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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越秀港澳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做好港澳居民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粤教外函〔2018〕456号)、《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9〕51号)及《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是指父或母是港澳人士且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随迁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人为该儿童的父或母。
(一)适龄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即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尚未入学的或当年在越秀区就读小学六年级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的随迁子女。
申请人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且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人或其配偶拥有越秀区自有产权住房;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而在越秀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持住建部门认可的住宅用途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截止到2019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20日到房产所在地或合法租赁的唯一居住地所在服务范围学校提出申请,并把以下材料原件递交学校审核:
1. 申请人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佐证材料、子女出生证、申请人的婚姻情况佐证材料;
3. 申请人居住地佐证材料(房产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的租赁备案等);
4. 申请人在广州市工作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一)招生对象
1.广州市培正中学港澳子弟班七年级新生主要招收在广州创业或工作的港澳籍人士的港澳籍适龄子女。适龄子女是指当年应届小学毕业,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人士的港澳籍子女。
2.申请人为该学童的父或母。申请人及其港澳籍适龄子女必须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且申请人在广州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申请人或其配偶在广州市内有合法稳定工作。
(二)招生计划
广州市培正中学港澳子弟班七年级招生人数为35人以内,招生纳入区属公办中小学招生计划。
二、报名材料准备
(一)申请人及其适龄子女身份佐证材料:
1.申请人及其子女的《港澳居民居住证》;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佐证材料(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子女出生证或其他亲子关系佐证材料;
4.申请人的婚姻情况佐证材料。
(二)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佐证材料: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内自有产权住房的房产证或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的登记备案等。
(三)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工作的佐证材料:本市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四)申请人或其配偶在越秀区内投资、纳税的佐证材料:银行流水证明或验资报告以证明在本区内投资或创办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金;企业纳税证明、个人出资证明等。
(五)申请人是市认定高层次人才、有突出贡献类人员或区认定高端人才的佐证材料:
1.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已有的相关引进文书等佐证材料、外国专家证件、相关学历证书或有效劳动合同等。
2.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工作证件、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3.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4.高层次人才(含海外):广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已有的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市委组织部函件或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等。
5.优粤卡持有人:优粤卡。
6.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广州市人才绿卡》。
7.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
8.经越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区高端人才:包括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杰出产业人才、产业发展创新人才、社会领域精英人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