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参股经营合同书【实用3篇】

合作参股经营合同书(精选3篇)

合作参股经营合同书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是x公司股东,乙方自愿投资参股。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信守。

一、甲方现拥有公司%的股权,乙方自愿投资共同享有该股权。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甲方将自己拥有的公司%的股权中的%转让给乙方,即甲方实际享有公司股权为%,乙方实际享有公司股权为%。甲、乙两方按上述占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分配公司股利及承担义务,两方实际投资数额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

三、甲方转让公司股权给乙方后,双方同意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过户备案登记,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持股,并行使有关股东的权利。但甲方行使有关股东权利时,应当听取乙方的意见

四、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转让给乙方的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否则甲方应当按乙方实际出资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有关事项的特别约定:

1、入股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期满后,若公司正常经营,双方自愿继续合作的,则本协议期限自动延续。

2、合作期内,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合作的,可以退出合作,其所占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甲方,股权转让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按乙方实际出资额计算,或者委托有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股权价格。

3、乙方退出合作后,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得损毁公司信誉及形象,否则除赔偿公司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4、乙方因特殊原因丧失继续合作的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代为行使有关权利。

5、乙方仅与甲方进行投资股权的合作,乙方通过甲方行使股东权利,乙方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6、甲方因涉及纠纷导致乙方委托甲方持有的股权被强制处分的,甲方应当按被强制处分时股权的价值向乙方赔偿。

7、合作期内,甲方需转让其全部股权的,双方合作即行终止,甲方应按转让其全部股权时股权的价值退还乙方所享有的股权价款。

六、公司今后如需增、减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可以通过甲方增加或减少投资。

七、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协议书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二Oxx年xx月xx日

本合同签订地:

公司盖章确认:

合作参股经营合同书 篇2

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入股甲方在路桥区举办的“某某英语分校(暨台州二校)”的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决定在路桥区投资创办“某某英语分校(暨台参股协议书

甲方(举办人):

乙方(员工):

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入股甲方在路桥区举办的“某某英语分校(暨台州二校)”的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决定在路桥区投资创办“某某英语分校(暨台州二校),从事英语教育培训业务。

二、分校总投入为人民币90(玖拾)万元。

乙方自愿出资万元,占总投入的%。

交纳出资时间:年月日。

以上出资额既是乙方行使股权大小的依据,又是承担经济责任的依据。

三、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甲、乙双方均应共同遵循制定的经营、决策,规范管理。

四、乙方作为出资人有权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股东会;乙方出资额达到占总投入的10%以上(包含本数)的,乙方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董事会,参与学校的运营决策。

五、乙方一旦签定本协议并交纳出资款后三年内不得退股和转让。

三年后乙方有权在股东内部之间进行转让,转让单价不超过初始出资额万元。但乙方禁止对外进行转让股权,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转让股权时,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转让:

(1)甲方享有对乙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在甲方以书面形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六、如因经营需要再投入资金时,乙方有权按照所持股权比例进行认购出资,如不愿或无力再出资的可由其他股东出资后再整体换算原有股本。

七、每年年终出具年度财务报表,如产生营利、经股东会决议是否全部或部分发放红利。

八、学校的各项机密是学校的生存之本,各股东必须严格保守学校的机密,不打听,不外传。

九、其他约定:。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除上报、存档外,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住址:

年月日年月日

合作参股经营合同书 篇3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发挥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香港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董事长 ,国籍:。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董事长 ,国籍: 中国。

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在省市建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有限公司。

外方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年第10号令《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由乙方收购甲方的部份股权后变更登记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20年第57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年修订)》的规定,合营企业投资建设经营,属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甲方可以控股。

依据上述原则,甲方出资收购乙方的部份股权,占合营公司股权总额的%,乙方占%。

合营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按股份比例承担风险。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的愿望,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全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生产经营的规模如下: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亿美元。

甲方全部以美元现金作为投资。

第十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万美元,全部由甲方缴付。

甲方同意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注册资本金汇入合营公司的账户。

第十一条甲方的其分投资款项,应在不影响合营公司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十二个月内付清,最迟也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第六章股份占有比例及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双方商定不计算双方的投入比例,按照双方商定的比例占有合营公司股份和进行利润分配。

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占有%股份,乙方占有%股份。

第十三条利润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后,盈余部份由甲、乙双方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另一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甲、乙中的另一方有转让优先权。

第七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方应各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按时缴付投资款:

及时提供变更注册所需的有关资料(商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及个人简历等)

乙方责任:

办理合营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从注册资金到位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有关变更工商登记。

第八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成立董事会,本协议签订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

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担任。

财务总监由甲方指派。

董事、董事长和副董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十八条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合营公司归还完甲方的全部借款,甲方即退出董事会,撤回指派的财务总监。

但甲方有权每年分配利润时,委托有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合营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九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合营公司设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乙方推荐。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部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章筹备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

筹建处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六条(略)

第二十七条(略)

第二十八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一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录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罚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方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的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税务、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帐薄,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三十五条每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三十七条合营企业的全部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应按双方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十三章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本合营企业在下述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满;

2、合营期满之前,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或事件,经董事会决议,本合营企业也可解散;

、合营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任何一方违反经营合同规定,使本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合营企业达不到经营目的,投资无法回收;

、不可抗力,等。

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组织清算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3条到108条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为20年。

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第十四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合营期满,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十五章保险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国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及期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合同,他方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

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国际惯例赔偿守约方总投资1%的违约金。

守约一方有权终止合司,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七条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传或电子邮件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

第十九章适用法律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理。

第二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

仲裁在香港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五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一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工程协议、销售协议、利润分配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与本协议一并执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几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第五十四条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在中国签字。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