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管理制度合集10篇

经费管理制度十篇

经费管理制度 篇1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经费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经费管理制度 篇3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的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经费管理制度 篇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与维护等三项经费管理,从严、从紧控制“三公”经费开支,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现结合我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车管理从严

1.公务车辆严格实行定编管理。单位和个人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和变卖,使用不满8年或者行驶里程未超过40万公里的,不得申请更换新车。凡申请购买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2.公务车辆实行专人管理。我乡的公务车分别是“渝FE3351”和“渝BA003”,“渝FE3351”是安监车,主要由分管领导管理。渝“FBA003”主要由乡长管理。凡需使用公车的,必须报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实行统一调配,不得未经允许,私自驾驶公用车辆。

3.公务车辆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将公车外借;不准利用单位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4.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先批再修制度。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刷卡管理,由乡财政办买卡充值,财政办人员负责将每次充值的金额以及车辆行驶里程数进行登记管理,报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在职工会议上实行公布。公车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500元以下的日常维修由乡长审批,500元以上的维修,必须将预算报由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公务接待从俭

1.公务接待实行食堂就餐制。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直属部门干部到乡镇开展工作需要就餐的,必须在乡镇机关食堂,同时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工作人员严禁发包包烟,严禁使用高档白酒,不搞特意装饰,不悬挂张贴标语横幅,不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

2.单位接待实行限额制。即接待费用不超过限额标准。机关食堂按照每桌平均200元的标准安排伙食,凡超过标准的,在职工会议上进行通报,严重超标的,按相关程序,给予相关人员警告、记过处分。

3.实行招待费登记管理。乡镇干部到村组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得在村组就餐,遇特殊情况在村组就餐的,必须按时支付伙食费,并将实际支出报乡财政办进行管理登记。凡是有需要在外就餐的工作人员,必须先请示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并将就餐的时间、地点、事由及金额在财政办进行登记,每月结束后由财政办人员将登记表报党政主要领导,对于用餐不合理和金额超标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给予批评、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三、公务考察从实

1.外出考察严格遵循审批备案制度。乡镇严禁组织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考察;严禁借考察名义组织干部职工公款旅游。确因工作需要需要外出参观考察的,必须事前做出计划,明确考察的时间、地点和经费标准,报乡组织委员和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备案。对未经审批同意的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2.严控考察时间。学习考察活动时间一般控制在7天以内,驻留城市不得超过3个。对于超出考察时间及考察经费标准的,按照旷工处理,其中所有的费用开支由本人自行承担。

3.考察必须遵循实效的原则。相关人员在学习考察后必须将此次考察内容、心得以及经费使用明细情况报乡纪委备案。乡纪委再根据本人考察的时间、地点、费用开支情况酌情进行评估,在返回后经费报销,乡纪委要严格审查,对于一些不合理不合规的开支,乡纪委有权剔除。

经费管理制度 篇5

一、基本原则:

一保运转、二保教学、三保安全、四保维护、五保积极性。

二、开支范围: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的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

三、使用比例:

学校日常校舍维修、仪器、文体设备及图书的购置水电、通讯等学校日常工作开展所需经费不得少于45%。教师继续教育的职工教育经费和培训费不得少于5%。教学业务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教研、文体活动、实验实习、宣传费等支出,不得少于40%。学校交通和租车费不得高于5%。其他费用不得高于5%。

四、管理办法:

1、期初编制好经费使用计划,每季度可微调。

2、严格按使用比例安排资金,不突破,不挤占,力求每期略有节余。

3、凡购置的商品在政府采购目录上的大额办公用品(价值在1万及以上)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渠道获得;一次性购买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必须报中心校批准;应记入学校固定资产帐的物品不论价值多少必须报教育局批准、采购中心备案方可购置。在设施设备购置中,要指派两人以上一同采购,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帐,物品先由保管人员登记。入库后再领取使用,归还要登记,有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

4、严格遵守《昆山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5、认真参加各类教师培训,由学校安排的培训教师报销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住宿费。

6、水电要厉行节约,安排专人管水电,专线管照明,确保用电安全。

7、不报手机费,学校办公室只设一部有线电话,不准用于办私事。

8、学校对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及教学设备等进行维修,要编制维修预算,由中心校领导具体安排,教师代表参与管理、议价、验收,详细清单要公示,并实行报告制度。小学一万元以下、中学二万元以下维修项目由中心学校审批;小学一万元以上、中学二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呈报县教育局商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完工后要申请验收和决算审计。

9、实验实习、信息技术教育所需开支据实报销。

10、师生参加的各类文体活动,少先队活动等费用据实报销。

11、教学管理的各项开支依据相关考核方案及行政决议执行。

12、学校要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在校内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13、票据的管理和审批

⑴原始单据的取得,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为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不得使用三联收据

⑵所有票据都要做到印章齐全,手续完备,

⑶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实行“校长一支笔"签字审批。

14、财务报账员须知

⑴原始凭证的预审

学校财务报账员受理本校业务经办人的票据时,须对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包括:

①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②复核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

③审核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字是否完备,并符合单位审批权限的.规定;

⑵原始凭证的整理

财务报账员对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按照支出项目进行整理、归类、粘贴、编号,并核清张数、金额。

⑶报账单的填制

①记录原始单据。根据整理、归类好的原始凭证填写由理财小组成员、报账员和学校负责人签字的“报账封面"。

②填制“收支原始凭证汇总表"。报中心学校审核后对整理好的原始凭证,按照支出明细进行汇总,填制“收支原始凭证汇总表",要求项目填写齐全,注明支出明细科目、报销金额、单据张数、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等。

经费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用(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业成本,不断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其中,事业单位包括参公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局属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严格“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按照“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要求,从严编制“三公”经费预算,硬化预算约束,确保“三公”经费预算明显下降。

第五条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每年12月初,局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因公出国(境)计划报至局组织人事编制科汇总,待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外事管理部门申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将我局申报情况纳入全市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自行组团和参加省级以上机关组织的双跨团组,均须按程序纳入计划报批,未纳入计划的市外事部门将不安排出访任务。

第六条公车配备、更新。局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公车配备、更新计划报至局办公室汇总,待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我局申报情况纳入全市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内,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控制指标。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当年目标任务,核定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年度控制指标,报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章支出调控

第八条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申报核销制度。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申请出国(境)考察,要提交出国(境)经费预算报告至局计划财务科,报告资金来源及预算情况,并根据出国(境)的具体情况,核定经费限额报销标准,同时将经费预算报告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核。出国(境)费用必须按照核定的限额标准进行报销,超出限额标准的,不允许报销。

第九条严格控制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各单位公车购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在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内报批,购置车辆不得超出单位公车编制,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全市公车购置按年度计划数进行总量控制。各单位财务部门核算公车运行费用时要实行单车核算,公车运行费用控制在限额标准之内。要按照中央、省、市、局有关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管理使用公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条实行公务接待费进度控制。各单位要按照时间进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市财政部门对支出进度过快的财政预算单位会提醒预警,对达到年度控制指标的财政预算单位,市国库将暂停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支出时要严格执行财经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减少现金结算。公务接待费用结算票据,要注明接待具体事项,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或在其他项目经费中随意开支接待费。财政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支付结算。

第十二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局属各事业单位每季度末将本单位本季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以书面报送至局计划财务科,局计划财务科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汇总分析、提出调控意见后,将报市政府相关领导,有关情况向市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第十三条定期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要通过发布公示、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每季度在本单位公开一次,接受群众询问和质询,条件成熟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建立协作配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三公”经费的监督检查,由局计划财务科和监察室牵头,协同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编制科等相关职能科室,采取集中检查、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各职能科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既各负其责,又协作配合,发挥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

第十五条针对“三公”经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

(一)对因公出国(境)报批、境外活动及经费报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随意更改出访路线、国(境内外)外滞留、公款旅游和超标准报销费用等行为。

(二)对公车配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超编制、超标准配车,借款、集资、挪用专项资金购车,隐匿或转移购车款超标购车以及公车私用等行为。

(三)对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查处公款吃喝、在高消费场所以及经营性娱乐(健身)场所安排接待活动行为;查处违规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行为;查处虚列票据、弄虚作假或转嫁费用行为。

第十六条将“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对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单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局计划财务科商局监察室等有关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经费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条 为了搞好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安保费)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的安保费用的使用切实的落到实处,确保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地质矿山总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保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保费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按照xx总局规定,每年提取公司上年总产值的0.5-1%作为安保费;由财务设立安全生产专用账户,总体规划额度后具体分配到以下部门:办公系统、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全公司统筹、确保需要、项目计取、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计划财务部应将安保费纳入各单位财务计划,年初和年中分别提取50%入安全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第四条 安保费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2.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5.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6.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7.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8.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工地、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公司分管领导对安保费全面掌控。审批安保费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保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员应建立安保费管理台帐,记录安保费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项目生产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交回财务。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全公司安全投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本公司安保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保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安保费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保费提取、投入计划和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保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第九条 安保费实行专户核算。各部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保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发现安保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保费的,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

经费管理制度 篇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三公”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上级及综合管理部门政策规定。

第二条“三公”经费支出范围。因公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出国(境)参观学习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坚持厉行节约、只减不增的原则,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不得调整和随意追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章因公出差、出国(境)参观学习管理

第四条规范出差、出国(境)参观学习活动

(一)实行干部出差学习审批备案制。由经办人员填写会议及差旅登记单后,报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方能生效,并作为报销时的重要凭证。

(二)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五)出国(境)学习考察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条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公款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违规组织公款旅游、正常外出学习考察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自负,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问责查处。

第三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用管理

第七条严格按照公车编制和配备标准进行车辆更新和购置。

第八条更新和购置车辆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和采购。

第九条达到更新年限的车辆在确保车况和行车安全及修理费无大幅增长的前提下尽量继续使用。

第十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应选择政府采购定点单位。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列出清单,经局办公室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明确责任人,对维修保养进行现场检查和清单核实,努力降低车辆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对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在确保车辆性能要求的前提下统一使用93号汽油。

第十三条不得公车私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有关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四条工作日8小时外、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除执行公务外,必须停放或封存在本单位。

第四章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餐,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香烟、高档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确需用餐,一般安排在单位食堂就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市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费用全部在“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列入基建项目管理费用和在下属单位列支,也不得列入单位食堂成本。

第十九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接待审批表。公务接待消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结算。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三公”经费执行实行局分管副局长一支笔签字核销制度。大额“三公”经费使用需经集体讨论。

第二十一条局纪检组要加强对“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渠道。

第二十二条财务科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

(二)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防止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发生,对疏于监管发生的问题负相应责任。

(三)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时,统计汇总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按照财政关于“三公”经费一律公开的要求,每半年在局机关和中心公开,接受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财务科)负责解释。

经费管理制度 篇9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报账程序,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会计制度,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等最新下发的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会议费、国内差旅费和公务接待、培训费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支出管理

(一)费用支出坚持勤俭节约、从严从紧、从简必需的原则。

(二)各项费用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必须在其范围内掌握使用,不得突破。

(三)各项费用支出要明确权责,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四)严格实行公务卡支付制度,凡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五)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费用支出,须先将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列入当年预算,经省局上报国家局、国家局上报财政部审批后,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属于“三公经费”开支范围的费用,年度支出不能突破省局下达的“三公经费”控制指标。

(七)国家有关部门或系统内有定额标准的`费用支出,实行标准定额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二、审批权限

(一)财务费用报销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对责任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经济业务必须由局长签字审批;审批人经办的,由其他负责人签字;重大经费支出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于单笔支出超过1万元或同一经济业务累计支出超过2万元的支付业务,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和审批,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字;在报销大额资金业务时,需附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单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复印件。

(三)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报告。

三、报销管理

(一)费用管理

1、会议费

(1)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编制年度会议计划,从严控制会议类别、会议会期、会议规模,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召开会议。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得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

(2)会议费报销时,要填写会议审批单、会议结算单、会议决算单、会议通知、签到表、饭店提供的消费流水单等。会议费支付时,须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2、差旅费

(1)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和省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出差人员应尽量选择经济、便捷、安全的政府采购定点宾馆住宿,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超出规定部分,费用自理。

(4)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开支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5)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因特殊原因发生退票、改签等费用,经审批人批准后予以报销;如遇原始票据丢失,还须提供相应情况说明,并经审批人批准。

(6)差旅费报销时,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并附出差审批表、支出凭单、公务卡消费凭证等。因参加会议或培训赴外地出差的,报销时还应同时提供会议通知文件复印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提供相关说明(附审批签字)。

3、培训费

(1)严格执行国家培训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编报

培训年度计划,做好培训备案工作,严格控制培训规模和培训支出。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讲课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讲课费标准进行支付。国家公务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税后)执行:

①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②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xx元;

③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培训费(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除外)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2)培训费报销。报销培训费时,应填制培训审批单、培训结算单、培训决算单、培训通知、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费发票、原始明细单等凭证。

4、公务接待费

(1)严格执行国家公务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按照接待审批制度安排接待。

(2)公务接待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年度支出不能突破省局下达的“三公经费”控制指标。

(3)接待费报销时应填写费用报销单,并提供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财务票据一起作为报销单附件。

5、办公设备购置费

(1)严格执行国家办公设备购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公家具及设备购置支出要在年初预算中予以列示,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申报政府采购预算,无预算或未申报政府采购预

算的,不予购置。

(2)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照国有资产购置程序办理报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置,还要提供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6.咨询费、劳务费

(1)咨询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并提供专家姓名及身份证号。

(2)劳务费是指为工作实施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用,包括执法办案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报酬。劳务费要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我市用工成本状况确定支出标准,不高于同行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报酬水平。

(3)咨询费和劳务费报销时,应填写费用报销单,并提供劳务费(咨询费)发放表和相应的文件。

7、医疗费

按照卫生部、财政部颁布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规定参加公务员医疗保险,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报销医疗费用。

8.委托项目费

(1)委托项目费用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已列入年初预算计划的项目根据合同内容分期支付,未列入年初预算计划的项目先履行审批手续,合同签订后方可支付。

(2)办理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合同(原件)、合同审批表、发票、项目验收报告

经费管理制度 篇10

技术学院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拔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留成经费支出包括:

1、职工活动支出。

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宣传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等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维权支出。

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3、业务支出。

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资本性支出。

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事业支出。

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其他支出。

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

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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