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每周乙方至少不间断休息24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2) 其具有签订本合同的行为能力和履行合同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其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甲方因此承担任何对第三方的责任;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岗位聘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效力不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1)聘任合同期满,或聘任合同约定终止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
(2)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岗位要求;
(2)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
(4)乙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5)乙方因私出境逾期不归;
(6)乙方不履行聘任合同;
甲方依据上述条款解除乙方聘任合同,乙方应在30日内办妥终止聘任关系手续。
4、乙方在聘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因生产需要,经乙方同意,在保证乙方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就延长工作时间达成下列一致意见:
一、工作时间:
1、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时分;
2、合计:_______________时分;
二、工作地、点内容和人员:
1、(生产或包装)车间;
2、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
3、人员:_______________班组;
三、甲乙双方签字后可作为支付工资凭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编号: ________________
惠安县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
合 同 书
中共惠安县委组织部
印制
惠 安 县 人 事 局
年月
惠安县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
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惠安县_______________镇政府
受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泉委办[20xx]68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试行“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委办[20xx]38号)精神,惠安县_________镇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和受聘人员____________同志(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同意,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三年,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考核合格,如双方同意续聘的,可按有关规定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二、受聘人的工作任务
1、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惠安县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以及责任制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3、乙方是由县委、县政府统一招考,县委组织部统筹调配使用,乡镇政府聘用和具体管理,并下派到村(社区),在乡镇、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专门从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及服务工作的全脱产工作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⑴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⑵列席村(社区)两委有关会议,参与讨论和制订本村(社区)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认真执行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村(社区)两委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⑶做好村级(社区)各项服务性事务工作,协助村级(社区)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做好村级(社区)组织文字材料的撰写起草、报送、立卷归档等工作。
⑷开展村(社)情民意调查,加强与党员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掌握村(社)情,了解民意,及时向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⑸配合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村民(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培养有知识、懂经营、
会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居民)。
⑹积极向村级(社区)组织建言献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⑺协助村级(社区)班子协调村内外关系,认真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乡镇和村(社区)级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⑻常驻村(社区)工作,做好服务群众的日常工作。 乙方在聘用期内实行脱产全日制上班,执行乡镇干部考勤制度,并由所在乡镇负责其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乡镇党委可根据实际,细化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职责任务的具体要求。
三、受聘人的有关待遇
1、乙方在聘用期间的编制为非在编。
2、乙方在聘用期内,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迁移至所工作的村(社区)党、团组织;户口可以迁入所工作的村(社区)。
3、乙方在聘用期间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补贴和奖励补贴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每月800元,由县财政负担;绩效补贴和奖励补贴由乡镇、村(社区)结合乙方的出勤情况、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今后,乙方的工资补贴,根据农村建设事业发展情况和
全县的工资水平适当调整。
4、乙方在聘用期间,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乙方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用中的个人承担部分,其余由县财政负担。
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享受各项待遇。
5、乙方在聘用期间,由乡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享受每年200元的交通补贴,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乙方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并被聘用的,可按泉委办[20xx]68号、惠委办[20xx]38号文件规定享受加分、连续计算工龄等优惠(如合同签订后,政策规定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选拔进入村级(社区)领导班子。此外,乙方可享受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相关鼓励措施和政策优惠。
6、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生活环境及劳动保护等。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假、产假、丧假等。
四、聘用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