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合集3篇】

南京市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精选3篇)

南京市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 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信贷业务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第二章 保证担保

第一节 保证人条件

第七条 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八条 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

(三)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下同);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业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 信用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政府承担担保损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万元以上);

(三)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农业银行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及个人生产经营融资余额的5%;

(五)首次合作应经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资格准入审批。

第十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

(四)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五)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业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接受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保证,但保证人为中央企业、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客户、总行级优质房地产客户、全国百强房地产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的除外,其他跨省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接受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境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受理:

(一)担保的信贷业务为国际银团贷款;

(二)保证人为穆迪、标准普尔或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在A级(即穆迪A1、标准普尔A—及惠誉国际BBB级)以上的企业;

(三)保证人为农业银行或农业银行已授信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农业银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境外金融机构;

(四)其他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的港、澳资企业为保证人的。 境外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农业银行应委托保证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代理行或银团参与行等对保证人的国籍、法人地位、资格、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但上述第(三)项保证人除外。

第十三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

(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禁止介入的法人、其他组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

(四)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应有有权授权人的授权书或有权审批机关的审批证明;

(五)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

(六)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七)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法人、境外组织、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行已授信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在确认担保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减免提供上述材料。

第十六条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保证人固定居所证明;

(三)保证人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

(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

(五)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 保证额度核定

第十七条 农业银行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除外)保证额度=N*有效担保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1、N为保证人信用等级调整系数,其中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上的为2、AA+级、AA级为1。5、A+级以下的为1;中央企业、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的客户信用等级调整系数为3。

2、有效担保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

(二)信用担保机构

保证担保额度=N *(所有者权益-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余额;或者保证担保额度= N *资产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余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1、 N为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的N不超过30;

2、 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主要指现金、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高等级企业债、货币基金或其他一级分行认可的金融资产,但应剔除信用担保机构转存的用信人的保证金;

3、上述两种方法核定的额度不同时,按孰低的原则核定额度。

(三)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农业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

(四)自然人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五)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总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法人的保证余额一般不超过净资产的10%,最高不超过15%;其他法人或组织对单个用信人的保证余额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50%时,应从严控制;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单笔担保金额或单个用信人担保金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或关联单位间的、其他保证人之间的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应严格控制。

集团成员单位关联担保余额占集团授信的比例执行总行有关规定。采用集团内关联企业保证的,应由集团本部(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由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核算保证能力时,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经合并的财务报表。

南京市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 篇2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 币种:人民币。

2.额(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所欠本金的实际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3. 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 利息及计息方法

1. 月利率:_______。

2. 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3. 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4.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其中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5.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年( )保字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1)由______________(抵押人)提供______________(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 )_______年抵字______________号]。

(2)由___________(出质人)提供______________(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质字______________号]。

第七条 违约事件

7. 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所称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

(2)借款人拒不接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督及经营监督,或者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

(3)借款人涉及违法活动或刑事案件;

(4)借款人发生第5.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5)借款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拖欠任一金融机构任何信贷合同项下本金或利息的;

(6)抵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担保措施;

(7)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

7.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2)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

(3)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借款人不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借款人不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 对借款人所欠的货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其他费用,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4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本人个人信用报告,用以审核借款人个人贷款申请,并将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或盖章后生效。

4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南京市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 篇3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证券部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根据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关于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的通知》,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选择乙方作为指定交易地点。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指定交易的股票帐户号码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

第二条甲、乙双方指定交易的范围,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无纸化证券品种为限。

第三条在指定交易期间,甲方的交易均通过乙方办理,并保证按规定履行清算交割义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对帐业务,保证甲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如果甲方指定在乙方的证券和保证金发生产权争议,乙方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裁决和处理。

第四条在履行清算交割义务后,甲方有权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地点,乙方保证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地点的登记手续。

第五条变更或撤销指定交易,须由甲方亲自到乙方营业柜台填写“指定交易撤销登记表”,同时出示本人的股票帐号及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

第六条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为当日申报,隔日生效。

第七条甲、乙双方指定交易的行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令和_________证卷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根据国家政策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乙方有修改本协议书条款的权力。此类修改乙方将在营业场地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第九条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各项交易规定和本协议各条款的内容。

第十条陈述和保证

10.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0.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在指定交易期间,如发生违约纠纷而导致对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如果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罚款_________元给另一方。

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协议附件

14.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4.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如因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八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通知

19.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9.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9.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二十一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的第_________个营业日生效,于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后终止。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10篇协议书范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方便于乙方核对数字,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先取得“_________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以下简称“发票”)后付款的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为了确保甲方开具给乙方的发票不被人冒领,乙方每次领取甲方的发票时,均需出具领取发票函(格式见附件一)并附有签名式样。领取发票函均要盖乙方的公章,每张函自签发之日起三天内有效。

第二条乙方须在每月五日前至甲方签领发票,不得以未签领发票为由延迟或拒绝向甲方付款。

第三条甲方提供发票的汇总表是以通知单格式为准。

第四条乙方所指定人在领取发票时,应核对所领取的发票与通知单是否一致,若无异议,将在登记表上登记相关项目。

第五条乙方承担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记表签字领取发票后遗失的一切责任。乙方不得以遗失发票为由而拒绝向甲方付款。

第六条乙方应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记表签字后三天通过银行转账将相关费用如数的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乙方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记表签字后对发票有异议须在二天内提出,否则,甲方将按发票汇总表上所记录的金额进行结算。若发生异议,将对无异议部分的发票进行先付款,后才对有异议部分的发票协商解决。

第八条乙方只有在结清上一次领取发票的款项后,才能领取新的发票。

第九条如果乙方不按本合同的操作规程领取发票,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此协议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协议书为《费用结算协议》的必需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是费用结算协议的附件,其效力一样。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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