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安全管理制度【实用30篇】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精选30篇)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安全工具应由安全员负责,每月月底对安全工具认真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安全工具应编号放在固定地点,不得乱拿乱放。

二、安全工具要定期试验,每年按规定周期进行试验。

三、安全工具要妥善保管,经常保持干燥清洁,完整无损。严禁将绝缘靴、雨靴挪做它用,对已损坏的安全工具必须报废,撤出现场,禁止使用。

四、高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操作杆)可用于低电压等级设备上使用,低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操作杆)严禁在高压设备上使用,试电笔只能在同电压等级设备上使用。

五、使用安全工具时要爱护,要检查,交接班时要检查安全工具是否完全,存放是否整齐。

六、对新增安全器具应做好登记记录。

八、已到报废的`或不合格者安全器具应立即收回,并上缴做记录。

九、做好对各种标示牌、警告牌、语言警告牌、网状遮栏的归类整理,登记工作

十、已经试验好的安全工具要统计、登记并填写好试验周期表,一式两份,现场即安全工具室墙壁贴一份,另一份连同试验报告存入档案。

十一、安全器具室的干燥灯要每周检查一次,阴雨天气应将灯打开保持干燥,同时每周应对安全工具进行清扫一次保持整洁。

十二、不许将安全器具借给他人,特殊情况下需要借用时,应汇报站长,并要做好记录。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节假日期间,分公司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正常安全生产秩序。

2、节假日主要是指国家法定规定的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3、分公司总经办,在节假日前,要制定下发“企业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文件,安排好生产系统、后勤系统生产生活安全值班工作。

4、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制定安全值班人名表,安排好值班干部、维修人员,坚守岗位,24小时开手机,加强巡检签到,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5、分公司值班由副总经理和1名职能处室干部担任,分厂值班由分厂1名干部担任,车间由1名干部和1名维修工担任。

6、节日期间,要严格办理票证,落实安全措施,发生事故要上等级处理。

7、节日期间,上班人员要 遵章守纪,精心操作,不得迟到早退,脱岗矿工打连班,不得饮酒赌博,不得干与生产无关的.事情。

8、若出现异常或发生事故,必须立即上报分厂调度、分公司总调、值班副总,现场指挥协调,进行处理,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总经理。

9、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和交通安全教育,确保上下班人员交通安全。

10、保卫部门,要加强巡逻和治安管理,严打违法违纪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全矿使用的阻燃胶带领用时必须做计划,经主管总经理(矿长)机电运输部签字后,凭计划在机电运输部开出库单。全矿所有皮带由运输区负责计划,供应科负责采购,运输区集中管理。

2、阻燃胶带领取、使用、回收,机电运输部和各队要建帐,相互签字生效。各单位领用皮带时,必须到运输区办理领用手续,无领用手续一律不准发放。

3、运输区对皮带实行建帐管理,并建立皮带动态帐,队组领用帐,及动态月报表。除新增的阻燃胶带外,一律交旧领新,按机电运输部安排存放在指定地点。

4、对不使用的阻燃胶带,各队组如在5天内交不回回收库,按罚款制度处罚,皮带回收率为95%,如有丢失,按价扣罚使用单位。

5、严禁随意割断皮带使用,每发现一次,对组队电负责人罚款200元。

6、主斜井、皮带下山及各顺槽的阻燃胶带的更换,必须通过机电运输部主管固定设备的技术员,做到更换前的新阻燃胶带进行抗拉试验,各班司机要做好班检记录。使用单位要正确使用皮带,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皮带的.损坏,对责任者从重处罚。

7、井下不用的皮带,三日内必须回收出井,并交回运输区,否则,每迟一日,罚组队机电负责人30元。

8、各队组要对本单位所使用的阻燃胶带负责维护保养,如有失职、违章损坏阻燃胶带,要追究该单位的经济责任。

9、各种规格的阻燃胶带,内部调用或外借时,由机电运输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验收时做好记录,验收合格后发放准用合格证。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站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运输畅通,根据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车站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车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站长负责制,班组安全员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确保运输畅通。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车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组)是车站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由站长和班组长构成。

组长:王健

运转甲班安全员:张涛

运转乙班安全员:赵宏旭

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车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全领导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员负责处理。

第五条安全员负责对本班组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讲解及组织学习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及安全领导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站长是本车站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班组安全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班组必须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车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切实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公司安全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监督车站各班组切实按章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分管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班组对职工的安全考核比且对班组长进行定期的安全考核。

7、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采购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发放和使用标准,并监督执行。

9、把安全生产纳入车站绩效的考核范围并与绩效工资挂钩,严格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九条各班组安全员要协助站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班组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条两端扳道房及运转室,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月度会议时负责向站长汇报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各项生产设备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在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班组长,迅速予以排除。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对新到站职工或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项教育(即人身安全通用标准、岗位安全标准、车站线路及设备情况)才能准其进入岗位学习。对改变工种的职工,也同样需要进行三项教育才能上岗学习。

第十三条对在一线从事值班员、调车员、扳道员等工种的职工,必须每月进行岗位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学习和考试,考试成绩必须达到车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于安全考试的最低分数才能继续上岗,否则安全领导组有权暂停其工作并进行培训。对全体车站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标准的宣传和教育。

四、设备、劳动环境

第十四条各种行车设备和站场设备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向上级申请更新或改造。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遇有高温、严寒、潮湿、雷电等危险的劳动环境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五、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班组安全员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十九条夏季应努力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应努力做好防寒过冬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检查,不断改善劳动环境,按规定发放保健防护用品,提高班组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条积极地组织员工参加公司的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作业。

六、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各班组自行组织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各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对经常使用的通信设备和站场设备应在每天交接班时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班组不能进行整改的,或不具备单独整改条件的,要立即报告安全领导组统一安排整改。

七、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车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月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安全领导组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班组长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八条工作中造成的行车事故以及人身安全责任事故,交由安全领导组依照《事规》以及公司的各项事故处理规定处理,触及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班组可根据此车站管理制度制定更符合班组现状的现行制度,但必须在此制度的框架内,不得随意修改此制度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车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车站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值班人员在指定地点值班,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天气期间,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密切注视野外用火的动向,严加防范。

三、值班人员必须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认真履行职责。

四、值班人员负责当日森林防火工作,接到火情报告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五、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因失职贻误扑火战机,追究失职人员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为保证计算机的正常运行,确保计算机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划分

本部计算机分为涉密和非涉密两部分,涉密计算机指主要用于储存或传输有关人事、财务、经济运行、信息安全等涉及国家、单位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图文信息的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指用于储存或传输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表或公布的图文信息的计算机。信息安全科、运行科、人事科和机关财务各一台计算机按照涉密要求进行管理。

二、非涉密计算机日常管理

1、各科室的计算机,科室负责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本科室计算机操作的管理、保密和安全,以防止误操作造成系统紊乱、文件丢失等故障。

2、计算机主要是用于业务数据的处理及信息传输,提高工作效率。严禁上班时间用计算机玩游戏及运行一切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3、新购的计算机、初次使用的软件、数据载体应经我部计算机管理员检测,确认无病毒和有害数据后,方可投入使用。

4、计算机操作人员发现本科室的计算机感染病毒,应立即中断运行,并与计算机管理员联系及时消除。

5、爱护机关计算机设备,保持计算机设备的干净整洁。

三、涉密计算机日常管理

1、涉密的计算机内的重要文件由专人集中加密保存,不得随意复制和解密,未经加密的重要文件不能存放在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上。

2、对需要保存的.涉密信息,可到信息安全科转存到光盘或其他可移动的介质上。存储涉密信息的介质应当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管理。

3、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报废的磁盘和其他存储设备中的秘密信息由技术人员进行彻底清除。

4、涉密的计算机信息需打印输出必须到信息安全科专用打印机打印输出,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的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在信息安全科专用设备粉碎销毁。

5、对信息载体(软盘、光盘等)及计算机处理的业务报表、技术数据、图纸要有专人负责保存,按规定使用、借阅、移交、销毁。

四、其他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结合国家、省、市及本部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禁止将化验器具作为食具或饮水用。

(二)实验完后,仪器、溶液按规定地点放好。

(三)化验室内禁止吸烟,室内酒清、乙醇等易燃物严禁使用明火。

(四)配制酸溶液时,不准把水向浓酸内倒,应将浓酸向水内滴,防止溶液喷溅伤人。

(五)配制毒性试剂时,必须在设有通风装置或通风良好地方,并站在侧面上风向进行工作。

(六)不准直接嗅易挥发的液体。如需要嗅时,必须在瓶口上用手扇动少许气味,以防中毒。

(七)化验碱水时,应防止火碱溶液喷溅到皮肤和眼睛上。

(八)在做实验时,若所用的药品有腐蚀性,在实验前戴上乳胶手套。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为创建平安校园,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保障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环境秩序,确保学校师生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对出人校园的机动车辆作如下管理规定:

1、校园场地仅限于学校公务车、教职工私车停放及经学校同意进校的外来办事人员车辆的临时停放。

2、开私车进人校园的教职工,要在学校办公室进行车牌号登记,否则不许进入校园。

3、凡进人校园的机动车必须按学校划定的区域和泊位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办理公务的`车辆,经主管领导批准,按保安人员的指定区域停放。安装有防盗报警装置的车辆,在校园停放期间应将报警器置于静音状态。

4、全校性大型活动和重要活动时,由学校总务处安排临时性车辆停放。

5、教职工及学校机动车出、人校园应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限速5千米/小时,严禁鸣号和开启大灯。在中午和大晚自习放学时,机动车一律延时10分钟(比照下课时间)出入校门,门卫有权对违规车辆限制通行,严防事故的发生。

6、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车辆进入学生学习、活动区域,非学生在校时间,未经允许也不能进入学生学习、活动区域。

7、严禁在校园内学车、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和驾驶无合法手续的车辆;严禁外来车辆在校内存放。

8、来校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修线路工程车等)一律无条件放行;出租车严禁入内(特殊情况除外)。

9、在学生进校期间、广播操期间,严禁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食堂送货车辆限制在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出人校园,同时要求进校园车辆限速在20千米/小时。

10、机动车进人校园,应遵守交通规则,遵守学校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遇到学生应停车避让。凡在学校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应负全责。

11、机动车驾驶员要爱护学校的各种设施、设备和公私财物,如有违反予以赔偿;车主应及时关锁好门窗,钱包、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车辆均由车辆持有者自行看管。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9

我公司现在所有的电脑都已接入到网络之中,随时随地受到公司管理部门的监控,为了加强计算机网络、软件管理,保证网络系统安全,保障系统、数据库安全运行特制定以下制度和操作详细步骤。

一、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各部室的电脑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2、各部室应经常检查本部门的电脑使用情况,负责电脑的安全使用、密码管理、电子邮件管理、防病毒管理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电脑的使用和保养

3.1电脑操作规程:电脑开机时,应遵循先开电源插座、显示器、主机的顺序。每次的关、开机操作至少相隔一分钟。严禁连续进行多次的关机操作。电脑关机时,应遵循先关主机、显示器、电源插座的顺序。下班时,务必要将电源插座的开关全关上,节假日时,更应将插座拔下,彻底切断电源,以防止火灾隐患。

3.2长时间不用的电脑,应有防尘罩盖着,并应每半个月通电运行半小时。

3.3应对电脑及其设备进行保养清洁,使之不能有灰尘,电脑不能放在潮湿的地方,应放在通风的位置。

3.4需保存的信息,除在硬盘保存外,还应进行软盘备份,以免电脑坏时所有的资料丢失。

4、打印机及外围设备的使用。打印机在使用时要注意电源线和打印线是否连接有效,当出现故障时注意检查有无卡纸。激光打印机注意硒鼓有无碳粉,喷黑水是否干涸,针打机看是否有断针。当打印机工作时,不要人工强行阻止,否则,更容易损坏打印机。

5、电脑防病毒的管理。外来的磁盘,或对外报送的磁盘以及从外界录入信息的磁盘,一律要进行电脑病毒检测,在确保没有病毒时方可进入本公司电脑读取信息。外来的信息光盘,非经允许,不准在本公司的电脑读取信息,以防止病毒的入侵。

6、每月各基层应维护OA服务器,及时组织清理邮箱,把不重要的文件删除,保证服务器有充足空间,OA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7、用户要每季度至少一次修改自己的应用系统密码。

8、用户如有中毒、操作系统缓慢、死机等问题时,向系统管理人员提出口头请求,接到请求的系统管理人员应及时提供维护服务,并查明出现故障的原因,如因工作无关的东西所造成的,根据情节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9、局域网IP地址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用户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客户端的IP地址,未经许可私自修改电脑IP地址,导致局域网出现IP地址冲突,电脑掉线现象,严重影响了局域网的稳定和畅通。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10、用户不得将私人电脑带入公司,不得使用未检测的U盘、不能用电脑给手机充电,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11、禁止在公司电脑安装有害系统运行的游戏与无关软件;禁止在各部室的`电脑上玩游戏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各种活动。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12、未经许可私自移动公司在各点分布的网络设备及布线,乱拉线等,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13、公司电脑系统以及应用平台等经系统管理员装好后一个月内,由于中病毒、自己装卸软件等人为因素导致电脑办公软件、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的对电脑负责人罚款50元。

14、公司所有电脑上不准使用3G网卡,不准外网与内网共用一台电脑,一经发现由国网公司考核。

15、我公司电脑都有注册,不准使用未经市公司注册的移动储存介质。

16、共用电脑的,查不到责任人时,由部门责任人承担。

17、对于系统和网络出现的异常现象或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分公司系统管理人员汇报,及时处理相应问题。

18、凡是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秘密载体,均要存放在保险柜内,与普通载体分开管理。

19、对涉密的会议文件、资料应进行编号登记,发放时履行签收手续;及时清理收回。

20、严禁通过互联网传输涉密信息。不得在没有相应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和传输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具体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21、严禁在普通电话、无绳电话和手机中谈论涉密事项,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时应予以制止。

22、不得在普通传真机上发送涉及企业秘密的文件。

23、涉密文件复制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销毁复制件,应按正式秘密载体的方式处理。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24、处理废旧报纸、杂志及可对外公开的废旧资料时,要认真清理,防止夹带秘密载体。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建立用电安全规定

2、范围:适用于公司用电管理

3、责任者:电力科、用电单位

4、程序:

4.1 电气运行安全

4.1.1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4.1.2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4.1.3 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1.4 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4.1.5 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1.6 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1.7 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1.8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4.1.9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4.1.10 接地装置的规定:

4.1.10.1 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4.1.10.2 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4.1.10.3 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1.10.4 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4.1.10.5 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4.1.10.6 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4.1.10.7 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1.11 静电接地:

4.1.11.1 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2 露天放设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3 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

4.1.12 防雷接地:

4.1.12.1 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4.1.12.2 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4.1.12.3 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 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1.12.5 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4.1.12.6 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4.1.12.7 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4.1.12.8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4.1.12.9 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3 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4.1.14 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4.1.15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4.1.16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1.17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4.1.18 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4.1.19 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 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1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4.1.22 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4.1.22.1 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线申请单"。

4.1.22.2 "临时线申请单"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4.1.22.3 "临时线申请单"由安全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1.22.4 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要经过安全部门批准。

4.1.22.5 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4.1.22.6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4.1.22.7 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4.1.22.8 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4.1.22.9 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4.1.22.10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4.1.22.11 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移动电具安全管理规定:

4.1.23.1 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4.1.23.2 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1.23.3 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4.1.23.4 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

4.1.23.5 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4.1.23.6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4.1.23.7 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4.1.23.8 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4.2电气检修安全

4.2.1 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4.2.2 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2.3 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2.3.1 必须经电力科负责人批准。

4.2.3.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2.3.3 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4.2.3.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

4.2.3.5 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2.4 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2.5 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4.2.6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2.7 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4.2.8 变电室运行及检修现场规定:

4.2.8.1 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4.2.8.2 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2.8.3 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

4.2.8.4 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2.8.5 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

4.2.8.6 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

4.2.8.7 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4.2.8.8 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

4.2.8.9 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4.2.8.10 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1、大修。2、小修。3、事故检修。

4.2.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4.2.9.1 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4.2.9.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4.2.9.2.1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4.2.9.2.2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2.9.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4.2.9.3.1 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4.2.9.3.2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

4.2.10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4.2.10.1 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2 (1)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2)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4.2.10.3 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4 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4.2.10.5 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

6-10KV试验电压为40KV;20-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

4.2.11行车检修规定:

4.2.11.1 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车。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司机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11.2 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

4.2.11.3 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

4.2.11.4 在行车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4.2.11.4.1 要用绝缘物把地面铺好。

4.2.11.4.2 不准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的地方)。

4.2.11.4.3 在行车上打磨整流子、集电环时,要站在绝缘垫上,戴好手套进行。

4.2.11.4.4 打磨整流子及滑环时,非电工不准带电作业。

4.2.11.4.5 试运行时,人站在走台板上(行车行走时碰触不到的地方),手必须扶住栏杆,并离开转动部分。

4.2.11.4.6 工具使用完毕后,须检点清楚,放入工具袋内随人带走。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1、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制度

2、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7、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危险源管理制度

12、考勤制度

13、请销假制度

14、全员培训制度

15、交接班制度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1、目的

为了加强烧结厂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促进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使现场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环境整洁,设备完好,物品摆放有序,以达到标准规范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辖范围内所有生产现场。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新制造、新购置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2、日常检修、中修和大修设备的同时,在检修计划表上必须明确规定检修安全防护装置,车间领导及安全员对本车间设备安全装置做到心中有数,随时发现损坏应及时安排检修,并做好记录,包括:

3.2.1各种泵类联轴器防护罩。

3.2.2各种传动带、轮处应安装防护罩或遮拦。

3.2.3直梯、斜梯、平面应符合有关要求,各种接梯操作台安全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0厘米,竖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0厘米。

3.2.4移动式排风扇和伸手部位能接触到的各类轴流排风扇或电扇应装置防护网或焊接隔格离、条、护罩。

3.2.5各种防护网、罩、栏应安装牢固,便于检修。

3.3、生产作业人员在使用设备前要检查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发现防护罩有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检修。

3.4、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适用导则》(gb2894)和《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3.2、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区域应设置安全盖板或防护栏等。

3.3、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3.4、砂轮机,无齿锯应有防止锯屑飞溅和防止沙粒或碎块崩伤的的设施,在有人员通行的方向应设有防护挡板。

3.5、有盐酸或硫酸等高腐蚀性酸液或碱液,应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

3.6、安全标识牌、职业卫生告知牌要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有物体阻挡。

3.10、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拆除或拆改防护装置及安全警示标识。凡在各区域巡视中发现私自拆除或随意损坏者,对责任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部门重新装好,对当事人进行50元经济考核,并连带考核车间,造成事故或险肇事故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1、吊运铁水、钢水、半钢、渣罐等作业必须专人指挥,确认吊耳挂吊无误后方能指挥起吊。禁止用钢绳直接吊运红钢或其他赤热金属。严禁向高温液体打水和向渣坑扔密封容器。

2、冶炼、浇铸等场所的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渣罐、铁水罐、钢水罐、流铁槽等要烘烤干燥方能使用;严禁向渣坑、渣罐、铁水罐、钢水罐、半钢罐内打水。

3、潮湿原料、爆炸物品及(半)封闭器皿等不得进入废钢槽、转炉、混铁炉和大罐内。

4、吊车的钩头、钢绳和安全装置,必须确保牢固可靠。吊车走行时,不得同时升降大小钩。

5、大罐耳轴磨损情况由维修车间科定期安排检查,达到报废程度的大罐一律立即停用或采取安全措施。

6、转炉炉衬修补和铁、钢罐堆砌的耐火材料必须保证质量,防止跑铁、漏钢事故发生。

7、厂房的屋面积灰必须定期清楚,容易踏破的屋面应设清灰便道。

8、清理地沟作业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沟(坑)内必须有良好的照明。

9、在使用氧气切割残钢和其他烧氧作业时,要做到一人开氧,一人操作,氧气管的使用长度不得小于1。5米。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上级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制定工程项目定期安全工作规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三、坚持现场巡回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动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制止违章作业,有权进行罚款直至停止其作业,做好安全日记录。

四、负责组织工程项目部安排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总结分析,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具体的安全交底,做好班前教育,并对安全要求随时进行检查,负责设备、保护现场的各种标志、警示和防护设施。

六、会同有关科室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七、参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达标评比工作,督促有关工班处理安全隐患,督促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八、参与施工现场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做好统计报表及时上报。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罐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罐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化工厂油库储罐区及液化气罐区。

第四条 本规则由厂安全检查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罐区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罐区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五、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答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一、电梯符合安全运行前提条件:

1、电梯应是经国家认证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

2、电梯应经国家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3、电梯运行的环境状态、电源等条件符合电梯的技术要求。

4、电梯作业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身体状况良好。

二、电梯日常运行操作基本规程

(一)司机或安全管理员在电梯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1、应查看运行记录,了解上一班电梯运行情况。

2、在电梯的整个行程范围内作空载或轻载试运行;

观察电梯的选层、起动、换速、平层、停车、消号、开关门及防止乘客被门扇撞击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安全触板,光幕保护)等动作是否正常,有无异常情况。

3、电梯的各种信号(包括内外召唤信号、层站信号、方向信号等)工作正常。报警、对讲装置完好,轿厢照明、通风良好。

4、进行轿厢内、尤其是地坎处、光幕处的清洁。

5、发现电梯运行异常或有部分功能装置失效的,应暂停使用电梯,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修复后才能继续使用。

(二)电梯运行操作规程

1、对无司机操作的电梯:按照乘客须知内容进行操作。

2、对有司机操作的电梯:

1)在司机操作状态下,司机不得脱离岗位。

2)严格控制电梯载荷,不得超载,货物摆放均匀、平稳牢固。

3)轿内严禁吸烟,严禁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乘客不得在轿厢门口逗留,不得倚靠在轿门上。

5)严格禁止撞击轿门、层门、安全触板、轿厢。

6)严禁在任何开门状态下运行电梯。

7)运行中如发现有异常震动、异常气味、异常响声及麻电现象应就近停车,停止使用,通知维保单位检查维修。

8)电梯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擦拭、润滑、修理拆卸机件。

(三)司机在电梯运行结束后的交接班

1)运行结束要进行清洁,关闭层、轿门和电源。

2)填写当班电梯运行记录。维修保养制度修、暂停使用”的警示标志,方可进行维修保养。

6、电梯的维保周期和维保项目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或制造单位的维保要求。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一、正确使用燃气管道设施

1、不要敲击、碰撞户内、户外管道燃气设施。不要在管道上挂物;

2、不要在管道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

3、不要在地下燃气管道及其设备周围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4、不要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线使用;

5、不要弄松固定燃气管道的墙码,以致管道失去支撑而变形、漏气。

二、注意保持空气流通

管道燃气完全燃烧时,需消耗的空气量是该气体的5-10倍以上,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周围良好的通风状态。

三、保持燃气管道设施处通风透气,防止腐蚀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不要将燃气管道包围在洗菜台、洗衣机出水口处及潮湿有腐蚀性的地方。否则,易引致管道设施生锈漏气。用户要经常对燃气设施检查,发现管道锈蚀应及时报修。

四、燃气管道与电气设施应有安全距离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明装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2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0厘米;暗装或套管的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厘米。相邻管道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五、打不着火时要注意

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多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爆。使用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

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燃气泄漏。

七、用气结束时要注意

养成“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已关好燃气。关燃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旋塞阀、球阀。平时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如果节假日,应关闭燃气表前的球阀,彻底切断气源。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一、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消防、治安管理工作计划,召集相关会议定期总结研究防火工作和宣传教育,同时向公司消防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二、认真执行《消防条例》,遵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定期组织全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组织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开会研究防火工作和队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四、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施工现场巡查,注意发现火灾隐患,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五、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制度,按要求设置各种防火警示标志。

六、定期对各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性能检查,及时更换、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七、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八、依照《消防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一般违章问题进行处罚。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为了加强校园网的管理,保证网络信息的安全,特制定本网络用户安全管理制度。

1、校园网络主要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学校开展重大活动的展示平台。凡要发布的信息、图片必须属于以上范围,由网站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发布。

2、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制度,并对自己向网络所提供的信息负有政治和法律责任。

3、不得利用网站从事危害国家秘密和犯罪活动以及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

4、用户在校园网登记是的用户帐号和信箱,只授予登记用户本人使用,严禁转让给他人,出现问题,被授权者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在校园网上不准进行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准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等活动。

5、不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大量消耗资源且无意义的操作,或其他游戏、赌博、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6、网络管理人员应时时注意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及时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安全,安装适合的.防杀病毒软件并不断更新病毒库,以免感染病毒而对校园网络造成危害。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公司财产免遭危害,避免各种事故发生,使公司的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和各位员工必须把安全工作摆放在日常工作的首位,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在各自范围内严格履行职责,并负完全责任。

第一章

第三条火种管理

安全防火制度

1.严禁一切烟火进入站台、川堂、库房、电梯等,仓库工作人员不准携带任何火种入库,吸烟应到指定场所。

2.库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和杂物。

3.月台、川堂、库内不准动用明火作业。如确定需要,须报安全主管人员批准,同安全主任到场地监护现场,做好安全措施,作业结束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第四条电源管理

1.库区内(包括所有建筑物)不准乱拉临时电线,违章安装插座;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确实需要,须报安全主任批准,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

2.库房内电线架设时,主线要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内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阻燃塑料管内,电线和灯头要装在库房通道上方。

3.未经许可,站台、川堂、库房内不准使用各种电器;不准使用可燃料做灯罩。

4.经批准在月台、川堂、库房内使用各种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定期测试。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不良等情况,须及时修理。

第五条储存管理

1.库内物品堆放,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不准占用防火通道和堵塞消防栓,主通道的宽度应大于2M;次通道应大于1.2M,并按规定留出“五距”;商品与吊灯距离不少于0.5M。

2.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入库;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开储存。

3.库内要保持整洁,对散落的包装纸、杂草等要及时清扫;用过的油抹布、沾油的衣服、手套等,必须放在安全地点。

4.库内商品加工,需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放可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发现高温和可疑的商品要移至安全区观察24小时确认安全后,方可进仓。

5.库房内不准闲人进入;不准住人;不准违章搭建货栅。第六条设备管理

1.各种机械、电气等设备的运行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维护检修,纠正违章。

2.机房、配电室、控制室要保持清洁干爽,不准存放氧气瓶、乙炔气瓶、天拿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叉车要停放在规定的位置,严禁在站台、川堂、库房内修理机动车辆。第七条消防设备的管理

1.安全主任,各岗位员工必须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栓、消防器材等消防设施的完好负责,定期清扫、保养、检查、保持其完整有效。

2.消防设备、器材等要摆放在规定的位置,定点存放,只作灭火工具,严禁任何人挪作它用,如确实需要,须报主管经理批准。

3.库区内所有与消防系统联系的储水池、储水箱等,要经常检查,保持足够的储水量。消防水泵及配电控制装置要定期检查、启动。(每半月一次)

第八条

组建义务消防队伍,义务消防员队伍按部门分班组织。定期培训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义务消防队伍的负责人由安全主任担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制度

第九条

各岗位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经常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认真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

制冷设备、电气设备、电梯、叉车、装卸机械等各种设备的操作工必须要对工作极端负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并有责任禁止非本工种人员或无上岗证人员乱动各种机械、电气设备。

第十一条

各岗位维修工、电工应定期检查各种机械、电器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发现问题,要尽快维修,并做好以下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1.机械设备所有的运转部位必须要加防护外罩,以防止人或衣服卷入机器。

2.制冷系统设备的管道要保证密封,不得泄露。

3.供电系统线路的安装;电器、保险装置等的使用必须要符合要求,残旧的供电线路和不符合要求的电器设备等要及时更换。严禁一切非电工人员安装更换供电线路和各种电器设备。

4.电梯要按规定定期搞好日检、月检、季检、年审,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5.登高作业时,必须要配戴安全防护用品,所有登高工具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以防万一。

6.相关岗位员工及专职人员对其管辖区域所有的落水管、排水沟、下水道等应保持完整畅通,经常检查清扫,如发现建筑结构有损坏,应尽快向有关部门汇报,查明原应及时修补,杜绝恶化。

第十二条

叉车工、搬运工在进行装卸作业时应保持良好的秩序,严格遵守“叉车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下列违章作业:

1.超载使用库房、叉车和装卸器材等。

2.超速行驶叉车;使用装卸器材或叉车时碰撞库门、墙、设备、货堆等。

3.货物堆垛不稳固、不整齐;卸堆时不按规定从上到下逐层提取等。第十三条各冷库管理人员对其管理的冷库门的安全设施要保持其良好的备用状态,使用前要认真检查,以防止有人被困在库中。如发现冷库门有损坏或动作不正常,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各岗位员工必须要按规定做好班前班后的各项安全检查,下班离岗要关好门窗,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处理。

第十五条

各设备操作工、维修工、低温作业人员、搬运工等要定期检查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以防意外发生。

第三章

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六条

保卫部门要做好库区的岗哨巡逻和守护,加强日常的警戒防卫,维护好库区良好的治安秩序。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在库区内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聚赌、偷拿物品、抢劫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保卫部门对进入库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要做好登记,严格把关:

1.禁止无合法证件、游手好闲的人员进入库区。

2.货物出库必须有放行条,且货物与放行条所列要相符,否则,不予放行。

第十九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宿舍留宿外来人员。

第四章

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为贯彻国家的国有关规定,落实公司各级防火安全责任,确保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以及安全文明生产,特建立我司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规定实行三级防火责任制度,各级防火责任人要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严格履行职责,对所管辖区域的防火安全负完全责任。其责任人和职责为:

1.第一级防火责任人:公司经理

职责:全面负责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部署、检查、组织实施防火安全工作计划;讨论研究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改;处理火警事故;作出奖惩决定。

公司的安全主任受第一级防火责任人的委托,负责部署、检查、督促、组织实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整改火险隐患,为公司防火的直接责任人。

2.第二级防火责任人:各部门主任

职责:严格执行与第二级防火责任人所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的有关条例。

3.第三级防火责任人:各班组长、仓管员、核数员、维修工、操作工、保卫员或其它责任者均为所工作的区域,所维修操作的设备、电器、所使用的车辆、机具等范围内的当然防火责任人。

职责:严格执行与第三级防火责任人所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的有关条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防火责任人要切实搞好本职责范围的各项防火安全工作,彻底消除火险隐患。在工作调动时,要有人接替,做好移交工作。

第五章

各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做到“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彻底消除火险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每月分组对库区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进行总结。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或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每周组织员工对所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上报公司),并将检查的结果汇总呈报总经理。

第二十六条

第三级防火责任人在班前班后要对所管辖区域的防火安全情况进行一次仔细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存在隐患要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向上级汇报。

第二十七条

检查内容1.火种情况:有无违章动火。

2.储存情况:货物堆放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有无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有无留足主、次通道和“五距”,有无违章进行库内商品加工。

3.电源情况:库内、宿舍有无违章安装更换照明线路、插座、保险装置和使用电器等情况。

4.设备情况: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安置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违章操作设备等。

5.消防设备情况:所有的消防设备、器材等是否齐全,完好有效;消防水泵是否正常;储水池水位是否足够等。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公司劳动人事部必须对公司的全体员工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考核本,做到期一人一本,作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专门记录档案。

2.劳动人事部每年初应做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报总经理审批后实行.

3.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一律不准上岗.

4.各工种的技术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5.劳动人事部每半年应对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的考核,不合格者应再培训考核,直到合格为止.

6.凡变换工种的,必须进行新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范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7.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报总经理审批后具体负责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凡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制冷操作工、叉车操作工、汽车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证书,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2.任何无证人员,不得私自上岗操作,若违法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自负。

3.任何人无权指挥或命令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者,一经查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劳动人事部门的安排下定期进行操作证件的.复查、年审工作,人事部门要做好员工的证件审查。

5.本制度由人事部报总经理审批后具体负责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处理规定

1.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责任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造安全生产小组、安全主任或公司总经理。

2.当公司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视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并在24小时内报告工伤事故处理情况。

3.凡发生重大事故、死亡的,公司总经理应指示安全小组有关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凡发生轻伤、一般事故、由安全主任组织安全员、所属部门负责人及工会等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将结果用书面形式报公司总经理。心发生死亡、重大事故的,由总经理、安全主任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发生事故进行调查,相关结果由政府有关部门定案。

5.凡对生产事故或伤亡事故障进行调查,必须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6.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情况而不采取相关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或者打击报复的,均由公司人事部或总经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构成我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一般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当在十日内结案,伤亡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不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公开处理结果。制冷设备的安全操作

除出厂说明书的规定外,氨制冷压缩机安全运行的标志为:

1.压缩机的高压排汽压力不应超过15,压比等于或小于8。

2.压缩机的排汽温度不应超过90,不得超过100。

3.压缩机的油温不应超过65,不得超过70。油面不应低于视油镜的二分之一。

4.压缩机的蒸发温度应比库房温度低1015,压缩机的回汽压力10系统应在0.1范围,30系统应在范围。

5.压缩机的喷油压力比排汽压力高。

6.氨压缩机机体不应有局部非常的温升现象,轴承的温度不应过高。

7.氨压缩机运行时不应有异志。

第三十一条当库房内热负荷突然增加或系统融霜操作,要防止压缩机湿冲程。

第三十二条当湿冲程严重时应减载。禁止自压缩机吸汽管道喷射氨液。

二、辅助设备安全操作

热氨冲霜时,进入蒸发器前的压力不得超过8公斤,禁止用关小或关闭冷凝器排液阀的方法加快融霜速度,融霜完毕后,应缓慢打开蒸发器的回液阀。

冷风机单独用水冲霜时,严禁将冷凝器在分配站上的回汽阀,排液阀全部关闭后闭路淋汪。

水泵及其它用水冷却的设备,在气温达到冰点温度时,应将停用设备的不放出,以防冻裂。

严禁从制冷装置的设备上直接放油。

贮液器内的液面不得低于其径向高度的30,不得高于80,贮氨器内的压力不得高于规定压力。

从制冷系统排放空气和不凝性气体时,须经专门设置的空气分离器放入水中。

制冷系统中有可能满液的管道和容器,严禁同时将两端阀门同时关闭,以免阀门或管道炸裂。

制冷装置所用的各种压力容器、设备和辅助设备,不应使用非专业厂产品或自生制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或自制的,须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经严格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制冷系统的压力容器是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章、规定进行不定期外部检查和全面检验,使用达十五年的,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严格检查缺陷和气压试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予更新。

制冷装置中不经常使用的加氨阀、排液阀和备用阀,平时应关闭并将手轮拆下,常用阀门启闭时要防止阀体止阀心。

三、设备和管道的安全操作

严禁有氨、未抽空、未与大气接通的情况下,焊接管道或设备,拆卸机器或设备的管道或阀门。

检修制冷设备时,须在其电源开关上挂工作,检修完毕后,由维修人员亲自取下。

制冷系统安装或大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系统气密性试验的压力值,处于冷凝压力下的部分应为18,处于蒸发压力和中间压力下的部分应为12。

四、充氨的安全操作

新建或大修的制冷系统,必须经过试压、检漏、排污、抽真空、氨试漏后方可充氨。

充氨站应设在机器间的外面,充氨时严禁用任何方法加热氨瓶。充氨操作应在部门主管的指导下进行,应严格按照充氨操作规程。氨瓶或氨横车与充氨站的连接,必须用无缝钢管或耐压30公斤力平方厘米以上的标橡胶管,与其相连接管头须有防滑沟村。装卸货作业安全操作守则

1.使用叉车前必须检查发动机油、液压油、水箱水、发动机皮带宽紧度等,证实无误后方可起动,否则应将油、水加到标准值。

2.使用叉车叉货作业进,须遵循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宁慢一分,不争一秒,保证作业安全。

3.严禁将叉车开入货车车箱内进行叉货作业,所有装卸货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叉车作业操作规程。

4.叉车操作工驾驶叉车作业时,必须以安全第一为原则,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责任人自负,按公司的奖罚制度执行。

5.仓管员或叉车操作工进库作业时,货物堆放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能将货物放置在离消防器材超过规定距离内,离制冷设备距离须遵守冷库管理规范中冷库内货物堆放有关规定。 6.仓管员或叉车操作工驾驶叉车作业时,应注视前后、左右、上下的情况,不能损坏库门、电梯、制冷设备、用电设备。 7.搬运工搬货作业时,必须将货物堆放整齐稳当,服从货仓主管反指挥,不得大力碰货物或板。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1.目的

建立检修组织、准备、安全,电气焊和电气安全,拆除、完工验收等工作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检修单位

4.程序

4.1检修组织

4.1.1较大项目检修,全公司或车间大修必须成立大修指挥部,需有安全部门参加。

4.1.2做好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各车间(部门)大修计划由车间提出补充方案,工程部进行审核平衡,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

4.1.3检修计划编制,项目要齐全,内容要详细,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凡二人以上的项目要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1.4工程部、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任务、检修质量、检修安全负全部责任,向检修人员交待清楚任务、质量要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手续落实、安全措施落实。

4.2检修准备

4.2.1各车间(部门)的大、中修,对有关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马虎。

4.2.2临时指挥部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对起重吊装工具等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整个检修过程的安全。

4.2.3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检修前的清洗置换工作由所属车间负责。

4.2.4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水进行清洗置换。

4.2.5清洗置换的设备,清洗后,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达到标准。

4.2.6清洗置换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进入设备检修时,除按规定清洗外,尚须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气含量在18-21%,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4.2.7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车间加盲板。

4.2.8检修设备管路与生产中所需的设备管路连通时,中间必须加盲板隔离。

4.2.9设备管路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人口阀门。

4.2.10生产车间对移交检修的设备清洗、置换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清洗置换分析情况,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4.3检修安全规定

4.3.1检修人员对检修项目要进行检查、核对,由岗位和班组长介绍情况,全部符合要求,才可进行施工。

4.3.2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各种安全技术规程。(高空作业、土方工程、吊装作业等)。

4.3.3凡对机电传动部份的设备检修,必须切断电源,拆除传动皮带,并要悬挂“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4.3.4凡贮罐、设备管道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设“禁上开动”的警告牌。

4.3.5检修使用临时行灯必须采用低压36伏。贮罐、设施、沟道、潮湿场所要用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可靠接地。

4.3.6一切参加检修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做到 “四不施工”:

4.3.6.1检修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施工;

4.3.6.2起重设备工具不合格不施工;

4.3.6.3高空作业和多层次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不施工;

4.3.6.4没有明确检修任务不施工。

4.3.7做到“四不拆”:

4.3.7.1设备带压不拆;

4.3.7.2传动设备电源未断不折;

4.3.7.3设备高温过冷不拆;

4.3.7.4工具不合格不拆。

4.3.8 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和急救药品,以备急用,并要有专门的监护人员。

4.3.9 检修现场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齐、稳固、保持通道畅通;预留孔洞、 坑沟要设护栏或盖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坏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其它设施要及时修复。

4.4电气焊安全规定

4.4.1焊接动火安全应由检修设备所属车间指定专人负责,在潮湿、地沟、金属架、贮罐内、天桥等作业,要指派监护人。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4.2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个大气压,乙炔软管须耐压5个大气压。

4.4.3乙炔器和焊枪之间,必须装有阻火器。

4.4.4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应有10米距离,否则要采取隔离措施。

4.4.5高压线下,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4.4.6电弧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以下标准:

4.4.6.1每台电焊机的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

4.4.6.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4.4.6.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且易辨认,绝缘要良好,一次线的长度不应超过5m。

4.4.6.4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4.4.7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4.4.8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工地、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4.4.9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对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4.4.10电焊作业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4.5拆除工作

4.5.1拆除工作应制订拆除方案。

4.5.2施工前要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教育,施工中实行统一指挥、监督。

4.5.3拆除的物件、工具器材不准上下抛掷,及时清理运走。

4.5.4拆除石棉瓦必须铺设跳板。

4.6检修完工安全验收

4.6.1检修结束后,检修单位要清理好场地,对搭设的作业架台、接设的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实净,场地清后,方可办理移交验收。

4.6.2检修移交前,不得拆除悬挂的各种“警告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

4.6.3经检查检修项目、检修质量全部符合检修标准,验收签字后方可撤除悬挂的“警告牌”。凡是己撤除“警告牌”的均己认为有电,有物料,检修生产单位不得进入设备以及检查传动装置。

4.6.4检修验收结束,对检修计划和检修工作票等,应由承办单位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个月。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1、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检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隐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后厨负责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交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3、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现场,在断路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并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3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无误后,即可开始作业。

3.4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3.5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栏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等。

3.6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得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转移作业部位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7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8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作业时,断路申请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4.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保卫处审批。

4.3断路申请单位从保卫部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本单位应填写内容后交回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送保卫部门审批。

4.5《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申请单位、施工单位、保卫部门各执一份。

5、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保卫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检查。如发现违反上述管理制度情况时,安全管理部有权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安全措施:救生设施

1、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m。

2、 天然游泳场所的救生观察台间距小于等于100m,其高度不低于2.0m。

3、 天然游泳池有救生船或饶、救生圈、救生杆。

4、 人工游泳池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和护颈套。

5、 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6、 嬉(涉、水池内的设施设备必须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技入使用。

安全措施:救生人员

1、 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2、 天然游泳场所(海水游泳场所除外、按每360㎡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3、 海水游泳场所按海岸线每100m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4、 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至少有医务人员1名。

安全措施:安全制度

1、 有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2、 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

3、 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

4、 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5、 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6、 游泳场所各类人员上岗着装有明显标识。

7、 各种电器、机械设备能随时启用,并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管理。

8、 有毒、危险物品的.保存、管理须符合国家或当地有关安全条例(要求、的规定。

9、 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禁止酬酒人员游泳。

10、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管理制度:安全管理

1、 游泳池开放时间由会所按照季节调整管理,非开放时间禁止进入泳池。

2、 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向每个游泳健身者宣传游泳安全卫生常识。

3、 如会所发现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等病患者,会所有权禁止此会员的游泳活动。

4、 设置安全标志和救生器材。 进入游泳池要遵守以下规定:

① 听从教练和救生员的指挥。

② 安全第一,严禁跳水和在池中、岸边追逐打闹。

③ 初学者在无管理人员的看护下禁止下水。

④ 泳前认真做好准备活动,禁止在池中做可能产生伤害事故的动作。

⑤ 爱护游泳池的一切设施。

管理制度:卫生管理

1、 游泳池卫生管理

定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与经常进行的药物处理相结合,保障游泳场所的清洁卫生。相关管理人员要经常清扫游泳池的周围,防止碎石、玻璃及其他杂物损伤人体或影响水质。确保水池无杂物、无漂浮物。要按要求对水池进行消毒。

2、 个人卫生管理

① 参加游泳前,先要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化脓性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发热等病在未治愈之前,不能参加游泳。女性经期也不宜游泳。游泳中发现身体不适,请停止游泳活动

② 游泳课要做好准备活动,在更衣室冲淋全身后再入池。

③ 入水前要做好全身准备活动后再入池。

④ 饭前半小时或饭后急剧运动后都不适宜游泳,入水前应做准备活动,下水前用水擦面、胸背及大腿部,以免抽筋。

⑤ 遵守公共卫生,不准在池中吐痰等;杜绝不文明、不讲卫生的行为。

管理制度:游泳场所和器材的管理

1、 保护游泳场所的各种设施,延长游泳池的使用寿命,并提高游泳池的使用率。

2、 有关管理人员和救护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器材的使用及损耗情况,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以便作相应处理。

3、 游泳池开放后,要逐日填写游泳池的管理日志,记录使用时间、气温、水温、水质变化、游泳人数、突发事故、过滤机的运转情况及其他维护管理情况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25

一、目的

为了加强生产装置的开停车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大检修过程化工生产装置停开车的管理。

三、内容

(1)职责与分工

1、生产车间负责人为生产装置停开车管理的主管领导。

2、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实施。

3、生产车间负责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具体落实。

(2)管理内容与要求

1、生产装置大检修开始前一个月,装置所在车间应编制完成停开车方案,一式三份,由车间主任签字后报送生产部。

2、停开车方案以生产车间为单位进行编写。

3、停开车方案由生产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室进行审核,于大检修开始前半个月审核完毕,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批准后由生产部组织实施。

(3)停开车方案的审核程序

1、生产部接到生产车间报送的停开车方案后,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设备管理部门。

2、设备管理部门接到停开车方案后,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安全管理部门。

3、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停开车方案后,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生产部。

4、对各部室审核中提出的.需要横向衔接的问题,由生产部负责协调解决。

5、审核全部结束后,由生产部将停开车方案报送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5、车间按审批后的停开车方案组织实施,待装置停车操作全部完成,由岗位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现场检查,确认签字。一份生产部,一份车间存查。

6、生产车间汇总各岗位停车确认表后,向生产部申请办理大检修准修证。

7、大检修准修证由生产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联合签发。

8、生产装置大检修结束后,生产车间应做好开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在装置检查、验收全部合格后,填写岗位开车确认表,一式二份,由岗位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现场检查,确认签字。

9、生产车间汇总各岗位开车确认表后,向生产部申请办理大检修准开申请书

10、大检修准开证由生产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联合签发。

11、生产车间接到签发的大检修准开证后,按照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要求进行开车。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26

一、公司每月由专职经理带队组织各科室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检查。

二、安全系统平时组织二级安全员巡回检查活动,按季节气候条件变化,节假日前后的事故多发性特点,及施工进度搭接情况,查制度执行情况,查思想、查基础管理、查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组织领导进行对话,一起商讨解剖问题落实措施、实施日期,然后再进行复查,重点复查措施落实情况直到解决为止。

三、生产班组每天上下班前由班长进行安全检查,在施工中发现问题随时采取措施解决。

四、生产要有重点,讲究实效,不流于形式,查出问题要认真记录,做到“三定”(定人、定期、定措施)。

X集团有限公司

X项目部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27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船舶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违章、玩忽职守以及发生火灾、海损、机损、工伤亡、溢油污染等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处罚。

二、职能分工:安全办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和处罚,包括:火灾、工伤亡以及污染事故、海损事故、机损事故。

三、安全检查隐患管理

对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根据查出问题的性质以及对设备的影响程度,按a、b、c进行如下分类管理:

1、 a类问题——为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

2)严重影响设备主要总成件寿命和性能的问题;

3)容易导致重大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a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300~5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并责令设备停用,限期整改。

2、 b类问题——为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2)影响设备使用寿命的问题;

3)导致一般总成机械事故发生的问题、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b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200~3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限期整改。

3、 c类问题——为一般问题,即a、b类问题之外的其它与安全及设备管理不相符的所有问题。查出c类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四、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要按其性质进行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要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及一定的经济处罚。根据事故损失大小可分为五类进行处理:

1、小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责任者批评你教育,并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70%~80%。全年发生2次及以上,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2、一般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船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扣除半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当月工资,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3、大型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以内者。

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当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2个月工资。

4、重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内者。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2个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发3个月的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5、特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上者。

该船舶及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者除按重大事故处理外,主要负责人及事故责任者都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船舶每季度为零事故、零违章,给予船舶600元奖励。

六、以前有关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28

了确保学生在住宿期间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日常生活平安无事、人生安全,避免和减少住宿生伤害事故发生,提高防范意识,健全住宿部的管理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特签订本管理制度及安全责任书。

(一)权利与义务

1、住宿部应当义务对住宿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消除本住宿部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住宿生伤害事故,住宿部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者,并及时通知家长进行处理解决。

2、家长作为住宿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住宿部对你的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工作,一旦发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纠纷问题或伤害事故,家长应保持冷静,克制情绪,不得在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应当积极配合住宿部进行调解。

3、住宿生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住宿部的管理制度,听从住宿部管理人员的安排,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二)管理制度及安全责任书

1、要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按时作息,(早6:30起床,晚10:40熄灯)听从管理人员安排。

2、住宿生应不喝生水,不吃腐烂水果以及变质食品,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中毒现象发生。

3、严禁半夜外出,翻越大门,去网吧上网,由此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由学生自己负责。

4、在宿舍内严禁大声喧哗,吵闹打架,互相追逐,上下楼梯要轻抬脚步,相互之间要互帮互助,团结友爱,如有违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5、离开宿舍前要关好水龙头,掩好窗,关闭或切断所用电器或电源,并全面检查宿舍安全,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6、星期天回家,去亲友家,上街购置物品,要向管理人员请假。严禁私自外出,严禁去不安全的'地方玩耍,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7、住宿生在学校期间,上学、放学、离开住宿部、返回住宿部途中发生一切意外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8、严禁拉引非住宿生,异性同学到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过夜,如有外人主动来宿舍时,请你说服他人迅速离开宿舍。否则造成的意外伤害由当事人承担。

9、要安全节约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用电炉、电热毯、热水器、取暖器、理发器、充电器,否则一旦出现意外由本人自己负责。

10、严禁在宿舍内点燃蜡烛,燃烧废品废物,严禁吸烟、酗酒、打扑克、下象棋、赌博等活动。

11、严禁将酒精,易燃易爆物品,有害物品,刀具等不安全的物品带入宿舍。否则造成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

12、要讲究个人和室内卫生,要保持室内外整洁,生活用品要摆放整齐,严禁在墙壁上、床架上、门窗或玻璃上乱张贴、画画、钉钉子,严禁乱堆放废品废物,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倒污水。下水池中不乱扔废物。

13、要防止宿舍内丢失东西,自己要把自己的钱物、手机以及贵重物品保管好,严禁偷拿别人的东西。

14、要爱护公物,严禁损坏室内外所有设施,如有损坏由损坏人照价赔偿。

说明:此责任书要三方签字,自签字之日生效(由住宿部留存)住宿部(签字)或盖章:

住宿生签字:

住宿生家长签字:

xx年xx月xx日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篇30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2、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4、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安全生产检查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持证上岗。

3、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4、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现场无呆滞物料。

5、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6、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7、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厕所无异味。

8、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九、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十、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电、气焊防火制度

一、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三、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四、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六、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七、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九、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十、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一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