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责任制度【8篇】

学校责任制度(精选8篇)

学校责任制度 篇1

为了强化值日管理人员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校务值日责任追究

1、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2、及时妥善处理偶发事件,并做好汇报;

3、坚持组织早锻炼、升旗、课间操和路队护送。

4、坚持检查教师到岗、坐班情况,于当日九点交教师签到簿;坚持组织班主任维护就餐、就寝次序。

5、坚持一日两次检查教室、寝室、清洁区的清洁卫生。

6、监督指导门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

7、当日夜里十点半(无晚自习的下午四点)关办公用电、电脑,三个办公室锁门窗,如实填写好校务日志交校长办公室。

8、值日补助一天22元、无早自习的20元,无晚自习的17元。检查、记载、关电锁门欠缺的一项次扣款5元。校长抽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行政值日没有发现,一人次罚款10元,并与失责教职工进行同等责任追究。

9、请其他校务成员顶替值日,需报校长批准。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0、值日当晚学生没有放假的,校务人员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1、值日期间出现严重失误的,引咎辞职

二、教师值日责任追究

1、午休值日一次补助1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款2元。

2、校外巡查一次补助5元。

3、安排的值日不参加的,除不享受补助外,一次罚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管理办法执行。

四、所有记载以校务值日和校长抽查记载为准。

五、被进行责任追究的值日管理人员,当月不得评优。

学校责任制度 篇2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单位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学校由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应由本单位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五)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六)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七)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八)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求、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十二)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十三)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差错的;

(十四)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影响或差错的;

(十五)在工作中,大局意识不强,不分场合发表或谈论过激言论,尤其是在网络上谈论或发表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论和贴子的;造谣生事,制造事端,恶意中伤,诬告诽谤,假借他人名义恶意举报不属实的;

(十六)敬业精神不够,工作期间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的;工作业绩差,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出现上班迟到、早退现象的;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贯彻执行组织管理决定的;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十七)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程序。因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的,或经检查发现的,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有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或经检查发现的,经查证属实,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一定场合公开检讨。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年度考核时缓定等次或解除聘任合同,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被暗访查出的违反效能建设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责任制度 篇3

一、责任事故认定

1、各类岗位工作人员未能按时到岗或离岗而影响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发生不安全事故者。

2、各类岗位工作人员未能履行安排的工作职责或工作落实不到位,失职等影响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后果者。

3、因工作失误或工作方式不当而引发的一系列影响或不良后果者。

4、政令不通,信息不畅,组织协调工作不力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者。

5、遇突发事件,特殊情况,关键时刻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应对不及时,不服从,不配合工作者。

二、责任事故处理

1、责任事故涉及到的相关人员由相关处室上报学校研究处理。

2、学校根据责任事故情节,由行政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3、责任事故处理包括对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进行量化考核扣分、罚款,一票否决,调换工作岗位,人事变动等。如果情节相当严重者,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4、责任事故涉及到全校所有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

学校责任制度 篇4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责任制度 篇5

为了进一步依法治校,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学校规章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所发生的责任事件、学校设置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理为:调离岗位、解除聘任。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经济处罚为:赔款、罚款、扣发工资、岗位津贴。对触犯国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视责任性质,将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追究、间接责任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1、部门自我追究: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由部门自查后,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

2、学校追究:

(1)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

(2)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学年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

(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

四、责任追究认定权限

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由各部门研究处理。

2、属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范围内的重大责任追究,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的监督

对重大责任事件和有关责任人,在追究的过程中,学校行政应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民主监督委员会通报。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有异议,有权向校长、工会或上级反映,校长在认真听取意见和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校务会议研究可以更改原处理意见,并同时追究有关处理人的责任。

学校责任制度 篇6

第一条 为完善福泉市第四小学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制度所称决策者,是指对决策享有最终决定权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

第四条 学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决策错误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决策责任:

(一)决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决策者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决策者明知决策错误,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者对本应由自己作出的决策,推诿或者拖延作出决策的;

(五)决策者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决策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追究决策者的决策责任应当根据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按照下列方式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岗位;

(四)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五)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决策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对其决策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控告人、检举人或者决策责任追究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决策者主动纠正错误,并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决策责任。

第十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在调查、处理时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责任制度 篇7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

组员:

二、责任追究: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对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要做到相关人员配备到位,设施齐全,指挥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长开展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对校园商店及学校宿舍负有检查督导的责任。

管理员:全面负责学校宿舍管理工作,对在宿舍内发生的师生中毒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保安:全面负责校园师生服务部的卫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良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卫生员:负责对师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对有关部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做到随时保证抢救药品到位,抢救仪器正常使用。

伙夫:学校食堂卫生及安全负责人。

值班教师:做好现场救护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将严肃处理,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学校责任制度 篇8

为了落实“人人参与,一岗双责”的安全管理要求,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全员抓安全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校园安全,使我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决定在全校推行安全工作“首遇责任制”。制度规定,所有教职员工都是首遇责任人,首遇人负有教育和帮助学生、维护学校形象、及时制止不良事件发生、引导和帮助解决问题、及时上报和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等责任,并能够负责到底。碰到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或及时上报,将追究相关的安全责任。为此学校作出如下要求,希望全体教职员工自觉遵守。

1、学校要求所有教职员工在校内外遇到学生权益受侵犯需要帮助或学生违纪需要制止教育时,不管是不是这名学生的班主任或科任老师,也不管有没有教过这名学生,都负有保护、教育学生的责任。

2、凡我校教职员工,第一个遇到学生有危险、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或有其它不文明的言行时,应立即制止,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如没主动制止,出现问题将追究其责任,并将这一责任制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部份。

3、学校规定学校教职工在校内外首先遇到危害本校学生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学校稳定、损害学校形象的突发事件时,首遇人负有及时制止不良事件发生,并热情接待、引导和帮助解决问题的责任。同时用自己的行为,影响身边的同学也加入到安全管理的行列中来。

4、当发现学生出现意外伤害事故,突发性疾病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首遇责任人应立刻采取相应措施,尽最大限度予以迅速施救、迅速报告或报警。

5、当发现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礼仪常规要求(如翻越围墙,打架斗殴、赌博、寻衅滋事、下河游泳、上课期间进入网吧或游戏厅、破坏公物等)时,首遇责任人应当场劝阻、教育并通报相关人员或部门。

6、当发现学生中出现重大事故苗头或危险倾向时,首遇责任人应当场制止并及时将情况向学校或相关部门反映,将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7、当发现个别学生存在精神或心理障碍,神情和行为出现明显异常时,首遇责任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反映。

8、当发现学校财产(教育教学设施、花木草坪、建筑构件等)受到不法侵害时,首遇责任人应立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9、当发现教学设施因其他原因出现损毁、故障而形成安全隐患时,首遇责任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10、校内首遇处理程序为:对于一般的行为,先问明缘由,再讲清道理,进行示范启发,以督促其改正;对于比较严重行为,先派人报告学校领导或学生家长,再问明缘由,并协助解决,帮助教育学生。校外首遇处理程序为:对于一般的不文明行为等,首遇人应善意加以提醒或劝阻,督促学生改正;如遇打架斗殴等严重行为,首遇人应马上加以制止,保护我校学生的安全,并电告学校相关部门或向110报警,并协助处理所发事件。

11、安全首遇责任制从公布值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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