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度(推荐3篇)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度(精选3篇)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度 篇1

设备、设施清洁消毒维修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7、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8、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9、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度 篇2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利益,形成稳定的经营者团队,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销售副总助理、各部门正副经理以及其他总经理(或董事长)认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

第五条: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基本年薪;

2、 绩效年薪;

3、 奖励年薪;

4、 法定福利和保险;

5、 特别福利保险计划;

6、 总裁特别奖励或总经理特别奖励;

7、 中高层经理人持股计划(另行规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1、 以上年度实际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60-70%作为本年度基本年薪,按月核发(见附表二);

2、 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工作评价、劳动力市场价格、公司人力资源政策为基础;

3、 新聘(或新晋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现行标准进行核定;

4、 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条:绩效年薪:

1、 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在次年春节前一次性核发(见附表二);

2、 任现职不满一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

第三条:奖励年薪(年终奖金):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业绩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标准为:

1、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60%―70%;

2、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50%―60%;

3、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40%―50%;

4、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30%―40%;

5、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20%―30%。

第四条:年薪制人员的奖励年薪,一律延期半年发放,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

1、 违反公司政策、规定严重者;

2、辞职或辞退者;

3、 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

4、 其他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停发、缓发或减发的情况;

5、 第三层以下(含第三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总经理,其他各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董事长。

第五条:总裁特别奖励,由董事长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总经理特别奖励,由总经理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享受年薪制的人员,不享有加班工资。

第三章:福利保险

第一条:年薪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其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年薪制人员可享受特别福利保险,但公司若发生经济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可停止支付。

第三条:终生健康险:

1、 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定,每任职满十二月,发放一年的终生健康险;

2、 享受条件:任满一年,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

3、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4、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5、 公司副总经理及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6、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7、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第四条:国内外进修:

1、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2、 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进修;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3、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4、 以上条件均为必要条件,是否执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五条:一次性退职金: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1.0

2、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9

3、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7

4、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6

5、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5

6、一次性退职金在任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7、任职未符合上述期限规定要求,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按实际任职年限核发退职金。

第六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制度执行。

第七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福利住房:

1、 任期满一届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具体规定为:任期满一届,公司提供40%房款作为首付款;任期满两届,公司提供其余60%房款;该款项不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商。

2、 购房标准:第三层经理人及以上(相当)为120平方米;第三层经理人以下(相当)为100平方米;

3、 福利住房房价不得超过山东省中高档商品房平均房价。具体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4、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所购住房低于购房标准者,剩余款项不发放给个人,超过购房标准者,超标部分房款自付。

5、 福利住房产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相关责任购房者自负。

6、 住房福利计划自聘用之日开始生效,自任职满一届开始执行。

7、 任期未满一届者,不享受此福利。

8、 任职不满一届,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以按实际任职年限进行核算。

9、 任同一层次职务二届以上(不含)者不重复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条:其他特别福利与保险计划,根据公司效益和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特殊福利计划的执行,以国家相关财税制度为依据列支。

第十条:因企业重组、并购等非个人因素造成职位丧失或职位下降者,根据任职年限按比例提前执行上述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目前中高层现职中,经考核不具备任职资格,但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者,如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离开现任职务,可以在本制度执行的同时,提前执行特别福利计划,同时,授予“企业功勋”光荣称号。具体标准将根据现职进行核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本规定自董事会核准、股东大会通过后颁布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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