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通用3篇)
供水公司:_________(甲方)
水费储蓄户:_________(乙方)
用户代码:_________
用户地址:_________
水表地址:_________
为方便用户缴交水费和实现现代化管理促进水费及时回收,经协商双方同意每月水费收缴委托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支行所属的储蓄所采取银行储蓄结算方式办理,并就有关具体事项议定如下:
一、乙方需先持相关银行市区任一储蓄所签发的活期存折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确定水费储蓄账户。
二、楼幢已安装一户一表的乙方,由甲方负责分摊共用的消防水用量,不得拒付。
三、甲方对乙方用水每次抄表计算水费后,通过相关银行计算机系统从乙方“水费储蓄账户”中自动划拨结算水费,不再另外通知。
四、乙方可持水费储蓄存折到相关银行失去任一储蓄所了解存款余额或索取水费收据,但跨年的水费收据不作保存。乙方对甲方结算水费有疑问时可向甲方供水营业厅查询(电话:_________),如确属差错,在下月结算水费时退补。
六、合同书签章者与储户必需同一个人,并与身份证姓名相符。
七、乙方销户需先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办理用水销户手续,持_________公司的通知方可到储蓄所办理水费储蓄账户销户手续,否则储蓄所有权拒绝办理。
八、相关银行以合同附件的银行储蓄帐号来确认并生效(附件略)。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开户储蓄所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开立(确认)个人结算账户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分行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甲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证到期前,携正式身份证到乙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件内容。如有个人资料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开立个人结算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借记卡和存折账户应预留密码。甲方收到借记卡时应当面确认借记卡完整无损,及时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凡乙方根据借记卡(或存折)和密码为甲方办理的业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开立个人支票户,应本人办理并预留签章,乙方根据签章为甲方办理业务。甲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的,本人应出具经其本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在其开户网点办理。
第六条甲方应定期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甲方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银行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如果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信息向乙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第七条甲方应了解并同意以下做法
(一)借记卡开卡时,借记卡及其主账户将自动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销卡视同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与借记卡关联的活期账户自动转为储蓄账户。
(二)借记卡及相勾联的活期账户均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正在办理代发工资、消费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销户。借记卡如有相关联的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或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不得注销。
第九条甲方应承担因未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协议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乙方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乙甲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开立(确认)个人结算账户人
乙方:中国XX公司______________分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 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甲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证到期前,携正式身份证到乙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件内容。如有个人资料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甲方开立个人结算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借记卡和存折账户应预留密码。甲方收到借记卡时应当面确认借记卡完整无损,及时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凡乙方根据借记卡(或存折)和密码为甲方办理的业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开立个人支票户,应本人办理并预留签章,乙方根据签章为甲方办理业务。甲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的,本人应出具经其本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在其开户网点办理。
第六条 甲方应定期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甲方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银行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如果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信息向乙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第七条 甲方应了解并同意以下做法
(一)借记卡开卡时,借记卡及其主账户将自动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销卡视同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与借记卡关联的活期账户自动转为储蓄账户。
(二)借记卡及相勾联的活期账户均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正在办理代发工资、消费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销户。借记卡如有相关联的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或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不得注销。
第九条 甲方应承担因未遵守及本协议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乙方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乙甲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