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人考勤的管理制度(通用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场履职,实现两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强化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和有关现行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现场,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考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施工项目部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市场管理员,项目监理机构中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建立完备的考勤管理制度,负责符合要求的人脸识别考勤设备配置到位和日常运行,能实现主要管理人员考勤信息实时传输至建筑市场管理部门。
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进场时,及时登录建筑市场管理部门的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填报工程项目及相关人员信息,并实施现场考勤。
第二章 考勤实施
第五条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期间进行考勤,月考勤天数为实际工作日天数。
第六条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当天进退场时间间隔超过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第七条项目现场停工的,在业务系统报备后,可暂停考勤。复工的,将监理单位签发复工令报备后恢复考勤。
第八条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应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按相关规定完善变更手续后,及时在业务系统中填报。
第九条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正常施工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确需离岗,应在符合相关法规文件基础上,履行请假手续,并在业务系统中报备。
第十条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实行记分管理,积分周期为月,满分为12分。次月依据考勤对象上月出勤率,不扣分或进行1次扣分,1次扣分的分值为:1分、3分、6分、12分四种(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月出勤情况,实行现场施工项目部月考勤星级标识管理,星级标识分为6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0—5”星,星级标识依据施工项目部参与考勤人员个人分值进行考量(详见附件),并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根据现场施工项目部月考勤星级,结合项目工期,形成项目部综合考勤星级(详见附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市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辖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考勤日常监管工作。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考勤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工程项目市场信息,对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考勤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工程项目市场信息情况和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市场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考勤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采取督促整改、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分值和施工项目部考勤星级,纳入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价,并作为差别化管理以及工程质量评优、标准化工地等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智慧工地建设,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智慧工地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对象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作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办法所称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是指通过手机扫“杭州工地码”二维码采集每天施工现场人员考勤信息,自动录入“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应用系统”平台(以下简称为实名制应用系统)。采用二代身份证、人脸、指纹、虹膜等其他识别技术进行考勤信息采集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将采集信息录入实名制应用系统。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站负责实施全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具体工作,做好实名制应用系统日常管理,及时通报信息、统计分析数据、改进优化应用。督促市本级工程项目落实作业人员考勤日常管理,做好使用培训。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做好实名制应用系统中市本级工程项目的信息比对入库和每月更新维护工作。
杭州市城建信息和消防中心负责实名制应用系统开发建设、数据交换管理、安全监测、云平台运维等工作。督促系统开发单位保障平台系统全时段正常运行,及时开展维护、升级等工作,配合做好使用培训。
第五条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监管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信息比对入库和每月更新维护工作;做好施工现场人员“杭州工地码”考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名制考勤信息和准备
第六条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基本信息、日常考勤信息。
第七条施工现场人员基本信息为住建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所要求的相关信息。日常考勤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考勤记录等。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一个月内完成实名制应用系统项目报备和开通数据对接,在施工现场人员进场时同步录入基本信息,核实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建立项目实名制人员库。后续发生施工现场人员进退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更新。
第九条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项目报备完成后,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将实名制应用系统生成的建设工程“杭州工地码”二维码张贴于项目部入口处及施工现场进、出通道口,对施工现场人员实行每天扫码考勤的管理。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扫码、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第三章施工现场考勤管理
第十条建筑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实行总承包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施工现场人员通过与项目实名制人员库比对开展考勤管理。工程监理、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及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进场人员信息采集入库以及考勤工作。
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施工现场其他相关单位,参照管理协议或施工合同,明确现场管理责任,纳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实名制考勤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将实名制考勤作为重要管理内容,落实信息采集、登记、报送管理的各项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发生变更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实名制应用系统办理变更。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考勤信息作为工资结算、支付及纠纷处置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相关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的,由施工企业负责在实名制应用系统标注项目状态,上传相关凭证,施工现场人员暂停考勤;项目恢复施工,办理监督机构施工恢复安全监督手续后,由施工企业负责在实名制应用系统标注项目状态,上传相关凭证,施工现场人员恢复考勤。
因天气原因或应急情况处置暂停施工、节假日、被责令停工等原因暂停考勤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实名制应用系统及时标注项目状态,施工现场人员暂停考勤。
工程项目施工基本结束,办理监督机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由施工企业负责在实名制应用系统标注项目状态,上传相关凭证,施工现场人员终止考勤。
第四章检查和奖惩管理
第十四条实名制应用系统采集的相关信息,按项目、企业、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发现存在下列行为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依照《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责任单位进行扣分。
1.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措施;
2.未及时对接、传送实名制信息;
3.考勤信息不真实;
4.项目实名制人员库信息未及时维护;
5.工程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及其他有关单位不配合做好项目实名制人员信息采集入库以及考勤工作。
第十六条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实行工程项目实名制综合考勤率月度通报制度。综合考勤率指该项目纳入考勤的所有施工现场人员实际出勤到岗次数除以项目实名制库人员数。由实名制应用系统累计每日综合考勤率自动形成自然月综合考勤率。统计结果以项目为单位,按市本级、各区县(市)分别进行综合考勤率排名,第二个月月初通过杭州建设网通报上个月综合考勤率不足60%的项目名单。
对连续十二个月内有三个月综合考勤率不足60%的项目,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应取消其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实名制综合考勤率年度排行制度。汇总施工总承包企业各工程项目实名制综合考勤率年度情况,建立年度排行,开展信用奖惩。
1.对综合考勤率年度排行前5%,且综合考勤率年度平均高于70%(含70%)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予以全市通报,并依照《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予以信用加分。
2.对综合考勤率年度排行末5%,且综合考勤率年度平均低于60%(不含60%)以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予以全市通报,并依照《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反实名制考勤相关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建市发〔20__〕540号)同时废止。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从事食品操作与服务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及晨检。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