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公路广告架设置安全协议【汇编3篇】

跨公路广告架设置安全协议(精选3篇)

跨公路广告架设置安全协议 篇1

承租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公司租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同意将汽车壹辆及司机租给甲方使用,甲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乙方司机负责。

第二条,车辆状况

车型:__________

车牌号:__________

车况:__________

提交车辆资料:□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购车证明、□购买车险保单

乙方承诺自己是车辆的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自已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乙方必须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等.

第三条,租车期限

自__年__月__日开始租用,如因车况、交通事故或劳务关系发生变化,租车合同终止。

第四条,租车用途

乙方服从甲方的日常车辆调度安排和司机的日常工作安排。

第五条,租金及结算形式

1、租用形式:乙方带车租赁,以月为单位租用,按月结算租赁及劳务费。

2、租金:车辆租金__元/月,乙方病事假、修车等未出车时间的租金,按天计算扣除司机劳务费元/月加效益劳务费等共计__元/月。

甲、乙双方只是带车租赁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3、油费:由甲方以油卡充值形式承担。

4、结算形式:租车费用和乙方劳务费,参照在每月甲方发放工资之日一起支付。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技术水平,能按照甲方要求安全运营,提供的车辆手续齐全,合法安全,型号和质量与本合同要求一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换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

2、租用车辆期间,车辆所发生的交通、机械、人身、丢失、失货等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租赁车辆的保险、保养、车辆维修等日常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业务产生的路桥费用则由甲方据实报销。

4、乙方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交通规则,租赁期间发生的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处于禁止停车路段,且泊车等待时间较长,建议选择正常泊车位。

5、甲方承担租赁车辆的日常油费、合理的停车费和路桥费,并有权对车辆油费的使用情况、日常停车过桥等费用进行审核,乙方应积极配合。在工作中合理规划行车路线,节能省油,严格遵守甲方合理制定的油耗标准。严重超出油耗标准,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并追究相关责任。

6、乙方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内干净舒适,注意个人形象,使用文明用语。

7、乙方应保证车辆正常运营,尽量不耽误甲方使用。如车辆因故障或事故等原因,车辆需停用达10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停租车辆,终止合同。

8、甲方有权对车辆进行合理调配,乙方在租赁期间需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合理用车要求,乙方不听从甲方调配或消极怠工,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9、除车辆故障,交通事故,人事变化等原因,乙方或甲方都不得无故停止合作关系解除合作关系,双方均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

10、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2、双方发生合同争议,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承租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日期:__年__月__日

收条

收到公司车辆租赁费及劳务费等共计__元,大写_______元

收款人: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跨公路广告架设置安全协议 篇2

甲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官店镇小战场公路岔路口设置跨公路广告架1个,具体有关事项如下:

一、地点:

二、样式:

三、时间:使用时间____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设置费用: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

五、安全责任:在设计、制作、安装和使用过程中,乙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文明施工、自觉、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若出现安全等事故由乙方负责。

六、安全维修:广告牌设置后,乙方要确保广告牌的维护、保养,若在使用期限内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乙方必须每年对广告牌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刷漆、补焊、加固等),第一年质保,第二年起甲方需支付相应的材料费及工时费。

七、广告架设置后由甲方提供并确认宣传内容。乙方要确保在使用期限内,不得拆卸,如需更换位置,需由甲乙双方确认后,方可实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不得违约,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违约金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元整)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跨公路广告架设置安全协议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南洋大厦消防安全巡查项目的中标结果以及南洋大厦消防安全巡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区域

本合同服务区域主要包括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南洋大厦一至三楼区域内日常巡查和周边消防安全巡查。共约5000平方米。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宣传服务

宣传城市管理(含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与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说服、教育与劝导服务

发生以下行为的,在10分钟内派出市容秩序综合服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派出人员”)到达现场并对实施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说服、教育、劝导,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城市管理与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将涉嫌违反城市管理与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报告给辖区街道执法队:

1.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

2.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3.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晾晒衣服、物品;

4.占用人行道、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

5.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的机动车辆沿途泄漏、散落;

6.在临街建筑物一层的外墙、阳台、窗户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有碍市容的设施;

7.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8.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9.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10.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

11.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12.不及时修复或者拆除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

13.在建(构)筑物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树木、地面上张贴、涂写、刻画;

14.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用途;

15.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

16.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

17.践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

18.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车辆;

19.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20.损坏古树名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21.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22.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污水、污物;

23.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

24.随地吐痰、便溺;

25.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

26.从临街门店向街道清扫垃圾;

27.在居民区及其周围饲养蜜蜂;

28.犬只及宠物的携带者不及时自行清除宠物在道路、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29.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由成年人牵领;

30.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

31.在户外携带烈性犬而不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32.废品收购单位不加强场地管理,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

33.城市垃圾运输车辆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裸露、吊挂垃圾;

34.随地遗弃死畜死禽;

35.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

36.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

37.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

38.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三)清理小广告服务

对在建(构)筑物外墙、围墙、栏杆、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树木、地面上张贴的小广告予以清除。

(四)协助管理与执法服务

1.协助街道公共安全办公室进行执法检查工作;

2.协助交警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活动;

3. 协助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三条 服务费与支付方式

(一)服务费

1.本项目服务费为:贰万元(¥20,000.00)一个月,服务期限12个月,合计共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

2.本合同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派出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含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食宿费用、住房补助、公积金、奖金、津贴、福利,交通费用,教育与培训费用,为派出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的费用,派出人员受伤、致残、致死或乙方导致其他人受伤、残疾、死亡时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补偿金、赔偿金、抚恤金,意外事件与事故处理费用,设备、设施购置与维护费用,清理小广告费用,利润,税费等与完成本合同服务有关的全部费用与报酬。

(二)支付方式

1.以“按质付费”的原则支付服务费,甲方根据检查与考核结果按月支付服务费,次月20日前支付上一个月的服务费。

2.本合同服务费由深圳市罗湖区财政部门拨付给甲方。如因特殊原因或因政策影响导致有关款项未能及时拨付至甲方账户而出现甲方逾期付款的情形时,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对甲方提起诉讼,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与费用。

第四条 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共12个月,从 年 月至 年 月止(具体时间以双方协商签订时间为准)。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按服务费总额的5%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存入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二)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余额(即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扣除有关款项后的余额)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退还时不计算利息。

(三)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乙方除承担相关责任外,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即全部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四)服务期间,乙方拖欠派出人员工资(含加班工资)、医疗费、经济补偿等款项的,甲方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代为支付;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应当在10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五)服务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赔偿金、补偿金、抚恤金及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代为支付;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应当在10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六)乙方逾期未存入或未补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可以从任一个月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其应存入金额或应补交金额并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抵作乙方应存入或应补交的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市容秩序综合服务组织实施方案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科学、详尽、合理、操作性强的市容秩序综合服务组织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获得甲方的批准;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作出相应的修改。实施方案应当能够全面满足本合同市容秩序综合服务的需要。

(二)乙方制订实施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区域的人流量、车流量、门店数量、商业网点分布状况等实际情况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

(三)实施方案至少应包括项目管理班子、设施与设备的配置、各路段和片区的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配置情况、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详细身份情况、达到服务要求所需的工作时间、服务方式、质量标准、检查与考核办法、安全措施、奖惩措施、应急预案、迎检预案等内容。

第七条 人员配置要求

本服务项目须配置派出人员6人,其中管理人员1人,普通派出人员5人。其中早班(10:00—17:00)2人、中班(14:00—21:00)4人。

第八条 服务要求

(一)服务期间,乙方应当每天(含法定节假日)安排派出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在服务区域内发现有属于说服、教育与劝导服务范围内的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说服、教育、劝导,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城市管理和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将涉嫌违反城市管理和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报告给辖区街道执法队;发现有属于清理小广告服务范围内的小广告的,应当在10分钟内予以清除。

(二)服务期间,甲方要求乙方安排派出人员提供宣传服务、协助管理与执法服务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无条件地予以协助和配合。在进行宣传服务、协助管理与执法服务的过程中,乙方派出的派出人员应当全面服从甲方的指挥、调度和安排。

(三)甲方通知和要求乙方提供说服、教育与劝导服务的,乙方应当在10分钟内予以实质性响应并到达现场,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纠正不当行为。

(四)乙方应当以合法、文明的方式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纠正不当行为,并且有效纠正率(即有关单位和个人在1小时内纠正不当行为的比率)应达到90%以上;在说服、教育、劝导不成功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辖区街道执法队。

(五)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乙方应注意工作方式与方法,不得使用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不得损毁公私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人格等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引发打架、斗殴等暴力伤害事件,不得引发信访、维稳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负面新闻,不得引发行政复议案件、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尽可能地避免与服务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矛盾与冲突,针对乙方服务活动的有效投诉不得超过5%。

(六)派出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2)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心,思想品德好,业务能力较强,工作踏实,稳定可靠;

(3)应当无犯罪记录、劳动教养记录、强制隔离戒毒记录、被开除公职记录、被开除军籍记录等不良记录;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其中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派出人员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70%;

(5)若服务供应商是经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备案的保安服务公司,其所派出的人员应当具有公安机关依法核发的、有效的保安员证;

(6)上岗前签订廉洁服务保证书;

(7)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七)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每日巡查计划,建立巡查日记制度。乙方应当于每星期三之前将下一周的巡查计划和值班人员安排表报送甲方备案。乙方应当安排专人记录每天出勤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巡查路段、巡查时间、处理的事件及具体处理方式等内容。

(八)乙方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投诉举报制度,开通投诉举报热线,详细记录投诉及处理投诉的相关情况并报送甲方备案。

(九)服务期间,乙方应当严格遵照招标文件、本合同书及甲方的管理要求与标准提供服务,全面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开展工作时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不得选择性地进行说服、教育、劝导或报告。

(十)服务期间,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具体的款式以甲方审核同意的为准),不得穿着城管执法服装,不得佩戴城管执法标志,不得驾驶喷绘有城管执法标识的车辆,不得以城管执法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不得索取、收受服务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任何好处,不得充当服务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保护伞。

(十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在深圳市罗湖区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派出人员教育训练场地和后勤服务基地。

(十二)乙方不得将本服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检查与考核

(一)甲方根据《罗湖区市容秩序辅助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考核规定对乙方按月进行考核。考核均采用量化扣分扣款的形式进行。

(二)在考核过程中,在同一路段或同一片区的不同地方发现同一行为或情形,以及在每次检查或考核中均发现相同的行为或情形的,均予以重复扣分。

(三)甲方按月汇总考核结果,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考核结果告知乙方。

1.乙方应当在3日内对考核结果予以确认;在3日内不予确认的视为同意考核结果。

2.乙方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向甲方提出复核申请;在3日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四)甲方对乙方予以扣分的,每扣1分,则从每月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人民币100元,直至该月服务费扣完为止。

(五)乙方连续2个月或12个月内累计3个月均被扣100分以上(含100分)的,甲方可以不退还履行保证金,即全部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照招标文件、本合同书和《罗湖区市容秩序辅助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

2.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促进乙方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3.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更换、调整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甲方提出要求的,乙方应当在3日内无条件的予以更换或调整。

4.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各项服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或纠正意见,乙方应当在3日内完成整改、纠正并予以回复。

5.甲方在检查和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甲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考核结果取得服务费。

2.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的检查、取证、核实等要求。

3.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本合同、实施方案以及甲方核定的指标与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

4.服务期间,乙方与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之间均应当具有合法并且持续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甲方不因本合同而与之形成或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其与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之间签订的全部劳动合同送甲方备案;增加或更换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乙方应当自更换或增加之日起3日内将其与该增加(或更换)的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送甲方备案。

5.乙方应当依法保障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支付工资,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为所有参与本服务项目的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乙方应当将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等报送甲方备案。甲方要求更换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乙方应当在3日内予以更换。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更换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更换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乙方应当在1日内报送甲方备案。

7.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配足派出人员,各路段和片区的配员不能低于该路段与片区的派出人员最低配置标准。

8.根据《深圳市居民比例就业实施方法》(深府〔20__〕151号)的规定和深圳市罗湖区劳动管理部门要求,乙方应当按一定比例接收深户人员及优先考虑安置本市失业人员,并办理有关手续。

9.乙方应自行到有关部门申办用工手续、员工劳动保障手续和居住手续,解决好员工的住宿、教育和管理问题;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应依法依规与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乙方与派出人员(或管理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采取平稳的方式进行,依照劳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派出人员(或管理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得引发停工、歇工或群体性上访事件。

11.乙方支付给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含加班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合理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的,应相应作出调整。上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作为计算员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起点。

12.乙方必须保障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正常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并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加班工资和高温补贴。

13.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商业保险购买情况以及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工资(含加班费)、津贴、补贴、福利等的发放情况提交甲方备案,以便甲方检查。

14.乙方应当为派出人员购置统一的工作服,自行购置实施本服务项目所需的车辆、工具、设备和材料,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服务费中。

15.乙方应当建立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并将培训计划和考核结果报送甲方备案。

16.乙方应指定专人、专门的联系电话(含办公电话和手机)供甲方检查和随时联系。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送甲方备案;发生变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甲方备案。

17.服务期间,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受到伤害、致残或死亡,因乙方或其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原因导致他人受伤、残疾或死亡,以及因乙方或其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原因导致需要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补偿金、赔偿金、抚恤金等费用的,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8.乙方负责本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故的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

19.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抓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协助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0.因重大活动、应急事件、突发事件等需要,乙方必须无条件地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中。

21.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承担其因违法违规所引起的全部责任与费用。

22.乙方知道并同意: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需要调整本服务项目(本合同)的考核方式,并且甲方有权依据新调整的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含加班费)、福利、社会保障、商业保险等低于本合同书和投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或低于乙方承诺的标准的,乙方应按每人每日人民币5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市容秩序综合服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服务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三)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不退还履行保证金,即全部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1.对乙方的扣分连续2个月或12个月内累计3个月均超过100分的;

2.因乙方原因发生1人以上(含1人)以上轻伤、重伤、死亡或者5人以上(含5人)轻微伤的;

3.因乙方原因引发达3 人以上群体性信访、维稳事件或者1个月内累计引发5人以上信访的;

4.因乙方原因引发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的;

5.乙方擅自将本服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6.乙方的营业执照或保安服务许可证被吊销或失效的;

7.乙方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8.乙方的不当服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9.乙方或其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以城管执法的名义开展活动的;

10.乙方或其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索取、收受服务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的好处的;

11.乙方或其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充当服务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的保护伞的;

12.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而实质性影响本服务项目履行的。

(四)服务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赔偿金、补偿金、抚恤金及其他费用,乙方不及时支付的,应按每月服务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予以垫付的,乙方应当在10日内将甲方垫付的款项全部支付给甲方,否则应按每月服务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还可以从每月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垫付的款项。

(五)服务期间,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应按每月服务费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甲方均可以从每月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含答疑、澄清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书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各有效组成部分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对乙方要求最高或最为严格者为准。

本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第10目中“停工、歇工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第十条第(二)项第20目中的“重大活动、应急事件、突发事件”、第十一条第(三)项第8目中的“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和第十一条第(三)项第12目中的“实质性影响”,均以甲方认定为准。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补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份数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一份送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一份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办事处安监科备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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