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聘用合同【通用三篇】

成都市聘用合同(通用3篇)

成都市聘用合同 篇1

鉴于业主为修建江西省新余市天工大桥并接受了承包人对该项工程新余市天工大桥的投标书,现由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

1. 第_一__合同段由 K0_+_788.4_至K_1_+_288.64__,长约_500__m,技术标准_一__级(城市主干道),_沥青_路面。大桥为砼系杆拱特大桥,计长__500.24___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投标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4)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投标书附表(辅助资料表);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3.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贰仟肆佰零贰万陆仟贰佰零伍_元(¥24026205__元)。

5.由于业主按本协议书第6条所述给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在此立约:保证在各方面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

6.作为对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报酬,业主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后,在投标录中写明的开工期限内开工。本合同工程工期为_8__个月,工期从上述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开工令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开工通知书期限内发出。

8.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以及缺陷责任期满由业主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9.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二__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一_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业主: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成都市聘用合同 篇2

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成都市聘用合同 篇3

聘用方:

住所地:

受聘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聘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作岗位和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受聘方聘于 部门从事 工作。

二 合同期限

聘用方根据受聘方工作岗位的性质,采用第 种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 年。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二)无固定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终止本合同。

三 工作时间

(一)聘方采取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受聘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一至星期五)。部分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因工作性质不同,可在此原则下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二)聘用方由于工作经营需要,经与受聘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受聘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 工资

(一)聘用方根据受聘方的工作岗位性质和薪酬福利制度,采用第 工资制:

1、固定工资制。受聘方固定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

2、底薪+提成工资制。受聘方固定月工资标准(底薪)为人民币 元,并依业务考核制度,根据受聘方每月完成的业务额,发放业务考核工资;

3、业务提成制。聘用方对受聘方采用松散式管理。受聘方按一定比例享受业务提成。聘用方以此作为受聘方每月薪酬发放薪资。

(二)聘用方每月 日为发薪日。

(三)聘用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受聘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五)受聘方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六)受聘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七)受聘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聘用方必须为受聘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受聘方对聘用方管理人员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聘用方接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受聘方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二)受聘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聘用方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享受福利待遇。

(四)聘用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七 工作纪律

受聘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

(一)遵守聘月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受聘方所接触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信息,均属聘方商业经营秘密,受聘方有义务对其保密,不得对外扩散。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在聘用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或从事与聘用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四)按时完成聘用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调动。

(六)爱护聘用方的财产。

(七)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 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聘用方可以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受聘方的能力,调整受聘方的工作岗位,以达到人和岗位合理配臵与利用。调整后双方应就岗位调动事宜变更劳动合同因合同其他因素的变化,经聘用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依法变更聘用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方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受聘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聘用方规章制度的;

3、受聘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受聘方未经聘用方许可,违反第七条第二、三款工作纪律的;

5、受聘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1、聘用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聘用方管理当局决定确需裁减人员的;

2、受聘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受聘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正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受聘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受聘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方可以随时通知聘用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聘用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1、聘用方依法宣告破产;

2、聘用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受聘方死亡。

(七)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受聘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方。

(八)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九)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九 违约责任

(一)聘用方的法律责任

1、聘用方克扣或者拖欠受聘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受聘方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受聘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聘用方支付受聘方的工资报酬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1%补偿员工。

3、聘用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没有为受聘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给受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用方按陕西省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受聘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应一次性发给受聘方经济补偿金:

(1)由聘用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聘用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1、2、3、4项和第(五)款第2、3、4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受聘方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6、聘用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项解除聘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受聘方的,支付受聘方一个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二)受聘方的法律责任

受聘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对聘用方造成损失的,受聘方应赔偿聘用方下列损失:

1、聘用方招收录用受聘方所支付的费用;

2、聘用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十 争议处理

聘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条款变更

双方认为对原订立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十二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聘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聘用方:

法定代表人

受聘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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