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道具师聘用合同(合集三篇)

美术道具师聘用合同(通用3篇)

美术道具师聘用合同 篇1

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甲方和乙方在实际工作岗位中的合法权益,调动发挥乙方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从事劳务工作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岗位

1、甲方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劳务工作。

2、乙方应认真履行双方约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3、聘用期间,甲方可因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通知乙方的调整薪金水平,乙方应予以服从。

4、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如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甲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应予以服从。

第二条 岗位变更

1、 乙方在首次与甲方签订上岗协议,存在试用期的,在试用期内甲方可就乙方的工作情况表现,通知乙方后即可进行岗位调整。

2、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l 甲方因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l 甲方因经营服务需要,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

l 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岗位发生变更,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上岗协议应同时进行调整,并办理变更协议手续。

第三条 聘用期限

1、 本合同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试工期)。

2、 聘用期满,本协议即行终止。双方如有意续签的,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本协议;聘用期如需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乙方应先与甲方另行签订或修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聘期无效,本协议到达《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时即行终止。

3、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本上岗协议同时随之终止。

4、 《劳动合同》发生续订,不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本协议继续履行。

5、 《劳动合同》发生变更,影响本协议履行的,须重新签订协议。

6、 甲方可以依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及乙方在聘用期内的业绩、表现等综合考评,在聘用期满后重新签订本上岗协议。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l 甲方对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提供详尽的职位说明便于乙方执行遵循;

l 甲方对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

l 甲方对乙方从事的岗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l 甲方对乙方从事的岗位工作负责日常教育、管理、考核和岗位调整;

l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岗位工作与考核情况,负责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

2、 乙方权利义务

l 乙方按照劳动合同及上岗协议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l 乙方协议终止,岗位变动,应主动配合工作交接。

第五条 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

1、 根据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乙方在受聘期间,根据工作责任和任务,每月 日前享受下列基本薪酬:

(1)、试用期内乙方每月税前基本薪酬为 元人民币(包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2)、试用期满后乙方每月税前基本薪酬为 元人民币(包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3)、乙方的加班加点工资、事假扣除标准、带薪假期工资标准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

(4)、乙方的绩效奖金、法定福利外的其他福利待遇和工资调整机制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经考核确定。

2、 根据乙方和甲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乙方在受聘期间,由甲方按照国家和大连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法定社会保险;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根据国家和大连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将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同时,乙方有义务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违章指挥、强行危险作业或强令冒险作业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工作纪律、保密要求等

1、 聘用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大连市的法律法规,遵循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岗位操作规则。

美术道具师聘用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正在计划摄制电影《_______》。

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其拍摄的电影《_______》的美术道具师,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工作期限

乙方应于签约之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达甲方指定地点,向甲方报到。

乙方工作结束的时间确定为: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条工作要求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指导,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乙方应当按照拍摄预算和拍摄计划,审慎、经济、高效、负责地完成电影《________》的美术设计,道具制景工作。甲方也应当对乙方的工作予以配合。

乙方应保守甲方及该电影摄制的相关秘密(包括但不限电影的情节、演员、具体摄制情形、造型、预算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三条工作内容

乙方工作分为拍摄筹备期、实拍期两个阶段,其中:

1.乙方拍摄筹备期的工作包括:

(1)研究文学剧本,统一创作出制景创意;

(2)组知美术置景创作班子,画出创意样本;

(3)初选全片外景;

(4)确定,绘制布景气氛草图和平面草图;

(5)确定制景、道具等设计和制作结果;

2.乙方实拍期的工作为:

(1)服从美术安排,与美术配合完成全部内景、外景、场地景、片头字幕的设计;

(2)协助美术按计划拍摄工作照和剧照;

第四条报酬及支付

固定酬金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支付方式:现金。

第五条食宿交通费用标准

从乙方工作开始之日起至乙方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安排乙方工作所需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姓名、肖像的使用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在电影的衍生产品、宣传片或预告片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但仅限于电影《________》推广、宣传之目的。

第七条参加宣传活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影《________》的开机仪式、首播仪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甲方必须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酬金面议。

第八条保险

为确保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商业保险,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1.电影《________》拍摄完成后,合同自动解除。

2.甲方被依法吊销《电影(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乙方的工作全部结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________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或类似关系,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基于劳动关系的任何补偿、权利、社会保险待遇等。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美术道具师聘用合同 篇3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受聘用人员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下列人员,均应与受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一)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不占编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不占编的行政辅助人员。

(二)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四)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第四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

(三)报酬。

(四)福利与保险。

(五)工作纪律。

(六)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聘人在合同中约定其它内容。

第五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

第六条 合同中应明确受聘人的律师种类、行政辅助工作种类、工作方式、工作内容。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其它物质奖励。合同中应对受聘人的报酬种类、支付方式、计算方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行政辅助人员及领取固定报酬的专职律师每月报酬数额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标准。

第八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颁规章明确规定必须设立的保险以及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外,合同中应对受聘人是否享有报酬以外的福利和事务所是否为受聘人设立商业保险或加入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及其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并应对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办法有明确约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向受聘人全面介绍事务所情况和规章制度。受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其遵守律师事务所所有规章制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违反事务所工作纪律与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造成律师事务所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一)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三)聘用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四)受聘人调转律师事务所或调出律师行业的。

(五)受聘人成为合伙人、合作人或成为占编律师。

(六)到期未续聘或未申请续聘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是否解除,由律师事务所与受聘人在合同中约定;

(一)律师事务所被停止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未通过年检注册。

(三)受聘人被停止执业。

(四)受聘人未通过年检注册。

(五)受聘人申请不注册的。

如果受聘人对上款所规定的情况负有责任,则合同即使到期,亦不得自动解除,其解除期限顺延至所规定的情况消除为止。

第十三条 受聘人因执行职务而发生人身意外或在受聘期间患疾病,律师事务所仅在合同规定或保险的范围内承担义务。受聘人因上述原因停止执行职务的,其期间计入合同期限。

十四条 聘用合同解除时,受聘人所持有的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及其他工作证件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并上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因受聘人怀孕或生育而解除合同。产假时间依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不计入合同期间,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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