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抵押短期借款合同(精选3篇)
车抵 押 人: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车辆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车辆抵押。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车辆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车辆型号及车牌号为:____和____ 。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第四条 抵押车辆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车辆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车辆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车辆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章借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为______(大写)_____(小写)。
第二条贷款用途:
第三条贷款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合同期限内,贷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到期票据为准。到期票据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后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应以下列资金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但不限于以下资金。(1)_________。(2)_________。(3)_________。
第七条本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应自愿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如果借款人不主动归还贷款,借款人同意从借款人账户中转账。
第二章借款利率和计息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息自贷款人放款之日起按日、按季计算,贷款到期时还本付息。
第十条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贷款的天数计算利息。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结息日前在其账户中预留足够的应付利息,贷款人应从借款人账户中划转。
第三章担保
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能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____________担保
第十三条发生担保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借款人应当再次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
第四章双方承诺
第十四条借款人承诺:(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2)不得利用贷款从事非法经营活动。(3)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还清前,借款人如有变更经营方式的行为(包括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外商合资或其他形式),应最迟在变更经营方式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偿还贷款本息。(4)如遇停业、解散、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保证立即偿还贷款本息。(5)在客观上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下(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贷款人应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内得到书面通知(6)按时、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与贷款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产情况。
第十五条贷款人承诺:(1)按时足额发放贷款。(2)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保密。
第五章合同变更
第十六条借款人如需延长贷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日前______天内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借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本合同有效期至受让方和贷款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借款人或贷款人如需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应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同意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同时,根据国家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收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未按期支付利息的,借款未支付的利息按复利计算。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项规定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收取逾期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支付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有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生效后才能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贷款本息、可能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借款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借款本金数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与还款
1、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届满前,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期限和借款利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前,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双方确认:依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
3、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5时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 特别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累计达到 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 5时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给付。
第三条 借款利息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
借款月利率为 ‰,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2、乙方须于实际放款日当日内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此后,于每个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
第四条 抵押标的
抵押机动车的品牌、型号、数量、***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详见附件 :抵押机动车清单。
抵押机动车暂估价值总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第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担保物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六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利息)。
第七条 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本合同。
2、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抵押权利证明原件。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抵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
第八条 抵押机动车的权利限制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机动车,或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出借、出租、抵偿债务、分割等);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确需转让抵押机动车的,应经甲方事先同意,且另行提供等值担保。甲方在取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2、如甲方要求乙方为抵押机动车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甲方为第一受益人)。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抵押期间如抵押财产价值显著减少(抵押机动车的市场价值减至合同暂估价值的80%及以下)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与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申请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另行提供担保。
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抵押机动车上另行设定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机动车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5、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机动车登记用途合理使用抵押车辆,并尽维修、保养义务。
第九条 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机动车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同意。
2、各方签署本合同时,该抵押机动车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抵押权实现的其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抵押、留臵、已出售、出租、借用、托管、继承、遗赠、赠与、被查封、行政限制、存在权属争议、涉及该机动车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机动车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乙方已与第三方签订抵押机动车转让合同等)。
3、乙方及时交纳抵押期间机动车的交强险、商业保险等费用,依法按时检验机动车。
第十条 抵押权的行使
1、双方特别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
(1 )乙方违反其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的。
(2)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发生可能造成抵押机动车毁损、灭失、价值下降的 ,或抵押机动车发生权属争议的,或抵押机动车上存在其他担保或优先权利的,或抵押机动车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3)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情况后,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的;或乙方在收到相关付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付费的,或乙方未履行支付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费用或未履行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义务,导致甲方的抵押权可能遭到损害的。
(4)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累计达到 5日的。
2、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5时前,或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 5时前,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3、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如甲方自行拍卖抵押机动车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4、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2、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届满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每日 .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并另向甲方支付借款总额。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