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单项加盟合同(精选3篇)
甲方:合肥洋洋*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消费需求,充分发挥甲乙方优势,共同经营“东*婉凤”品牌时装。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
1. 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市 路 号/ 商场区域内享有经营“东*婉凤”品牌时装的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
2. 支持、配合乙方在该地区的销售,甲方免费提供店面的装修设计方案,免费提供喷绘门头或灯箱一幅(门头尺寸: 灯箱尺寸 )。
3. 无偿提供企业文化形象宣传品、商品包装袋、店头POP及宣传资料等,无偿对乙方销售、服务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有偿提供开设专卖店/专柜所需要的附属品(如:衣架)。
4. 邀请乙方参加甲方每年举办的一些全国性的经营活动(如:春夏/秋冬时装发布会)。
5. 经常派人上门巡查,协助解决销售过程中的问题。
6. 负责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调换(人为污损的除外)。
7. 为乙方代办
至 的空运、铁路运输、特快专递、民航特快或汽运手续,按乙方具体要求代办保险。
第二条 乙方责任
1. 严格执行甲方针对“东*婉凤”品牌服装制定的价格体系及营销方针。
2. 保证专卖店/专、柜的专卖权,不营假冒伪劣商品,不摆放“东*婉凤”品牌以外的品牌服装,保证“东*婉凤”品牌经营的唯一性。
3. 专卖店/专柜必须按公司要求统一装修,开业前乙方须将店面装修照片寄至公司市场部备案批准后方可开业。并使用公司统一的配件及附件,统一的企业文化形象。
4. 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在客户与客户之间互相调货,以杜绝假货。
5. 维护店面/柜台形象,选聘素质较高的营业员进行销售。
6. 按公司的要求配置电脑及软件等信息工具。
7. 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按时报送“周报表”及“月盘点表”等经营管理表格。
第三条 财务结算方式
1. 乙方首批投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元,其中诚誉金人民币
元,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反合同条款,甲方100%退还诚誉金,如有违反,甲方将按情节扣罚诚誉金。
2. 结算方式:款到发货(以到甲方账户为准)。首批发货时间为货款到帐后2——7天内。
3. 甲方给以方提供货价为全国统一零售价的 折。
4.乙方每年销售服装净进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 ),
第四条 短缺货物出查询
1. 为维护双方利益,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乙方在提货时,应仔细查看箱体,发现有破裂等其他任何可疑情况,切勿提货和拆箱,应及时向承运单位反映,共同验货,确认是否被盗,以便向承运单位索赔。如箱体无可疑情况,受收到货后,应与运输部门复称,重量无误后方可提货。
2. 货物到达乙方后,应立即安排验收清点工作。清点时若发现实收数量与销售通知单不符,应及时填写“货物盈余/短缺查询单”,反馈给甲方。查询单内容包括;
(1) 发货日期与收货日期;
(2) 有差错的具体箱号;
(3) 具体货号;
(4) 实收数和应收数;
(5) 封箱情况,验货人及部门经理的签名。
3. 查询单应在乙方收货后一周内发寄或 传真给甲方,逾期甲方不予受理。
甲方:
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同届满前六个月,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本合同期间自动延长一年。
二、合同继续延长期间届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如无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者,本合同再延长期间一年,之后依次类推延长期间一年。
三、所有自动延长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条名词定义
除本合同内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内的名词或用语,以本公司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内所写为准,如为上面规章所未定义的名词或用语,双方发生分歧时,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第五条合同范围
一、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提供商品服务、经营技术辅导等并由乙方提供管理及服务,以从事本业的经营。
二、双方为执行前项合同事宜,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提供坐落于的房屋作为特许经营店店面及营业场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签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金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利金、管理费及广告费
一、乙方应于合同当日交付甲方人民币万元整,作为特许经营权利金,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须退还。
二、乙方每月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元整为管理月费,及人民币元整为整体广告促销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第八条授权使用
一、甲方授权乙方于本商圈内以甲方的商标、技术经营该店。
二、乙方取得甲方指定的经营权是基于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受委托人的法律关系。
三、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商标的使用权,但如果本合同届期,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消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使用商标的权利立即终止。
四、乙方不得就甲方所授权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生财设备、器具转授权他人使用。
五、乙方不得就甲方授权使用的标的物与其他企业合并或延伸使用。
六、有关该店的经营及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指导并遵照公司特许经营店管理规章、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
第九条开店筹备事项
一、该店开店的一切装潢、材质、水电工程的设计,均由甲方统一规划、验收。
二、乙方提供的店面应具备装修完整的招牌、天花板、墙壁、地板、安全玻璃门、棚、周边设备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甲方应于营业处所设置招牌予乙方使甲,加盟签合同的祝?语所有权归乙方,合同到期、终止时,乙方即不得继续使用该招牌并自行拆除,若乙方不拆除时甲方可拆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有异议。
四、乙方应于该店开幕前到甲方所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身份证:
联系电话:
加盟区域:
第一条宗旨
甲乙双方就共同盈造“好印象”这个品牌,共同开拓个性影像市场,既“好印象”连锁加盟事宜本着
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为了维护和明确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义务与权利
1、甲方为乙方提供技术、设备、店面装修方案、售后支持及常年有偿提供配套耗材。
2、为乙方培训技术人员至少一名或提供技术光盘、软件、制作图库素材、营销方案等资料以供乙方
开业前的学习,增强业务能力。
3、负责品牌宣传、增强品牌知名度、网站推广及协助乙方组织相关的营销活动, 帮助乙方提高营业
额。
4、严格控制单一区域内的加盟店数量,调解和监督各加盟店之间的利益冲突。
5、不断增加产品款式和提升技术水平。
6、努力降低所供产品成本,保持竞争优势。
7、为乙方提供货源,物流支持!
第三条 乙方义务与权利
1、自主选址及办理营业所需的各种证照,在经济上完全独立,自负盈亏。
2、以甲方提供的装修方案为参考,经营场所应突出个性及品牌形象。
3、乙方在经营场所内必需使用“好印象”所有品牌标识。
4、乙方应协助保护“好印象”商标使用权,维护品牌形象,打击假冒。
5、乙方经营中所需的耗材、设备必需由甲方统一提供,乙方常年享受甲方耗材最低供应价。
6、乙方可以在当地发展连锁加盟分店,但使用其品牌必须由甲方受权。
7、乙方在所加盟的区域内享自主经营权,合同期内拥有“好印象”商标使用权。
第四条 设备、耗材保修服务
1、承诺:加盟后首次进的耗材可在一个月内以折扣90%无条件退货。
2、甲方对所提供的影像转印设备和水晶成像设备实行:整机免费保修三个月,损耗件免费保修半年
的售后服务。(损耗件包括:水晶机灯泡、转印设备发热垫)
3、超过免费保修期后,甲方仍然长年提供维修服务,如需更换配件甲方仅收取配件成本费。
4、凡在乙方当地尚未设有售后服务部的,顾客需要保修时需将设备发到甲方,甲方在收到需维修的
设备后次日即安排修理,维修后当天发回给乙方。
5、乙方发来维修的运费由乙方自理。
6、如因路途遥远维修不便或仅是小故障处理的,甲方为乙方提供维修指导,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
自行处理不了的再发到公司。如还不能解决,所用的维修费用可在查实下由甲方支付同等价格的耗材。
7、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机的、属人为损坏的、及未按要求操作而造成机器损坏的,不属免费保修范围。
第五条 订货与发货
1、订货:乙方可通过QQ、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订货方式告知甲方,并经双方确认后发货。
2、付款:乙方进货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办理货到付款,汇款购买需按公司公布的帐号汇款,不按
指定帐户汇款出现发货迟延等问题甲方不负责。
3、发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货款或确定了订购单后48小时内发货,如因货品短缺等特殊原因无法即
时发货时应向乙方说明,双方协商后实施。
4、运输: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发货到指定地点,乙方负责自行提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5、货损:乙方在收到货品后三日内无异议的,甲方视为乙方确认发货有效。货品运输途中如发生丢
失、损毁,由乙方将丢失情况和损毁货物的照片(货物丢失要当地货运公司的证明)上报甲方,双方共同
商讨解决方案。
第六条其它
1、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增加补充
条款。
2、本合同共计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
3、对违反本合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做出赔偿补偿
4、本合同未尽事宜,再另行商订。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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