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
第三编 商事法律制度——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题型 | 13年 | 14年 | 15年 | 16年 | 17年 | |
A | B | |||||
单选 *1 | 1题 | 3题 | 3题 | 2题 | 2题 | 3题 |
多选 *1.5 | 1题 | 1题 | 1题 | 2题 | 2题 | |
案例 | 7分 | 18分 | 18分 | 9分 | 9分 | 12分 |
合计 | 9.5分 | 22.5分 | 22.5分 | 14分 | 11分 | 18分 |
项目 | 总结 | ||
时间 | 自从成立满3年 | ||
股本 | 股本总额3000万★★★ | ||
经营稳健 | 主业董高 3 年不变 (创业板2年不变) | ||
出资到位 | 出资到位股权清 | ||
股权清晰 | 股份资产无纠纷 | ||
无形资产 |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
财务指标 | ★★★ 3年净利3000万 3年现金5000万 或者收入3亿元 没有亏损未弥补 | ||
持续盈利 | 持续盈利无障碍 (创业板无持续盈利要求) 不存在: 经营、环境大变化 依赖关联不确定 利润来自报表外在用技术有风险 | ||
持续盈利无障碍 依法纳税不依赖 或有事项不存在 | |||
治理结构 | 治理结构很完善 | ||
管理规范 | 财会内控都规范 出具无保留意见 | ||
组织机构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且不得有: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
公司无违法 | ①最近36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②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③最近36个月内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或者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
时间 | 自从成立满3年 ★★★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
经营稳健 | 主业董高两不变 |
出资到位 | 出资到位股权清 |
股权清晰 | 股份资产无纠纷 |
主营业务 | 一种主业合法 |
财务指标 | ①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②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③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
组织机构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无违法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公开证券,或者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
承销限制 |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
承销团 |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
承销期限 | 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代销失败 | 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
财务指标 | ★★★ (1)财务指标 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 ②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③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
持续盈利 | ①业务和盈利稳定;经营、环境等均无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②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管理规范 | 财会内控均规范 三年无保留意见 12月担保不违规 |
组织机构 | 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
不违法 | 上市公司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行为: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④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已上市就可能被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立案查)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募集资金 | 所募资金专账户 用途合法不投资 |
配股除了应当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
公告前取消 (要约撤回) | 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但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
要约价格 | 最低限价:收购人按照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
要约对象 |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
收购期限 | 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
买卖限制 | 收购期内,收购人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补充】收购期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
要约不可撤销 | 在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
要约变更 |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
竞争要约 |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至少保证15天) |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