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水泥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 标的物品种、数量、单价、金额 1.1水泥采购:
1.2合同总价的调整:上述第1款表内的单价一栏不得调整;数量一栏为暂定量,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实际接受的数量为准,但总量不超过本合同总量,超量部分甲方有权拒付。结算时的合同总价(结算总价)按照单价乘以结算数量计算。
1.3 上述合同单价及据此计算出的合同总价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其中已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包装、运输、保管、交付等而可能支出的一切费用。 2、 水泥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合同约定交货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甲方每月水泥计划用量暂定 吨,具体以甲方通知乙方的实际需要数量为准。甲方应于供货前一天的17:00之前电话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安排运输车辆,保证及时供货。乙方应在接到电话通知之日起的第2日内将货物运到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
2.2 交货地点为位于 的甲方库房。 2.3 乙方提供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
2.4 乙方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车辆整洁,不得遗撒、污染环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 合理损耗计算方式及分摊方式
若双方水泥称重数量出现磅差,当磅差在3‰之內时,以乙方过磅的水泥称重单为依据;当出现超过3‰的异常磅差时,以甲方过磅的水泥称重单为依据。
4、货款的结算:
4.1结算程序:根据每一批货物验收合格的结果,先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甲方收到结算报告后,由甲方项目相关人员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意见,同时将签署意见的报告送交甲方物资部及审计部,审核确认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额度支付货款。货物供应完毕,双方最终应以书面形式,办理结算手续,未经双方结算确认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余款。属于结算单据及和其有关的函件,均须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4.2支付方式: 4.3应以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进行:①汇兑(信汇或电汇)、②票据(支票或汇票)、③现金。
4.4付款地为甲方营业地。
4.5乙方指定其员工(须持乙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为从甲方领取本合同款项的唯一有权代理人,当该代理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5、质量要求:乙方提供的水泥需符合GB175-1999、GB1344-1999水泥标准。 6、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货物按照国家GB175-1999、GB1344-1999水泥标准的8.1、8.4、8.5.3及GB12573-1990标准验收。由乙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并检验,水泥签封后保存三个月。如甲方对乙方同期同编号水泥检验报告认可,以乙方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乙方提供的样品品质应达到该条上述规定的标准);如甲方有异议,可在水泥交付之日起45日内向乙方提出,并有权委托北京市有关检验机构对试样重新检验,该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最终结果。到场时货物必须在现场地磅验收重量,且双方在磅单上确认,乙方可对磅码结果进行场外第三方复核,场外验收的重量如无误,其磅码费用由乙方承担。 7、 违约责任
7.1 乙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赔偿。
7.2 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乙方应当赔偿。
7.3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三。 7.4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引起第三人索赔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7.5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0%的违约金。 8、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第壹种:将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该会仲裁规则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第贰种: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其他约定事项禁止权利转让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
买受人向出卖人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及指令,按以下出卖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均应被认为已经送至出卖人。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日期:
合同编号: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上述需方因建设"漳浦尚城豪庭西区45#--51#楼"项目需要,工程地点: ,拟向供方购买 袋装白水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基于自愿、公平和诚实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订立如下购销合同。
一、文字定义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 、“本合同” 均特指目前供需双方签订之产品购销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具体名称。
二、合同标的:
1、产品名称:
2、品 牌:
3、规格型号:
4、购买数量:
5、产品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 合格及以上标准,标准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标准高的为准。
6、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出厂合格证、产品质保书、检测报告复印件,以需方要求为准。
三、交(提)货方式、运输方式、地点、费用承担和供货时间
1、运输方式:由供方安排车辆送货到工地,,由供方安排工人卸货、,如有二次转运,费用由甲方自行处理。货到工地后甲方指派人员验收并签字。
2、送达地点:送达地点为需方工地,并卸货至工地现场需方指定施工电梯入口处及其他指定地点。
3、交(提)货方式及费用承担:由供方负责产品装卸及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及产品破损由供方负责。
四、备货和收货
1、备货、供货时间:需方提前 叁 天通知供方备货(包括规格及数量),供方收到需方备货通知后 叁 天内按合同约定方式发货,最后由供方与需方形成《对账单》,《对账单》上需方不少于两人(指定接收人、需方项目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签字确认。
2、收货:
需方指派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指定
收货员,收货单必须经需方指定收货员签收,最后由供方与需方形成《对账单》【《对账单》上需方不少于两人(指定收货人、需方项目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签字确认】,双方确认以收货单和《对账单》作为供货数量和结算货款的依据。
五、合同单价和结算
1、本合同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金额单位: 元 。
2、暂定合同总价: 元
3、合同单价: 元/包
4、合同款支付方式:
(1)货到后根据现场实际签收量付款。
(2)转账或现金支付。
5、关于合同款支付的规定
(1)供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供货,需方有权延缓或拒绝支付合同款。
(2 )合同款或结算款支付前,供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a)《备货单》(如有);b)收货单;b)对账单;d)发票(按合同约定)。d)其它:按需方要求
六、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及验收
1、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标准:
(1)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标准:
2、验收标准、方法:
(1)质量验收:
七、违约和争议
1、供方提供材料未达到产品出厂检测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供方应在需方限定时间内为需方免费更换为合同指定品牌、规格及质量等级的产品并配送至需方指定送达地点,其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包括不限于不合格产品的退场、拟更换产品货到工地发生的装卸费、运输费用、报关费(如有)及其它支出等所有费用】。
2、需方如果对产品质量有疑异,应在收货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通知供方。
3、若合同任何一方中途终止合同,均需支付另一方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4、供方未按约定时间内供货,供方按供货批次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每日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5、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项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愿协商或未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按以下指定方式解决:向需方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特约事项
1、需方指定的物流公司要求供方提供的数量、规格、单价等所需材料,供方必须配合提供,以便需方能够顺利报关(如有)。
2、根据实际需求,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在合同签署之前后限定的时间内向需方提供产品样品并封存,供方保证供货材料标准不低于样品标准,否则一切责任均由供方供方承担。
九、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2、需方未能按时付款,经供方催促后仍拒绝付款的,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供方未能按时供货,在需方催促后仍未能在需方限定时间内供货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2)因一方违约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5、依据前述条款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约定处理。
6、合同解除后,已供货且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双方按合同约定结算及进行质量保修,已经订货但未发货的材料设备的退货以及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均由供方承担或自行协调解决,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合同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合同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肆份,需方叁份,供方壹份,签章后生效。
十一、附件
附件1 供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供方身份证复印件
供方(签章): 需方(签章):
代 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xx年10月10日
卖方:水泥有限公司
买方:(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因工程需要,向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购买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定,达成如下条款:
以上单价为暂定价格,至合同签订之日起到供货完止单价随行就市,卖方应提前三天以书面传真形式通知买方。
二、质量标准:按国标《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xx)执行。若国家标准有更新,按新标准执行。
三、水泥运输方式:水泥运输由卖方负责送货到买方项目指定地点,其运输费用已包含在水泥单价中。包装水泥的下车费用由卖方承担。
四、送货时间、数量:合同生效后,买方需要水泥时,提前两天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卖方(代理人)送货的时间、数量。卖方按买方的通知送货,但如遇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原因造成不能完全送货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5万元)。
五、送货地点:买方所在施工现场和指定施工点。买方必须保证至各施工现场及各拌和站的道路畅通,若因道路不畅通而导致卖方不能按时到货,所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六、产品验收:产品在货到时进行数量验收验证,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水泥的数量以到买方现场过磅的为准,误差控制在3‰范围内,其质量标准按GB175-20xx执行。买方根据卖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报告单可抽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检验机构检验,若检验不合格,卖方赔偿买方检验费用并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若检验合格由买方承担全部损失。双方对水泥质量发生争议可现场抽样送检,如现场不能抽样,则以卖方化验室封存的封存样为送检样品。
七、出票方式:卖方按实际供货量结算价款并开具国家规定的税务发票。如卖方垫付运费,由单独开具有关运费的税务发票。
八、结算方式:每月买卖双方对账结算一次,次月十日前买方向卖方支付此次结算的全部货款。如当月卖方实际供货已达五千吨时,则按实际供货数量每满五千吨结算一次,结算后5日内付清该笔结算货款。
九、违约责任:
1、水泥质量按国家标准执行,卖方承担水泥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买方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应向卖方偿付所退或拒收货物的全部货款,并承担所供货物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买方逾期付款的,应向卖方偿付逾期付款总额每日千分之四的违约金;
3、卖方应按买方需求通知供货,卖方若不能(地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按买方通知供货,为了工程需要,买方有权使用其他品牌的水泥,因此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是买方原因,买方在未付清卖方水泥款前,买方不得使用其他品牌水泥。
4、买方不按时支付货款,卖方有权停止送货,买方尚未结清卖方货款前,买方不得向第三方购买水泥,否则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肆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一年。
卖 方: 买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新兴镇兴隆家苑售楼处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水泥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 标的物品种、数量、单价、金额 1.1水泥采购:
1.2合同总价的调整:上述第1款表内的单价一栏不得调整;数量一栏为暂定量,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实际接受的数量为准。结算时的合同总价(结算总价)按照单价乘以结算数量计算。
1.3 上述合同单价及据此计算出的合同总价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其中已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包装、装卸、运输、保管、交付等而可能支出的一切费用,同时也包括发票、税金费用。 2、 水泥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合同约定交货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每月水泥计划用量暂定 吨,具体以甲方通知乙方的实际需要数量为准。甲方应于供货前一天的17:00之前电话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安排运输车辆,保证及时供货。乙方应在接到电话通知之日起的第2日内将货物运到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
2.2 交货地点为位于 大洼县新兴镇坨子里分场 的甲方工地库房。 2.3 乙方提供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
2.4 乙方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车辆整洁,不得遗撒、污染环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 合理损耗计算方式及分摊方式
若双方水泥称重数量出现磅差,当磅差在1‰之內时,以乙方过磅的水泥称重单为依据;当出现超过1‰的异常磅差时,以甲方过磅的水泥称重单为依据。 4、货款的结算:
4.1乙方按照一千吨为一个批次向甲方供货,达到批次供货量时,甲方及时给乙方结算,不得拖欠货款。
4.2结算程序:根据每一批货物验收合格的结果,先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单,甲方收到结算单后,由甲方在三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结算吨数向乙方支付货款,如果结算数量发生分歧,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查对送货小票。属于结算单据及和其有关的函件,均须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4.3支付方式:
5、质量要求:乙方提供的水泥需符合GB175-1999、GB1344-1999水泥标准。 6、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货物按照国家GB175-1999、GB1344-1999水泥标准的8.1、8.4、8.5.3及GB12573-1990标准验收。由乙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并检验,水泥签封后保存三个月。如甲方对乙方同期同编号水泥检验报告认可,以乙方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乙方提供的样品品质应达到该条上述规定的标准);如甲方有异议,可在水泥交付之日起45日内向乙方提出,并委托有关检验机构对试样重新检验,该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最终结果。到场时货物必须在现场地磅验收重量,且双方在磅单上确认,乙方可对磅码结果进行场外第三方复核,场外验收的重量如无误,其磅费用由乙方承担。 7、 违约责任
7.1 乙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赔偿。
7.2 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乙方应当赔偿。
7.3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向乙方支付应付货款的百分之三做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7.4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引起第三人索赔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7.5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8、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大洼县或盘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其他约定事项禁止权利转让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 月日
第一条 标的物、生产厂家、商标、强度等级、包装形式、数量、单价、合同总金额
注:数量为暂定,最终以实际到场的经签字认可收货凭据的为准. 第二条 交(提)货时间
买受人应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供次月度用量计划。具体日需求计划提交办法为:车运,买受人应于每次用货前不少于3天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出卖人。 第三条 质量标准
1、普通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粉煤灰水泥按GB175-20xx标准执行。
2、买受人应按水泥产品的强度等级、特征妥善保管储存,避免受潮、雨淋,正常储存情况下水泥产品保质期为一个月。若因买受人保管不当或其它过错造成货物变质、减少、灭失,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1、 袋装水泥按国家标准执行,包装袋不回收。
2、 散装水泥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若有磅差,当磅差在3‰之内(含3‰),其磅差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当磅差在3-6‰之内(含6‰),其中3‰的磅差由买受人承担,超过3‰的磅差由出卖人承担;当磅差超过6‰时,双方应查明原因(双方有异议时,请国家法定计量部门检验)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磅差,无法查明原因或确定责任方的,由双方均担。双方对磅差有异议时,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均担。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交(提)货方式及地点为下述第( )种方式:
1、 买受人自运:交货地点为出卖人工厂,由买受人自行组织提货,水泥出厂交单(放行联)时视为交货。
2、 出卖人代办运输(出卖人仅作为买受人的代理人联系承运人,由买受人与承运人建立运输合
同关系):交货地点为 ,运费及下车费 元/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授权为收货人,其中任一人在《简阳市五雄建材有限公司发货磅单》上签字确认视为交货。出卖人代办运输交货地点为多个工程的,每个
单一工程由买受人出据《收货人授权委托书》,买受人应指定不少于两个授权代表,其中任一人签字视为交货。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1、货物所有权及任何风险均自交货时起转移,即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代办运输的,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第七条 验收方式、期限、地点
1、水泥质量验收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结果为依据
2、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
按照国家水泥质量标准规定,水泥质量的验收以出卖人同编号的水泥质检报告为验收依据,并委托出卖人抽样、签封、保存,如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有异议,应在交货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并由双方将水泥封存样送 市水泥质检中心检验仲裁。否则视为买受人认可出卖人的产品质量。
第八条 双方同意选择第 种结算方式及期限
1、 先款后货,款到发货。
2、 先货后款,出卖人供货满吨,次日结付清全部货款。
双方同意买受人以转帐支票或现金结算货款及运费,货物数量以买受方 任一人签字认可的数量为准。(若已对账,以对账单为准。) 第九条 对帐
买受人负有每月核对出卖人出具的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上进行签章的义务。如买受人不履行该义务,则买受人的收货数量以出卖人提供的经买受人或买受人授权提货人签字确认的发货磅单上记载的水泥数量为准,并可要求买受人立即结清全部货款。 第十条 发票的开具
出卖人只能将水泥发票开具给买受人,买受人应书面提供开具发票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 当买卖双方有其中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即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 如买方连续30个日未提货,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若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出卖人有权停止供货。并且买受人应按本合同货款总额的10%或欠款金额每日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向出卖人支付利息。
2、 因出卖人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及时通知买受人,或供货不及时而给买受人工程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若遇不可抗力、停电、设备故障、意外事件、买受人过错等因素除外),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具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出卖人不能满足买受人的供应计划或经出卖人书面同意外,买受人不得购买其他品牌的水泥,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立即结清所有应付出卖人的款项、按出卖人已供全部水泥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赔偿出卖人的预期利益损失。
4、 除上述规定外,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买卖双方确实无法协商一致,其中一方可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签订单价双方一致同意随行就市,若遇市场行情变化,价格调整以出卖人的《调价通知单》作为本合同价格变更执行的依据。买受人须按照出卖人的《调价通知单》要求的时间及内容予以书面回复,否则出卖人可停止供货,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 在合同有效期及任何时期以内,若无出卖人的盖章确认,买受人不得私自接受出卖人销售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私人名义出具欠货凭据,该凭据对出卖人无任何约束力,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买受人在施工中使用出卖人产品时,不能混用其它厂家生产的水泥,否则产生的一切质量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当出卖人不能满足买受人供货需求时,买受人可以选择其它厂家水泥。
4、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完善。
5、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6、 本合同陈述之各项文件的送达,包括邮寄、传真、及其直接送达方式,如系邮寄,则寄出之日为送达日;如系传真,则以发出日为送达日;如系直接送达,则以对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双方可任意选择前述任何传达方式。
7、 本合同陈列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确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地址、电话、传真。如任一方欲变更前述情况,须于该变更确定之日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依变更前的地址,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发出的文件,另一方不得以未收到为由提出抗辩。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出卖人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自签订之日起1个月之内未提货,则该合同自动失效。结束日期为暂定,最终以供货完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3份,出卖人执 2份,买受人执 1份,鉴(公)证部门执/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约地点:
乙方(华新):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双方实际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一、品名、品种及强度等级、数量、价格及供货计划如下:
甲方: 档案号:
合同价格原则不变。如遇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和/或原、燃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双方协商定价,协商不成(甲方不同意价格调整,明确拒绝或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确认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二、货物交付:
1、甲方自行组织 □ 车辆 □ 船舶到(厂区/仓库/码头)提货。货物装车(船)由甲方委托乙方与装运单位签订合同,力资费由乙方代收代付,乙方负责从装运单位取得力资费发票,并在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出厂价发票时一并交付甲方。
2、乙方按甲方书面需求计划供货。若甲方需调整产品需求计划,必须提前通知乙方确认:月度计划火车、船运提前7天,汽车运输提前3天向乙方书面提报变更需求计划。若甲方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和提货,乙方有权调整合同供货计划。三、计量验收及合理损耗规定:
1、包装水泥以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实际交货包数为准,包装袋重按国家标准执行。甲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时提出,乙方应立即复核,若确属乙方原因应予以更换。
2、散装水泥以乙方供货工厂出厂磅单数/船运计量单数量为准,合理磅差率 为 3‰,合理磅差率内的负误差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时提出,由甲乙双方会同国家计量检测部门对乙方计量设施进行检测,若确属乙方原因,以检测结果为依据计算。若甲方未在收货当时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该批次交货量无异议。
甲方指定收货人验收的,收货人签字验收或加盖指定的收货印章均视为甲方有效确认(收货人签收笔迹或收货印章式样另附),指定收货人对数量有异议的,亦应在收货时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对该批次交货量无异议。四、货款支付:先付款、后发货。 五、发票的出具:乙方对甲方出具产品出厂价发票。
六、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及解决质量异议的方法:
1、质量要求:乙方所供通用硅酸盐水泥执行GB175-20_标准。
2、特殊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3、验收方法:以 □乙方 □乙方下属各分子公司同编号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验收,并委托 □乙方 □乙方下属各分子公司 抽样。
4、提出异议期限:如甲方对质量有异议,应在收货后四十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所供产品质量无异议。
5、解决质量异议的方法:出现质量异议时将封存样送双方共同认可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裁决,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七、产品销售(使用)的区域/工程(项目)客户: 八、违约责任:
1、若乙方所供产品质量按第六条约定方式检验未达到质量要求,乙方愿承担因产品质量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出现下列情形,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①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产品供应乙方在供项目和客户;
② 在未经乙方许可情况下,甲方以本合同项下产品供应到非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项目或客户。
3、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报书面产品需求计划和/或变更计划,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九、解决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甲方为自然人时)/盖章(甲方为法人和/或经济组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3、无论本合同终止与否,甲方对所获知的乙方商业、技术与客户等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乙方保留追究甲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产品的名称、批次/型号、数量、价格等
1.1表中单价为综合单价,系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含出厂价、运杂费(含装吊、捆扎、运输、中转、卸货、仓储)、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税金等费用。(提示:综合单价中应包含的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1.2 此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 调整,调整方式为: 。
(提示: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是否调整,由签订单位自行约定,如约定调整价格的,应明确具体调整方法。)
1.3以上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7.2条为准。
2. 合同履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3. 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
3.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 水泥符合 国家标准及业主和监理的要求,产品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重量以及允许偏差质量能满足的要求。乙方交货时出具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未按要求交付或者不真实的,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水泥的性能说明、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特别是与各种外加剂的反应及处理。
4. 计量方法
4.1 包装水泥以乙方在交货地点的实际交货包数为准,包装袋重按国家标准执行。
4.2 散装水泥数量以甲方的电子计量衡计量为准,乙方出厂磅单数为参考,合理磅差率 ‰,合理磅差率内的正/负误差由甲方承担。
5. 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交货时间: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计划通知后,在 日内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将产品送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5.2 交货地点: 项目部现场拌合站(或现场工地仓库)。
(提示:地点约定应具体详细,如供货地点较多或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建议约定具体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5.3 交货方式: ,未将货物交付甲方之前,一切风险及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提示:交货方式应约定明确,如散装水泥打入甲方工地水泥储罐;袋装水泥工地卸入仓库交货。)
5.4 包装方式: 。
(提示:约定散装还是袋装。)
6. 验收及提出异议
6.1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
(提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约定)
6.2 乙方应提供水泥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单,但并不因此免除乙方应负的质量责任。
6.3 包装水泥袋上应有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水泥袋完整,生产日期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
6.4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对水泥进行验收检查,逐批查验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单,并应对其品种、强度等级、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和体积安定性等进行验收。
6.5 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可以进行复检。复检由甲乙双方共同取样后送复检,检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提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具体约定,可以约定为送省市级建筑材料监督站进行复检。)
6.6 对储存期超过两个月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水泥,应复验其强度等级,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和体积安定性,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6.7 甲方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自收到产品后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该时间的限制,随时发现可随时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收到的产品,因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提示:甲方提出的异议中,应明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不符合情况及其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6.8 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进行现场接收(指定收货人为:),货物经收货人对外观、型号规格、数量检查合格后,由指定收货人在乙方出具送货单据上签字或加盖指定的收货印章均视为甲方有效确认。产品签收的,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6.9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 12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7. 结算与货款支付
7.1 本合同无预付款。
7.2 每月的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甲乙双方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水泥实际收货方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提示:本条课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和本单位结算管理进行约定)
7.3 货款支付采用下列第 项。
(1)货款一次性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发票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 %,剩余 %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保证责任。(提示:如不适用一次性支付货款情况,则本项删除)
(2)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发票后日内,甲方按当月业主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 %,剩余 %作为质保金,在质保金满后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保证责任。(提示:如不适用分期支付货款情况,则本项删除)
7.4支付方式: 。
乙方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
乙方指定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及账号。(提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转帐、信用期支付等方式,但在约定承兑汇票方式时,应注明此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承兑贴息。)
7.5 运费计算方式:一票制结算,运费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乙方统一开增值税发票。
7.6 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3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8. 甲方义务与违约责任
8.1 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8.2 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8.3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产品。
8.4 按合同约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验收。
8.5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
9. 乙方的义务与违约责任
9.1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种单证,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无条件承担退货等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未提供单证的货款金额的%的违约金,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2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货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向第三方采购,所增加的成本由乙方承担;如逾期超过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9.3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异议时提出的要求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乙方仍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按本批次所交产品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指定期限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4 如制取的水泥试件抗压、抗折、抗渗(如果有)不能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相应的货款,且乙方按照合同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为清除不合格产品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长的损失费用。
9.5 乙方应提供满足甲方施工要求的水泥储存罐,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物品,乙方应承担甲方一切损失。(提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本款)
9.6乙方多送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产品,退场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拒绝收回多交部分货物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7 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它供应商,并由乙方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9.8乙方必须做好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规定而受到任何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由乙方原因对道路、环境、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9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有关货物无法律权属上的瑕疵、无知识产权争议,如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10 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
10.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①提交 法院进行诉讼;②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提示:管辖条款由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合同实际情况确定一种。无论诉讼还是仲裁解决,均应选择与甲方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如选择仲裁方式,机构名称必须准确,符合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11. 其他事项
11.1 本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担保。
11.2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11.3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乙方(华新):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双方实际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品名、品种及强度等级、数量、价格及供货计划如下:
甲方: 档案号:
合同价格原则不变。如遇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和/或原、燃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双方协商定价,协商不成(甲方不同意价格调整,明确拒绝或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确认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货物交付:
1、甲方自行组织 □ 车辆 □ 船舶到(厂区/仓库/码头)提货。货物装车(船)由甲方委托乙方与装运单位签订合同,力资费由乙方代收代付,乙方负责从装运单位取得力资费发票,并在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出厂价发票时一并交付甲方。
2、乙方按甲方书面需求计划供货。若甲方需调整产品需求计划,必须提前通知乙方确认:月度计划火车、船运提前7天,汽车运输提前3天向乙方书面提报变更需求计划。若甲方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和提货,乙方有权调整合同供货计划。三、计量验收及合理损耗规定:
1、包装水泥以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实际交货包数为准,包装袋重按国家标准执行。甲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时提出,乙方应立即复核,若确属乙方原因应予以更换。
2、散装水泥以乙方供货工厂出厂磅单数/船运计量单数量为准,合理磅差率 为 3‰,合理磅差率内的负误差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时提出,由甲乙双方会同国家计量检测部门对乙方计量设施进行检测,若确属乙方原因,以检测结果为依据计算。若甲方未在收货当时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该批次交货量无异议。
甲方指定收货人验收的,收货人签字验收或加盖指定的收货印章均视为甲方有效确认(收货人签收笔迹或收货印章式样另附),指定收货人对数量有异议的,亦应在收货时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对该批次交货量无异议。四、货款支付:先付款、后发货。 五、发票的出具:乙方对甲方出具产品出厂价发票。
六、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及解决质量异议的方法:
1、质量要求:乙方所供通用硅酸盐水泥执行GB175-20_标准。
2、特殊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3、验收方法:以 □乙方 □乙方下属各分子公司同编号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验收,并委托 □乙方 □乙方下属各分子公司 抽样。
4、提出异议期限:如甲方对质量有异议,应在收货后四十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所供产品质量无异议。
5、解决质量异议的方法:出现质量异议时将封存样送双方共同认可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裁决,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七、产品销售(使用)的区域/工程(项目)客户: 八、违约责任:
1、若乙方所供产品质量按第六条约定方式检验未达到质量要求,乙方愿承担因产品质量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出现下列情形,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①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产品供应乙方在供项目和客户;
② 在未经乙方许可情况下,甲方以本合同项下产品供应到非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项目或客户。
3、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报书面产品需求计划和/或变更计划,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九、解决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甲方为自然人时)/盖章(甲方为法人和/或经济组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3、无论本合同终止与否,甲方对所获知的乙方商业、技术与客户等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乙方保留追究甲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甲方:(章) 代表人: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章) 法人或委托人: 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新兴镇兴隆家苑售楼处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水泥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 标的物品种、数量、单价、金额
1.1水泥采购:
1.2合同总价的调整:上述第1款表内的单价一栏不得调整;数量一栏为暂定量,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实际接受的数量为准。结算时的合同总价(结算总价)按照单价乘以结算数量计算。
1.3上述合同单价及据此计算出的合同总价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其中已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包装、装卸、运输、保管、交付等而可能支出的一切费用,同时也包括发票、税金费用。2、 水泥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合同约定交货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每月水泥计划用量暂定吨,具体以甲方通知乙方的实际需要数量为准。甲方应于供货前一天的17:00之前电话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安排运输车辆,保证及时供货。乙方应在接到电话通知之日起的第2日内将货物运到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
2.2 交货地点为位于 大洼县新兴镇坨子里分场 的甲方工地库房。 2.3 乙方提供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
2.4 乙方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车辆整洁,不得遗撒、污染环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 合理损耗计算方式及分摊方式
若双方水泥称重数量出现磅差,当磅差在1‰之內时,以乙方过磅的水泥称重单为依据;当出现超过1‰的异常磅差时,以甲方过磅的水泥称重单为依据。4、货款的结算:
4.1乙方按照一千吨为一个批次向甲方供货,达到批次供货量时,甲方及时给乙方结算,不得拖欠货款。
4.2结算程序:根据每一批货物验收合格的结果,先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单,甲方收到结算单后,由甲方在三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结算吨数向乙方支付货款,如果结算数量发生分歧,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查对送货小票。属于结算单据及和其有关的函件,均须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4.3支付方式:
5、质量要求:乙方提供的水泥需符合GB175-1999、GB1344-1999水泥标准。 6、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货物按照国家GB175-1999、GB1344-1999水泥标准的8.1、8.4、8.5.3及GB12573-1990标准验收。由乙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并检验,水泥签封后保存三个月。如甲方对乙方同期同编号水泥检验报告认可,以乙方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乙方提供的样品品质应达到该条上述规定的标准);如甲方有异议,可在水泥交付之日起45日内向乙方提出,并委托有关检验机构对试样重新检验,该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最终结果。到场时货物必须在现场地磅验收重量,且双方在磅单上确认,乙方可对磅码结果进行场外第三方复核,场外验收的重量如无误,其磅费用由乙方承担。7、 违约责任
7.1乙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赔偿。
7.2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乙方应当赔偿。
7.3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向乙方支付应付货款的百分之三做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7.4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引起第三人索赔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7.5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8、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大洼县或盘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其他约定事项禁止权利转让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使用区域
第二条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原则上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月均交(提)货,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协商。买受人提货量特殊时,应提前 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尽可能满足买受人的需求;出卖人遇特殊原因(如设备大修、电力供应不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不能正常生产影响供货能力而不能完全按合同约定数量供货时,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并双方协商对交(提)货数量作相应调整。每天实际交提货数量,买受人提前一天电话通知出卖人。
第三条 质量标准:符合GB/175-20_《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 标的物验收、检验标准、方式:按GB/175-20_国标规定,委托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90天。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应当自提货之日起90天内提出,买卖双方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如检验不合格,出卖人将赔偿买受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检验费用;如检验合格,检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质量按GB/175-20_国家标准检验,以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出卖人应在每批水泥出厂时向买受人出具3天强度报告,并及时补报28天强度报告。
第五条 合同损耗标准及计算方式:散装水泥以出卖人地磅计量实数为准。买受人有异议可共同利用第三方贸易磅进行磅差检验。损耗按浙江省散办规定执行(合理损耗≤3‰)。
第六条 交(提)货地点:由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公司内提货。
(注:买受人可委托运输人负责提货,并与运输人签订运输合同,由买受人向出卖人办理委托书等文书,交货地点为买受人使用地点。)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单价为暂定单价,如遇厂家价格上调,按双方同意的单价结算。2、双方每月办理一次结算,每月最后一天为结算截止日,结算凭据为双方确认的订货清单、现场收货人签字的送货验收单。出卖人在货款结清后出具正规税务发票给买受人。买受人需在每月10日前将前月结算货款支付给出卖人90%,余额在最后一次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3、买受人若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款不能超过60天,如发生超期拖欠,其拖欠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1、买受人不按约付款;2、买卖双方对水泥价格调整无法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在解除合同的七天内结清货款。为此双方互不承担调价产生的其他责任。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因不可抗力(如遇台风地震火灾战争等)因素形成时,双方享有不履行合同的免责权。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出 卖 人 买 受 人
买受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使用区域
第二条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原则上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月均交(提)货,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协商。买受人提货量特殊时,应提前 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尽可能满足买受人的需求;出卖人遇特殊原因(如设备大修、电力供应不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不能正常生产影响供货能力而不能完全按合同约定数量供货时,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并双方协商对交(提)货数量作相应调整。每天实际交提货数量,买受人提前一天电话通知出卖人。
第三条 质量标准:符合GB/175-20xx《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 标的物验收、检验标准、方式:按GB/175-20xx国标规定,委托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90天。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应当自提货之日起90天内提出,买卖双方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如检验不合格,出卖人将赔偿买受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检验费用;如检验合格,检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质量按GB/175-20xx国家标准检验,以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出卖人应在每批水泥出厂时向买受人出具3天强度报告,并及时补报28天强度报告。
第五条 合同损耗标准及计算方式:散装水泥以出卖人地磅计量实数为准。买受人有异议可共同利用第三方贸易磅进行磅差检验。损耗按浙江省散办规定执行(合理损耗≤3‰)。
第六条 交(提)货地点:由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公司内提货。
(注:买受人可委托运输人负责提货,并与运输人签订运输合同,由买受人向出卖人办理委托书等文书,交货地点为买受人使用地点。)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单价为暂定单价,如遇厂家价格上调,按双方同意的单价结算。2、双方每月办理一次结算,每月最后一天为结算截止日,结算凭据为双方确认的订货清单、现场收货人签字的送货验收单。出卖人在货款结清后出具正规税务发票给买受人。买受人需在每月10日前将前月结算货款支付给出卖人90%,余额在最后一次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3、买受人若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款不能超过60天,如发生超期拖欠,其拖欠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1、买受人不按约付款;2、买卖双方对水泥价格调整无法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在解除合同的七天内结清货款。为此双方互不承担调价产生的其他责任。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因不可抗力(如遇台风地震火灾战争等)因素形成时,双方享有不履行合同的免责权。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出 卖 人 买 受 人
买受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需方: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供方: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及相关法律文件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水泥的型号、数量、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执行标准
1、普通硅酸盐水泥:______。
2、散水泥以甲方过磅为准,所用数量以甲方工程需要通知乙方。
三、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为,由乙方负责运输。
四、价格单价包括出厂价、运费和税金。
五、价格调整如遇市场价格上调或下调,双方协商调整。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六、验收标准、方法以乙方出具的水泥生产厂同编号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到场后甲方随机抽查并根据国家颁布规范、规程、方法等检验,以双方检验数据为判定依据。
七、收货甲方自行收货,及时出具收货证明。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配合乙方核对往来帐目并签字盖章。
八、结算方式
1、银行转账或银行汇款。
2、结算期限:双方友好协商。
3、结算时乙方出具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
九、违约责任本合同的不可抗力自然方面指:水、火、地震、冰雪、山体滑波、泥石流、洪水、瘟疫,交通阻断等自然灾害;社会方面指: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动乱、罢工、暴乱、战争、等社会事件。
十、甲方如发现乙方指定承运方私自偷取水泥,乙方应协助甲方调查,发现事实确凿无误,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更换承运方,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十一、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非经对方同意不得变更、解除。否则,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先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未尽事宜处置:双方商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以甲方通知发货之日起履行。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乙方附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供方:
需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由 承建工程项目的产品供应有关事宜,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供需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规模、结构类型:
3.工程造价:
4.工程地点:
5.供货期:
第二条 产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厂家、数量、含税单价及金额:
产品 品种产品 名称规格 型号 厂家
(牌号)概算 数量单位单价
(预估)金额(元)
建筑材料
合计
第三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
1.建筑材料: 。
第四条 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供货单上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
2.交货方法: 。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人:到货地点:需方承建的 ;需方指定接货人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编: 。需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通知供方。供方送货到达合同指定地点,需方接货人验收后,双方要签字确认,完善物资交接手续。供方联系人为: 电话: 邮箱: 邮编: 。
第五条 验收方法及标准:
1.质量验收时间:货到交货地点当日内验收完毕。
2.质量验收方法:供方产品进场时必须经需方指定的接货人(材料员)按合同第三条要求进行验收,并提供与所供产品相符的质量证明书原件(复印件须加盖供货质检章,注明原件存放处),质量处理按本合同第七条第2点执行。
3.数量验收时间:数量异议在货到需方指定地点交接当日并保持原包装的情况下提出。
4.超过验收时间需方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该批产品数量、质量合格。
第六条 结算、付款方式:
1.采用 方式付款。
2.每批产品须凭需方受委托人或指定材料员(或接货人)签字的发货签收单作为结算凭证。
3.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条件,应付款时间及金额的确定:
4.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等支付货款的由需方承担贴现费用,费用标准按照供方官网公开发布的标准与货款同时结算,并在汇票面额中优先扣除。
5.供方收到每一笔货款后15天内开具等额合法的税务发票给需方(具体发票的种类,以需方书面通知为准),如需方原因(款项分配或结算确认等)导致未能按时开票的,责任由需方承担。产品货款、运卸费实行一票制,加计在货物单价里,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违约金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供方必须保质保量及时组织产品供应。由于供方原因导致发货时间超过约定时间24小时(含)以上的,每延误一天供方向需方支付应到而未到部分的产品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不可抗因素如:交通管制、气候、地质、自然灾害等除外)。
2.供方供应的产品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需方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及时安排退换货。须双方共同取样复检的,如检测结果仍不合格,则供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退换货、重新送检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检测合格,则检测费用由需方承担。
3.供方提供的每批产品的资料必须与实物相符,如发现不符的,需方有权延期支付不相符部分产品货款,直到提供真实有效相符的资料为止。
4.若需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仍不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向供方支付应付未付部分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付清所有款项及违约金为止,同时供方有权暂停供货。
5.若需方无故拒收货物的,由此产生的运杂费、装卸费及所有损失由需方承担。
6.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追讨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法院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差旅费等。
第八条 售后服务条款: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在集团协调下解决,无法协商一致,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供方 份,需方 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结清全部货款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供方人员进入需方指定送货地点必须遵守需方交底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因供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供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供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账 号:
电 话:
传 真:需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账 号:
电 话:
传 真:
签约地点:
乙方(华新):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双方实际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一、品名、品种及强度等级、数量、价格及供货计划如下:
甲方: 档案号:
合同价格原则不变。如遇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和/或原、燃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双方协商定价,协商不成(甲方不同意价格调整,明确拒绝或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确认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二、货物交付:
1、甲方自行组织 □ 车辆 □ 船舶到(厂区/仓库/码头)提货。货物装车(船)由甲方委托乙方与装运单位签订合同,力资费由乙方代收代付,乙方负责从装运单位取得力资费发票,并在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出厂价发票时一并交付甲方。
2、乙方按甲方书面需求计划供货。若甲方需调整产品需求计划,必须提前通知乙方确认:月度计划火车、船运提前7天,汽车运输提前3天向乙方书面提报变更需求计划。若甲方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和提货,乙方有权调整合同供货计划。三、计量验收及合理损耗规定:
1、包装水泥以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实际交货包数为准,包装袋重按国家标准执行。甲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时提出,乙方应立即复核,若确属乙方原因应予以更换。
2、散装水泥以乙方供货工厂出厂磅单数/船运计量单数量为准,合理磅差率 为 3‰,合理磅差率内的负误差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时提出,由甲乙双方会同国家计量检测部门对乙方计量设施进行检测,若确属乙方原因,以检测结果为依据计算。若甲方未在收货当时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该批次交货量无异议。
甲方指定收货人验收的,收货人签字验收或加盖指定的收货印章均视为甲方有效确认(收货人签收笔迹或收货印章式样另附),指定收货人对数量有异议的,亦应在收货时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对该批次交货量无异议。四、货款支付:先付款、后发货。 五、发票的出具:乙方对甲方出具产品出厂价发票。
六、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及解决质量异议的方法:
1、质量要求:乙方所供通用硅酸盐水泥执行GB175-20_标准。
2、特殊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3、验收方法:以 □乙方 □乙方下属各分子公司同编号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验收,并委托 □乙方 □乙方下属各分子公司 抽样。
4、提出异议期限:如甲方对质量有异议,应在收货后四十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所供产品质量无异议。
5、解决质量异议的方法:出现质量异议时将封存样送双方共同认可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裁决,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七、产品销售(使用)的区域/工程(项目)客户: 八、违约责任:
1、若乙方所供产品质量按第六条约定方式检验未达到质量要求,乙方愿承担因产品质量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出现下列情形,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①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产品供应乙方在供项目和客户;
② 在未经乙方许可情况下,甲方以本合同项下产品供应到非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项目或客户。
3、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报书面产品需求计划和/或变更计划,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九、解决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甲方为自然人时)/盖章(甲方为法人和/或经济组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3、无论本合同终止与否,甲方对所获知的乙方商业、技术与客户等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乙方保留追究甲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4、 。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