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合同(精选3篇)
聘用方: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根据《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管理
办法》及《聘用合同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所《_________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
政府
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说明: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无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但如果受聘方系申请行政辅助人员工作,且受聘方自愿在无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辅助人员工作证的情况下继续为聘用方工作,则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其中试用期为_____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说明: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如约定试用期,则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受聘方的工作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具体内容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六条受聘方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的报酬支付与计算方式为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说明:须具体写出支付与计算方式。如按月、年领取固定工资;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计算方式领取报酬;固定工资加提成;固定工资加奖金;等等年餐、电话费等。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为受聘人员设立下列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除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为必设外,其它保险种由律师事务所自定。其中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可以不设立保险条款。考虑到申请办理各类证件的期间,律师事务所可以特别规定保险条款的生效期。)
第八条受聘人员调离律师事务所时保险的处理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九条受聘人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条受聘人在合同规定的报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增设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由于受聘人原因致使律师事务所产生经济损失的赔偿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但应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聘用方(盖章):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
电话:传真:
邮编: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非诉服务项目(下称“项目”)中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
第二条委托事项
双方约定,服务项目或内容为下列第项:
壹、裁员方案设计:
贰、特殊工时制申报,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申报;
叁、劳动合同拟订,共计个版本;
伍、其它:
服务语言要求:
第三条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8、乙方律师要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9、针对本项目,乙方应提供下列文件或下列服务作为完成服务的标志:
就该项目有关法律问题,应甲方之要求,乙方应提供下列咨询服务:
10、服务时限要求:
收款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
收款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
但因甲方未及时提供有关材料或配合工作而导致未能按期完成服务时除外。
11、乙方联系人:电话:
e-mail:邮编:
联系地址:
双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电子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第四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4、甲方指定下列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电话:
e-mail:邮编:
联系地址:
双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电子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5、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代理费
双方依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双方的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双方同意乙方采取计件方式收取律师费。
(二)甲、乙双方约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元(大写:圆)。
(三)支付方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帐号为:
开户行:
开户名:
帐号: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额正规发票。如甲方系单位客户,则乙方开具发票不作为付款的凭证,是否付款以银行付款凭证为准。
第六条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所需的办案费用(包括资料、交通、通讯、文印、差旅、食宿等费用)按如下第种方式支付:
壹、乙方垫付,甲方实报实销;
贰、包干;
叁、免收办案费用,但因工作所需在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据实报销。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了委托事项的准备工作,甲方取消委托事项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其他特别约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乙方律师依法尽职尽责提供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对案件实际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或解除本合同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
乙方:___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
甲方因股权继承事宜,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事项
1、查询、核对被继承人___生前在公司的股权情况
2、协助办理法定继承人放弃股权继承的公证事宜
3、甲方股权继承的相关法律事宜
4、协助甲方办理股权变更确认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2、对代理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为甲方业务单独建档,并保存工作记录,对相关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全面、客观、及时向乙方律师介绍项目情况,提供各种相关的证据、文件等资料。
2、对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律师的建议和工作独立作出判断,对甲方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错误运用法律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第四条费用
1、甲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和金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法律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本合同签订当日以现金或刷卡方式支付。
2、前款所列法律服务费不包括下列费用:
a)xx市以外地区的差旅费。
b)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工商查询费、公证费、鉴定费、翻译费等费用)。
c)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办理本案以外的其它法律服务事项的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
2、除本条款第1项规定的情况外,甲方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承办律师卷宗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___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人:承办律师:
签约时间: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