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屋顶光伏租赁合同【汇编3篇】

农户屋顶光伏租赁合同(精选3篇)

农户屋顶光伏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设备租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合同期满如需要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日内,重新签订合同或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出租方有权将设备另行安排。租赁期间本设备的租赁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条 租赁价格计费时间及租费的签认

1、租赁计费

设备租赁日期从共 月 日。每月租金 元(大写: )。不足整月部分按每日 计算,每日租赁费 元(大写: ),不足12小时按l天计算租赁费。甲方如需24小时运转,每天应有1—2小时检查保养时间。连续运行15-30天,应进行一次例行保养,每次不超过6小时(市内)。设备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或自然原因造成的设备停工,也计入使用累计天数,按正常使用收费。

2、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为税后价格,若承租方需出租方提供税票,需要提供合同总金额百分之 的税费 元。

3、若承租方要求租赁期间零故障率,需要租赁方增加供备用机器,另外收费。

4、费用明细

5、设备租用期间,若乙方因故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2天发出通知,出租方接到通知并认可的退租日期为本次的计费结束时间。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设备发运之前,承租方须先预付给出租方总租金额的百分之 (大写: 整)作为定金,若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2、租期不足一个月的,设备运输到乙方指定地点,调试正常运转,乙方应立即支付租赁总费用的50%,剩余部分在租赁结束后一次性结清,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开机。若租用时间若超过一个月,按月度支付租金,每次支付须提前五日预付下一个月租费。

第五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1、出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1-1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生产,满足承租方施工要求。服从承租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排,但有权拒绝承租方的违章指挥。

1-2负责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设备技术状态完好。用时设备发生故障,乙方积极派员抢修。解决不了的故障,乙方负责在最短时间内换机,但不承担检修停机给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因换机停机超过4个小时以上的,扣除当日租金的20%,停机12个小时扣除租金的50%,停机24小时,扣除当日租金。

2、承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2-1负责工作期间租赁设备和操作司机的安全,严禁违章指挥,如违章指挥造成机械化和人员的损伤,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出租方不配备操作工)

2-2免费提供出租方操作司机的食宿,提供合格的燃油及润滑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支付租费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出租方有权采取收回租赁设备,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一切损失。

甲方:

乙方:

农户屋顶光伏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就安装户用分布式发电系统(以下简称“发电系统”),甲方收取所提供的分布式系统二十年发电收益,以折抵甲方提供的分布式系统费用(组件、并网逆变器、并网箱、支架、电缆、施工安装等)特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安装概况

1.1、安装名称(具体情况):家千瓦屋顶光伏电站

1.2、安装地点:县(区)村

1.3、系统安装容量:千瓦,其中含块瓦组件

第二条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一、乙方提供分布式所需并网申请验收等基础资料经审核确认无误,甲方负责安装完毕正常并网发电后,于并网时间的次年次月向乙方支付每年返利,每年共计支付返利 元(大写: 元),按安装单块组件 20 元乘以安装块数每年计算租金返利;除乙方收益外,电站其他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或提出其他任何主张。

二、甲方提供需要安装的发电系统;

三、甲方负责对安装地点进行勘察测量,提供设计方案;

四、甲方负责整套分布式光伏系统二十年财产保险费用,且保险受益方为甲方,二十年期满后,每年分布式光伏系统保险费由乙方自愿缴纳;

五、分布式光伏系统每年每户300元运维费用(40块板为例),并网后的前二十年期间由甲方承担,二十年期满后,每年每户管理及运维费用由乙方自愿缴纳。

六、分布式系统由甲方全部投资报备,乙方提供安装场地及发电设备安装条件。前二十年电站物权归甲方所有,并收取所发电费,二十年后物权归乙方。甲方在收取二十年电费完成后,将备案银行卡归还乙方。

乙方责任:

一、乙方提供安装分布式所需材料确认无误,合同签订完成可进行安装,安装完成3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乙方备案银行卡以及持卡人另外一张银行卡号(不能与备案银行卡冲突),以便二十年间甲方每年向乙方返利。

二、为进行电费结算和申请补贴,乙方需以自身名义按照本合同约定于甲方指定或认可的'银行办理好电费结算银行卡用以归集乙方电费和补贴,乙方电费结算卡可以是实体卡。乙方应配合甲方于甲方指定的银行办理,甲方将乙方电费结算卡账户内的余额按照一定金额定期归集至甲方指定账户,并授权(必要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及乙方电费结算卡开户行签署相关授权文件)甲方在乙方电费结算卡开户行于合同期限届满前有权查询乙方电费结算卡余额、明细,及划扣乙方电费结算卡内的相应资金至甲方指定账户。为保证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售电款,若有实体的乙方电费结算卡乙方交给甲方保管并全权支配。未经甲方准许,乙方不得注销、挂失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该乙方电费结算卡(无论是实体卡还是虚拟卡)或设置任何影响电费收费权益的权利负担。

三、乙方违反上条的约定,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要求乙方改正违约行为,退还所收到的所有补贴及卖电收益并按照该金额的万分之五每天支付违约金;

(2)视为乙方同意按照折旧价提前购买电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天内按折旧价格付清货款,延期一天,按照应支付货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电力局备案银行卡持卡人姓名:

卡号:

开户行:

乙方接收年返资金的银行卡持卡人姓名:

卡号:

开户行:

四、乙方需向甲方无偿提供放置所安装发电系统及配套设备所需空间,提供发电系统安装需要的合理位置。

五、乙方需无偿向甲方提供安装期间所需电源及相应设施。

六、在分布式系统的施工、安装、调试期间,乙方应无条件提供必要的配合,保证安装顺利完成。

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正常收取二十年内发电系统发电所产生的对应电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因甲方设备投入大,收回投资时间长,二十年合同期内,如乙方安装的分布式系统所在建筑物整体出租、出让,需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必须保证新的承租人和所有人继续履行此协议,必须保证甲方权益,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以上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正常收回二十年发电收益的,根据甲方损失数额或耽误甲方收益的期限,甲方可以延长期限直到甲方收回约定收益或挽回损失止。保守计算1千瓦20年总发电量为25000千瓦时,总收益为25000*0.444=11110元。

十、二十年期限内乙方自愿购买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合同,本合同自购买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购买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逆变器每次启动会产生电费,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期间不断电,此费用由甲方支付。

十二、乙方提供的房屋屋顶及水泥基础必须在使用年限内满足以上使用条件,中间出现维修等情况均由用户自行负责。

十三、乙方不得擅自移动、拆装、改造光伏电站,若因此造成光伏电站受损、影响使用或发电量明显降低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租金收益中扣除等额的维修、换新费用。若因此给安装场地造成损坏的,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十四、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光伏电站及附属设施,若因乙方保管不善、使用不善造成光伏电站受损、影响使用或发电量明显降低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收益中扣除等额的维修、换新费用。若因此给安装场地造成损坏的,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十五、自并网发电开始二十年内,乙方有义务保证电站的采光是充足的,不受邻里新建房屋及树木遮挡影响的,若出现以上情况且发电量明显降低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收益中扣除相应损失金额。

第三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同意该光伏电站二十年所有权归属甲方,合同期内收益权归甲方享有。

二、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如下材料:

(1)装机地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合法用地、安全用地等证明,必要时提供物业同意安装光伏设备证明(如需)。

(3)电站安装备案申请资料。

(4)其他甲方要求乙方需要提供材料。

三、乙方签订本合同前,不可撤销地向甲方保证并承诺如下:

(1)在合同期限内能持续合法使用该场所,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利瑕疵。

(2)装机地址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3)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四、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如遇房屋拆迁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政府的相关文件。由于电站系为乙方专门定制,乙方选择并接受以下方案之一的,甲方予以认可:

(1)乙方以双方协商的折旧价购买电站并于拆除之前支付价款。自乙方付清价款后,电站所有权及政府补偿全部归乙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与政府协商或提供相关资料。无论乙方最终是否与政府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均不影响乙方购买电站支付价款的义务。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2)双方互相配合申报电站价值,积极争取政府补偿,乙方享有电站补偿款的10%,甲方享有电站补偿款的90%。拆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如乙方搬迁或要求移机的,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由于电站系为乙方专门定制,乙方选择并接受以下方案之一的,甲方予以认可:

(1)乙方以双方协商的折旧价购买电站并于移机之前支付价款,自乙方付清价款后,电站所有权及后续发电收入、补贴全部归乙方。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2)双方配合完成拆装电站,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电费及补贴)等。因搬迁或移机导致电站无法发电的,该时段内乙方不享受乙方收益,且乙方应当赔偿甲方该时段内的发电收入及补贴。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六、甲方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甲方对光伏电站组件质保期 20 年,逆变器质保期 5 年,自电站竣工之日起算。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对因安装工艺、材料和产品质量等原因而造成的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提供免费维修和保养。质保期内如因使用不当、人为损坏、丢失造成系统故障,甲方可提供维修和保养服务,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七、如因继承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本合同效力及于继承人。如因遗产分割或其他原因

将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在所有权发生变化前,取得甲方同意,并确保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且确保不影响电费收益单价(脱硫煤电价及补贴),否则,乙方赔偿甲方,赔偿金额为双方协商的电站折旧价。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发电收入及补贴)等。若因乙方原因实际上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发电收入及补贴)等。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光伏电站因搬迁、移机无法发电或发电收入及补贴减少的;

(2)乙方阻止甲方进场勘测、设计、施工、安装,或拖延超过30天的;

(3)乙方擅自转租、转售、设立担保的;

(4)其他可以归结于乙方的原因。

二、若因甲方原因引起电站不能并网,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双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并网(包括未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房屋所有权纠纷),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费、产品、收益等。

三、乙方违反合同的任何约定,甲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有权同时要求乙方30日内按同期销售价向甲方购买光伏电站并支付价款。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害的,还需承担赔偿和法律责任。

四、如在付款期限内,电站的补贴发生变化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积极申报。如乙方未予以配合,所造成的损失,乙方赔偿甲方,甲方有权从乙方收益中相应抵扣。

五、合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等。乙方逾期未支付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款项、赔偿、损失,每逾期一天还应当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满30日,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六、甲方有权通过扣除乙方收益、延长付款期限等方式抵扣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等),从乙方收益中扣除相关费用或延长付款期限的应当提前通知乙方,若不足以覆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补齐剩余部分。

第五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策调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对方提供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双方协商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情况而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一裁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能力。败诉方需承担因此发生的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与案件相关的费用。

第七条其他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经本协议约定或经对方同意另有法定事由的,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仅用于易县泰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屋顶租赁业务,出现其他违规情况该协议均不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委托人(签字):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农户屋顶光伏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间数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房屋质量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____年零________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___个月的。

租房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________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____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_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______份,送____________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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