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汇编3篇】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精选3篇)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平等交易、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及服务等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                                服务,乙方对甲方所购商品进行全程跟踪。

第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协议中产品质量及维修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并保证能通过验收。

第三条交货

3.1乙方供货时须提供《供货清单》并加盖公司印章,详细填写所有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

3.2乙方应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3.3甲方收到乙方货物时,如发现错装、缺件以及其他缺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     日内无偿更换及补齐,以达到协议中的标准。

第四条报价和结算

4.1乙方所供产品价格依据双方确认的价格表执行。

4.2双方约定以人民币支付,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形式,乙方同时提供等额合法发票。

4.3结算方式:货到验收后,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第五条采购内容及价格

5.1序号:_________

5.2采购项目:_________

5.3型号:_________

5.4单位:_________

5.5单价:_________

5.6数量:_________

5.7总价:_________

5.8合计:_________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6.1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6.2协议期限为        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就变更事项,双方应另立补充协议。

7.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

7.3协议中一方有以下违约行为,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

①乙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协议,中途停止供货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停止供货的。

②乙方供货的产品有质量缺陷,经甲方通知后,未在有效期内及时更换的。

③甲方无故终止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第八条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8.1本协议产品质保期自通过验收之日起    个月。如由于乙方责任需要更换或修理部分的质保期从再次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限为    个月。

8.2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对甲方在乙方所购消防器材及维修的       实行全程跟踪服务,每年至少上门协助检查     次。甲方如有需求可随时电话预约,乙方在     个工作日内到达。

8.3甲方在乙方所购         均免费送货上门;换药、维修的       乙方上门提取,换药、维修后及时送还到甲方。

8.4甲方须严格按照       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保管、储存       ;经常检查压力表,一经开启,即使喷出不多或压力表低于绿线区必须及时重新充装维修;必要时可通知乙方上门指导。

8.5甲方享受乙方签约单位                维修的配件费用全免待遇。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本协议中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事件。

9.2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理由,并在十五日内提供书面证明,经双方协商是否变更或延期执行协议。

9.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乙方如延期交货或交货数量不足者,乙方应偿付甲方此批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

10.2乙方所发产品有不合规格、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情况,甲方有权拒绝办理收货手续,且无代为保管责任,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乙方负责;

10.3在产品保质期内,乙方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发生损坏,乙方负责无偿修复或更换,但甲方非正常使用或人为原因导致的除外。

10.4甲方根据本协议第7.3条的约定解除协议的,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解除协议的通知后一周内退还甲方已付全部款项,设备已经交付的,乙方在返还货款后一周内自行取回设备。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1.1所有因本协议或执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篇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

*接受上诉人姜某的委托,指派我及*律师作为上诉人姜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经查阅全案卷宗、多次会见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某犯有生产假药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姜某参与犯罪的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量刑过重,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________________

一、被告人姜某主观恶性不深,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一审法院对上述诸多酌定从轻情节未予认定,量刑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原则

被告人姜某从未有过制售假药的故意,是出于打工赚钱的目的,很懵懂的成了犯罪的帮凶,起初对李静制售假药并不知情,正如一审查明的那样,其装一整天药盒仅活得200元的报酬,已略低于正常打工的劳动报酬,姜某并不追求额外的非法利益,可见,其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其始终对制售的是否为假药,并不确定,可见其主管恶性不深,整个犯罪环节从策划、购买原料、打码、装盒、销售等至少五个环节,姜某仅受雇完成一个无关紧要的环节,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只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情节是轻微的,一审也因此将其认定为从犯,同时,上诉人姜某系初犯、偶犯,因临时受雇于假药制售人才侮辱犯罪歧途,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涉案假药无有毒有害成分,且未流入市场,没有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应区别于其他流入市场,造成人身伤害的假药,一审法院在量刑方面并未考虑上述从轻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奇重。然而,在量刑上却等同于共同犯罪,按从犯标准对姜某进行量刑,完全忽略了姜某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这相当于对姜某加重了处罚,严重违背我国《刑法》罪责性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及《黑龙江量刑指导意见》的基本规定。

二、一审法院未认定假药成分及对人体无危害性的客观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本案委托哈尔滨市药品监管部门未对药品含量及是否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进行鉴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假药与不会造成伤害的假药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是不同的,一审的量刑没有考虑无危害后果这一从轻情形。

三、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确定药品价值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定中心确定涉案药品的价值,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药品无药物含量,以包装上的药品名称市场价格确定其价值不客观,其次,有部分药品未装盒,不应认定成品价值。最后,药品并未出售,不能确定真实价值;且《价格鉴定结论书》未送达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所确认的犯罪数额过高,加重了对上诉人的处罚。

四、上诉人姜某不应承担全部涉案金额

上诉人姜某仅参与了300多盒波利维假药的装盒工作,并没有将立普妥假药装盒,有李静独立完成立普妥假药的装盒,且上诉人只生产一天,被告人李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一审庭审时的供述,均印证了上诉人姜某供述的真实性,上诉人姜某的犯罪数额应以其参与装盒的300多盒波立维的价值确定,然而,一审法院在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将全部药品均认定为姜某与主犯共同生产,全部价值均认定为姜某的犯罪数额,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背离了《刑法》罪责性相适应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从新认定上诉人的犯罪数额。

五、本案应以“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

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时间为20__年12月1日,二被告实施犯罪行为在该司法解释颁布之前,而之前一直适用的20__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应适用本案,依据该解释的规定,不应以价格确定情节是否特别严重,而就姜某的犯罪程度而言,也并不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一审法院应适用20__年5月的司法解释,做出更有利于上诉人姜某的判决。我们也找到了大量的相似案例,均未依照20__年的司法解释进行判决。稍后会同辩护意见一并递交法庭。

六、一审未认定上诉人姜某的酌定从轻情节

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挽救,罪责性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罪不至重罚的不应重罚,“重刑主义”时代在我国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然而,一审法院在查清主犯与从犯在犯罪中所起到作用后,做出的量刑却是主犯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从犯姜某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更离谱的是从犯的罚金50万元,姜某每天获得的报酬仅200元,其所装药盒的价值不足涉案总价值的一半,罚金50万元有何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我们没有在一审判决的论述中看到?!请求法庭本着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并充分考虑本案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姜某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撤销一审理判决,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改判。给无意中触犯法律的上诉人姜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二审认定其酌定从轻情节,减轻其刑期。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篇3

采购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项目经理部所需钢筋供货签订以下采购供应合同,并在履行合同期间,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包括的其他文件

1.1合同附件: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和补充条款等。

1.2合同履行中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的补充合同及合同更改协议(若发生)。

第二条供应要求

2.1数量:合同钢筋进货总量约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合同总价款暂定4000000元。

2.2结算价格:乙方供应的HPB235、HRB400钢筋价格:螺纹钢

(HRB400)按乙方交货当日《我的钢铁网》的萍钢价格下浮110元/吨(钢筋以物理性能检测合格为准);线材(HPB235.HRB300)按乙方交货当日《我的钢铁网》的萍钢价格;此单价含运输费、装卸费。不含税票。如果含普通税票另加3%的税款。

2.3合同单价为固定价,不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签认均不做更改。

2.4乙方供应的钢材数量、品种、规格、型号必须符合甲方所提供的钢材采购清单或电话通知的要求,确保钢材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检测合格,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5合同中计量单位采用吨,检尺交货,按国标换算。乙方保证产品送货单与合同计量单位一致。

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

3.1乙方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乙方在发货前通知甲方接货人员,明确到货品种、数量,并派人到甲方交货。

3.3双方在产品交接的同时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盖章或签字作为交接凭证。

3.4甲方向乙方要求供货时,甲方应提前3天向乙方提供计划表,乙方按计划表给甲方供货。

第四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4.1甲方当月的到货货款(即如6/1-6/30),如在7/10前付款给乙方,即不计息,否则自7/1日起甲方按月息2分补尝给乙方。原则上乙方为甲方垫资款不超过人民币100万。

4.2超过100万的部份按现款的方式结算,如甲方无法准时付款给乙方,甲方自送货之日起按月息2.0分补尝给乙方,但乙方必须确保甲方工程钢才的.及时供给,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3除甲乙双方另有商定外,合同价款结算在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将货品全部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甲方工地人员所签“出库单据”作为甲方的付款凭证。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产品退货,因退货发生的运输、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约定内容,货款结算后;或合同主体一方违约或不能再继续履约时即告终止。

第八条、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方可生效,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均为无效。

第九条、合同专利权

本合同权利专属于合同双方,任何情况下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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