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采伐权买卖合同书(精选3篇)
订立合同双方:(市)食品公司(或食品收购站),以下简称甲方;___乡___村___村民(或专业户、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乙方,食品买卖合同书范本。为了促进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的商品生产,满足城乡人民生活对肉、蛋、禽商品的需要,根据商业部颁发的《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购销合同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和数量1.产品的名称和品种:____________。2.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第二条 产品的等级、质量和检疫办法1.产品的等级和质量:____________。(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2.产品的检疫办法:____________。(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
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货款结算与奖售办法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1)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内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牌价。在合同执行期内遇有价格调整时,按新价格执行。(2)不属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的产品,收购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2.货款结算办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1)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一般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合同范本《食品买卖合同书范本》。(2)对按有关规定必须采取银行结算的,按银行的统一规定办理结算。3.奖售办法: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5-25%的幅度),向乙方偿付违约金。2.甲方如需提前收购,商得乙方同意变更合同的,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___%的补偿,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它实际损失。3.对通过银行结算而未按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4.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___%(5-25%的幅度)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交货或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需方仍然需要的,乙方应如数补交,并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不交或少交部分货物总值的___%(由甲乙方商定)的违约金;如甲方不需要的,乙方应按逾期或应交部分货款总值的___%(1-20%的幅度)付违约金。2.乙方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经有关部门证明理由正当的,甲方可考虑同意接收,并按合同规定付款;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交货的,甲方有权拒收。3.乙方交售的产品规格、卫生质量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甲方可以拒收。乙方如经有关部门证明确有正当理由,甲方仍然需要乙方交货的,乙方可以迟延交货,不按违约处理。
第七条 不可抗力合同执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____________。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七天之内作出答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付货款来充抵。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份,交乡政府……等单位各留存一份。甲方:(市)食品公司(或食品收购站)___(公章)代表人:___(盖章)乙方:___乡___村___村民___(盖章)___年___月___日订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有二处山林,座落在。经甲乙双方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共同协商,自愿买卖二处山林,为保证买卖后乙方、土地权属方的管理、处置、收益等权利事宜,防止日后发生争执,特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 买卖山林四界权属份额
第一处山林。小地名:枫木山。山界为:东至岚江河,南至岌下河,西至金字顶,北至岌下河。此山面积为三十一亩。甲方土地权占十五点五亩,权属内所有杉松全部卖给乙方;尚仁里乡卿家巷村五组所占十五点五亩,被甲方租赁所造林杉林权属为二八分成,甲方所占八成全部卖给乙方。第二处山林。小地名:过水冲水沟上。山界为:东至大岌龙玉青山,南至岌邓姓门口村公青山,西至邓姓家挑水吃水沟,北至漕卢宗豆山,此山面积为四十一亩,土地权属为尚仁里村八组。甲方占八成全部卖给乙方。
二、 买卖管理年限
上述二处山林的权属、管理、采伐期限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底终止,为期年。买卖期内四至界限内所有杉松均归乙方所有,采伐时乙方如有越界采伐现象和合同期内山林所发生的天灾人祸,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 采伐时分成约定
按甲方与土地权属方的造林分成合同规定分成。本合同期内有关采伐修山抚育、间伐所需要的费用乙方必须与土地权方协商按分成比例分担,甲方不负任何经费。
四、 土地、分成纠纷责任
若甲方租凭土地造林时,与山林权属方没有搞清楚的事情,在乙方管理、采伐、出售时,土地权属方提出与本合同这外的其它要求(如土地权属另有其人)等,买卖期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与土地权属方负全部责任,乙方不负但任何责任。
五、 上述二处山林买卖价值
总价值圆整(元)人民币卖给乙方。不含土地权属方所占的山林分成份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卿家巷村五组代表、尚仁里村八组代表各执一份,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按合同要求金额一付清给甲。
甲 方 代 表签章:
乙 方 代 表签章:
年 月 日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针对原告Wb的起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举证期限。 我(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针对原告Wb的起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举证期限。
我(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了我正常行使答辩权。我认为,法院在立案时没有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证据、并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供证据的副本,有程序上的过错。这一过错也影响了答辩人的诉权。
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开庭时递交新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但是,原告递交的、在当庭请求质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而是在起诉书中应该附录的证据。因此,我认为,要求我仓促质证,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在开庭时原告递交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不接受原告的证据、不进行质证。现在我也知道我有权利拒绝进行质证。但是,因为我的法律知识很欠缺,接受了质证。这是很遗憾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质证和答辩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现在,按照公平的原则,我请求:
(一)、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将提交给法庭的全部证据(复本)同时递交给答辩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给予举证期30日。
(三)、请求在答辩期内允许答辩人补充证据。
(四)、在答辩期内,如果答辩人(本案被告)认为需要提起反诉,请求法庭考虑反诉请求。
二、协议有效。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认为,答辩人和第一被告(Wy)之间在20xx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本协议没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个有效的协议(合同)。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法律规定的第五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规定排除了部门规章和其他低阶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从一般的民事行为来看,行为是否有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本协议不属于这些无效行为,因此,本协议是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
所以,答辩人认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诉请“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原告的诉状中提到“国务院的相关法规”,没有具体所指。答辩人认为,这也说明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对原告逾期递交第000000号房产证的意见。
(一)、房产证的填发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说,这个房产证可以证明,从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协议房屋的产权。这正说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没有产权证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产证已经证明了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没有产权证明,就应该作出结论,原告对协议的合法性没有诉权。
(三)、通俗的解释。
购买二手房过户以后,购买人会拿到一个新的房产证。显然,这时购买人以新的房产证主张:“这个房子从古来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卖人退款,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购买人提出这样的请求,社会公众会认为购买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现在本案的情况是类似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原告自己的证据证明,后来,也就是在20xx年6月19日,才取得了一个所谓的房产证,想以此证明其以前也是房屋所有权人,这不是很可笑的吗?
我希望法庭对违反常识的请求依法驳回。
在这里我郑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对以欺骗的方式获取00000号房产证的行为,我们必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纠正。
四、原告应该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的事实。
原告诉称:“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没有房产证且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该处房屋的。但是,原告对这个事实,没有举出任何证据给予证明。无法说明答辩人是怎样“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关系。从原告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区HLG三区5 号楼2 门402号”。若说第一被告“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从常识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长达四年,接近五年,长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对第一被告(Wy)的行为没有任何察觉,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这么长的时间内,特别是在交付房屋这个重大的事实发生时,从未作出任何反对的表示,对答辩人也从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这就说明原告的诉称,是无稽之谈。
在第一次开庭中,审判员曾经询问Wb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结的婚,等等。我认为,审判员是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应该知道”的事实。
众所周知,法律上的“应该知道”,是一种推定的“知道”。因为,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却坚称对法律事实“不知道”,以此来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上规定了“知道”。这个“知道”是一种主观上的表示。这种“知道”是自己承认的,属于法律上的“自认”。所说的“应该知道”、或者是“不应该知道”,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如果是社会公众按照正常的思维认为,当事人应该知道,尽管当事人断然自称“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应该知道”处理。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力。设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为了制裁 “瞪着眼睛说瞎话”、“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是社会公众判断力的代表,是公众良心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