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十四篇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学校财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半小时以内报告中心校;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教师值日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中心校批准、学校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中心校。
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门窗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为确保学生课间活动不发生安全事故,将学生课间活动伤害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课间活动安全教育
各班级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课间活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课间活动安全和有关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广师生的防范意识和技能。
1、重点宣传以下两处安全要求:
(1)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不要跑步上下,应放慢步伐,踩稳踩实。
(2)在走廊上不嬉向闹,不搞恶作剧,不做危险游戏,不弯腰系鞋带。
2、各班主任还要教育学生文明休息,不在教室、走廊、楼道、操场各处追逐打闹,不翻越楼梯扶栏,不做危险游戏,不攀爬栏杆、篮球架、铁门等设施,不跳台阶。
二、明确课间活动安全值班要求。
1、设立"教师课间安全岗",由值日教师负责,在学生课间和其他室外活动期间进行巡查,发现学生有追逐打闹或其他危险行为的,及时予以告诫、制止;当有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受伤学生受到进一步伤害,保护好学生。
每年级每课间安排一名教师在楼道巡视,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在上下楼高峰期,到楼梯口监督、组织学生有序、快速上下楼,制止学生拥挤、打闹、推搡等不安全行为。有问题及时馈给班主任或行政值周。值班教师要保证按时到岗,临时有事要找人代替,不得有空岗现象。
2、设立"学生文明监督岗",由各年级团学联负责,每课间两人,佩戴袖标,分区域在学生课间活动期间巡逻。给同学温馨提示"慢慢走,不要跑上下楼梯靠右行"等,尽量避免课间追逐打闹现象。有问题找值班教师汇报。
3、班主任在课间随时观察该班学生活动情况,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学生,上报德育室,如果有必要则通知家长到校配合教育。
4、安管办安全检查小分队不定时检查,发现违纪情况,除批评教育外,还要按学校班级量化评比条件,进行扣分处理。
三、全体值周教师要严格履行职责,值班考勤情况由行政值周认真做好记录汇总。
为了全面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杜绝各种安全漏洞,及时发现和清除各种不安全隐患,确保无任何不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上级对学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具体安全责任由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具体管理,安全实行分块管理,划分为教学活动区、师生生活区、后勤服务区三大块由分管人员进行管理。为了强化对各级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可随时对下属的各部门或班级的安全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检查出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指导和整改意见。
二、建立常规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校长对全校的安全做到一月一检查,每次检查要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全体教师会通报。分管副校长对所管部门、班、宿舍的安全做到日检查记载,周汇总通报,月全面总结。
三、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商南县中小学安全管理常规要求》和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等,校委会成员,尤其是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下属的部门、班级,对各部门贯彻落实安全制度情况,安全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和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和检查指导。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及时发现安全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和安全管理中的各种漏洞,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集会、运动会、考试等大型活动安全和学校食堂卫生、校舍、上下楼梯安全的管理,确保师生安全。严格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对于明察暗访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安全工作中的各种渎职失职行为,一律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处理。
一、学校租用校车管理制度
1、新增、租用校车时,要报区教育局、区交巡警大队审核确认,方可投入使用。
2、校车的车型应当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严禁租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
3、聘用校车驾驶人时,要报区教育局、区交巡警大队审核确认,方可驾驶校车。
4、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2)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3)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4)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学校出租、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1、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出租房、经营部由哪个部门负责对外发租、发包,则由该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承租者的经营范围,不得将有损校园安全、师生身心健康的项目引进校园内。严禁将学校房屋、经营部、场地出租给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网吧和娱乐等经营活动的业主。
2、发租、发包部门对承租、承包方当事人和其所使用的临时人员都应严格审查身份,并及时将审查情况报学校总务处备案。
3、必须居住在租房、经营部内的人员,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学校总务处办理临时居住登记手续。
4、部门与其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上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和违章处罚办法,必要时应收取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5、主管部门应定期派员组织用火、用电等安全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超标准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防止发生事故。
6、承租经营者不准经营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或劣质、过期、三无食品,严防发生集体中毒事故。
7、承租、承包人应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承租、承包期内不发生安全事故。
三、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1、安全档案建立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档案,目的主要在于为学校各级领导,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分析、总结、部署、调度学校工作和对学校工作做出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校领导对此应高度重视,并确定一名校领导具体负责和指导资料的收集、分析、筛选、立卷、归档等建档工作。
2、安全档案立卷
档案人员应按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收集各种安全档案资料,并将筛选后的.资料分类入档。
3、安全档案的保管
由专门负责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指导安排档案保管工作,确保档案详实有效,便于安全工作的开展。
4、安全档案的整理
定期对安全档案进行整理,完善安全工作制度体制,分析安全工作的不足,及早提出整改备案。
四、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食堂安全保卫工作由总务处主任实施监督,由食堂管理员负责,要定员定岗,责任落实到人。
2、使用各种炊事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专人使用保养,工作中要精神集中,不准说话聊天,必须戴套袖和工作帽,穿围裙,杜绝人身事故的发生。
3、注意用电安全,机器使用后必须关闭总电源,注意节电、节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
4、使用煤气时要做到“火等气”,发现漏气及时报告修理,火开着人不准离开,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每个人都要学会灭火器的使用方法,记住火警电话110或119。
5、下班后要检查煤气、水、电、门窗是否关好,做好防盗、防寒等安全工作。
五、学校机动车管理制度
1、机动车进入校园一律不准鸣号,并减速慢行,限速20公里。
2、运送物品车辆须得到学校安全部门准入通知后方可进入,按规定线路行驶,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小路、草地、路面,防止损坏路面、环境、绿化。
3、机动车应服从门卫人员的指挥,摩托车在车库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汽车一律停在校门外侧的停车位置。
4、机动车驾驶员应及时将车辆锁好,钱包、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车辆均由车辆持有者自行看管,车辆损失情况与学校无关。
5、校园内人员较多,行车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安全,谨慎驾驶,行人优先通行。学生集会时间禁止所有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尤其在升旗仪式等教育活动时,门卫禁止放入任何车辆(包括自行车),以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6、汽车应配齐消防器材,电瓶车辆严禁在专用教室和办公室充电,以免发生火灾。
六、重大节日安全管理制度
1、凡重要节假日必须由学校做出值班保卫安排,教职工有义务做好此项工作。学校应依据实际情形周到部署好本校日常安全管理值日、节假日值班。
2、凡安排到值班的教师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加强巡视、做好记录。
3、严禁擅自脱岗、私自调岗。
4、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期,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
5、如确需在节假日期间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或庆祝活动,必须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安全。
七、安全工作管理奖罚制度
1、学校教职员工人人都是安全员,按照学校安全责任区域的划分,该区域负责人为区域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区域范围内的人、事、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及时上报。
2、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各自区域的安全隐患以及书面形式及时向安全员或学校安全领导组成员汇报,不报或隐瞒不报者,发生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3、对上报的安全隐患,因安全员、总务处负责人或安全领导组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人)负主要责任。
4、因第一责任人敷衍失职、不仔细检查而被安全员或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则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5、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安全员负连带责任
6、对安全管理松懈,事故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安全经费投入不足、人员安排不到位,由主要监督领导负主要责任。
7、在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部门(区域)负责人,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一次警告、二次通报批评,凡被警告或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对履行安全岗位职责好的有关人员,给予表扬,评优、职务聘任优先。
八、值班带班制度
1、学校实行领导带班、中层值班、部门联合值班制度。
2、带班领导负责全天的值班工作,并负责处理当天值班期间学校所发生的事件。
3、带班领导负责当天值班人员的分工,负责值周教师、值周学生的考核,负责检查教师辅导情况并做好记录。
4、负责检查校园安全部门的安全情况,检查值班人员的工作情况。
5、负责检查卫生、学生安全及学生文明礼仪、纪律等情况。
6、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值周教师早7时40分到岗,中午13时20分到岗。
7、值班人员不得私自脱岗,不得迟到。
8、值班期间如有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不得拖延,若因故不能处理,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9、值班人员因事因公需串班的可自行串班,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10、带班领导负责值班记录。
九、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学校的安全工作必须常是抓不懈的日常工作,消除一切隐患,防患于未然,确保师生各方面的安全,是学校必须认真努力做好的工作。
2、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分析安全形势。
3、安全工作例会必须认真做到三落实:人员落实、内容落实、时间落实,并认真做好记录。
4、安全工作例会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工作小组人员参加,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分管领导主持。
5、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参加会议对象为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必要请所有教师参加。
6、每次例会都要有中心议题。例会内容:
(1)学习上级文件和相关精神和要求,提高认识,协调工作;
(2)汇报各分管工作的安全落实情况,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
(3)要求及时解决的安全问题,布置检查各安全方面的落实情况,布置阶段性的安全工作要求,商讨有关活动的安全防患预案等。
1.校长要做到“五清楚”:
一是对每天迟到、早退、旷工(或旷课)的教师或学生的原因,去向必须清楚;
二是对学校校舍、校车、设备设施是否有安全隐患必须清楚;
三是对学校师生食堂、校内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情况必须清楚;
四是对校园周边不利于学生安全和健康的交通、摊点、“两室三厅”等环境情况必须清楚;
五是对学校制订的安全制度规章的落实情况必须清楚。比如:门卫制度是否得到落实,门卫是否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外来人员进入校园是否询问并登记,晚上校门是否上锁等等。
2.分管安全副校长要做到“五落实”:
一是对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帮旷课情况必须进行调查落实;
二是对住宿生晚上无帮不按时就寝及夜不归宿的学生进行调查落实;
三是对食堂、小卖部的食品的进货渠道和质量检验手续是否守备进行落实;
四是对教师反馈办公设施、活动设施、水电等安全隐患及时处理落实;
五是对心理不健康、行为有异常的学生要及时调整和处理落实。
3.值周、值日校级行政人员做到“五必查”:
一是对师生缺岗情况每日必查:
二是对课余、午休就寝,课间期间学生违纪易导致安全隐患的必查。如做危险游戏、推搡、追赶、打闹、手持凶器、危险物品等;
三是对门卫登记的来往校外人员情况必查;
四是对食堂的饭菜质量、卫生情况、学生就寝纪律、就寝人数必查;
五是对学校办公设施,活动设施、水电设施安全状况必查。
第一条:总则:为了配合学校开展正常得教育教学活动,进一步搞好安全教育,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学校各班主任,各课任教师要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经常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课堂纪律,遵守实验规则,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劳动安全,带大型工具注意交通安全等。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或报请学校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要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骑车学生不得在校内骑自行车。自行车要停放在指定位置,并按要求锁好,不得随意乱放。各班要随时检查,并整顿清理乱放自行车。
第四条:骑车同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靠右行使,不抢道,不超机动车辆,注意交通安全,骑车不攀扶机动车辆,不双手撒把,转弯时先看有无车辆通过,正常行使中不紧急刹车。尤其夜晚骑车时要注意违章驾驶的机动车辆。学生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辆。
第五条:注意用水安全。不破坏水窖护栏,打水时要注意安全,严禁用小瓶爬窖口打水,不得在窖口张望,不用不卫生工具打水,不在窖口附近洗涮。住校学生提开水提饭,要防止烫伤。
第六条:注意用电安全。任何学生不得在教室、宿舍随意接电或触摸电线。发现断线头,不能靠近,要及时报告后勤或学校处理。
第七条:注意防火。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点蜡、***。
第八条:校舍危房、危险墙壁等危险地段,要有醒目的标示。危险地段禁止任何人靠近,尤其做卫生、读书、玩耍时,要留意观察,以免发生不安全事故。
第九条: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食堂、库房、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等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发现隐患,应及时报请学校处理,以避免发生偷盗事件。值周教师要经常注意校舍安全,及时关锁大门,留意闲杂人员,尤其精神病人,不得让其在校园内乱窜。
第十条:外出游览、活动、劳动等,一定要请示学校,在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经学校研究考察,准许后方可出行,并在游览、活动、劳动过程中,始终强调安全。
第十一条:体育课、实验课和电教课安全。体育课教师要经常检查或发动学生检查各类体育器材和设施的安全,发现隐患应及时清除。各类实验课在实验前一定要检查药品、实验器材等的安全可靠性,并向学生讲清安全操作的规则后,方可进行实验。电教课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禁止违章操作和做操作以外的事情。
第十二条:食堂炊管人员要经常注意食堂卫生,对发霉变质的食物要及时清除,不能让师生食用。采购食物时要注意鉴别,不得购买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食品,不得购买来历不明的、或死或病的肉类。对于食堂及库房等的灭鼠工作,要在假期中没人吃饭、并妥善保管好存粮的情况下,由专人负责,做到及时清理,严禁随意投放鼠药。
第十三条:校内门点及学校附近门点,要保证正规的进货渠道,不得向师生销售发霉、变质或不能保证卫生的食品。
第十四条:冬季取暖要注意防火和煤气中毒。学生在宿舍中,禁止点火玩耍,教师也要注意及时关闭电热毯。师生取暖生火的房间要留有通风透气孔,并要经常疏通烟道,尤其是气温升高、室内外温差不大的情况下,特别要注意防止煤气中毒。
第十五条: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禁止毒和赌进入学校。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实验员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灭火器等。
5、图书馆、实验室、微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6、消防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7、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8、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食堂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9、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值日领导和值日教师要严格按照值勤制度,每天在校门口、学校校园、教学楼走廊等处进行经常性的巡视。
(二)严防学生发生群殴事件,如事件发生,任何教师发现都必须制止,并电话通知学校政教处或值日领导。所有在场教职工要将斗殴学生分开。
(三)禁止在校园教学区踢球、爬墙、爬楼门、滑楼梯栏杆,违者通报批评,对涉及的班级进行日常行为规范考核成绩扣分。值周教师要注意纠正学生述违规现象。
(四)凡是学生在校时间,学校要安排教师管理,保护学生安全。
(五)为防止学生在课间、集会、做操等活动中出现拥挤等现象,保证学生有规律、守秩序的上下楼,当天值日领导和值日教师要在楼道口进行监督、疏导。
(六)各班主任要进行遵守秩序、礼让、爱护同学的教育,加强学生的自救自护的教育和训练。
(七)学校总务处要不定期地对学校楼道、楼梯设施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整改。
(八)学校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校园的安全隐患。每学期期初、期末都必须就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和复查。
(九)学校建立周安全总结制度,值日教师对上一周的安全工作进行小结,并就下一周安全工作进行部署。
(十)建立安全工作台账制度,按年初制定的学校安全责任分工,各司其责,共同搞好学校安全工作。
1、提高安全作业观念,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工伤事故等工作。
2、上班时要全面检查水、电、煤气、炉具、消毒柜、冰箱等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防发生安全事故。下班要关好水、电闸、油气总阀门及门、窗等,做好防范工作。
3、切肉、切菜、使用煤气及电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贯例和相关操作规范进行,严防工伤事故。
4、食堂内不准会客,更不准陌生人及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出。
5、严格管理杀虫药品,防止误用、误食药物。
6、注重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认真做好每天食物的留样工作,每餐的各样熟菜要留样4两,并在留样冰箱中停放48小时。
7、食堂煤气、油气开关必须是有专人开启,其他人员不得动用。
8、检查煤、气、油时开关是否关闭,若开关开启请关闭后再点火。点火时,先点小火种,再点大火种。使用时,经常检查管道连接处是否正常完好,有无松动破损现象,如发现异常请及时报修。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竖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小学学校预防溺水工作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助到家。
一、日常管理
1、学校要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安全防范制度。把任务落实到部门、班级,实行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
2、学校应当在校内外水池、流域等易发生溺水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加装防护设施。
3、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时,活动地点或途中有河流、湖泊的,要落实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相关措施。需乘坐船只的,必须严格检查船只的证照和安全性能情况,严禁超载。
4、每年暑假前,我校都会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通过家庭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5、加强农村河流、池塘、水坝附近的管理,设立安全警示牌,并在事故多发地设立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
二、事故处理
(一)报告程序
发生特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快速报告镇人民政府、中心校。
(二)时间要求
发生特安全事故,应尽最快的速度报告事故。在5分钟内向镇人民政府和教育局报告。
(三)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要简洁明了,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别、初步判断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等情况。
(四)事故报告电话
中心校:;局指挥中心报警电话:110;发生火灾报警电话:119;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
(五)学校发生学生溺水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三、附则
本制度自即日起实施。
一、防踩踏安全管理
1.制定《学校预防踩踏事故应急预案》。
2.在教学楼东西两侧楼梯,指定不同年级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的位置。
3.合理安排班级教室,将班额大、年龄小的学生及班级安排在底楼或低楼层教室。
4.实行错开时间及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下楼制度。
5.学生上放学、间操、上下课、集会等集中上下楼梯时,班主任带队,每个楼层转角处有值周老师值班。
6.学生到功能室上课,必须排队,做到不推拥,不喧哗,不怪叫。
7.明确楼层值周老师的职责,学生离开教学楼或进班级后,值周老师才能离开。
8.实行学校领导防踩踏值班(带班)制度。
二、防踩踏硬件设施
1.教学楼楼道有能正常工作的照明设备。
2.在楼梯台阶上画中间标识线及行进方向指示标志。
3.楼梯口转弯处张贴“礼让右行,注意安全”,“下楼慢行,请勿拥挤”等警示语。
4.教学楼道和楼梯墙壁装置应急灯、标明逃生方向安全出口指示灯。
三、防踩踏安全教育
1.定期对学生开展预防拥挤踩踏事故的专题教育。
2.经常对学生进行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教育学生上下楼梯时不能追逐、打闹、拥挤,防止踩踏挤压等不安全事故发生。
3.培养学生上下楼梯轻声慢步,靠右行走的习惯。
4.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值班老师应及时制止。对学生在上、下楼梯时故意打闹、堵塞楼道通行的不良现象给予制止、批评教育。
5.学生上下楼梯时若被推倒或滑到,后面的同学必须立即停步倒地学生应设法靠近墙壁,身体蜷成球状,双手在颈后紧扣,以保护身体最脆弱的部位,同时尽量露出口鼻,保持呼吸通畅。
四、防踩踏安全检查
1.学校负责人要每天检查老师防踩踏值班到位情况。
2.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损坏的楼梯通道照明设施。
3.定期检查楼梯通道,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请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做进一步检查,必要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紧急疏散演练班级顺序安排
中学部教学楼班级疏散顺序安排:
第一序列是教学楼一楼36班、35班、34班、33班,从乒乓球台到篮球场集合。
第二序列是教学楼二楼32班、31班,从西边楼梯下接33班。
第三序列是教学楼三楼30班、29班,从西边楼梯下接31班。
第四序列是教学楼三楼27班、28班,从东边楼梯下,走教学楼主干道到篮球场集合。
第五序列是教学楼四楼26班、25班、24班,从东边楼梯接28班。
第六序列是教学楼五楼21班、22班、23班,从东边楼梯接24班。
(五个楼层同时进行,一个班接一个班;专业教室上课的学生走就近出口。)
综合楼班级疏散顺序安排:
第一序列是教学楼西边45、44、43、39班,从西边楼梯下到篮球场。
第二序列是教学楼东边40、41、42、37、38班,从东边楼梯下到篮球场。
五、疏散要求与注意事项:
1、全体师生应严肃认真、密切配合、高度重视此次演练。
2、听到学校发出的警报声(急促的哨音)后,全校师生立即快速、安全进行疏散,不得收拾任何物品。
3、疏散集合地点:学生在后操场集中,按课间操所站的班级位置,面向教学楼。
4、疏散撤离过程中教师要特别嘱咐学生注意安全,特别是在楼道、楼梯上,做到非常快速又井然有序,不慌不乱。从始至终以两纵队到达指定区域。
5、班主任做好前期辅导工作,讲清演练的目的、要达到的效果,引起学生的重视。特别强调撤离演练快速行进中的安全,严禁学生起哄、怪叫、推搡、拖拉不积极等不严肃的行为。
6、各班最好先单独自行演练、准备,从中发现问题、积累经验,为参与学校演练的成功做准备。
7、各位老师特别是班主任要认真理解此方案,弄清意图、职责,认真组织学生。
8、演练过程中绝对服从现场指挥。现场指挥应根据现场情况、人流密度、对疏散路线作选择或调整。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学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应急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所在地区县交管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具体程序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区县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及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3年以上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经历证明;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3、县级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由交管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材料: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配备校车应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申请校车使用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证明;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身份证、县级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送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如依法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其是否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查验,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五)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当校车使用许可的申领条件发生改变,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违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有关限速要求。
(五)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对于我市部分涉农区县因冲并镇,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审核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工作,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抄告教育部门和学校;加强校车年检、运行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督,对其道路运输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七)财政部门要指导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八)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九)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十)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向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义务和监督权利。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违规责任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二)学校违本细则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政府办理校车标牌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三条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有效期为五年。
一、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严守校门,不得无故脱离岗位,如有要事离开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2、实行来客登记制度,上课期间不得让非学校工作人员进入教学楼。
3、课前半小时开大门,门卫及学校保安疏导学生有序进入校园,制止非学校人员进入校园。
4、如有帮助学生打扫卫生的家长进入校园,需要持标志牌方可放行。
5、上课后关闭大门,学生出走需持班主任的签名单方可放行。
6、放学期间与安全人员一同疏导学生有序走出校园,制止家长进入校园。
7、幼儿班放学时,必须有家长在校门口来接孩子,未接走的孩子放学时间随其他年级离开校园。
8、放学后,注意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如发现安全隐患和意外发生的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联系。
9、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路队安全制度
1、两放学前的最后一节课,科任教师不得拖堂,保证及时放学。
2、教师不得有任何理由留学生在校园,谨防意外事故发生。
3、班主任要做好学生下楼的护导工作,清点人数,维持路队秩序。
4、1‐3年级要求学生家长在校门100米外接孩子。
5、值月领导要协助教师整理路队,值月教师、保安、门卫做好门口疏导工作。
6、高年级学生不得未回家而去其他地方玩耍或者学习。
7、学校如果临时变动放学时间或者调整作息时间、需提前向家长通知。
8、幼儿家长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在指定地段来接孩子,以便幼儿顺畅放学。
9、所有学生不得骑自行车上下学,否则一切后果由其监护人否则。
三、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教师要坚持侯课或及时进入教室,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3、教师在课堂上要盘点学生人数,发现短缺问清学生或班主任。
4、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或者离开教室。
5、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未来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6、当天值日领导和教导主任应随机进入教学楼检查教学情况。
7、室外课上教师要提醒或者让学生互查是否带坚硬的玩具和活动器具。
8、实验操作课上教师首先要向学生介绍实验的相关要求,防止对学生造成伤害。
9、上课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发生,教师要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10、上课教师要留心学生的身体状况,对身体状况不佳的`学生要问清缘由。
四、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园设施维修小组。
2、主管领导与值月领导要坚持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学校工人在学校领导指定时间里进行设施设备的维修。
5、出现较大的设施设备问题,学校将及时进行维修。
6、每学期开学主要领导对学校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随即进行整改。
五、用水安全制度
1、供水工人要维护井口干净,保证水源安全卫生。
2、供水一定要及时,水温适当,防止师生烧伤。
3、关闭锅炉房,不得让非工作人员进入。
4、凡在学校洗澡的人员一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发生意外学校不负如何责任。
5、供水工人要及时维修供水设施设备,保证顺利供水。
六、课间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行,不推人,不抢行拥挤。
2、学生提前进入教室,避免铃响后上教学楼拥挤出现意外情况。
3、学生文明有序活动,不攀爬走廊护栏,不做危险性游戏。
4、班主任在课间要随机观察该班学生活动情况,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教育。
5、值月领导与教师课间巡视校园学生活动情况,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
6、实行值日生检查制度。德育处要做好值日生的管理工作,发挥他们在课间安全管理时的积极作用。
七、集体活动安全制度
1、学校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
2、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学校的批准同意。
3、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班主任必须在场参与,进行安全管理。
4、学校举行远距离或重大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八、用电安全制度
1、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4、电工要做好线路维护,及时开关闸刀。
5、师生发现用电故障后及时向分管安全领导汇报。
6、电工要及时维修出现的用电故障,一般情况要当天完成。
7、全体师生要节约用电,做到人走关电;不使用大功率用电器,防止发生火灾。
8、每学期电工至少三次对学校的用电线路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九、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课堂期间发生意外,上课教师为学生疏导的第一责任人)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一、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三、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四、学校负责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集中的安全教育。
五、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等对我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六、学校协调村委会、派出所、医院等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校园安全管理
七、学校建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设立安全值班电话,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卫人员负责校园内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等作出及时处理。
八、学校值勤制度。
1、服从领导安排,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严格交接班手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处理好当班期间发生的事件。
2、巡逻执勤人员要保持警惕,忠于职守,突出重点,熟悉有关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行动有准则,执法有依据,并做好巡逻执勤记录。
3、遇有情况要迅速到达出事地点,处理措施要及时果断,注意工作方法。重大问题随时向有关部门和校长汇报。
4、加强校园管理,学校值勤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检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校外人员来校联系工作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本人证件,在值勤人员处登记后进校。进入学校应遵守校园管理规定,车辆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5、为保障校园安全,全体师生员工及家属要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接受值勤人员检查。各类物品出校门,要持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值勤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出校。骑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必须下车推车行走。 携带大件物品出校时,经值勤人员检查后方可通行。
6、全体师生员工及家属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包括会场、课堂、办公场所等)的秩序,服从管理,遵守公共道德,防止发生拥挤伤人等事故。违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
7、严禁任何人翻越围墙、大门,或将物资掷出围墙外。严禁打架斗殴、起哄、闹事和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的行为。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在场教职工及学生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学校或报警并协助调查处理。师生发现安全隐患,有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九、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十、学校各职能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责任人应将治安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全年工作计划,各项安全管理要责任到人。学校各职能部门要经常性地对本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开展法制宣传,使教职工和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一旦发现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应由本部门负责纠正。学校各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学校及上级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防盗工作,对检查出的隐患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十一、全体师生员工在校园内必须切实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诸如:教学常规、门卫验证、会客登记、携物检查放行、安全用电管理、爱护公共财物等。
校内不准任何违章建筑,不准私自占用学校房屋,不准擅自搭接电线维修电器等,不准损毁围墙、栏杆、路灯、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校园内堆放物资设备、建筑材料和其它杂物,须由后勤处统一安排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操场等堆放物品。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的,须事先报校领导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及校门两侧摆摊设点经商或推销物品。销售不卫生食品,学校有权制止,如果导致学生中毒情况发生,责任完全由销售者承担。
十二、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教研和其它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
1、未经校领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校外人员开设诸如文娱、体育培训、文化补习、业务训练等活动;也不得擅自主办全校性的联欢、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或接洽校外人员来校交流、比赛等活动。
2、凡经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性文娱、体育或对外开放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安全没有保障的,不得举办任何活动。
3、经批准在校内组织文体活动、讲座、报告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规章,不得宣传封建迷信和进行宗教活动等。
4、告示、通知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违者要严肃查处。
十三、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生活服务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四、各任课教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校内文体活动或校外活动,一定要将安全教育摆在首要地位,认真研究和分析各种情况,采取有力的安全措施,确保学生安全。不能麻痹大意,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1、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进行组织性、纪律性教育,增强学生安全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
2、各任课教师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扑救火灾、抢险等危险活动。
十五、实验室、电教室、教学仪器室、图书阅览室、后勤仓库等重要部门和场所,要切实按照岗位管理责任制加强管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发现问题隐患予以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电工、木工工作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时,任何人不得围观干扰,后勤员工修剪绿篱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半径为15米以内,水泵开机时,学生不准进入半径15米范围内,任何人不得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园内点燃明火焚烧垃圾。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不要超负荷用电。
自然、劳技等科目的教师在实验、劳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步骤进行;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和公物财产安全。
十六、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自我保护教育,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1、要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工作,积极、经常地向学生及其家长宣传安全的重要意义。
2、经常向学生传授、介绍一些安全知识,如交通安全、用电、用气安全等,提高学生的安全认知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
3、放学后要认真检查班级的电灯、门窗的安全,要及时拔下电源插头,防患于未然。
4、学生有生病等其它意外发生时,要及时通知家长,并向学校报告。
5、任何教师都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教师上课时对学生实行点名制度,发现缺席学生应询问原因,及时与班主任联系,上室外课时,教室内不要留人,班主任或其他教师留学生必须经课任教师同意,实行谁留学生谁看管、谁负责。任何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课堂。放学后要认真组织学生排队离校,学校实行净校制度,避免学生在放学后仍逗留在校园,出现安全真空。
7、任何教师都要尊重、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学生管理
十七、学生应当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1、不得将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等带进学校。校内严禁私自燃放鞭炮焰火、***,严禁用猎物等。
2、进入校园,一律靠右行走,不要一边走路,一边追逐打闹,注意力要集中;不得并排行走,以免妨碍交通。
3、为防止楼道拥挤,确保上下楼的秩序,凡上下楼梯要靠右行走,不要乱跳楼梯或在楼梯上打闹玩耍,更不得互相推拥。各年级按照学校规定的上下楼顺序上下楼(楼两头班级走各自附近楼梯,靠近后楼梯的班级走后楼梯。)任何人不得乱关铁门,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4、进入校园内要文明游戏,尤其在楼道走廊内,不要追逐打闹、捉迷藏;不要在楼拐角处等奔跑;严禁下楼梯时沿扶手栏杆向下滑行;严禁楼上的学生站在窗台或身体伸出窗外打扫卫生、擦玻璃等危险工作,严禁从楼上扔物品或倒垃圾,以免发生意外。
5、注意安全用电,保护好学校或班级的电源;不要接触裸露的电线,不抓摸、破坏电源插头等,确保人身安全;到饮水机处接开水时要按顺序,不要推挤,防止烫伤;不要捅马蜂窝,不逮蜜蜂等,避免被蜇。
6、严禁攀爬、翻越墙头和走廊护栏。禁止乱扔、投掷砖头、石子等,不得拿树枝、棍或用绳拴东西乱舞;不得用弹弓等打鸟或瞄准他人;禁止从楼上乱扔东西或隔墙抛掷硬物、垃圾等,以免砸伤过往的行人,造成意外伤害。
7、不要把衣扣、笔帽、钱币等小东西含在口里玩,以免进入喉咙或吞入肚里,造成伤害。不得购买、食用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其它有毒的动植物,以免中毒。
8、荡秋千时不要一拥而上,防止绳索断裂摔伤,在秋千运动的范围内不得站人,以免发生相撞事故;用联合器械架、单双杠玩锻练时,精神要保持高度集中,不要说笑打闹,互相推撞,避免跌落摔伤。不要到墙根玩耍游逛,远离断壁危房,确保安全。
9、进行踢足球、打篮球等对抗性运动时,要文明礼貌,注意安全,要有必要的防护,注意保护好头部,并尽可能防止腿部踢伤、骨折等;进行田径运动时,要严格按照老师的安排,认真做好准备活动,避免拉伤。
10、在做各类实验时,要听从老师的具体要求,按照操作规范认真地操作,避免腐蚀、灼伤、爆炸等危险发生。
11、考试失败、丢东西或做错了事等,要敢于面对,不能怕受责罚而不敢回家,更不能离家出走。遇到陌生人时要高度警惕。不吃陌生人送给的食物;不跟陌生人到僻静的地方;防止陌生人冒充父母的朋友或以小恩小惠的方法带走外出,被人拐卖。
12、在看电影,集会、联欢等,万一发生停电、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冷静观察,听从组织者的指挥,尽快疏散出去,避免盲目拥挤,造成伤害。
安全检查和监督
十八、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1、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
2、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3、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等;
4、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5、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和其他应列入安全检查的事项。
在对上述各项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整改。
安全事故责任
十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用具、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的;
2、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3、学校向师生提供的药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4、教师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5、教师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6、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的;
7、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8、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9、学校或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十、学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管理无不当、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1、校园内学生自杀、自伤或突发疾病,学校发现后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2、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或擅自离校发生的;
3、学校放学净校后,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擅自到校活动发生的;
4、教师强调了安全事宜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后,学生在对抗性、竞争性体育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
5、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6、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
7、因自然、社会原因(如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8、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学校无过错,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由于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实施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学校、教师已经告诫,但学生不听劝阻、自行实施的;
2、学生或者监护人明知学生患有特定疾病,或有特异体质,或学生身体情况、情绪、行为有异常但未告知学校的;
3、学生、或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安全事故处理
二十二、学校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1、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2、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发生一般伤害事故,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学校立即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二十三、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学校负责调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将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参加保险的,学校或学生的监护人应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学生安全事故,民事责任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行政责任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属于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民事赔偿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四、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分担经济损失。
奖 惩
二十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关责任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学校安全责任人要承担责任:
1、 违反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的;
2、 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十六、 违反本规定第七、八条的,由学校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将报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七、违反第十七条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二十八、 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因学校教师或后勤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其它财产损失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将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
附 则
三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属 小学校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