有,属有偿使用,使用期限自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明单位:__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__分局:
拟设立年检的'___,经营场所地址在_____,共有使用面积___平方米,使用性质为___,以上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系___所有。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占地,不属于违章建筑,____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同意作为该企业的经营场所使用。
证明单位盖章
____年__月_日
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泉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在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________所有,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取得方式为:
□ 1、向房屋所有权人□租赁□借用;
□ 2、□转租赁□转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 3、市场主体自有(注:无产权证或购房合同);________
谨此证明以上情景属实。
使用单位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________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________
证明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座落于________的房屋,建筑于______年,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房屋产权归_______所有,未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正在办理当中。用于经营面积______平方米。此场所为非住宅用房。
此证明仅供办理营业执照使用,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责任,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订立本合同。
一、经营形式
第一条 乙方自购车辆入籍挂靠甲方,独立从事公路运输经营活动,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
第二条 车辆名称、型号及相关证件号
厂牌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 架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载重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身颜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 单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运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经营期满后,若乙方不再续签合同,则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如合同到期,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则甲方单方有权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车辆转户至乙方名下,收回经营权。
第四条 合同期内,甲方代为乙方办理规费缴付车辆检审、投保(乙方须先交保险费)、理赔,协助处理行车交通事故,办理法定营运手续,提供安全教育等有偿服务(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挂靠经营费用的缴付标准及方式
第五条 乙方同意在合同期内,选择按第 项方式缴纳车辆挂靠服务费:
1、按年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挂靠服务费,合计 元整(大写 )。首次缴纳时间为车辆办理入籍手续时,以后于挂靠车辆年审时缴纳。
2、按季向甲方缴纳挂靠服务费,大写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首次缴纳时间为车辆办理入籍手续时,以后每季度20日前缴纳。
注:未按时缴纳的每延迟一天加收欠款额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需向甲方缴纳年度风险防范金大写 元整,牌证手续押金 元整。合同到期乙方无违约行为,凭合同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 合同期内,若遇国家征费机关依法调整有关规费征收标准时,乙方应于调整规费的当月补缴调增部分的规费,不得拖欠。
三、特别约定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及甲方相关管理制度,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担责任与风险,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损甲方信誉和利益的行为发生,否则,甲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与他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乙方履行了本合同付款义务,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及手续后,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法定车辆营运证照及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的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 为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规避经营风险,乙方需参加甲方组织的统一投保(乙方先交保险费甲方再行投保)。不得私自外保,违者,甲方有权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责任险。即核定载质量小于2吨的第三责任险投保额为10万元;大于等于2吨的第三责任险投保额为20万元;大于等于6吨的第三责任险投保额为30万元,10吨以上50万元。
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乙方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在一小时内通知甲方,并负责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甲方知情后应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维护乙方的权益。处理事故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符合理赔要求的,甲方应及时办理事故损失理赔手续。保险赔款收回清算时,如乙方尚欠甲方款项,甲方有权优先从保险赔款中扣除,剩余部分返还乙方。
第十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未按时与甲方办理到期续保手续和缴付全部保险费,甲方有权扣留车辆的相关证明和票据以及车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鉴于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甲方协助乙方对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或签署有关事故处理文件时,均视为乙方同意全权委托和授权,且事故的最终经济赔偿责任和实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乙方应按如下要求服从甲方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1、乙方聘用的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营运车辆驾驶资格,包括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法定证明。
2、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未经甲方验证批准,不得擅自聘用其他人员驾驶车辆,或将车辆任意转包、转租或转让。经甲方同意的转让行为,必须重新签订经营合同。
3、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及时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按时参加审验和相关检测,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抽检,发现车辆状况不符合营运要求时,有权责令乙方停运,并强制维护和保养,否则甲方停发一切营运证件,直至乙方将车辆技术状况恢复到合格标准为止。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其他交通运输法规,不得超载超速运输或从事各种违法运输活动。凡经有关部门查实,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办理一切证件手续,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乙方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乙方应自觉参加甲方统一组织的车辆年度审验,不得私自委托第三方或自行外审,违者甲方有权对其处以800元的罚款。
6、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因抢险救灾活动,需要临时征用乙方所驾车辆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紧急运输任务。
7、合同期内,如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时,乙方必须将车辆和全部证照及时交由甲方报废处理。车辆的残值收入归乙方所有,否则甲方有权追扣车辆,并由乙方赔偿因延时报废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合同期内,因乙方原因,驾驶执照吊销或因故致残,无法继续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时,在向甲方提供有效证明以后,经甲方同意,方可办理车辆转让手续,并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经营所需的一切代办服务项目均实行有偿服务,即按项目每次收取服务费 元。
四、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期内,乙方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扣留、变卖车辆和解除合同并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车辆转籍至乙方名下,停止缴纳各项规费,收回经营权,同时乙方还必须向甲方给付违约金8000-12000元。
1、拖欠挂靠费、规费及其他款项超过一个月。
2、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将车辆及相关证件转租、转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他人。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投保“商业三责险“。
4、乙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时参加车辆、证件的年检年审。
5、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经营,损害甲方信誉。
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且不服从甲方教育和规劝。
7、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
8、乙方严重违反国家交通法规,发生有责交通事故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行为。
五、诉讼确认条款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合法性,可执行性和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提请 人民法院对其予以确认,确认请求内容包括:
1、合同的合法性。
2、合同期满,合同若未续签,视原合同终止,(如乙方继续挂靠,原合同有效)车籍未转户前,乙方须继续缴纳挂靠费用。
3、若乙方未按照参加国家规定的每年车辆年审年检或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终止处理。
4、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办理车辆转籍和终止经营权手续,若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甲方单方有权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车辆转籍至乙方名下,停止缴纳各项规费,收回经营权。
5、合同终止后,乙方车辆无论发生任何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
6、本合同经 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人一方可直接申请 人民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六、车辆年检
第二十二条 乙方每年必须参加车辆年检,从车辆初登日期到第十个月至第十二 在甲方告知乙方年检时间,乙方故意拖延车辆年检时间,超期年检的车辆和未年检的车辆,车管所有权注销车辆户籍。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的车辆,年检超期罚款的,以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车辆挂靠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任何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由甲乙双方协商修改或终止合同,并以书面协议确认。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0一 年 月 日 二0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