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物业管理合同模板(精选10篇)
甲方: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
代表人:
乙方:物业服务公司
法人代表:
经住宅区业主大会 年 月 日投票表决同意:直接聘请物业服务公司为住宅区(以下简称“本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管理服务正常运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合同的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_物业基本情况
1.住宅区位置: 。
2.占地面积: 平方米。
3.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 平方米(分别为别墅 平方米、复式别墅 平方米、高层 平方米、多层 平方米);商业面积: 平方米;服务楼面积: 平方米(含首层停车库);其它面积(配电房、地下室等) 平方米。
4.住宅户数: 户(截止 年 月 日止,业主入住户数 户, 户未入住)。
5.物业类型:混合住宅小区。
第二条_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1.本住宅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本住宅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垃圾房、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住宅区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住宅区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篮球场、儿童游乐园、康乐设施、中心广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本住宅区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小区消杀;公共区域绿化等。
6.本住宅区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管理。
7.本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安全监控和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小区的保安工作。
8.本住宅区的社区文化的开展建设。
9.本住宅区物业、业主、管理服务档案、资料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的管理。
10.以及相关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定的,和在本合同签订后新规定的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_合同期限
本合同管理服努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_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定乙方提出的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2.对乙方的管理服务水平进行季度或年度全面考核评定,如聘请专业公司需要支付费用的,则该费用从物业收费中支出。如未达标或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本住宅区业主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终止合同。
3.聘请独立审计机构每年对有关账目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物业收费中列支。如乙方提供虚假或失实的账册、传票等致使甲方利益严重受损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终止合同。
4.支持乙方向不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怂恿、煽动业主不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反对业主无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致使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乙方应作好对欠费业主的催缴、统计、记账工作,确保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缴率不低于总应收费的9 8%,如无故达不到该收缴率,则低于的部分以乙方的佣金抵扣。
5.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乙方有权对欠费超过1个月的业主进行公示通报;对欠费超过3个月的业主,可提起讼诉追讨,败诉方隙补缴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
6.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_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全面执行本合同附件《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以下简称“服务方案”)。
2.完善并制订与“服务方案”相匹配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以履行本合同。如超出管理规约与本合同以外制订涉及业主权利义务的物业管理办法的,以及向业主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应事先报告并获得业主大会批准。
3.有权选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本住宅区的单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整体管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不得将任何单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4.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乙方应在本住宅区显著位置长期公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
5.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6.购买本住宅区的公共财产及公众责任险。
7.作为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对价,乙方每年年度终了时按年度物业管理总支出的 %计提物业管理服务佣金(以下简称“佣金”)一次。
8.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按政府规定由乙方每3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5天,账目公布前送交甲方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特殊情况延迟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甲方。
9.鉴于乙方一直是本住宅区的事实物业管理人,乙方有权力追缴历年来业主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
10.对本住宅区的公共或共用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住宅区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万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ll.为使本住宅区物业的保值、升值,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阻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擅自改变本住宅区既定的使用用途及功能。尤其阻止将住宅用作商业、办公、集体宿台或其他非一般住宅的用途。
12.建立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3.开展积极向上、健康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4.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住宅区的公共财产,包括物业管理费结余、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等。
1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_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本住宅区定位为高档次的住宅区,乙方应执行与之相匹配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具体按
第七条_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管理
l.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别墅物业每平方米 元/月;复式别墅每平方米 元/月;高层物业每平方米 元/月;多层物业每平方米 元/月;商业物业每平方米 元/月- 元/月;服务楼每平方米 元/月(以上物业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2.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月直接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乙方应在每月 号前,向已缴费业主提供上月物业服务收费明细账单并接受业主查询。乙方必须按政府规定和程序收费,不得乱收费,做到计费准确,收费公开透明。
3.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结余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以后物业管理费的不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不可支配使用。
第八条_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
l.本住宅区专项本体维修基金按政府收费标准收取: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月;多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月(别墅除外)。随物业管理服务费一齐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管理处对本体基金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进行专(记)帐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本物业的本体基金。
2.本住宅区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按政府规定的专项本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乙方先立项报价,甲方审核签字后实施的程序进行运作。
3.本住宅区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账目,每 个月由甲方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5天,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账目公布前由甲方送交乙方核查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
4.业主拖欠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由乙方按照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规定办法进行处理。
5.本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交纳、使用、续筹、管理等,按《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_公共设施及业主共有物业收入及管理
1.本住宅区属业主私家车位以外的所有室内、室外停车位实行统筹使用,暂定每车每月车位使用费(含车场管理费)为 元。
2.本住宅区的业主私家车位,每月每个车位需缴纳车场管理费 元,与物业管理费合并使用。
3.本住宅区产权属于乙方的室内停车位(除已出售的部分)共计 个,由乙方有偿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每月由乙方按每个车位每月 元(不含车场管理费)的固定标准净提取 个车位使用费。
4.本住宅区的临时停车的收费按市政府指导价执行。
5.本住宅区严格控制外来车辆的停放,除极其特殊的情况外,禁止外来车辆停泊过夜。
6.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7.本住宅区公共区域的电梯广告及相关收入、除乙方权属之外的停车场收入、特约服务收入等,归全体业主所有,和物业管理费合并使用。
第十条_合同的终止、续约与交接
1.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乙方应提前30天按政府、行业法规,填报固定资产、办公、设备、住宅区资料等交接清单,送甲方审核。住宅区物业收费财务账目,应于合同终止后的1 0日之内,送交甲方审核,由甲方聘请专业财务公司进行审计。
2.乙方愿意续约的,应在合同到期前60天,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合同到期前30天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约与否。如本住宅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续约的,将直接与乙方续签合同。
3.本住宅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达不到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的,原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由甲方另行招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4.新老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过渡期最长为2个月,乙方应提供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2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撤离。
第十一条_违约责任
l.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标准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服务标准或损害物业共同利益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向业主个人赔偿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物业管理服务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6.甲乙双方以及业主因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尽量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7.合同期未满,乙方擅自提前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的;乙方不按时交接、撤离的,均应向甲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二条_其他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附件《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含附件)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甲乙双方及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均具约束力。
甲方:住宅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物业服务公司
负责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北京文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物业管理协议签订
1、甲方使用区域为 座 单元,本单元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此面积与甲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协议》中所提及建筑面积为同一面积)。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在与《租赁协议书》签约同时与乙方签订《创业大厦物业管理协议》,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物业费及其它
1、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缴纳物业费(此费用不包含用户自用电费、电话费、网络费、工作时间以外空调使用费等在内),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 0.5 元/建筑平方米•日。
2、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即日将物业费( 个月),计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及物业费保证金(相当于 个月物业费)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共计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一次性支付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各项手续。
3、物业费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后10日内,并在甲方无违约的情况下,由乙方退还给甲方(不包含利息)。若乙方在协议期内扣除相应损失费或违约金,应书面通知甲方。若物业费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损失费或违约金,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在合同期内,甲方在乙方自物业费保证金中扣除损失后,须立即将物业费保证金数额补齐至原数额。
4、物业费为每 个月支付一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须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物业费交到乙方或指定银行帐号。
5、乙方开户行:建行清华园支行
乙方账号:11001079900053000177
6、其它费用:
甲方除须缴纳物业费外,还须承担下列费用:
(1)自用电费(1.0元/度)
(2)电话初装费及资源占用费
(3)网络初装费及使用费
(4)工作时间以外的空调制冷使用费(详见空调加时收费标准)
加时空调收费标准
a、1300平方米以上按:每天(8小时)每平方米0.32元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3900元
b、1000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按:每天(8小时)每平方米0.1681元收费
c、1000平方米以下按:每天(8小时)1200元收费
d、无特殊情况加时空调开启时间为8:30分-17:30分
(5)其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乙方制定的一切有关该房产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使用该房产协议区域及按规定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各项管理规章的实施。
3、甲方有权向乙方投诉管理服务方面问题。
4、甲方有义务
服从乙方的管理,同时甲方须保证其雇员、访客及其受甲方许可进入大厦内的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产过程中遵守本协议及大厦的相关规定。甲方的雇员、访客及其受甲方许可进入大厦内的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产过程中的失责行为、违约行为、侵害行为,均视作甲方自身的行为,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5、甲方置于该房产内财产的相关保险事宜由甲方自行解决或委托乙方协助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经事先通知(或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事先通知)进入该房产巡视,检查该房产内部各部分状态或处理紧急事项。需由甲方负责进行的维修,甲方应根据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的要求立即自行出资予以维修;否则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代为维修,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拒绝承担此费用,乙方有权从物业费保证金中扣除。需由乙方负责进行的维修,乙方应立即派人进行维修,由此对甲方置于该房产内的财产造成损坏的,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甲方进驻大厦后,不得私自改变建筑原貌,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在楼外及楼内公共空间、墙面张贴设置广告、标牌等,不得影响建筑物内外景观,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楼内公共空间。
8、如果甲方对使用单元进行装修,应提前向乙方申请,经审核通过,并与乙方签订相关的装修管理文件后,方可施工。
9、因甲方对该房产使用、管理、维护不当等原因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甲方应自行解决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并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及后果。
10、甲方不得在大厦内进行非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妨碍或侵扰其他用户的活动。如有上述行为,乙方有权终止与其的一切协议。
11、甲方有义务保持楼内整洁,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堆放货物或杂物。如发生上述情况,经乙方书面警告2小时内不予清理,乙方有权予以制止、清理,并向甲方征收清除费。如甲方拒付清理费,乙方有权从物业费保证金中扣除。如甲方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共空间,甲方须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得到乙方批准后,按乙方批准的物品存放地点和存放期限统一存放。
12、甲方不得在楼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进行任何危害楼宇和人员人身安全,或引致投购保险失效或使保险费增加的活动。
13、未经乙方批准,甲方不行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水装置或空调的负荷。用电量超过大厦提供的基本电量,甲方应交纳空调及超出部分的电贴费及相应的工程改造费用。
14、甲方须服从大厦广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按规定存放车辆。违反规定者,广场管理人员有权以纠正和制止。
15、甲方有义务爱护使用单元和楼宇内外的一切设备设施,因甲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16、甲方入住时对房屋有装修要求,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装修方案,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进场装修的施工队伍应具备合格资质条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入场施工,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甲方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甲方退出房屋时,装修应保持完好,不得破坏或拆走,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17、由于甲方系统设备出现故障而对甲方设备财产造成的损坏或损失,由甲方自行保险承担。乙方不予负责。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大厦进行有效的管理,制定管理规章和收费标准、违约处理标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日常管理运伯,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乙方有权检查、视察大厦。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经事先通知(或在紧急情况)可以进入该房产巡视,检查该房内部各部分状态或采取各种措施处理紧急事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挡。
3、如果甲方未征得乙方的允许私自装修,或装修时违反装修规定,要求甲方将装修单元恢复原貌,由此发生的修复费以及对乙方造成的损失费全部由甲方承担。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管理者,乙方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一切合同并无偿保留甲方所付物业费保证金及利息,甲方装修期间,乙方有权进入装修单元,检查装修是否按规定正常进行。
4、乙方负责大厦内部公共区域和外部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5、乙方负责大厦的保卫、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乙方负责大厦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其中所有高档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制定标准的操作程序,对有关人员定期培训。非由大厦或物业管理
公司提供的设备设施,乙方不负责其维护、维修。
7、乙方负责大厦的绿摆绿化,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
8、乙方有权清除、拆除任何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建筑物、安装物以及公共区域摆放的货物或杂物,并向有关单位或人员征收清除费或违约金。
9、乙方负责控制和安排大厦广场内所有车辆的停放,并有权拖离所有违反规则停放车辆。
10、发生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乙方有责任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楼内员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各方面的损失,
11、乙方应认真对待客户投诉,凡属管理责任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将解决结果通知客户;凡近期无法解决的,乙方负责向甲方解释。
12、乙方应做好各项配套服务。
13、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五、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费。
2、若甲方未能按期缴纳各项费用,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立即缴付。甲方逾期7日未能缴付,甲方须按延迟缴纳天数,按每日1%的标准向乙方缴纳滞纳金;一个月未付,甲方的物业费保证金乙方不予退还。
3、甲方未经乙方许可,进行的装饰、装修造成了对原建筑物的改动,甲方须按原建筑物造成的2-5倍支付违约金。
4、甲方违约在公共区域堆放货物、杂物或加建建筑物,乙方除有权向甲方收取清理费。
5、若乙方在甲方未有违约的前提下,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则乙方需向甲方双倍返还所收保证金;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不予返还甲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及利息。
六、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暴雨、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情况,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致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或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一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双方协议解决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提交由所在地海淀区法院解决。
八、附则
1、若本协议部分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则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2、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和乙方关于管理该房产和广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以中文为准。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北京文清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授权人: 授权人:
日 期: 日 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入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业类型: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 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员工宿舍 平方米,其它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使用:
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l•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②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③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支付期限: ;方式: ;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②按每年 %的幅度上调;
③按每年 %的幅度下调;
④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⑤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 元,由甲方负责在 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 元,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担;
③在 费用中支付;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 元;
②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 %;
第八条 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
物业管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二、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物业座落:
物业总建筑面积:______方米,其中:已竣工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尚在建的______平方米;按物业类型划分,具体是:
①住宅建筑面积,总计______平方米;独立式住宅______幢______套,计______平方米;多层住宅______幢______单元______套,计______平方米;8~9层住宅______幢______套,计______平方米;10~20层住宅______幢______套,计______平方米;21~30层住宅______幢______套,计______平方米;31层以上住宅______幢______套,计______平方米;
②商务办公用房______幢,层数______,套数______,建筑面积总计______平方米;
③商业用房______幢,层数______,套数______,建筑面积总计______平方米;
④工业用房______幢,建筑面积总计______平方米;
⑤机动车场建筑面积总计______平方米,停车位______个;地面停车库______个,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地面停车位______个;
⑥其他用房______处,建筑面积计______平方米。
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
四、物业管理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
五、乙方向甲方出示的证件:
1、企业的营业执照,编号:
2、企业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编号:
3、其他有关业绩证明文件:
六、备案时间与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
备案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乙方:
年月日
为加强住宅区各类物业管理,保障本住宅区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 本住宅区情况
1. 地点 __________ 区 ____________________路;
2. 总占地面积: __________ 平方米;
3. 总建筑面积: __________ 平方米,其中:住宅 __________ 平方米,非住宅 __________ 平方米(商业用房 __________ 平方米,(商业用房 __________ 平方米,其他 __________ 平方米);
4. 楼宇 _______ 栋 _______ 套;其中:高层楼宇 _______ 栋 _______套,多层楼宇 _______ 栋 _______ 套;
5. 业主数量: _______ 个;
6. 管委会财产:
(1) 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______________ 元;
(2) 物业管理用房 ______________ 方米,其中:管委会 ______________ 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 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3) 商业用房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4) 其他;
7. 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状况:
(1) 道路:车行道 ______________ 方米;人行道 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2) 园林绿化地面积: 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3) 教育设施:中学 _______ 所,建筑面积 _______ 平方米;小学 _______ 所,建筑面积 _______ 平方米;幼儿园 _______ 所,建筑面积 _______ 平方米;
(4) 文体设施:文娱活动中心 _______ 个,建筑面积 _______ 平方米;网球场 _______ 个,占地面积 _______ 平方米;门球场 _______ 个,占地面积 _______ 平方米;游泳池 _______ 个,建筑面积 _______ 平方米;儿童游乐场所 _______ 个,占地面积 _______ 平方米;
其他: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路灯 _______ 盏;庭园灯 _______ 盏;其他为灯:a、 _______ b、 _______
(6)污水检查井 _______ 个,排污管 ______________ 米;雨水检查井______________ 个,雨水管 ______________ 米;化粪池 ______________ 座;明沟 ______________ 米;暗沟 ______________ 米;
(7)消防水泵头接口 _______ 个;
(8)停车场 _______ 个,总占地面积 _______ 平方米,车位 _______ 个;
(9)综合楼_______座,建设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a、 _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_
(10)肉菜市场 _______ 个,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11)邮电局(所) _______ 个,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12)影剧院 ______________ 座,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13)医院 ______________ 座,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14)其他:
以上所有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0有 _______ 、 _______ 、 _______ 项已竣工音乐会使用,有 _______ 、 _______ 、 _______ 项尚未竣工或交会使作,预计 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 月可交会使用。
8.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业主大会召集和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1. 业主大会的召集:
(1) 第一次业主大会在住宅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先举产生管委会。
A. 由区住宅管理部门牵头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组成业主大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可邀请市住宅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
B. 筹委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在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后提出管委会员候选人名单,并作发大会议程、资料准备等工作;
C. 筹委会在业主大会召开十四天前的士大会召开日期、地点、内容、方式程序及筹委会候选人名单街头住宅区内公告‘
D. 筹委会主任按规定的程序主持业主大会,选出第一届筹委会,完成大会各项议程;
E. 第一届筹委会产生后,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F. 住宅所有有投票权的已入住业主,均应按筹委会公告要求,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G. 各业主明白如不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投票表闪,将由自己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 管委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个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10%以上抽标权的业主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如开业主大会。
管委会应于如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业主大会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如管委会主任缺席,则由管委会副主任主持。
2. 业主大会必须有已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3. 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时,在会上是出的一切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书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数相等,则会议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还可投一票决定票。
4. 大会投票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第一百平方米的建设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书的非住宅房屋每证一票。
5. 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应亲自或笋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或管委会主任批准的时间内,向管委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则须盖该法人公章。
6. 业主可以一栋或数栋楼房为单位,推选楼长,作为推选人的共同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的其他物业管理权利。
三、 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 业主的权利
1. 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 依法合理使用房屋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和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
3. 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 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 有机根据房屋的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下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善,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6. 有权根据住宅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到住宅区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7. 有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内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烽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8. 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9. 有权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管委会、和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在三日内得到答复;
10. 有权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区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11. 有权对住宅区的牧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右要求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反事同或有在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12. 有权对同其他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委会如集业主大会;
13. 有权就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投拆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4. 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对方不维修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二) 业主的义务
1. 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在使用住宅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 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3) 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外;
(4) 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5) 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3. 业主如需将其住宅装修,必须遵守《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监督;
4. 房屋室内部分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分户表后部分(往用户方向)和表前至第一个阀门部分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5.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6. 业主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备;
7. 在住宅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践踏、占用绿化地;
(2) 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3) 乱抛垃圾、杂物;
(4) 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5) 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6) 聚众喧闹;
(7) 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8) 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0) 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业;
(11) 防碍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12) 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8. 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在出示工作证(牌)或有关证明后,在合理时间内(上午11:45-12:45,下午6:00-7:00)进入本住宅区任何楼宇内部及共公共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养护或检查业主公约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巡视行为,业主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挠;
9. 按规定缴纳应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和住宅维修基金等;
10. 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并承诺接受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居此而进行的管理及处罚:
(1)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牧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 深圳市公共卫生条例;
(3) 深圳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4) 深圳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5)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6) 深圳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7)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8)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特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9) 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0) 其他有关住宅区的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1. 业主应承诺自己与其他非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缮、改造有关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对方并要求对方遵守住宅牧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条款。
四、 业主应付的费用
1. 业主应按月到和业管理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标准是: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期间,执行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管委会成立后,由其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交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住宅区的通道、路灯、沟、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栅)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管理、维修、养护。
2. 业主应按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住宅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的标准是:0.5元/平方米。由物业管理公司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3. 业主如进行室内装修,则应在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有关规定缴纳装修押金,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如无违章情况则予以返还,否则不予以返还。
4. 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则应支付有关费用。
5. 业主使用本住宅区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五、 违约责任
1. 违反业主义务中第2、6、7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包括采用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2. 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如违反《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按其中有关规定处理。
3. 业主如延期缴纳应交的管理服务费,住宅维修基金以及有关赔偿款,罚款等费用的,处以每日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4. 业主无理拒绝,阻挠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本体公用设施和区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以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动,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六、 其它事项
1. 本业主公约由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如实填写第一条“本住宅区情况”后印制,并在本住宅区入住率达到30%后组织已入住业主签订。
2. 本业主公约已入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签订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3. 业主大会可以依支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对本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修改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否则区住宅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4. 本业主公约一式二份,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业主(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名下物业:住宅: _______ 栋 _______ 房
商业用户 _______ 栋 _______房(店、铺)
甲方: 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
代表人:
乙方: 深圳发展公司
法人代表:
经住宅区业主大会 年 月 日投票表决同意:直接聘请深圳康发发展公司为住宅区(以下简称“本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管理服务正常运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合同的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住宅区位置: 深圳市罗湖区_______.
2、占地面积: _____平方米。
3、建筑面积: 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_____平方米(分别为别墅_____平方米、复式别墅_____平方米、高层_____平方米、多层_____平方米);商业面积:_____平方米;服务楼面积:_____平方米(含首层停车库);其它面积(配电房、地下室等)_____平方米。
4、 住宅户数:_____户(截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业主入伙户数_____户,_____户未入伙)。
5、物业类型: 混合住宅小区。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1、本住宅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本住宅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垃圾房、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住宅区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住宅区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篮球场、儿童游乐园、康乐设施、中心广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本住宅区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小区消杀;公共区域绿化等。
6、本住宅区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管理。
7、本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安全监控和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小区的保安工作。
8、本住宅区的社区文化的开展建设。
9、本住宅区物业、业主、管理服务档案、资料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的管理。
10、以及相关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定的,和在本合同签订后新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管理服务期限为3年。自200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定乙方提出的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2、对乙方的管理服务水平进行季度或年度全面考核评定,如聘请专业公司需要支付费用的,则该费用从物业收费中支出。如未达标或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本住宅区业主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终止合同。
3、聘请独立审计机构每年对有关账目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物业收费中列支。如乙方提供虚假或失实的账册、传票等致使甲方利益严重受损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终止合同。
4、支持乙方向不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怂恿、煽动业主不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反对业主无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致使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乙方应作好对欠费业主的催缴、统计、记账工作,确保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缴率不低于总应收费的98%,如无故达不到该收缴率,则低于的部分以乙方的佣金抵扣。
5、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乙方有权对欠费超过1个月的业主进行公示通报;对欠费超过3个月的业主,可提起讼诉追讨,败诉方除补缴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
6、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全面执行本合同附件《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以下简称“服务方案”)。
2、完善并制订与“服务方案”相匹配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以履行本合同。如超出业主公约与本合同以外制订涉及业主权利义务的物业管理办法的,以及向业主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应事先报告并获得业主大会批准。
3、有权选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本住宅区的单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整体管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不得将任何单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4、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乙方应在本住宅区显著位置长期公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
5、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6、购买本住宅区的公共财产及公众责任险。
7、作为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对价, 乙方每年年度终了时按年度物业管理总支出的10%计提物业管理服务佣金(以下简称“佣金”)一次。
8、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按政府规定由乙方每3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5天,账目公布前送交甲方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特殊情况延迟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甲方。
9、鉴于乙方一直是本住宅区的事实物业管理人,乙方有权力追缴历年来业主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
10、对本住宅区的公共或共用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住宅区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1、为使本住宅区物业的保值、升值,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阻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擅自改变本住宅区既定的使用用途及功能。尤其阻止将住宅用作商业、办公、集体宿舍或其他非一般住宅的用途。
12、建立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3、开展积极向上、健康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4、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住宅区的公共财产,包括物业管理费结余、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等。
1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本住宅区定位为高档次的住宅区,乙方应执行与之相匹配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具体按《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管理
1、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别墅物业每平方米5.20元/月;复式别墅每平方米3.55元/月;高层物业每平方米3.60元/月;多层物业每平方米2.30元/月;商业物业每平方米5.00元/月-6.00元/月;服务楼每平方米2.50元/月(以上物业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2、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月直接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乙方应在每月10号前,向已缴费业主提供上月物业服务收费明细账单并接受业主查询。乙方必须按政府规定和程序收费,不得乱收费,做到计费准确,收费公开透明。
3、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结余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以后物业管理费的不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不可支配使用。
第八条 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
1、本住宅区专项本体维修基金按政府收费标准收取: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月;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月(别墅除外)。随物业管理服务费一齐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管理处对本体基金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进行专(记)帐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本物业的本体基金。
2、本住宅区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按政府规定的专项本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乙方先立项报价,甲方审核签字后实施的程序进行运作。
3、本住宅区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账目,每3个月由甲方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5天,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账目公布前由甲方送交乙方核查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
4、业主拖欠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由乙方按照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规定办法进行处理。
5、本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交纳、使用、续筹、管理等,按《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共设施及业主共有物业收入及管理
1、本住宅区属业主私家车位以外的所有室内、室外停车位实行统筹使用,暂定每车每月车位使用费(含车场管理费)为220元。
2、本住宅区的业主私家车位,每月每个车位需缴纳车场管理费30元,与物业管理费合并使用。
3、本住宅区产权属于乙方的室内停车位(除已出售的部分)共计76个,由乙方有偿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每月由乙方按每个车位每月200元(不含车场管理费)的固定标准净提取76个车位使用费。
4. 本住宅区的临时停车的收费按市政府指导价执行。
5、本住宅区严格控制外来车辆的停放,除极其特殊的情况外,禁止外来车辆停泊过夜。
6、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7、本住宅区公共区域的电梯广告及相关收入、除乙方权属之外的停车场收入、特约服务收入等,归全体业主所有,和物业管理费合并使用。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续约与交接
1、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乙方应提前30天按政府、行业法规,填报固定资产、办公、设备、住宅区资料等交接清单,送甲方审核。住宅区物业收费财务账目,应于合同终止后的10日之内,送交甲方审核,由甲方聘请专业财务公司进行审计。
2、乙方愿意续约的,应在合同到期前60天,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合同到期前30天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约与否。如本住宅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同意续约的,将直接与乙方续签合同。
3、本住宅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达不到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的,原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由甲方另行招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4、新老物业管理公司的交接过渡期最长为2个月,乙方应提供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2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撤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标准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服务标准或损害物业共同利益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向业主个人赔偿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
3、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物业管理服务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5、甲乙双方以及业主因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尽量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6、合同期未满,乙方擅自提前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的;乙方不按时交接、撤离的,均应向甲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含附件)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甲乙双方及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均具约束力。
甲方:深圳市罗湖区住宅
乙方:深圳发展公司
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主委员会
乙方:
根据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 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四至范围:
东至: 、西至 、
南至: 、北至: 。
管理面积: 住宅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查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拆除违章建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纳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催缴催改;
4、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5、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6、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
7、全力支持乙方对拒缴物业费的业主采取的有效措施;
8、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筹集、使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9、法规政策约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事项和责任。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秩序、交通等实施管理与服务。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物业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行为;
5、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来访人员登记控制,安全巡逻。
6、汽车、两轮车停车位无偿提供全体业主停放车辆,乙方负责场地清理、车辆整理,不负保管责任
7、对交通秩序、车辆停放、出入登记进行管理。
8、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9、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10、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11、提前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业主,并与业主订立《装修管理协议书》,每日对装修现场不少于2次的巡查监管;
12、向业主提供房屋自有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3、开展有效的便民服务工作;
14、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15、适时向甲方报告本管理区域内重大物业服务事项;
第四条 维护物业及业主安全和美好环境的规则
业主在使用物业时,以下为禁止条款: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住宅入户门、外立面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规格、功能和布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在外墙面安装各种设备设施,影响整体建筑美观。
3、更改阳台布局、功能及外观颜色,随意打孔、改变排烟、排污、排气管道,改变安装空调位置等。
4、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5、在区内道路、活动广场等公共区域,搭建、晾晒、私设摊点。
6、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即家教、麻将馆、生产加工场所,或产生噪声、污染等经营性活动。
甲方: 主委员会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 方(购房人):
有效证件:
联系电话: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为:□商业用房 该物业座落于:
建筑面积(以测绘部门测绘结果为准):
㎡ □写字楼 □ 其他 合同编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小区 物业管理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执行《物业管理条理》并根据有关政府对商业区的管理规定,及实际发生进行各项管理及服 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公共雨污水管道的疏通等; (四)公共绿化、建筑小品、水环境、公共健身场地及器械等的养护管理; (五)协助管理小区及周边公共秩序、消防、治安防范等事项; (六)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包括对物业使用的禁止性行为实施管理;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 (八)物业其他共同事务的管理服务,包括物业代收代缴费用事项; (九)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行业规定与双方约定的范围和质量标准。 第三条 乙方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 商定。
第四条 商业用房: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为:
元/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五条 乙方交纳费用时间:首次入住时以开发企业规定的入住日期起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一个年度的物业 管理费。以后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商户应于上年度物业管理费到期前 1 个月的 20 日之内,按时履行向物 业公司一次性缴纳全年度 12 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将物业出租给他人使用,如乙方与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从其约定,乙方负有连带交纳责任。乙方应将其约定事项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乙方转让物业时, 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其它费用。
第七条 乙方不得将所应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转嫁给第三方,甲方只向乙方收取该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市场调解价及实际运营成本核算调整。乙方 向甲方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改造的费用。
第九条 乙方同意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按其实际发生的成本,测算均摊。
商铺除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外,应及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各项相关费用。
第十条 商铺的业态经营种类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许可范围。特定经营娱乐、餐饮等行业,须事 先经政府工商、环保、防疫、治安、城管、消防等部门核准,并取得许可文件后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 商铺设置店招、发布户外广告等,应按照小区统一款式和质地等要求设计或编制方案,必须经 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如工商、城管、市容办、灯光办等)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相 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商业区内设有中央空调,夏季制冷;冬季供暖,并有专人负责设施设备日常养护及修缮工作。
乙方应在每年供冷季(11 月 15 日)之前一次性交纳全年(供暖、供冷)的费用,收费标准为 74 元/建筑 平米/供暖、制冷季,商户应由产权人交纳,租户由使用人交纳,其中房屋的租金中均不含供暖、制冷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在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装修管理手册》 履行《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产生的装修、办公、生活垃圾自产自消,自行清运,严禁乱弃乱放;如不便 清运,经物业公司同意,将垃圾放到指定地点,按 3 元/平方米收费。
第十四条 乙方或物业使用人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特别是消防设施)或改变 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的,应事先通知物业公司,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壮,造 成损失,应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明确设备、设施的管理界限及范围,根据所管辖的来分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责任界限: 。 第十六条 乙方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 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因乙方或物业使用人自身使用原因,造成公用设施 设备损坏(如:下水堵塞),产生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并负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范围内进行营业,如因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在经营中与小区内住户产 生矛盾,或因某项规定出现扰民等现象,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乙方商铺门店自身原因,造成消防设备设施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到正常操作,经相关部门 检查不合格,受到一切处罚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十九条 由于安全隐患启动应急预案时,由毗邻部位抢险,乙方给予配合,经有关部门同意,必要时可 以破门而入,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物业管理企业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 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 成损失的; 5.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事由。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擅自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可 作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本协议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如服务不到位,乙方可要求物业管理 企业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乙方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 3‰的滞纳金,同时有权对乙方停止部分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 水管破裂及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甲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 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四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有效期截止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 《物 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甲 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乙 方:业主(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业主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委托方):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_________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_________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
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路的_________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2。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使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拨付给乙方。
(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给乙方,按月租金_________元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4)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_______平方米),按月租金_________元租用;
(5)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完不成第六条规定的目标和指标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权终止合同;
(8)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9)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业责任人进行催交、催改;
(10)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业主间的关系;
(11)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2。乙方责任、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根据住宅区内大、中修的需要制订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领取所需的维修经费;
(4)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帐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向甲方和住宅区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每三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帐目;
(5)对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区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
(7)建立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负责测算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与依据,严格按照甲方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
(9)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物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10)在管理期满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11)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项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第五条物业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1。各项管理指标执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住宅区在乙方接管后_________年内达到_________标准。
2。确保年完成各项收费指标_________万元,合理支出_________万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费的_________%作为经营收入。
第六条风险抵押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风险抵押金。
2。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在合同期满后三日内退还全部抵押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由于甲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双倍返还抵押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4。如由于乙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抵押金,并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七条奖罚措施
1。在各项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管理费如有节余,甲方按节余额_________%奖励乙方。
2。如该住宅区被评为全国、省、市文明住宅小区,甲方分别奖励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全国)、_________元(省)、 _________元(市);获得上级部门单项奖或有关荣誉的奖金另订;如在乙方管理期间,由乙方获得的文明小区称号被上级部门取消,则乙方应全部返还上述奖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果甲方不完成应负的合同责任,由此而影响乙方的承包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当给予补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乙方没有完成合同责任或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应当责成乙方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_________至_________元的罚款,直至终止合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造成住户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应当赔偿甲方或业主及使用人的经济损失。
风险告知: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关心的重点是物业服务是否质价相符,因此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质量与服务费用。为防止这方面引起的风险,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照市场规律,根据管理的项目与企业自身条件确定合理的价格,切忌为了取得项目以低价投标,影响到物业服务的质量而引起纠纷。
第八条合同更改、补充与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各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管理。
风险告知;违约条款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果约定不清,一旦发生纠纷,受损最大的应该是物业服务企业。此类风险主要是来自司法程序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很多时候会成为重罚的对象。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件1、2、3、4、_________、_________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本合同正式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物业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4。双方如对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提请物业管理部门调解,或诉至人民法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住户(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云星·钱隆首府C2地块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依法享有对本住宅小区的物业进行管理权利,并承担以下相应的义务。
甲方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规约》并书面告知乙方;
2、依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业主临时规约》对本住宅小区物业实施管理;
3、对本住宅小区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道路交通进行服务和管理;
4、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缮与管理;
5、建立健全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6、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
7、制止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8、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绿化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9、允许实行多种经营方式,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
10、对本小区内公共水电费开支项目据实分摊给业主;
甲方的义务:
1、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依法经营;
2、接受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的意见、建议,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增拟、修改或增删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3、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要求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4、每半年向乙方公布公摊费用收支账目;
5、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6、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7、提供优良的生活、工作环境,搞好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8、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当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10、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需经业主委员会核实认可;
11、除单独收取保管费用且因甲方重大过错造成的项目损失外,甲方不承担对乙方财产的保管、保险及损坏赔偿责任,不承担因治安刑事案件、意外事故对乙方造成意外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以下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名下物业所有权的各项权益;
2、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利;
3、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4、表决通过业主规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5、有权参与表决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行为,就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建议和意见;
7、有权制止违反小区管理制度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
1、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规约》的有关规定;
2、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3、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和规定;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据实际分摊小区内公共水电费的开支项目,如加压水泵、变压器、路灯、楼道灯、公共卫生间、绿化用水电、景点用水电等;属于为业主服务的设施、设备损耗的水电费,由受益业主据实分摊;
5、如转让房屋时,须事先书面告知甲方,并书面告知受让方在十五日内与甲方签订本协议,若按时签订,其原业主利和义务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6、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规约》,按照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7、装饰装修房屋时,须与甲方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与装饰负责人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及交纳相关费用;
8、按照公平、诚信、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随意排放空调循环水和生活用水,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9、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0、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的畅通,在非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堆放弃置物品、垃圾和停放车辆;
11、维护楼房整体统一、整洁、美观,在安装空调外机时须按原房屋设计及甲方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安装,不得在楼房的外墙和阳台架设招牌、广告牌、檐篷、托架、灯箱等;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主要是房屋主体承重墙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房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走廊通道等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主要是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设备、天线、供电线路、通信线路、照明、消防设施、发电机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护和小修。
(三)园林绿化管理
1、对绿化物进行定期浇水、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拔除杂草;
2、对园林设施、景点进行维护。
(四)环境卫生管理。对本小区内公共部位、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灭“四害”等经常性的管理。
(五)安全防范管理。设保安人员24小时巡逻值班,负责本小区内公共场所的安全防范和公共秩序管理、维护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盗窃、斗殴、火灾等突发事件。
1、维持小区内正常的工作、生活公共秩序;
2、协助公安部门防止和排除小区内各种不安全因素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3、协助消防部门消除内小区内消防隐患,及时处置各种消防事故。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主要负责小区内道路及道路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1、防止小区内道路及道路设施被损坏;
2、维持小区内安全、畅通的交通秩序;
3、制止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车辆停放井然有序,保持道路畅通;
4、制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危险腐蚀物品的车辆进入本物业,以及漏水、漏油、无牌车辆进入停车场。
(七)物业资料的管理
1、建立住户档案、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权属资料;
2、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查询方便。
(八)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国务院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小区物业装修进行管理。小区内从事装修的单位须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装修须按程序申报,遵守建设部110号令规定要求,保证房屋质量和结构安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侵害他人权益;装修施工队伍须服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
(九)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接受业主委托,节假日组织服务范围内的业户开展各类文体活动。
(十)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1、受业主委托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有偿维修养护;
2、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各类有偿服务;
3、根据物业内的情况和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偿社区服务及商务服务;
4、法律政策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协议,按照《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二)在业主、住户(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使用、维护和装修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住户(非业主使用人);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1、保持房屋外观整洁、完好;
2、保持公共设备运行正常良好,一年内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3、保持公共垃圾日产日清,公厕、垃圾箱等专人专管,不污染小区环境;
4、保持小区内公共绿化、花草树木长势良好;
5、保持小区内交通道路畅通,车辆正常有序通行,无乱停乱放现象,交通秩序正常良好;
6、对小区实行24小时巡逻,保持小区内治安环境良好,公共秩序井然有序;
7、保持消防设备完好无缺,可随时应用,预防责任区域内火灾隐患及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备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本协议约定进行维修;小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返修率不高于1%,并有回访记录。
(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六)定期听取业主、住户(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对合理的建议及时整改,整改率达95%以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
(七)发现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综合服务费。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及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使用费;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合理的利润等。由乙方按房屋建筑面积预先交纳。
1、乙方交纳此费用时间:按乙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交纳首次物业服务费、电梯设施设备维护及年检费、维修资金等相关服务费用,为便于服务,第一次先预交六个月,以后按月预先交纳。
2、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1)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1.95元/月·平方米;(含电梯使用费)
(2)商铺物业服务费: 12.00 元/月·平方米;
(3)车库物业服务费:0.975元/月·平方米;
(4)住宅改为商务办公等用途:物业服务费按商业物业收费标准收取;
3、公用水电费等属公共能耗费用的,均按实际发生额按户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业主进行分摊。
4、原则上乙方不得改变物业的使用类型,如乙方将住宅物业用于办公或经营的,须报政
府相关部门批准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变更后物业服务费按本小区办公或商业物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5、乙方在出租、出借物业时,如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如使用人不按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和违约责任;
6、如物业处于空置状态,乙方仍须交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7、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综合服务费及其相关欠费;
8、综合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优质优价原则调整,最终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为准;
9、物业管理费用的交纳时间:每月1—10日,交纳当月的物业服务费。
(二)其它有偿服务费用。乙方可视实际情况需要与甲方协商,具体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由甲方按实际情况确定,乙方自愿选择委托服务。
第六条 水电周转金收费标准及交纳方式
1、 收费标准:根据《南宁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小区设立水电周转金,用于委托甲方代垫或预支小区公共能耗费用,多层、高层住宅按照300元/户收取,商铺按照3000元/户收取。
2、 交纳方式:由业主、商户在办理房屋入伙手续时向甲方交纳;
第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属业主共用的公用设施、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除日常维修保养以外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开支。
2、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按照国家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如遇到国家或当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时,物业公司有权直接按照最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3、在云星钱隆首府C2地块项目成立业主大会/临时业主大会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当地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4、相关业主不批准甲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相关业主同意后,甲方未及时按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因甲方过错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政府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责任除外)。
5、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
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八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小区公共场所、楼宇外立面等区域展示、悬挂或张贴任何广告牌及张贴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标准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超额部分费用。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管理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交纳违约金,经多次催缴仍拒不交纳者,逾期达到三个月以上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权暂停与乙方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
(五)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及以下情形甲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或其他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甲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硬件限制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书面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本协议内所指的书面告之的方式是指在小区公告栏内发布告示);
4、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十条 为了维护公众、业主、住户(非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爆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与乙方协商处理,甲方不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一条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或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保险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为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的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本协议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适用于交房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理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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