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服务合同(通用3篇)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分公司
第一章总则
1.甲方是依法发行证券的证券发行人,或依法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基金托管人,乙方是根据《证券法》成立的法定登记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2.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包括: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持有人名册服务、高管人员及关联企业买卖甲方上市流通证券查询、发放现金红利、兑付债券本息、退出登记等。
3.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授权代表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前,甲方应临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的职责。
4.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临时指定人选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甲方应在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有关指定联络人变更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甲方在申请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时,应遵守乙方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并按乙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见附件)。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甲方保证送达乙方登记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并为此承担相关责任。
3.甲方确认乙方从证券交易所获取的甲方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增发、配售的证券数据为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除此之外,甲方向乙方有效送达证券数据的方式为经甲方确认的书面和电子文件。
4.乙方有权对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补充,并毋须一一知会甲方;有权在办理证券登记或提供服务时向甲方收取费用;有权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时不予提供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5.乙方应按规定根据甲方有效送达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证券登记和提供相关服务,并保证甲方在乙方证券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6.除司法机关、证券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权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则要求查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关甲方的登记数据资料。
7.甲方应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登记数据资料,并承担因不当使用上述资料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损失,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2.甲方未按乙方规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统接收和发送相关数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以依次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提请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调解;
(3)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4)向法院提起诉讼;
(5)其他合法的方式。
4.争议的仲裁机构为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
5.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四章协议生效及其他
1.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乙方可以公证送达甲方在乙方的登记数据资料,并视同甲方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后终止。
5.本协议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深圳证券市场存管登记业务收费一览表
向发行人收取: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新股始发和增发登记费
国家股、国有法人股
免费
社会法人股
面值1‰
内部职工股
面值1‰
流通股
面值3‰
配股和权益分派登记费配股登记费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
免费
内部职工股、高管股
面值3‰
流通股
面值3‰
红股(含转增股份)、派息登记费非流通股(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内部职工股、高管股)
(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x1‰
流通股
(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
股东服务月费
月费:
流通股:面值1亿元以下(含)0.2‰,每超过1000万元流通股本加收1500元
说明: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
2.《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分公司
根据《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股份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的有关股份登记托管事宜达成以下补充条款,作为《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
第一条如果甲方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甲方继续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其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登记托管事宜。甲方应在股份暂停上市期间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委托其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登记托管事宜。
第二条甲方未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的,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托管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没有规定的,比照有关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登记托管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甲方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后,其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事宜应由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申请办理。
第四条甲方同意由其代办机构为甲方申请办理已确认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以及未确认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第五条本补充协议与《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条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
3.关于终止为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样本)
因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我公司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终止为其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该公司之间的涉及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关系自同日起终止。
我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已将相应的证券登记数据移交给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___________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的股份冻结清单、质押登记股份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该股票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
原由证券公司受理的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司法协助冻结、流通股质押登记等,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数据及书面材料移交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办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原受理的证券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分公司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4.关于终止为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通知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因贵公司已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我公司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终止为贵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贵公司之间涉及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关系自同日起终止。贵公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继续为贵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服务。
我公司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已将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股份冻结清单、质押登记股份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该股票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有关证券登记数据,移交给贵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证券公司。由该代办机构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确认手续,以及代为申请办理已确认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和未确认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股东服务月费______元,请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清(关于催欠费的内容仅适用于深圳分公司)。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分公司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为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相配合、讲求效率、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项目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咨询项目
1、 (内容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2、 (内容见本合同书附件二)
二、委托项目进度
1、第一阶段:完成《___ 》,限期为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
2、第二阶段:完成《 ___》,限期为 个工作日。
3、第三阶段:完成《___ 》,限期为 个工作日。
上述工作在程序上顺延,但实际执行中有一定的交叉,总体累计时间不超过 个工作日。
三、报送与确认方式
乙方在各阶段规定期限内完成既定任务,取得阶段成果后报送甲方审定,甲方审定或要求乙方修订的时间不在限定期限内,审定通过后,由联络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确认之日为下一阶段期限起始日。
四、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
2、付款方式:
(1)自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支付预付金 万元。
(2)第一阶段任务完成并审定通过后 日内,付 万元。
(3)第二阶段任务完成并审定通过后 日内,付 万元。
3、工作费用分担:乙方去甲方处工作往返路费乙方承担,在甲方处工作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责任与权利
1、指派专人(须书面指定),作为联络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并协助乙方工作;
2、为乙方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背景材料和信息;
3、为乙方各阶段成果提出指导性要求,并在审定通过后及时给予书面确认;
4、及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5、如果就委托项目内容、期限作出了原则性改变的决策,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适当措施,便于乙方及时调整工作。
六、乙方责任与权利
1、由 担任专家组总负责人,指派 担任专门联络人;
2、按进度计划完成各阶段任务,保证质量,及时报审;
3、按甲方提出的指导性要求修改和完善各阶段成果;
4、自本合同规定的项目完成后,提供 年的咨询服务,期间费用按本合同书第四条第3款执行;期间的专题培训、讲课费用另议另计;
5、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保密内容。
七、成果归属与冠名宣传
1、成果归属甲方所有;
2、乙方对成果冠名宣传的权利。
八、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中断,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当期款项,无权要求返还预付金;
2、由于乙方原因推延进度,每推延一日向甲方支付当期款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由于乙方原因中断本协议履行,乙方无权要求当期款项,并返还预付金。
九、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
2、一方违约并承担责任后自动终止;
3、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要求中止。待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终止协议;
4、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时须以书面形式确定。
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载明,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求职人姓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就业服务机构全称: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介绍职业等事宜,双方合意订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服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代为介绍职业等服务,双方议定服务项目如下:(双方议定时可自行增加或删除)
一、介绍以下符合劳动条件的职业,并可办理职业心理测验及提供就业咨询服务,但经双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工作地点: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_________。
(三)希望待遇:月(日)薪人民币_________元以上(至_________元)。
(四)提供中(晚)餐:_________。
(五)提供住宿:_________。
(六)交通津贴:_________。
(七)年终奖金:_________。
(八)假日奖金:_________。
(九)工作时间;每日(周/月)__________小时。
(十)轮班:有。
(十一)月休假天数:_________天。
(十二)其他福利或劳动条件:_________。
二、代办参加以下甄试测验手续:
(一)_________(甄试测验名称)。
_________。
三、办理职业心理测验。
四、提供就业咨询服务。
五、其他服务事项:_________。
第二条费用
乙方为甲方办理前条所定的服务,双方议定费用如下:
一、登记费: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介绍费:甲方第一个月工资在基本工资两倍以下者,人民币_________元或甲方第一个月薪资的_________%。甲方第一个月工资超过基本工资两倍者:人民币_________元或双方议定费用。本条介绍费包括职业心理测验费及就业咨询服务费。已收取上述介绍费的,不另外再收取职业心理测验费及就业咨询服务费。
三、代办参加甄试测验手续费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其他服务事项费用:(乙方除下述费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一)_________(项目名称):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_________(项目名称):人民币_________元。
_________。
第三条费用给付
甲方于签约及登记完成时应给付乙方登记费。介绍费于_________支付。
对于上述费用,甲方采分次方式给付的,其付款时间及金额如下:
一、第一次: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元。
二、第二次: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元。
_________。
上述甲方最后一次支付费用应于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生效日至少40天后。代办费及其他服务费给付时间由双方约定。乙方收取各项服务费应向甲方给付收据或发票。
第四条推介次数
甲方在给付登记费后可请求乙方于第一条所约定之期限内为甲方介绍职业至少三次,但经乙方介绍职业且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生效后不在此限。乙方未于第一条所约定的期限内介绍职业至少三次者,应按比例退还登记费。
第五条费用退还
甲方经乙方介绍职业于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生效日起_________天内(至少40天)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终止时,可请求乙方免费重新介绍职业一次或减收约定介绍费总额50%。
甲方依上述规定请求减收约定介绍费总额50%时,已缴费用超过者,乙方应即退还;已缴费用不足者,甲方应予补足。原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如系自始无效或经撤销而自始无效者,乙方不得收取介绍费,已收取部分并应退还。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提供介绍职业时所必要的下列文件:_________。
上述文件,乙方应于核阅完毕时返还甲方。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本合同订定前乙方应对甲方详细说明合同条款内容。乙方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有效率及妥善的态度依约提供职业介绍等服务,详实推介双方所议定劳动条件的职业。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乙方在必要时可经甲方书面同意,影印或复印一份留存,不得使用于与本合同目的无关的用途;本合同终止或消灭时,除甲方届时另有书面同意外,乙方应将所留存影本或复印件销毁/返还甲方。
乙方不得有要求甲方购买或推销商品、加入直销、招揽或购买保险及其他类似行为。甲方为未成年人时,应具备甲方法定代理人同意书及其年龄证明文件,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不得收取推介就业服务保证金或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及损害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合同。依上述规定终止合同,致他方遭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因非可归责于该当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终止合同时,不在此限。甲方依上述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其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第二条所须支付费用的总额。
第九条通知的送达处所
双方意思表示的通知,均以本合同书所载的地址为送达处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通知他方。依上述送达处所所为的送达,如未能送达,以存证信函付邮日起第5天推定对他方为合法的送达。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法规及诚实信用与平等互惠原则公平解决之。
第十一条合同份数及审阅期间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为凭,乙方不得要求收回合同书。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